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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人小丛书:权利革命


现代人小丛书:权利革命

作  者:[加拿大] 叶礼庭

译  者:成起宏

出 版 社: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3年01月

定  价:52.00

I S B N :9787305262128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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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诞生以来,“权利”已是世界各地讨论“公共善好”的主导话语。可当我们面对形形色色的权利时,不得不经受它带来的艰难拷问:权利如何既保护差异,又兼顾平等?人人强调权利,谁来担负责任?权利的话语进入家庭,亲密生活会否变成冰冷的战场?保障特定群体的语言或土地权利,是否赋予了他们特权?会让整个国家更团结还是更松散?

具有政治实践经验的著名学者叶礼庭以精练而生动的语言,勾勒出权利革命使加拿大发生的重大转变,并尝试回应权利革命的质疑者最重要的关切:作为共同体的加拿大,还能承受一次次声张权利的运动对她的“摧残”吗?叶礼庭认为,正是在权利的恒久张力中,才能获得求取共识的z大可能;也只有通过权利,才能在这个变革动荡的时代,重新塑造具有凝聚力的集体认同。

TOP作者简介

叶礼庭(Michael Ignatieff), 1947年出生于加拿大,作家、历史学家和政治家。作品包括《血缘与归属》《战士的荣耀》《火与烬:政治中的成与败》《陌生人的需要》《痛苦的正当尺度:工业革命中的监狱,1750—1850》以及《伯林传》等。曾任教于剑桥大学、多伦多大学、哈佛大学等校,也曾担任战地记者和政治评论员多年,出任多国政府顾问。2001年获乔治?奥威尔奖,2003年获汉娜?阿伦特奖,2008—2011年担任加拿大自由党领袖,2016—2021年担任匈牙利中欧大学校长。

译者简介:

成起宏,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供职于上海,译著另有《血缘与归属:探寻新民族之旅》《战士的荣耀:种族战争与现代良知》等。

TOP目录

前言

第一讲 民主和权利革命

第二讲 人的权利和人的差异

第三讲 台球桌还是百衲被:个体权利和群体权利

第四讲 权利、亲密和家庭生活

第五讲 权利、认同和民族主义

注释

参考书目

索引

TOP书摘

节选自 第二讲 人的权利和人的差异

被迫在冷眼旁观的陌生人面前赤身裸体是一种很糟糕的感觉。拥有尊严的,是穿衣戴帽、列阵结队甚至伪装掩饰的人类,不是被剥得赤条条、只能以手遮羞的人类。在陌生人面前裸露,就是被剥夺了体面,也丧失了能动性。当然,裸露能够唤醒怜悯,这正是人类认同的一种基本形式,但也是最脆弱的一种形式,因为它意味着一方的脆弱和无力。从历史经验中我们明白,当人的生命依赖其他人的怜悯之时,是他们极其无助之时。

当欧洲的犹太人在大屠杀中遭到毁灭的时候,非人化的基本手段之一就是剥夺每个人拥有的一切,他们的衣物,他们的眼镜,甚至他们的头发。一个集中营可以被视作一架邪恶的机器,它的用途就是将拥有自己历史的个体的所有特殊性拿走,将他们在苦难的砧板上捶打,变成纯粹的人类单元。当这些纯粹的人类单元随后恳求掠食者的怜悯时,他们发现这些掠食者不过将他们视为鱼肉。当那些犯下这种罪行的人将每一个人削减到可怕的赤裸平等状态,他们就可以对猎物为所欲为。在这样一种平等的、极度羞辱的状态下,受害者甚至毫不抵抗地走向死亡。

当然,并不是所有人都不加抵抗地赴死,而最有可能幸存下来的,是那些无论如何艰难始终坚守诸如个性、信念、幽默、坚韧等碎片的人,这些碎片使他们区别于所有其他人那种可怕的平等。不是说这种对差异的顽强执着使得他们孤立于其他人。毋宁说,是坚持他们的个性,使得被苦难碾压的人们能够承认他人、关爱他人,尽最大可能共同抵抗。

那么,人权的作用不是保护赤裸之人的抽象人类身份,也不是用法律术语表达我们对被剥光的人类苦难的本能怜悯。它的作用是保护现实的男男女女,保护他们的历史、语言、文化,保护他们根深蒂固、不可化约的差异。人权的目标不是使那些处于危险中的人成为安全地带中的人们的良知守护者,而是为了保护、捍卫和重建毫无防御能力的人们的能动性,让他们可以保护自己。

