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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与制度:魏晋时代的母子关系


情感与制度:魏晋时代的母子关系

作  者:郑雅如

出 版 社:凤凰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年09月

定  价:58.00

I S B N :9787550634190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历史  >  中国史  >  史学理论与史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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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本书聚焦魏晋时期的母子关系,从东晋于氏据“礼”抗争、上表争子的例子出发,揭露母职经验对女性自身的特殊意义,以及可能引发的对父系制度的根本挑战,勾勒中古女性在一妻多妾的士人家庭中因身份变化扮演的不同角色。于氏最终的失败表明,超逸出父系制度的女性经验,父权社会往往“无心”去理解。母子关系对父系制度的挑战,只是“架构内的修正”。真正的“女性史”立场可以为史学研究开启何种视野?史学研究又能够为现实的生命经验提供何种参照?本书给出了一个充满锐气的答案。


TOP作者简介

郑雅如,女。中国中古女性史专家,台湾大学历史学博士,师从李贞德女士。现任职于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

TOP目录

目录

自序


第一章绪论:从东晋于氏上表谈起


第一节楔子——于氏的故事


第二节研究范围与概念界定


第三节研究回顾与检讨


第四节章节安排



第二章父系观点下的母子人伦:以丧服制度为主的考察


第一节丧服制度所表现的人伦关系


第二节亲生母子间的服丧规范分析


第三节非亲生母子的服丧规范分析


结论


第三章孝子观点下的为母服丧


第一节魏晋时期庶子为生母服丧的变革


第二节魏晋时期子为出母服议


第三节汉晋间与嫁母服相关的礼议


结论

第四章荣辱与共的母子关系


第一节嫡庶之辨


第二节母子一体


第三节父命与贵嫡对母子人伦的影响


结论


第五章儒家文化下的母恩子孝


第一节生我劬劳


第二节贤母之教


第三节母命难违


第四节母子情长


结论


第六章结论:为母经验挑战父系制度


第一节双刃之剑——母职的力量


第二节一个母亲的观点:养为己子


第三节父系制度对母职的控制


TOP书摘

第一章绪论:从东晋于氏上表谈起



第一节楔子——于氏的故事


现存史传记载中,女性上表向朝廷陈情的例子,并不多见,较为人熟知的,仅有西汉淳于意之女缇萦,

见《史记》卷一五《仓公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页2795。以及明朝杨继盛之妻张氏。

见《明史》卷二九《杨继盛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页5541—5542。前者为了赎父罪刑,后者则欲救夫性命。而为了女性本人的困境上表发言者,就现存史料来看,东晋于氏当为第一人。让我们从于氏的故事说起。

于氏的上表及时人之评议,皆辑录于杜佑的《通典》;见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六九《礼典二十九》“养兄弟子为后后自生子议”条,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页1907—1913。妾(于氏)昔初奉醮归于贺氏,胤嗣不殖,母兄群从以妾犯七出,数告贺氏求妾还。妾姑薄氏过见矜愍,无子归之天命,婚姻之好,义无绝离,故使夫乔,多立侧媵。乔仲兄群哀妾之身,恕妾之志,数谓亲属曰:“于新妇不幸无子,若群陶新妇生前男,以后当以一子与之。”陶氏既产澄、馥二男,其后子辉在孕,群即白薄:“若所育是男,以乞新妇。”妾敬诺拜赐,先为衣服,以待其生。辉生之日,洗浴断脐,妾即取还,服药下乳以乳之。陶氏时取孩抱,群恒诃止,婢使有言其本末者,群辄责之。诚欲使子一情以亲妾,而绝本恩于所生。辉百余日,无命不育,妾诚自悲伤,为之憔悴,姑长上下,益见矜怜。群续复以子率,重见镇抚,妾所以讫心尽力,皆如养辉,故率至于有识,不自知非妾之子也。率生过周,而乔妾张始生子纂,于时群尚平存,不以为疑。原薄及群以率赐妾之意,非唯以续乔之嗣,乃以存妾之身,妾所以得终奉烝尝于贺氏,缘守群信言也。率年六岁,纂年五岁,群始丧亡。其后言语漏泄,而率渐自嫌为非妾所生。率既长,与妾九族内外修姑姨之亲,而白谈者或以乔既有纂,其率不得久安为妾子,若不去,则是与为人后。去年,率即归还陶氏。乔时寝疾,曰:“吾母、兄平生之日所共议也,陌上游谈之士,遽能深明礼情?当与公私共论正之。”寻遂丧亡。率既年小,未究大义,动于游言,无以自处。妾亦妇人,不达典仪,唯以闻于先姑,谓妾养率以为己子,非所谓人后也。妾受命不天,婴此茕独,少讫心力,老而见弃,曾无蜾蠃式谷之报,妇人之情,能无怨结?

