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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名自贸港法律汇编


世界知名自贸港法律汇编

作  者:吴士纯 等编

出 版 社:中国经济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2年02月

定  价:78.00

I S B N :9787513668101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研究  >  外国法律与港澳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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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本书翻译并整合收录了马耳他、新加坡、阿联酋(迪拜)、爱尔兰以及美国等世界知名自由贸易港和自由贸易区专业性的法律文件和法规条例。这些法律法规具有综合性、代表性和可借鉴性,可以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和我国各地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法治建设提供极具借鉴意义的参考范本,推动各地自贸区、海南自贸港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

TOP作者简介

吴士存,历史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研究员,中国南海研究院创始院长、中国南海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东南亚南海研究中心理事会主席、中美研究中心(华盛顿)学术委员会主席、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研究院副院长、南京大学兼职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客座教授。曾作为访问学者先后赴美国霍普金斯大学高级国际问题研究院、美国亚太安全研究中心、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学习或进修,曾参加美国政府“美国外交政策溯源”等研修项目。1993—2000年,曾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和专家组成员参与中越北部湾划界谈判。吴士存致力于南海问题研究近30年,长期从事南海史地、海洋划界、国际关系与地区安全、海南自贸港建设等跨领域研究,主持相关课题400余项,目前已出版中外文著作30余部,并在国内外知名媒体平台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和时评文章300余篇。

TOP目录

目 录

马耳他《自由贸易港法》(2019)?/?1
新加坡《自由贸易区法》(2014)?/?12
新加坡《自由贸易区条例》(2014)?/?23
阿联酋《关于金融自由区的2004年第8号联邦法令》?/?26
阿联酋《关于迪拜建立金融自由区的2004年第35号联邦法令》?/?29
《关于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2004年第(9)号法令》?/?30
《迪拜金融自由区法令实施条例》(2007)?/?44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破产法》(2019)?/?48
爱尔兰《国家机场(香农集团)法》(2014)?/?128
美国《对外贸易区法案》(《美国法典》第19卷第81a~81u条)?/?177
美国《对外贸易管理局条例》?/?1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247

