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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际思想的根基


现代国际思想的根基

作  者:[美] 大卫·阿米蒂奇(David Armitage) 著

译  者:陈茂华

出 版 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丛 书:当代人文学术译丛

出版时间:2017年12月

定  价:65.00

I S B N :9787308172837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社会科学  >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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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17世纪初至19世纪中期,欧洲主要政治思想家才开始突破他们的国家民族界限,并预见未来终将是一个由平等主权国家覆盖整个地球的竞争性世界。在这部见解深刻而又全面的著作中,大卫·阿米蒂奇——世界一流的政治史家之一——追踪思想史的国际转向(international turn)起源。

  本书由一些重要的方法论文章构成,探讨帝国与海洋之平行历史的全球化谱系,对国际思想史中的主要人物如霍布斯、洛克、柏克和边沁都有独创性的思考。本书是作者十多年专注于这些议题的思考和研究之大成,一方面重建了思想史中常常被忽略的国际面向,另一方面恢复了国际史的思想史面向。


TOP作者简介

  大卫·阿米蒂奇(David Armitage)是哈佛大学劳埃德·布兰克费恩讲座教授,教授思想史和国际史。

  主要著作有:《大英帝国的意识形态起源》(The Ideological Origins of the British Empire )(剑桥大学出版社,2000)、《独立宣言:一部全球史》(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A Global History )(2007);参与的编著有:《1500-1800年间的英国大西洋世界》(British Atlantic world,1500-1800)(剑桥大学出版社,2006)、《莎士比亚与近代早期的政治思想》(Shakespeare and Early Modern Political Thought)(剑桥大学出版社,2009)和《全球语境下的革命时代(1760-1840)》(The Age of Revolutions in Global Context,C. 1760-1840)(2010)。


TOP目录

序 言 iii 

缩略词 vii 

 

导论:重新思考现代国际思想的根基 1 

第一部分 历史编纂的基础 15 

 第一章 思想史的国际转向 17 

 第二章 存在一种全球化的前历史吗? 34 

 第三章 大象与鲸鱼:世界历史上的帝国与海洋 48 

第二部分 17 世纪的根基:霍布斯与洛克 61 

 第四章 霍布斯与近代国际思想的基础 63 

 第五章 约翰·洛克的国际思想 80 

 第六章 约翰·洛克、卡罗来纳州与《政府论》 95 

 第七章 约翰·洛克:是帝国理论家吗? 120 

第三部分 18 世纪的根基 141 

 第八章 18 世纪的英国议会和国际法 143 

 第九章 埃德蒙·柏克与国家理性 163 

 第十章 全球化的杰里米·边沁 183 

第四部分 构建基础:1776 年以来的国家形成 201 

 第十一章 《 独立宣言》与国际法 203 

 第十二章 独立宣言(1776-2012) 228 

 

参考文献 247 

索 引 301


TOP书摘

导论:重新思考现代国际思想的根基

  《现代国际思想的根基》是国际思想史领域结构松散的三项研究成果当中的最后一项。第一项成果是出版于2000年的《大英帝国的意识形态起源》(The Ideological Origins of the British Empire),彼时,该领域还寂寥无人。没有共同的议题和统一的学术结构,也没有自我认同的从业者;因此,国际思想史并未在当代历史编纂的广阔版图上占有一席之地。连“国际思想史”(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history)这个术语都几乎没有公之于众,更遑论有效地利用它去界定一个学术研究领域了。到第二部《独立宣言:一部全球史》(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A Global History)于2007年出版时为止,国际思想史才开始作为一个——对国际问题感兴趣的思想史家和对思想史、文化史感兴趣的国际史家都投身于其中——具有自我意识的探究领域面世。在此后的五年里,国际思想史成了一个可识别的领域,经典著作日益增多,诸多问题不断萌生,研究议程富有创意。我希望本书可以代表最近研究成果的部分记载,也可以成为今后国际思想史家们的一种启发。