人权不只是为了失去其他所有权利的那些人。它们也为那些生活在发达国家、拥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体系的人提供一项重要功能。从罗马时代以来,欧洲的传统发展出一种自然法的观念。自然法观念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理想化的优势地位,用来批判和修改现有的法律。在两类人之间总是存在着深刻的紧张:一种人接受法律的既有状态——粗糙但已经写好待用,且遵循先例;另一种人想让法律成为某个单一理性思想的理想结论。自然法源自一种渴求:为丛林法则带来秩序,按照普遍的标准纠正不公。自然法提供了一个有利的位置,在那里可以批判既有的法律,并且在法律无法改变时支持反抗的权利。

我们的人权理念继承自这种自然法传统。在当代世界,人权提供了一种最佳的国际实践标准,用来提升和改善我们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例如,在欧洲,当英国公民遇到冤屈,而英国的法律没有提供救济的时候,他们可以将案子呈交至位于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这家法院经常作出不利于英国法律的判决,在这个时候,英国通常会(尽管并不总是)据此修改自己的法律。

不过,我们不能就此说英国人总是欢迎这一程序。很多人相信这是对国家主权的一种冒犯。“他们”——指斯特拉斯堡的法官们——有什么权利改变国家的法律?

这为我们引入一个很重要的原则问题。许多人觉得,任何像这样由某个国际实体作出的逾越行为是干涉了按照国家文化定义自身法律的权利。在英国,这种逾越是合法的,因为《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源自英国人认为与自己相近的法律传统。但在其他一些地区,人权运动可能被当作一种外来的尝试,是将欧洲的标准强加给自身拥有正当性的文化和规范。

是什么赋予欧洲人权利把人权强加给其他文化?什么都没有。如果权利是关乎保护人类的能动性,那么它需要我们尊重其他人类运用能动性的方式。相信其他文化的人们只要了解我们所了解的就会采用人权标准,从而我们就可以干预而不管他们想不想让我们干预,此种观点毫无疑问是错误的。认为有些人无法明辨自己的真正利益所在,这种观念是独尊和暴政永恒不变的借口。只有在自己说自己是受害者的时候,受害者才是受害者。以下推论同样正确:只有在其他民族和文化请求帮助的时候,我们才有权代表他们进行干预。

权利话语要求尊重,尊重要求取得同意。如果在巴基斯坦,女性同意留在伊斯兰法律之内,那是她们的事情——乃至在加拿大同样如此。另一方面,如果她们寻求获得教育的机会,或者想嫁给某个自己选择的人,她们请求我们的帮助,对抗宗教或世俗权威,那么我们可以介入,尽可能给她们提供帮助。但帮助只是帮助,它并不意味着改宗或同化。我们不能把我们的生活方式强加给他们。权利话语和西方文化完全可以分开。其他文化想要得到权利的保护而不需选择西方的打扮、饮食或科技。就西方人帮助其他文化的卷入程度而言,他们有义务尊重他们所介入其中的文化的自主性,这是内在于权利话语之中的。

调和人权标准和本土价值的问题不仅发生在非西方社会之中,也会出现在离我们很近的地方。在西方社会,法律被认为是人民主权的表达。因此,跟非西方社会一样,我们的社会中一个现实问题由此出现:由一群不是人们选举的国际律师起草的人权法典是否应当优先于由人民的代表通过的国家法律?

存在这个问题的一个地方是美国。美国国会一直拒绝批准从《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Genocide Convention),到《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的附加协议和《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Child)在内的国际人权文件。美国国会要么认为这些文件与美国法律不一致,要么觉得是对美国国会和人民主权的一种侵犯。在这种态度的背后隐藏的东西,我们可以称为权利的自恋,觉得“自由的土地和勇者的家园”不需要从其他任何人那里学习任何东西。所以美国与人权有一种矛盾关系:它自己的宪法是一个珍贵的人权传统的具体呈现,而且像埃莉诺·罗斯福这样的美国领导人帮助起草了国际人权的有关文本,但美国国会和大部分美国人相信,没人可以在他们的国家之外批评美国监狱的条件,或者批评某些州尤其是得克萨斯州执行死刑可能存在的乖悖、不公正、不公平的方式。

因此,人权与表达国家文化的人民主权存在冲突。但这是一种必要的冲突。民主并不总是正确。当多数人的决策不公正的时候,存在不同意见的少数人必须有能力诉诸更高的法律。人权立法提供的就是这样一种申诉的语言。在美国,那些反对死刑的人既借助美国宪法的名义,也借助国际人权的名义。要消除人权原则和民主之间的紧张是不可能的。事实上,这种紧张对于维护自由至关重要。

