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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溯源


法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溯源

作  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 丁凌华 王盛泽 主编

出 版 社:福建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年11月

定  价:58.00

I S B N :9787211087822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政治/军事  >  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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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最大的区别。”早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共产党在闽西苏区开展的法治实践,就已经在践行这一精神。在闽西红土地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法治体系,以人民为中心,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的艰辛历程,开创了共和国法治工作的先河,凸显了党的领导的极端重要性。

本书以大量第一手资料为基础,梳理苏维埃时期的法治探索、制度建设、司法实践,从党领导立法、党保证执法、党支持司法和党带头守法的角度,回顾党对苏区法治建设的领导,溯源苏维埃时期“法魂”的铸就,诠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倡导共产党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念,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TOP作者简介

丁凌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法制史教授。王盛泽,福建省委党史研究和地方志编纂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员。

TOP目录

序章

第一章 第一块“试验田”——红色法治从这里开始
第一节 民主法治思想在闽西的启蒙
一、法治启蒙的准备
二、北伐军入闽推动法治实践
三、南昌起义军入闽西助推法治启蒙
第二节 红四军人闽催生法治正规化
一、红四军创建闽西革命根据地
二、红四军在闽西开展军纪建设
三、红四军在闽西开展司法审判活动
四、古田会议对党和军队建设的规定
第三节 开创完整法治机构
一、各级工农兵代表大会开展立法实践
二、人民法院的前身——裁判处
三、最早的政治保卫机构和民警队伍
四、最早最大的省级检察机构

第二章 立法先行——苏维埃早期的法治探索
第一节 “抽多补少,抽肥补瘦”——闽西苏区的土地立法
一、永定溪南区早期土地政策
二、1929年红四军发布的《土地法》
三、中共闽西特委关于土地问题的系列决议
四、1930年《土地法令》及《修正土地法令》
五、“左”倾错误影响下的富农政策
六、关于重新分配土地的决议及条例
第二节 革命政权合法性的法律保障——闽西苏区的组织立法
一、闽西政权组织立法的纲领性文件:《苏维埃组织法》
二、工农兵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
第三节 急民之需,解民之困——闽西苏区的民商事与经济立法
一、调整民商事关系的法律法规
二、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
第四节 巩固新生政权——闽西苏区的刑事立法
……

第三章 渐成体系——苏区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第四章 司法公正——苏区的司法实践
第五章 苏区法治建设的成效与经验

后记

TOP书摘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建了农村革命根据地,建立红色政权并开展法治建设。闽西苏区法治建设是中国共产党最早大规模、成系统地领导法治建设的开端——共产党人秉持初心使命,为了理想信念,为了人民群众,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探索法治建设之路,这为中央苏区法治建设准备了理论基础,积累了实践经验。闽西苏区和中央苏区法治建设,铸就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建设的“法魂”,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建设的性质和特点,开创了中国新民主主义法治建设之路。自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建设,不论是陕甘宁边区政府的法治建设,还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法治建设,都深深地烙上了这一印记。

  溯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闽西苏区和中央苏区的法治建设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其原因主要基于以下两点:

  其一,闽西苏区法治建设是中国共产党最早大规模、成系统地领导法治建设的开端。首先,开展大规模的立法实践。其中比较有典型代表意义的立法机构包括:1928年8月的溪南区工农兵代表大会;1930年3月18日的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1930年9月的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1932年3月18日的福建省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闽西苏区立法涉及政权组织、选举、土地、军事、刑事、司法审判与狱政、财政金融税务、经济管理、劳动、工会、妇女青年婚姻家庭和文教卫生等领域,72部法律囊括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占中央苏区立法文献半数以上。其次,建立了包括裁判处、肃反委员会、政治保卫局和检察机关在内的最初的法治机关。最后,建立健全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并开展司法审判。确立了坚持党的领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注重事实,开展调查研究,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和注重社会效果等司法原则。

  其二,中央苏区法治建设的独特性。中央苏区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学习和借鉴了苏联的做法和经验,并在闽西苏区法治建设的基础上开展法治建设。中央苏区法治建设为陕甘宁边区和新中国的法治建设积累了丰富经验,奠定了历史基础,提供了宝贵的不可忽视的经验教训,时至今日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首先,中央苏区时期宪法确定的宪制模式为新中国宪法所沿袭,中央苏区时期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确立的国家政权性质——工农民主专政,为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所确认和延续——人民民主专政。《宪法大纲》确立的政体——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为1982年《宪法》所延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次,中央苏区立法理论和实践是陕甘宁边区立法和新中国立法工作的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立法实践中广泛吸收中央苏区的立法经验。如1954年《宪法》吸收了《宪法大纲》有关公民平等、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婚姻法》直接吸收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等有关规定。最后,陕甘宁边区司法制度延续了中央苏区司法制度,开创了人民调解和“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吸收和继承了中央苏区关于司法机构和司法制度设置的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将中央苏区时期设置的审判权和审级制度、公开审判和巡回法庭、审判合议制和人民陪审员、审判人员回避制、公民起诉和国家公诉制度、辩护制度、上诉和抗诉、上级审批和死刑复核制度、审限等基本制度直接吸收为司法制度,并成为新中国重要诉讼原则和制度,一些甚至传承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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