TOP书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推进,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代表的自由贸易港、自贸试验区建设不断提速,助力培育我国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新优势。与此同时,我国正处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历史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在此背景之下,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以下简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正式颁布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制定,满足了从国家层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实现制度创新、协调推进改革提供法律基础的实际需要,承载着为自贸港建设提供必要制度供给的使命,构建起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体系的“四梁八柱”。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公布施行和我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加快实施,相关的立法设计、立法配套等工作也已提上日程,亟须专家的智力支持和社会的集思广益。以此为契机,中国南海研究院组织翻译、出版《世界知名自贸港法律汇编》,收录了世界各地成熟自贸区港法律范例,旨在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者、自贸区自贸港管理者、法律从业人员、专家学者,乃至社会各界关心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人们提供参考借鉴。
除《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外,本书收录的专业法律文件和法规条例都是世界知名、高度成熟的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区成功经验的总结,包括马耳他、新加坡、阿联酋(迪拜)、爱尔兰、美国等。这些法律法规具有综合性、代表性和可借鉴性。
作为世界领先的自由贸易港,新加坡在20世纪60年代就以国家统筹协调和园区自主管理为原则设计了《自由贸易区法》与《自由贸易区条例》,前者对自贸区建设及管理运营作出全面制度安排,后者则作为前者的实施细则,对自贸区内市场主体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管理。自此,新加坡对涉自贸区事务不再另行立法,而是通过持续修订更新《自由贸易区法》与《自由贸易区条例》引入一系列成熟的商事法律规范,不断完善由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组成的法律生态系统,为市场主体提供全面的法治保障。
马耳他得以成功打造地中海地区的港航和金融中心,配套的法律制度功不可没。马耳他《自由贸易港法》和《商业航运法》在制定之初就具备较强的预见性,为全国航运业和自由港区管理机制和运行模式提供顶层设计与法律保障。为解决港航业快速发展过程中不断涌现的新问题,马耳他行政部门、立法部门、港航企业共同参与讨论法律修订,最大限度地避免立法与商业实践的脱节,并确保法律体系始终维持稳定性和适用性。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自2004年成立以来已成为中东和北非最重要的金融自由区之一。立法先行为迪拜金融自由区可持续发展奠定体制机制基础。阿联酋以联邦法律与地方立法相结合的方式,既为金融自由区提供上位法的保障支持,又以地方法规确立自由区具体的法律框架和司法体系,并注重本地立法、司法与国际通行规则的对接。此外,迪拜金融自由区立法创新性强,能够适应乃至引导国际商事实践发展的新趋势。本书收录的《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破产法》(2019)就为各国提供了针对破产管理、债务重组等方面立法的绝佳范例。
作为世界上最早设立自由贸易区的国家之一,美国成功搭建起系统完善、层次分明的自由贸易区法律架构。美国在联邦层面确立了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地位,明确管理与运营制度;同时,又在州级等地方层面保留立法自主性,并为各类市场运营主体提供参与相关立法和规则制定的开放渠道,确保自贸区法律制度的灵活、周全、稳定。这些法律法规保障了美国自贸区在历经80余年的发展后,依旧具备很强的活力,时至今日,其在促进美国产品出口中仍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爱尔兰自贸区的法律法规体系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和创新意义,历经70余年发展已臻于完善。自20世纪40年代末,爱尔兰开始依托香农机场这一美欧之间的重要中转点规划建设自由贸易区,并相继颁布制定了《免关税机场法案》《免关税机场管理条例》《工业发展法案》《香农自由空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案》和《国家机场(香农集团)法》(2014)。在这些法律的指引、规划和保障下,香农设立了世界最早的机场免税店、出口加工区,始终引领世界自贸区发展的潮流方向,并成功从以贸易和加工出口为主转型成为今日高新产业、新兴服务业等多产业融合发展的新型自贸区。
纵观这些成功的自贸港与自贸区发展历程,不难发现它们在具备很强的前瞻性、引领性的同时,保留了较强的灵活性和开放性,不断结合自身发展和世界经贸实践的变化而及时修订更新,并始终以市场规则为导向,着力营造稳定、完善、透明的法治环境,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得以充分迸发活力。显然,这些国际实践经验对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建设也不无裨益。
首先,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法规体系的立法设计上,既要契合自贸港建设目标定位和实际需求,前瞻性地研判自由贸易港发展趋势,也要统筹考虑立法配套问题,做好法律法规体系的科学规划,尤其应把法规制定的重点放在营商环境建设和市场主体进入和退出机制的法治化和便利化上。
其次,要拉长以“论证—起草—颁布—实施—评估”为主要环节的立法链条。在自由贸易港法律法规制定前先立项论证,将立项论证作为法规起草的前提和基础,将专家学者作为立项评估的重要支持力量,对自由贸易港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出台时机,以及立法主要思路、立法预期效果等内容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和论证;法规制定实施后再进行评估,评估的形式既有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自行评估,也有委托其他专业机构进行的科学评估。
再次,根据封关前后的不同阶段特征,制定构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法规体系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当前阶段,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更多考虑贸易、投资自由便利和金融方面的制度创新。以营商环境建设的立法需求为导向,未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法规的立法方向可以优先考虑与贸易、投资有关的涉金融和市场主体进入及退出机制等方面的立法。
最后,在本书的构思、编辑、出版过程中,得到了中国南海研究院的林勇新、卜少滢、丁铎、于涛、徐晓东同志的大力支持与帮助,感谢北京方以知科技公司的袁仁辉老师为本书翻译做出的贡献,感谢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的何冬妮研究员在本书翻译和审校过程中提出的宝贵意见,亦应感谢中国经济出版社的张利影老师为本书出版所做的大量工作。对于翻译中存在的不妥之处,还请各位读者批评、包涵。

TOP 其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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