在加拿大,政府并不总是尊重我们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有时他们甚至暂时禁止这些权利,比如1970年10月的《战时措施法案》(War Measures Act)。联邦政府当时相信魁北克发生了公民暴动,因此动用军队逮捕了500多名被怀疑同情恐怖分子的人,未经审判就把他们关起来。当紧急情况结束之后,基本权利得以恢复。但如果没有恢复呢?如果政府将它们永远拿走呢?这样的事情曾经发生过。20世纪20年代的德国是一个民主国家,拥有宪法和法治。但大萧条和接踵而至的经济混乱驱使数以百万的德国选民投入希特勒的怀抱。我们无须一再重复,希特勒在1933年上台的时候受到大众的热烈支持。他随后推行的那些改革也是如此:废止某些公民结婚、获得财产和投票的权利。“纽伦堡法案”剥夺不幸生而为犹太人的公民的权利,由那些在欧洲最好的法律传统中成长起来的律师和法官执行。纳粹德国恐怖的一面在于,粗野、非道德的不公正是如何披上合法的外衣,以及这些不公正是如何赢得大众支持的。要是希特勒在1937年死去,他也许会被当作歌德之后最受人尊重的德国人进入坟墓。这个故事的教训在于,即使是一个市民通过法律自治的帝国城市(Reichsstadt),即使是一个讲法律的社会,也会举手支持那些将公民变成贱民的措施。从否定公民权利到强迫公开戴上黄色星标只有一步之遥。从黄色星标到流放东方也只相距另外一步而已。而随着被流放到东方,就大多数德国人的关注程度而言,这个问题就此消失了。

这个可怕的故事告诉我们,必须有某种更高的法,有一套任何政府、任何人类权威不可以拿走的权利。这种更高的法的目的是把个人的良知从沉睡中唤醒。这样的话,当一个普通公民看到邻居被带走的时候也许会有勇气思考:这种行为可能没有违法,但它是不对的。那么他或她也许会高声叫道:“必须制止这种行为。就是现在。”

这样的道德勇气一直是个未解之谜,但我们知道,它源自榜样,源自我们的父母教导过我们的正确的东西,也源自我们的文化告诉我们应当相信的东西。德国人民的这种文化资源数不胜数:从席勒歌颂全人类深刻同一性的《欢乐颂》(Ode to Joy),到贝多芬永不磨灭的自由颂歌《费德里奥》(Fidelio)。然而我们知道,这些伟大的作品并没有激励普通的德国人正视就在他们眼皮底下发生的事情。

面临欧洲已有文化资源不足的状况,盟国(the Allies)决心创造一种新的话语,加强普通人拒绝不公正命令、在人类同胞被带走时挺身而出的能力。核心理念是不可分割性——即没有人的权利可以与其他所有人的权利分割开来。如果他们在半夜来侵犯犹太人的权利,他们就是在侵犯所有人的权利。我想,这是更为深层的背景,我们应当在此背景下理解人权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出现。1948年12月联合国发布的《世界人权宣言》,是这株不断伸展的法律之树的第一根枝桠,其基本功能是给予普通人辨识邪恶的能力,给予政府谴责和反对邪恶的能力。就此而言,人权法律是我们所设计的一种工具,用来增强公民的勇气,强化个体之间相互支持的能力。

《世界人权宣言》改变了国家主权和个体权利之间的平衡。有了《宣言》,当某些国家犯下卑劣行径的时候,个人权利将被认为高于国家权利。自从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建立欧洲的国家秩序以来,这也许是最具革命性的变革。时间一年年过去,我们越来越接近一种新的治理秩序,在这种秩序之下,国家的主权权利以对公民基本人权的充分保护为前提条件。在一贯践踏人权的国家,在所有和平的救济手段都已被耗尽的地方,联合国可以授权进行干涉——从制裁直至全面的军事行动。在20世纪30年代的世界中,德意志帝国破坏人权的行为被完全看作国内事务,而到了90年代的世界中,塞尔维亚一个省的侵犯人权行为最终引发具有正当性的军事干预,在这之间我们经历了漫长的路程。

然而,很多人越来越质疑人权似乎会引发的结果。保护我们国界之外的陌生人,这种新出现的责任是含混的、模糊不清的,也有可能是危险的。它可能成为帝国主义的借口,而帝国主义与我们所拥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受外来干涉地自我治理的权利相冲突。

20世纪90年代的干预,如对索马里、波斯尼亚、科索沃的,全都是以人权的名义获得正当性的,都涉及一种潜在的、与不受干预过自己生活的民族权利相悖的冲突。我们要怎样解决这一冲突?我们关心他人人权的责任受到权利话语自身的限制。我们没有理由干涉其他人的生活,除非他们明确向我们请求帮助。适用于海外的这一基本准则也适用于国内。你可能会碰到正在争吵的邻居。你可以透过隔墙听到他们的吵闹。你没有任何权利去干预。那是他们的事情。但如果你听到一记重击,一声尖叫,一声求救,要是你没有进门去制止争端,那么你不配做一个公民,甚至可能不配做一个人。

