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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集(法哲学名著译丛)


法学论文集(法哲学名著译丛)

作  者:[美]霍姆斯

译  者:姚远

出 版 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时间:2020年08月

定  价:48.00

I S B N :9787100185592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研究  >  法学理论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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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本书是美国法学界灵魂人物霍姆斯生前审阅出版的*一论文集,由著名政治思想家拉斯基亲自编选,所收文章发表时间的跨度超过三十年,展现出霍姆斯中晚年的思想精华。其中《法律之道》堪称美国法律史上引证率*高、汉译版本最多的文章之一。此外,译者在附录中不仅译出了霍姆斯最早提出“法律预测论”的相关书评及其单独发表的《<普通法>第12讲》而且还收录了格雷、布兰代斯、杜威、庞德、卢埃林、康特洛维茨等人的相关论文,以便读者充分领略霍姆斯那一代学者开启的思想转向,以及这种思想转向在后辈学人中衍生出的各种变化。


TOP作者简介

  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1841-1935),美国负盛名的法学家之一,实用主义哲学共同创始人,曾担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长达三十年,世称“伟大的异议者”。他所提出的“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这项经典命题,成为杜威、庞德、卡多佐、卢埃林、弗兰克、波斯纳、吴经熊等人法律思想的重要灵感来源。
  
  姚远,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副教授,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成员。

TOP目录

序言
早期英格兰衡平法(1885年)
我们的情人,法律(1885年)
法律职业(1886年)
法学博士学位授予仪式上的演讲(1886年)
法学院的功用(1886年)
代理关系(1891年)
特免、恶意和意图(1894年)
史识与科学(1895年)
遗嘱执行人(1895年)
以律师为业(1896年)
在布朗大学毕业典礼上的演说(1897年)
法律之道(1897年)
法律解释的理论(1899年)
科学中的法律与法律中的科学(1899年)
在波士顿律师协会宴会上的演说(1900年)
孟德斯鸠(1900年)
约翰&middot;马歇尔(1901年)
在西北大学法学院的致辞(1902年)
经济原理(1906年)
悼梅特兰(1907年)
霍尔兹沃思笔下的英格兰法(1909年)
《欧陆法律史概览》导言(1912年)
法律与联邦最高法院(1913年)
理想与怀疑(1915年)
评《布莱克顿论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1915年)
自然法(1918年)
附录一 评波洛克的《法律与命令》
附录二 《普通法》第12讲
附录三 法理学中的若干定义和问题
附录四 活法
附录五 我的法哲学
附录六 法社会学与社会学法学
附录七 何谓普通法
附录八 我的法哲学
附录九 对美国法律现实主义的理性主义批判
译后记

TOP书摘

《法学论文集/法哲学名著译丛》:
  在追求这些观点的过程中,但凡可行之处,判例集都在越来越多地取代教科书,而许多人当年首次接触那些判例集的时候,皆报以不无鄙夷之晒笑和怀古伤今之忧情,而反观十五年后的当下,那些判例集有望掀起美英两国的教学革命。
  有些话我希望自己几乎用不着说出口,但我不得不暂且在此一吐为快。如上所言,我执着于当前的教学方法,但我依然抱持感恩之心追忆早年的授业恩师们(唉!现在也只有追忆了)。在我求学之时,哈佛法学院的院长是帕克(Parker)教授,新罕布什尔州的前任首席大法官(ex-Chief Justice),在我看来他应当跻身美国最伟大法官之列,且其担任院长时展现出身为法官期间赖以成名的相同素养。他的同事包括帕森斯和沃什伯恩,前者堪称天才,拥有据我所知足令他人黯然失色的语言表现力天赋,后者则让大家领略到什么叫作“讲堂上的热忱”,这个提法是我在前面从范格罗(Vangerow)那里借用来的。比之柯克(Coke)的学问和费恩(Fearne)的逻辑,沃什伯恩那令人如沐春风的激情带给我更多触动。
  我们言归正传,再来谈谈关于这些判例集之用途的理论。长久以来令我感到诧异的是,法典化事业最才华横溢的鼓动者詹姆斯·斯蒂芬爵士(Sir James Stephen),与当前教学模式的首创者兰代尔先生,从相同的前提出发,得出似乎相反的结论。斯蒂芬爵士大致会说,法律原则数量有限,因此应将其法典化;兰代尔先生则说,法律原则数量有限,因此,可以借助于发展和确立那些法律原则的判例来传授法律原则。嗯,如果真能找到胜任之人从事法典编纂的任务,那么我认为斯蒂芬爵士的论点颇有说服力;而且我现在无论如何绝不打算说他就是错的。然而根据我的亲身经历,我确信兰代尔先生是正确的。如果你们的目标既不是为公众创制一束芬芳的法律,也不是通过立法手段修剪和嫁接法律,而是让法律在能够开枝散叶的地方扎根,即扎根于那些从今往后致力于宣扬法律之人的心田,那么兰代尔先生的方式就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何以如此呢?请单纯根据人之天性作出判断。相比于一般原则,具体事例留给人的记忆不是更加鲜明吗?把原则视为五六个实例的隐含大前提,据此标示出该原则的范围和界限,这种做法相比于念叨抽象的语词,不是更能精准而娴熟地理解该原则吗?无论原则是否得到明确表述,研究该原则的初始状况和成长进程,相比于就这么盯着白纸黑字摆在面前的僵死条文,不是更能洞悉该原则吗?
  我前面提到我的亲身经历。在我有幸执教于哈佛法学院的短暂日子里,我承担的任务之一就是为新生讲授侵权法。怀着些许忐忑,我带领一个班的初学者一头扎进埃姆斯先生的判例汇编,并开始按照兰代尔先生的方法共同研讨判例。教学效果之好,超乎我的期望值。一两周之后,总算熬过最初令人头晕目眩的新奇事物,我发现我班上学生在分析相关问题时,观点相当切中要害,这是他们绝不可能从教科书上学到的素质,且其精准程度常常超越教科书中的分析。至少我本人从师生间的日常思想碰撞中受益匪浅。
  我的法官生涯,确证了我在任教时期形成的信念。当然,在案件的审理或论辩方面,姜还是老的辣,年轻人毕竟阅历尚浅。在座诸位同样很可能赞成我的如下看法:从别人那里接受再多教诲也不及自我教育来得重要,亦步亦趋者前途堪忧。但我确实认为,相比于前人可能拥有的条件,当代青年无论就训练的完备性而言,抑或就知识的系统性而言,在开始投身实务时都具备更好的底子。虽说没有哪所法学院胆敢吹嘘,自家已将天下可畏之后生一网打尽,但坎布里奇当然可以说在我们律师界家大业大;而且我确实认为,这里的教学方式已结出累累硕果。
  ……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425

印  次:1

版  次:1

开  本:32开

纸  张:胶版纸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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