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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应对WTO争端解决的方向


论中国应对WTO争端解决的方向

作  者:傅东辉,冯雪薇,李烨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年05月

定  价:128.00

I S B N :9787521605860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实务  >  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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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我们从2009年中国诉欧盟紧固件案开始参与WTO争端案件,逐渐意识到如果没有WTO争端的实践和经验,那么,WTO各项协议的条款是很难真正理解的。只有能够取得WTO争端胜诉者,才有对WTO规则的话语权和解释权。本书分为十一篇,每篇中含多篇文章,皆为本书作者从一个个案件中获取的实战经验:

第一篇 WTO争端机制是国际贸易秩序的基本保障

第二篇 WTO争端案的前期分析

第三篇 反倾销案争议

第四篇 补贴与反补贴案争议

第五篇 关税与非关税壁垒贸易争端

第六篇 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第三方意见

第七篇 经典案例:美日欧诉中国稀土案

第八篇 经典案例: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案

第九篇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反倾销替代价条款“日落”的争议

第十篇 欧盟新反倾销法“市场扭曲”条款的合规性

第十一篇 WTO争端机制的不足与改革


TOP作者简介

傅东辉

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涉外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顾问,中国贸促会经贸摩擦法律顾问委员会主任,复旦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毕业于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和布鲁塞尔自由大学。从事反倾销法逾三十年,曾代理美国彩电案,欧盟箱包、节能灯、柠檬酸和光伏案等著名案例;曾任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贸管司中欧纺织品贸易谈判顾问达十年;参与中国双反条例制定,任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法司反倾销顾问多年;连续六年担任商务部贸易救济优秀论文奖评委,多年参与商务部、国家行政学院和中国贸促会系统干部培训。

作为WTO贸易救济法专家,曾参与紧固件案、电工钢案、白羽肉鸡案、汽车案、稀土案等WTO争端案。

曾出版专著《论贸易救济》(2015年),合著《多哈回合反倾销反补贴规则谈判研究》(2011年)等。

冯雪薇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清华大学国际争端解决研究院研究员;曾任WTO法律司参赞九年、国务院法制办副司长、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以及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兼职教授;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造船工程系、荷兰社会研究院及荷兰鹿特丹伊拉斯谟大学,获工学硕士与国际法硕士。

就职国务院法制办时参与中国入世谈判和修改国内法律法规研究指导工作;在WTO法律司时曾参与多起争端裁决,如欧盟普惠制案、美国陆地棉报复水平仲裁案、欧盟激素牛肉减让持续中止案、美国反补贴措施执行案、印度额外关税案、韩国疯牛病案等大案;加入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后代理美日欧诉中国稀土案及系列WTO贸易救济争端案;在中外专业期刊发表前沿问题论文并参与撰写中英文学术专著若干。

李烨

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反倾销和WTO专委会秘书长;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商法硕士、荷兰乌特勒支大学欧盟法硕士、天津大学法学学士。

从事国际贸易法和世贸法长达16年,代理中国商务部和中国贸促会应诉美欧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代理众多中国出口企业、商会和行业协会应诉美国、欧盟、印度、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两反一保”调查,业绩显著,典型案例包括光伏案、紧固件案、玛钢管件案、玻纤案、扫描设备案等;曾代理中国商务部和商会参与多起WTO争端解决案件,如电工钢案、汽车案、白羽肉鸡案、紧固件案等;执业领域还包括海关通关、进出口管制、贸易制裁以及贸易合规等,服务于行业龙头企业和世界500强。