  此书汇集的这些章节体现的是十多年来阐述国际关系和国际法诸概念的思想史成果,在互动和协商这两种模式之前的那个时期,它们大多数就已经获得了当时的声誉、拥有了学科界限和当代学术权威人士、先驱人物的经典之作的称号。虽然说研究对象的选择不可避免地具有主观性,但也并不是随性而为的。它们基本上源自于一些邀约:把我较早时期所研究的以英语为母语的大西洋世界的思想史延伸至更广阔的语境中去,并涵盖一些新颖的主题。但是,这么做要考虑到持续不断地努力从历史的角度重新审视神话(myths)中的某些东西——从有意义的叙述这个意义上来说,未必是虚妄的谎言,而这些神话中的东西已经贯穿于历史学之外的其他学科的国际研究中。作为一位思想史学者,这种努力引导我关注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约翰·洛克(John Locke)、埃德蒙·柏克(Edmund Burke)和杰里米·边沁的思想。作为一位国际史学者,这一尝试也使我的思想转向国家与帝国、海洋历史与全球交往的特点,思考在其他章节中被拿来作为论点进行剖析的长时段(longue durée)背景。作为一位大西洋史学者,这种努力还决定了我对作为国家形成进程之母体的美洲的兴趣,这种国家形成的进程重现于整个现代世界,直至我们这个时代。虽然研究结果迥异,但“作者的观点却具有一种根本性的统一”, 汇聚在一起的各章节的共同议题也都具有一种根本性的统一,笔者希望作为一部专辑将会证明再版是有正当理由的,是值得一读的。

  正是议题和主题的多样性表明了国际思想史本身的探究本质。20世纪末,关于思想史国际面向的研究基本上是碎片化的,相对于更宽广的历史学科而言仍然是处于边缘的。政治思想史无疑处于优势地位——甚至在某些领域还处于主导地位——在研究大西洋两岸和日益关注世界各地的思想史学者当中。然而,从事国际思想史研究的主要是具有自我批判意识的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一些学者,他们与那些自我界定为思想史家的学者之间几乎没有什么接触和交流。

  这种情形让我们想起了1959年马丁·怀特(Martin Wight)这位国际关系“英国学派”创始人之一的判断,他在一篇引发激烈讨论的文章中问道:“为什么没有国际理论?”怀特为缺乏“对国家社群,或国际团体,或国际共同体”的思考传统而惋惜不已,也对“论述国家的作品”集体性地被认知为政治理论而感到惋惜不已。他以一个著名的评价结束了对这种支离破碎的传统的概述:“国际理论处境危险,不仅仅是匮乏的问题,而且还有道德和思想贫乏的问题。”将近五十年之后,思想史家们重提怀特当初的问题:“为什么没有国际思想史?”这个领域也缺乏一种连续性的探究传统或者一个意见一致的研究对象。不管是道德方面的还是思想方面的贫乏,都或许已经不再是问题,但匮乏却是无疑的。

  仅仅在怀特抱怨国际理论的三年前,即1956年,剑桥历史学家彼得·拉斯莱特(Peter Laslett)就已经对此作出了一个同样著名的判断:“就目前而言,无论如何,政治哲学已死了。”这种草率的悼词结果证明是一种有益的挑衅,这一点在后来的岁月里体现得异常明显,当以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的牛津就职演说——《两种自由概念》(Two Concepts of Liberty, 1958)——发表、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1971)出版时,它们预示着至今还有效的、规范的政治理论那不可比拟的全盛时期的到来。同样地,同一时期还见证了政治思想史那一直富有创意的探究风格之开端,从波科克的《古代宪法与封建法》(J. G. A. Pocock, TheAncient Constitution and the Feudal Law, 1957) 到昆廷·斯金纳的《近代政治思想的根基》(Quentin Skinner, The Foundations of Modern Political Thought, 1978),都采用了拉斯莱特本人编辑洛克《政府论》(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1960)时那独辟蹊径的方式。

