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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走近你我他 合同编


民法典走近你我他 合同编

作  者:《民法典走近你我他》编委会

出 版 社:安徽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年08月

定  价:25.00

I S B N :9787212111663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实务  >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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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为贯彻习近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同时为“八五”普法工作尽微薄之力,本书编委会组织编写了《民法典走近你我他》丛书,本着通俗易懂、生动活泼的可读性初衷,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时代性和适用性出发,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规范,贴近老百姓的新生活,以问题为导向,以案例为实景,以法条为准绳,以个案析法理,以法理明规则。为了提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宣传普及效果,增加信息容量,安徽省律师协会组织了20余位有着丰富法治实务经验的律师以视频说案方式,使得《民法典走近你我他》音形并茂、动静结合,充分满足不同群体的学习方式、习惯和要求,努力达到很好的法治宣传和普及效果。

TOP目录

第一章 合同的一般规定
1.婚姻、收养和监护等相关协议适用《民法典》吗?
2.基于好意施惠而进行的约定能追究违约责任吗?
3.未成年人的网络“打赏”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吗?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4.开发商的卖房宣传广告与交房时的实际情况不符,怎么办?
5.通过微信聊天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效力吗?
6.在合同书上按指印可以代替签名、盖章吗?
7.合同订立过程中遭遇的损失,一方能向另一方主张赔偿责任吗?
8.宠物主人在某网络平台发布悬赏启事寻找走失的宠物,捡到宠物者能向其索要报酬吗?
9.网购遭遇商家“砍单”,消费者如何应对?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10.《民法典》针对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有哪些新规定?
11.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12.如何辨别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效力:哪些有效,哪些无效?
1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14.如何看待成立但未生效合同的法律效力?
……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典型合同
第九章 准合同

后记

TOP书摘

《民法典走近你我他 合同编》:
  该项合同依据《民法典》的新规定,属于成立但未生效合同,双方虽然就合同内容达成完全一致,并签字、盖章,说明合同成立,但是该合同依据相关法律需要到主管部门报批方能生效,而甲没有履行或没有完成报批手续,合同处于未生效状态。成立但未生效合同理论上来源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开始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生效需履行一定批准、登记程序时,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在时间上就会出现分离。此时的合同,虽经缔约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其生效尚需等待法定程序处理完结。这个介于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中间阶段就是合同成立未生效阶段。实践中很多合同,例如采矿权、探矿权的转让合同,证券经纪、期货经纪、国有资产转让等合同,依法都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方能生效,此类合同实践中的纠纷不少,原《合同法》对其效力、违反该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民法典》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未履行报批程序的,合同不生效,但是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未履行报批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法律责任。《民法典》对未生效合同的效力作了规定,弥补了原《合同法》的不足。可见,该类合同既不是未成立合同,也不是无效合同,而是成立但未生效合同,其效力介于二者之间:合同成立具有形式拘束力,当事人不得无故撤销、变更和解除,具有法定原因的,可以申请法院撤销或变更;不具有实质效力,即不能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承担报批义务使得合同生效要件成立。
  分析
  此处报批义务条款类似于合同中的清算条款和仲裁条款,尽管合同因未报批而未生效,但是,该条款仍应被认定为有效。可见,《民法典》赋予了报批条款以相对独立性,即便合同尚未生效,但报批义务仍需要履行。不赋予其独立性,会影响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如果报批后合同才生效,这就使得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规避其报批义务和责任,同时,报批义务批准后方能生效,不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订立合同就是为了合同有效后能得到履行,只有报批条款生效,法院才可以要求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
  未生效的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而未生效合同不具有违法性,只是存在程序瑕疵,当事人补办报批手续的,合同可能就被确认有效,而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确定无效和当然无效。如果将这种未经审批的合同界定为无效合同或未成立合同,合同当事人可能在签订之日到履行之日间主张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导致对方当事人信赖落空,扰乱交易秩序。所以《民法典》将该类合同界定为成立未生效合同,倒逼当事人积极履行审批手续,以便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
  此处的“批准”不同于“登记”,二者效力不同。《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见,物权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效力要件,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即使未登记,买卖合同照样成立生效,买受人基于合同对房屋的占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卖房人应当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并协助其完成房屋登记,坚持不办的,买受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借助公权力实现对房屋的占有和所有。
  对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两项义务:其一,对已经成立的合同,除非双方重新协商或法定原因,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和解除合同以及单方面反悔;其二,对未生效的合同,负有履职义务的一方应当积极履行一定作为义务(报批义务)使得合同生效。对于这类成立但未生效合同,法院如何作出司法判决?可以单独作出“成立但未生效”的确认判决吗?未生效判决属于合同效力的中间状态,这就决定了当事人在诉讼中:既不能提起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合同义务履行请求和违约责任承担请求,也不能提起无效合同确认诉讼,从而追究违约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

TOP 其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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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16开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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