TOP目录

第一篇WTO争端机制是国际贸易秩序的基本保障

003 | WTO争端是中国新时代实现贸易强国的重要保障

017 | 程序公正性是WTO争端机制的灵魂

第二篇WTO争端案的前期分析

033 | 关于中国诉欧盟禽肉关税配额措施案的前期思考

047 | 关于中国诉欧盟皮鞋反倾销案的前期分析

051 | 关于日本诉中国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的前期分析

第三篇反倾销案争议

075 | 评WTO争端机制对美国反倾销归零法的裁定

096 | 欧盟不锈钢无缝管“日落”复审案对WTO规则严重践踏

110 | 杭州宝晶反倾销三连胜与欧盟酒石酸反倾销调查立案违规性

116 | 关于白羽肉鸡执行之诉专家组报告上诉意见

128 | 评欧盟反倾销法成本替代规则立法违规性

第四篇补贴与反补贴案争议

149 | 简析多哈回合关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出口信贷条款修改的提案

156 | 关于多哈回合中巴西对补贴利益认定的市场基准提案的简析

161 | 评欧盟诉美国民用大飞机补贴案执行专家组裁决

169 | 关于欧盟铜版纸双反案诉诸WTO争端的可行性

180 | 关于美国诉中国风力发电设备专项资金补贴案的分析

第五篇关税与非关税壁垒贸易争端

195 | 评阿根廷诉美国对动物、肉类及其他动物产品进口措施争端案

212 | 关于美国诉欧盟禽肉和禽肉制品进口措施案对中国的借鉴

223 | 关于美国赫尔姆斯—伯顿法在国际法上的违法性剖析

第六篇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第三方意见

243 | 关于欧盟诉俄罗斯汽车报废回收费案第三方意见的思考

287 | 关于日本诉加拿大影响可再生能源部门措施案的第三方意见

300 | 关于加拿大诉韩国牛肉和牛肉制品进口措施案的第三方意见

第七篇经典案例:美日欧诉中国稀土案

315 | 关于美国、欧盟和日本诉中国稀土出口措施案的前期分析

336 | 关于美日欧诉中国稀土案专家组报告的上诉法律分析

370 | WTO争端中国稀土案上诉的重大突破

第八篇经典案例: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案

375 | 欧盟因紧固件案原审分别裁决败诉引发欧盟反倾销的立法震荡

381 | 针对欧盟紧固件案DSU第21.5条专家组报告的上诉准备

397 | 论欧盟紧固件案上诉机构对替代国企业利害关系方法律地位及义务的认定

421 | 通向WTO的胜利之路:论中国诉欧盟紧固件案全胜的意义

440 | 评中国企业赢得欧盟法院对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的上诉判决

第九篇《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反倾销替代价条款“日落”的争议

445 | 论西方法学界主流观点及美欧官方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日落”的共识

459 | 试析中国向WTO诉欧盟替代国条款日不落案

474 | 论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和替代国规则的“毛”和“皮”

484 | 中国入世15年后“祖父条款”的终止适用和正常价值推定

第十篇欧盟新反倾销法“市场扭曲”条款的合规性

515 | 关于欧盟新反倾销法计算正常价值新方法的WTO合规性

520 | 评欧委会对反倾销条例替代国规则修订提案

526 | 论2017年欧盟对华反倾销的转型期和多面性

539 | 评欧盟议会关于中国市场经济问题的非立法性决议

第十一篇WTO争端机制的不足与改革

559 | 回顾历史,解剖现实:WTO体制的瑕疵与漏洞应予重视及修补

591 | 从稀土案看上诉机构建立判例纠错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614 | 论从WTO法上挫败特朗普的贸易战与WTO改革的急迫性