那些以必须始终尊重一个国家的主权为理由,批评凭借人权的名义加以干预的人需要记住:那个国家的受害者通常会请求我们进行干预。那是干预拥有正当理由必须满足的第一个条件:受害者必须请求我们的帮助。其他条件包括:对人权的侵犯必须是恶劣的、系统性的;它们必须波及了其他国家,导致难民潮和邻近国家的不稳定,以及,干预必须真正有可能制止恶行。干预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去执行惩罚,它唯一的目的是保护。还有一个条件:干预必须是最后的手段。只有当所有和平的解决方法都被耗尽之后,武力才是正当的。那些实施干预的人也必须得到国际社会最好是联合国安理会的同意。我们不想看到这样一个世界:人权原则最后成了某个国家进行单方面军事干预的借口。所以这些干预的国家必须说服其他国家,他们的行为是正义的,而要做这样的说服工作,安理会是最合适的地方。但有的时候情势紧迫,安理会的某一个或几个大国却阻止干预,卢旺达大屠杀就是这样一个例子。在这种情况下,结盟的国家也许得互相说服,采取行动,如果干预遇到我所指出的挑战,他们应当这样做。最后,人权原则绝不能成为永久性军事占领他国的理由。如果我们干预了,一旦工作完成,一旦受害者回到他们的家园,杀戮得到制止,我们必须抽身退出。

近期的干预是否真的符合这些标准?我把这个问题留给你做出判断。相反,我想提出更具一般意义的观点:人权的理念是一种自我设限的权威。不错,它授权在例外情况下使用武力。但那些引用人权证明武力正当的人承诺以最大程度的克制使用武力,承诺取得受害人的同意和其他国家的同意,承诺在任务完成后离开。

讲完所有这些后,我绝不能假装说武力正当性不存在任何争议。有些人视作人道主义救援的任务,肯定会有其他人视作帝国主义的、对一个民族主权的侵犯。那些把人权原则当作人类共识谈论的人,不明白对于所有权利主张,包括那些对我们来说似乎完全不证自明的权利,一定会有其他人存在不同看法。对人权的信念不是宗教这样的信仰,它所赋予的权威不是信仰的权威,只不过是观点的权威。人权不是终结争论的王牌法宝。现实的道德生活事务中不存在王牌法宝。有的只是各种理由,某些理由比其他理由更有说服力。如果是这样,那么人权干预——大到动用军队,小到个人生活中的调停——的正当性只能是有限的、有条件的。这是塞翁失马,焉知非福。这意味着人权干预永远不会要求正当化无限制的残忍所需要的那种共识。

换句话说,认为人权是一种纯粹而抽象的道德将是一种错误。权利被用来证明当权者和反抗者的行为有其正当理由,而跟所有的此类话语一样,权利话语极易被滥用。恶和善都援引权利话语为自己辩护。但恰当的理解是,它为自我设定限制。说你拥有做X行为的权利,就意味着Y有拒绝的权利。更进一步,说你拥有某种权利,就是在进行某种辩护,而所有辩护都暗含着遭到反驳的可能性。

总结一下。在这些讲座中,我加以反驳的第一个论调,是将权利话语看作武力的辩护状。我坚定支持权利话语恰恰是出于相反的原因:因为它为武力的使用设定限制。

我反驳的第二个论调,是认为权利话语的主张使社会变得碎片化。关于这一点,我将在后面的讲座中作更多阐述,因为这种指责会一直存在,不过现在我想强调,权利创造相互性,而这些相互性正是社会的基石所在。而且,权利不仅表达个体的主张,也表达集体的价值:最重要的是权利不可分割的理念。如果他们冲着你来了,也会冲着我来。这意味着我们必须团结。

我在这些讲座中批判的第三个论调,是认为权利对差异不友好。马克思在1843年声称,权利的话语将我们全都削减为抽象的平等个体,只依靠我们在生物学上的同一性团结在一起。我要提出的主张恰恰相反。如果权利力图保护的最高价值是人的能动性,那么人的能动性的主要表现就是差异,是各种伪装、认同、身份和主张的不断阐发,既有个体的,也有集体的。相信权利,就是相信捍卫差异。

最后的也是最为基本的观点,权利不是抽象的。它们就是我们的社会的核心,我们价值的核心。我们拥有权利,是因为我们的先人为它们而斗争,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为它们而牺牲。我们对权利的承诺就是对先人的承诺。我们对权利负有责任,要保持异议的权利、归属的权利以及保持差异的权利都富有活力。在下一讲中,我将更详细地解释,一个像我们这样的单一社会如何努力调和这些价值。因为它们造就了今天的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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