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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司法志(120年纪念版)(精装)


民国司法志(120年纪念版)(精装)

作  者:汪楫宝

出 版 社:商务印书馆

丛 书: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120年纪念版)

出版时间:2017年12月

定  价:70.00

I S B N :9787100150583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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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商务印书馆自1897年始创,以“昌明教育,开启民智”为宗旨,于建馆翌年便出版了《马氏文通》,这部学术经典既是中国学术现代化的标志之一,也开启了商务印书馆百年学术出版的序幕。

  其后,商务印书馆一直与中华现代学术相伴而行,出版了大批具有鲜明原创精神并富于学术建树的经典著作,诸多开山之著、奠基之作都是在本馆首次问世。这些学术经典的出版,使本馆得以**现代学术发展,激动社会思想潮流,参与民族新文化的构筑,也分享中国学界的历史荣光。

  1949年以后,本馆虽以迻译世界学术名著、编纂中外辞书为侧重,但原创学术著作的出版从未止步。2009年起,我馆陆续出版“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全面整理中华现代学术成果,深入探寻现代中国的百年学脉。

  丛书收录上白晚清下至1980年代末中国原创学术名著(包括外文著作),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涵盖文学、历史学、哲学、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教育学、地理学、心理学、科学史等众多学科。意在辨章学术,考镜源流,收录各学科学派的名家名作,展现传统文化的新变,追溯现代文化的根基。丛书立足于精选、精编、精校,冀望无论多少年,皆能傲立于书架,更与“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共相辉映,昭示中华学术与世界学术于思想性和独创性上皆可等量齐观,为中国乃至东方学术在世界范围内赢得应有的地位。

  2017年2月I1日,商务印书馆迎来了120岁的生日。为纪念本馆与中华现代学术风雨同行的这段历程,我们整体推出“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120年纪念版(200种),既有益于文化积累,也便于研读查考,同时向长期支持丛书出版的诸位学界通人致以感激和敬意。

  “新故相推,日生不滞。”两个甲子后的今天,商务印书馆义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节点上..传承前辈的出版精神,迎接时代的新使命,且行且思,我们责无旁贷。


TOP目录

弁言

引论

第一章 组织

第一节 中央司法机构

第一款司法院

第二款司法行政部

第三款行政法院

第四款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第二节 各级法院

第三节 检察机构

第四节 县司法机构

第五节 监狱及看守所

第二章 法典

第一节 民法及商事法规

第二节 刑法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

第五节 法律之解释

第三章 法权

第一节 收回法权运动

第二节 修订条约

第三节 涉外诉讼

第一款 外国人为原告之诉讼

第二款 无约国人民之诉讼

第三款 租界内之会审制度

第四节 其他有关之措施

第五节 战争罪犯之处理

第四章 法官

第一节 考试与训练

第二节 任用与待遇

第五章 律师

第一节 律师资格

第二节 律师职务

第六章 民刑事务

第一节 民刑诉讼之监督

第二节 简化程序之实验

第三节 公证制度

第四节 巡回审判

第五节 覆判制度

第六节 特种刑事案件

第七节 保障人身自由

第八节 有关便利诉讼人之措施

第七章 监狱事务

第一节 行刑法令

第二节 监犯作业

第三节 监犯待遇

第八章 行政诉讼

第九章 公务员惩戒

第十章 其他

第一节 司法经费

第二节 司法会议

第三节 抗战后之司法复员

第四节 ①前之司法准备

余论

汪楫宝先生学术年表

为国司法与为民司法


TOP书摘

  《民国司法志(120年纪念版)》:

  第四节 县司法机构

  中国各县司法,历代均由行政官兼理,别设曹掾以佐之。自清末法院编制法颁行,地方司法之独立,始有法律根据。顾以吾国幅员之广大,普设法院,既非一蹴可几,乃不得不有过渡办法,以资补救。其组织沿革有可得而言者。民国元二年(一九一三年)间,各县未设法院者,于县公署内附设审检所,置帮审员一人至三人,掌理本县之一切初审案件,及邻县审检所初级管辖之上诉案件。关于检察事务,由县知事掌理之。各省成立审检所者,共九百数十县。三年四月,政治会议议决裁撤初级厅,并废止审检所。同时公布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回复行政司法混合制度。委任县知事,兼理一切初审案件,设承审员一人至三人助理之。其事简可不设者听之。承审员审理之案件,与县知事同负其责。十二年修正条例,规定初级管辖案件,由承审员独自审判,负其责任。不服县公署之判决者,初级管辖案件,上诉附近之地方厅,或高等分厅附设之地方庭,附近无厅庭者,上诉于邻县公署。地方管辖案件,上诉于高等厅或高等分厅。当民国六年,虽曾公布县司法公署组织章程,以审判官及县知事组织之。其制度略等于民初二年间之审检所,然又许其因特别情形,暂缓设立,故各省多未切实奉行。民国十一年以后,仅京兆区及奉天吉林湖北甘肃等省,共成立四十余所而已。

  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县司法公署组织,及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暂仍沿用。惟将县司法公署之审判官名称,改为司法委员。至民国二十五年四月,乃有县司法处组织条例之公布。县司法处设于县政府,其事务管辖,与地方法院同。置审判官,以荐任待遇。独立行使审判职务。受高等法院院长之监督。审判官有二人以上时,以一人为主任审判官。审判官以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由高等法院院长呈请司法行政部核派。(一)有司法官资格者。(二)经审判官或承审员考试及格者。(三)法科三年毕业经高等考试及格或办理司法业务若干年以上者。审判官任职满二年,成绩优良,得以推事检察官任用。县司法处检察职务及行政事务,由县长兼理。三十三年(一九四四年)九月,修正条例,复将行政事务,改由主任审判官或审判官处理。四十一年一月,公布新条例。县司法处检察事务,置检察官处理,或由县长兼理,但以具有县司法处检察官之资格为限。检察官之资格,与审判官同。审判官检察官,均荐任或荐任待遇。并删除县司法处设于县政府之规定。由上所述,县司法处已脱离县政府而独立,较县司法公署组织,改进甚多,几具有正式法院之规模矣。

  当县司法处组织条例公布时,原定全国分三期筹设,以半年为一期。嗣因对日战事发生,无形停顿,抗战期间,后方各省,仍陆续添设,迨胜利复员,通令普遍成立。除新疆情形特殊外,其余各省,共设县司法处一千三百十八所。已将县长兼理司法制度,完全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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