TOP书摘

  《论中国应对WTO争端解决的方向》:
  (一)久立质疑替代价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欧委会未予充分披露和回应
  1.欧委会放弃对印度替代生产商实地核查,不生产油井钻管却冒出油井钻管替代价
  欧委会在终裁前披露及终裁中都承认主动放弃了对印度替代国生产商进行实地核查,虽然实地核查并非强制性规则,但主动放弃对正常价值或替代价的实地核查,则非常罕见。当久立质疑印度替代国生产商材料的真实性时,指出印度替代国生产商并不生产油井钻管,其PCN中却恰恰出现了油井钻管这一类产品并冒出了油井钻管的替代价,欧委会才不得已于2018年1月24日的补充披露中首次声称用于油井钻管的PCN数据来自欧盟生产商,而非来自印度替代生产企业,这时离终裁前首次披露2017年11月27日已过去将近两个月。而在此之前,欧委会一直坚称所有用于确定正常价值的PCN,包括直接可比的PCN以及适用调整系数的不可比PCN都来自印度生产商。在我们看来,欧委会如此明显前后矛盾的做法只能是为了给印度替代价的真实性硬撑门面。但如此前后矛盾的说法恰好证明欧委会自身也无法保证未经核查的印度替代价的真实性。相反,如果一开始欧委会从印度替代国生产商的答卷中就确认其不生产油井钻管,终裁前披露中为何不披露和说明呢?事实上,暗箱操作是欧盟适用替代价的一贯做法,只是此案被久立揪住了尾巴。
  2.违法炮制欧盟替代价的假证据
  在久立持续追问下,欧委会调查组最后迫于无奈,在2018年2月5日第三次独立听证会上不得不回应印度油井钻管替代价的真实性(这时离终裁前2017年11月27日首次披露已过了两个多月),但仍想欲盖弥彰,竟干脆炮制出一个所谓的欧盟替代价,以此顶替印度油井钻管替代价,企图蒙混过关,却漏洞百出。例如,根据WTO反倾销法认定正常价值的铁定规则,欧委会每案裁定都无一例外地会列出正常价值或替代价认定过程中的两个必经测试程序,一是对内销价通过数量代表性测试,二是对内销价通过盈利性测试。但是本案中,当欧委会以欧盟替代价顶替印度替代价时,却遗漏了这两项最重要的法定测试,岂不是咄咄怪事?未经法定测试的正常价值,就是一组无用的数据。
  (二)剥夺中国企业对替代价产品规格信息的知情权
  1.不披露印度替代价可比产品特征及调整系数用的欧美不可比产品特征
  根据WTO上诉机构在紧固件案中的认定,欧委会应当起码披露替代价产品的特征,以确保被调查企业获得起码的知情权。在本案终裁第91段,欧委会承认确实要披露用于确认中国生产商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方法,但又借故推脱,认为不意味着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数据都要披露。问题是在本案中,欧委会并未披露:(1)印度替代价产品的特征,尤其是久立指出原案PCN在产品归类上存在逻辑错误,不披露印度替代价产品特征,将无法区分核电管和军品管与普通管,从而可能导致错误的价格比较。(2)用以确定调整系数的欧美生产商的产品特征。虽然欧盟和美国的数据并未被直接当作正常价值,但毫无疑问依据其实际成本数据确立的对不可比PCN的调整系数,因产品特征不同导致不同成本却未给予任何调整,将大大影响价格对比的公平性。
  2.不披露印度替代价及欧美调整系数的成本数据是否含核电和军品管
  欧委会在终裁前披露中对价格比较中是否混有核电和军工产品的质疑,仅仅作了简单回应,称价格比较和价格影响分析没有受核电和军工产品的影响,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和合理解释,在终裁第64段和第66段,欧委会称用于确定正常价值的印度替代国生产商的PCN不包含用于核电和军工产品的特殊钢种,想以此说明价格比较中不会包含核电和军工产品。这一说法与事实不符,久立曾在第二次听证会上明确指出,钢种不是排除核电和军工产品的确定标准,事实上普通的钢种同样可以用来生产核电和军工产品。另外,一家美国生产商的答卷也证明了这一说法:该美国生产商的产品范围涵盖核电管,而核电管的钢种又包含了普通钢种。久立曾要求欧委会披露这些所谓的核电和军工产品的特殊钢种,但欧委会未予回应。
  此外,欧盟生产商承认其生产核电和军工产品,美国生产商产品范围包含核电产品,在用欧盟和美国的生产成本计算调整系数时,核电和军工产品的生产成本必然会影响单位生产成本的归集,进而造成调整系数的超常。在终裁第74段和第79段,欧委会称核电和军工产品对调整系数计算的扭曲未得到证实,不予考虑。显然,调查者不调查,却推说没有证据,久立要求披露印度和欧美产品特征信息又遭拒绝,再次印证了在价格对比和倾销计算中,中国企业被置于黑暗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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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16开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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