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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席上的美国大学


被告席上的美国大学

作  者:程星

出 版 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时间:2022年10月

定  价:58.00

I S B N :9787100213257

所属分类: 教育学习  >  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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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作者选取、叙述、评论了美国高等教育历史上有重要影响的150多个诉讼案例,我们从中可以看到美国大学中很难让人看到的一面,这非常有价值,有助于我们全面认识美国大学。在阐述司法判例与美国大学发展的关系的基础上,作者总结了美国大学管理中六对重要关系和四对难以拿捏的矛盾。

  六对关系是学生与大学、学生与教授、教授与大学、教授与市场、大学与市场、大学与政府。四对矛盾是:特权与权利、自由与约束、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政府与大学。显然当今任何大学都会面临这些问题,因此这里的看点有两个:一是美国大学如何处理这六对关系;二是作为熟悉中美大学管理的学者,作者如何分析这六对关系和四对矛盾,以及他给中国大 学管理者的建议。

  这六对关系和四对矛盾,是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无法避免而又必须妥善解决的。虽然中国与美国国情不同、历史传统各异,但是高等教育毕竟有其共性,所以我们从中还是可以看到一些两个国家在这些方面的共同点,美国的有些做法可以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借鉴。


TOP作者简介

 [美]程星,麦可思公司首席科学家、南方科技大学高教研究中心访问教授。曾任香港城市大学协理副校长、哥伦比亚大学哥伦比亚学院助理院长兼教育学院教授、纽约市立大学院校研究办公室主任、加州大学圣芭芭拉分校规划与院校研究办公室副主任。研究领域主要包括高等教育管理、院校研究与评估、大学的国际化等。著有《细读美国大学》《大学国际化的历程》《美国大学小史》(商务印书馆)、《美国院校研究案例》(与周川合编,苏州大学如版社)、《院校研究与美国高校管理》(与周川合编,湖南人民出版社)。


TOP目录

序言

导言

第一部 学生篇

第一章 替代父母:大学不可承受之重

第二章 危机四伏:校园伤害由谁承担?

第三章 招生自主:以学术自由的名义

第四章 正当程序:大学如何处罚学生? 

第二部 教授篇

第五章 解聘教授: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第六章 无冕之王:自由无边何处是岸?

第七章 知识产权:学术的价值和价码 

第三部 大学篇

第八章 大学体制:学术天地谁主沉浮?

第九章 囿于契约:大学如何应对市场?

第十章 爱的付出:大学如何应对政府?

结论

附录一 案例列表

附录二 参考文献

索引

后记


TOP书摘

刘(Mary Liu)是来自台湾的研究生,1994年进入罗得岛州的普罗维登斯学院(Providence College)攻读历史学博士,同时在大学档案馆担任研究助理。1993年底她去奥地利探望母亲,但在1994年初准备回美时发现学生签证F-1已经过期。为了及时返校她通过美国在奥地利的领馆申请了B-1旅游签证,而持这个签证在美国继续上学是不合法的。1994年10月3日刘第一次与学校负责外国学生签证的斯特尤利(Giacomo Striuli)教授见面。斯特尤利虽然为刘签发了签证表格,但他告诉刘,她目前已经属“事实上”的非法居留,有可能被递解出境,而他是大学里唯一能够帮助她与移民局周旋的人。他有必要写一封关于她品德问题的信给移民局,为此必须加深对她个人的了解。在会上及会后,斯特尤利数度要求与刘约会(go out),均被拒绝。

  斯特尤利继续穷追不舍,而刘最终答应在一个酒吧与他见面。在酒吧里他吻了刘并摸了她的大腿。1994年10月13日傍晚,斯特尤利给刘打电话,说在她课后会来她住处,刘推说晚上很忙,但斯特尤利坚持要来。当晚他进入刘的住处后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完事后他对刘说,如果她将此事捅出去,他会以非法移民罪名将她递解出境。在接下来的几天里他与刘又发生两次性关系。

  11月刘的签证问题终于得到解决,但斯特尤利与刘的交往并未停止。刘后来在法庭上声称,在1994年11月14日至1995年7月4日之间,斯特尤利继续强迫她发生性关系“至少一百次”。

  刘声称,斯特尤利经常对她又打又骂,用脚踢开她的双腿强行进入,还扬言要杀她。其间刘继续学业和档案馆的工作,但成绩不断下滑。刘还指控大学至少有两名职员知晓此事,特别是学生资助办公室主任达尔希(Herbert D'Arcy)是斯特尤利的好朋友。两人曾当她面以污言秽语谈论女性,并羞辱刘。但达尔希在法庭作证说,他经常看到斯特尤利与刘牵手并行,当众亲吻,认为他们是一对情侣。1995年8月30日斯特尤利半夜再次来到刘住处强求进入,后者打电话报警。在警察的建议下,刘从罗得岛地区法院取得对斯特尤利的临时禁制令。学校在得知法庭的禁制令后开始对斯特尤利展开调查。

  普罗维登斯学院早在1993年就制定了有关性骚扰的政策,其中也包括了关于教授与学生之间关系的规定,但并未在师生中广泛宣传。大学性骚扰问题专员戴尔(Gail Dyef)在得到刘的报告后立即展开调查,与当事人双方以及五位证人作了面谈。戴尔给校长报告的调查结论是,尽管两人关系发展刘一开始极为勉强,但后来她“对他的爱慕给予了回应”。戴尔认为师生之恋违反学校的性骚扰规定,因此她“有合理的根据相信刘的指控不是无中生有”。据此校长宣布处理决定:斯特尤利的行为有悖于学校关于性骚扰的规定,对他“未能行使合适的专业判断”提出批评.但认为两人之间的关系仍属“两厢情愿”。在得知校长的结论后,刘向地区法院提起诉讼,以性别歧视状告斯特尤利和大学,以袭击与暴力伤害罪状告斯特尤利,以疏忽职守状告大学。①

  “刘诉斯特尤利”一案极为复杂。原告的八条指控,所引法例从联邦教育修正案第9条到州民权法案到普通法条例,涉及甚广。按照地区法院法官的推断,在大学并无明显的疏忽职守的情况下,州高等法院不会因为教授对学生的性侵而追究大学。因此,法庭拒绝支持原告对大学所应承担责任的要求。

  如此判决引起法学界高度重视,很多学者为此做了大量的研究和分析。①刘作为女性,作为学生,特别是作为外国学生,在大学校园里遭受如此严重的性暴力之后,居然无法从法律上讨回任何公道,让人难以释怀。这个案例给大学管理者提出两个非常棘手的问题:(1)在性骚扰事件中,大学如何在“他说、她说”之间作出定夺?(2)大学应当如何保护性骚扰纠纷中弱势的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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