《通典》卷六九《礼典二十九》“养兄弟子为后后自生子议”条,页1907—1908。时间是在东晋成帝咸和五年(330),一位妇女向朝廷上表陈情,她是已故散骑侍郎贺乔之妻于氏。于氏嫁给贺乔为妻,一直没有生育子息,于氏本家以于氏无子为理由,请求贺家遣还于氏。但贺乔的母亲薄氏站在家族的立场,认为婚姻合二姓之好,不可解除,不答应于氏本家之请,而令贺乔以纳妾的方式来解决无子的问题。二伯贺群同情于氏无子,将其妻陶氏新生之男婴给于氏抚养,不幸百日夭折。后来陶氏又生一子,贺群续将新生儿给予于氏,名为贺率。于氏养育贺率,“推燥居湿,分肌损气,二十余年,已至成人”。

《通典》卷六九《礼典二十九》“养兄弟子为后后自生子议”条,页1910。但另一方面,贺乔之妾张氏,顺利地完成为家庭诞育子嗣的任务,产下一子,名贺纂。贺乔既有了亲生骨血,贺率是否可为于氏之子便引起了质疑,争议多年,在于氏上表的前一年,贺率归还其生母陶氏。于氏养育贺率二十余年,“少讫心力,老而见弃”,“妇人之情,能无怨结”,故上表向朝廷陈情,自述养育贺率之始末。


在表文中于氏除了自述陈情缘由,并针对贺率的身份是“为人后”的说法,“备论其所不解六条,其所疑十事”进行反驳,从自己担任母亲之职、养育贺率的经验出发,认为贺率应该是自己的儿子。朝廷将于氏所陈,交付群臣讨论。四位发表意见的朝臣,只有博士杜瑗站在同情于氏的立场,认为养育之情不可抹杀,贺率应为于氏之子;其余以尚书张闿为首的朝臣,皆从父系继嗣制度的角度评论此事,认为于氏养贺率是为贺乔之后嗣,贺乔既有亲生血胤,则贺率当还本,即主张以贺乔为主体来判定亲属关系,完全忽视于氏为母的经验事实。最后,事件依旧以贺率归还本生定案。


于氏上表的经过与内容,在现存史料中,仅见于《通典·礼典》,杜佑辑录这篇上表以及时人的议论,题名为“养兄弟子为后后自生子议”。由此可见,后世男性史家对这个母亲争取养子为己子的事件,是站在父系继嗣制度的立场拍板定案。于氏力辩“养率以为己子,非所谓人后也”,以女性自己为母的经验来认定母子关系,逸出了父系继嗣制度的规范,而被制度的维护者斥责“博引非类之物为喻”,

见尚书张闿议,《通典》卷六九《礼典二十九》“养兄弟子为后后自生子议”条,页1913。凸显了在女性经验与父系制度冲突的情况下,女性的情感与经验受到严重的忽视、扭曲。从东晋至现代,一千六百多年来,于氏与贺率的关系,一直以于氏最不愿接受的角度被后人诠释。在二十一世纪的今日,我们是否已有“能力”,从于氏的角度理解她的声嘶力辩?女性“无子”的文化压力是否依然存在?社会对母职的看法是否依然充满父权观念?值得我们深思。


于氏的表文中,一共出现了四位母亲,依出现的先后次序,分别是于氏(贺辉、贺率的养母,贺纂的嫡母)、薄氏(贺群、贺乔兄弟的母亲)、陶氏(贺辉、贺率的生母)、张氏(贺纂的生母)。从故事所见,这四位母亲在同一家族中的地位和处境显然很不一样。


在于氏的表文中,我们看到贺群、贺乔的母亲薄氏作为母亲所享有的威严和权力,其地位俨然如贺家的女家长,在许多家族事务的决策上,拥有最高的决定权。于氏无子不孕,承受庞大的家族压力;养育贺率为子,又因为无法在父系继嗣制度中找到依据,而终不被承认;但于氏身为贺乔的妻子,又得以依据礼法自动拥有母亲身份,成为贺纂的嫡母。于氏与贺率母子关系的解除,于氏与贺纂母子关系的成立,在父系制度下,皆不是于氏所能自主。贺辉、贺率的生母陶氏,在丈夫做主的情况下,被迫连续与所生二子割断亲恩,扮演宛如生育工具的角色;夫亡后,陶氏终究又依恃父系家族的礼法夺回亲子。贺纂的生母张氏,为妾的身份低贱,在家内必须敬事嫡妻,但由于于氏无子,贺纂成为贺乔的嗣子,继承门户,张氏有可能母以子贵,提高在家内的地位。这四位母亲中,陶氏为贺率的生母,于氏为贺率的养母,一生一养,两人皆自认是贺率的母亲,彼此有争夺贺率为子的冲突。对于于氏、陶氏两人的母职经验,有必要更详细地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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