  政治思想语境论的历史学者们——他们当中的拉斯莱特、波科克、斯金纳和约翰·达恩(John Dunn)——将注意力放在以其国内或者地方自治名义的国家理论的历史上,是不难理解的。这一事实反映出那个时期他们书写的政治理论本身的主要关注点,旨在促进历史学者与政治理论学者之间有一个持续不断的对话。然而,他们对国家内部能力的关注显然助长了对国家外部关系的忽视,因为政治思想史的复兴并未与对国际思想史的兴趣之复苏相伴而生。在此种情况下,斯金纳的《近代政治思想的根基》以“直到17世纪初,国家这个概念——它的本质、它的权力、它服从命令的权利——才逐渐被认为是欧洲政治思想中最重要的分析对象”这一断言结束。对于这一概念而言,基本原则是国家独立于“任何一种外部的或者更高级的权力”。除了叙述简洁而又富于启发性地描述国际法新的学术概念以外,斯金纳的著作并未在国家的本质、权力或权利方面将其描述为一个国际行为者,也就是我在本书中所指称的近代国际思想的根基的那些东西。

  在斯金纳的《近代政治思想的根基》面世之时,果不其然,那些根基并未得到进一步的论述。就在该书出版的那一年,加利(W. B. Gallie)评论道:“对战争的角色、原因及世界上所有人之间的和平的可能性的思考”已经成为“历代首屈一指的能人们的一项事业,而关于他们的思想却毫无例外地遭遇了忽视或回避”。加利认为现代国际思想的根基在很大程度上奠基于18世纪期间的“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和瓦泰尔(Vattel)等学者的著述之中”。这两个观点暗示现代政治思想的根基与现代国际思想的根基不同,它们各自拥有一种独特的时序、系谱和主要思想家的经典之作。二十年的学术研究几乎没有消除那种印象,就跟政治思想史学者多半会忽视他们的主题的国际面向那样,国际关系学的学者们在很大程度上也仍然对使他们研究领域所援引的理论具有历史意义这件事情不感兴趣。

  可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这种状况已经开始发生变化。政治思想史学者们不可能完全不受那时的政治理论本身内部所发生的、日益明显的国际关系和全球关系转向的影响。至少在美国,已经开始于越南战争阴影下的这种转向,与罗尔斯的《正义论》和迈克尔·沃尔泽的《正义与非正义战争》(Michael Walzer, Just and Unjust Wars,1977)不期而遇。在罗尔斯的公民不服从理论中,他转向国际法,以指导“管理面向其他国家的公共政策”的“政治原则”,包括人们组织起来成为独立国家的“基本平等权”;民族自决及其延伸意义、不干涉的义务;自卫权;信守条约的必然性;以及对战争行为的诸多限制:事实上,罗尔斯从这个领域居于支配地位的文本——布赖尔利的《万国公法》(J. L. Brierly, Law of Nations)——那里拿来了一份现代实证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标准清单。相比之下,沃尔泽的《正义与非正义战争》在某种程度上源于一种忧虑:担心国际法不能再“ 为我们的道德论证提供一种言之有理或者连贯一致的阐释”,尤其是因为“法律实证主义……已经在联合国时代变得日益乏味”。

  “道德论证”与“法律实证主义”之间的差别是实证地理解法律——也就是说,主权国的行为,不管是以国际协议、公约和惯例的立法者的身份,还是以执行者的身份——与规范地理解法律之间所产生的鸿沟之遗产。就像罗尔斯和沃尔泽——他们两位都是具有历史意识的理论家,尽管他们都有规范的雄心壮志——必然意识到的那样,这一差别几个世纪以来在国家理性的历史讨论中,随着自然法学的衰落,已经扩大了。他们已经揭露的基本困境——例如,使“实证”法与“道德论证”分开的严重分歧;将人际准则适用于国际规模的诸多困难;《联合国宪章》中被奉为神圣的中央集权原则与人权的普遍主义假设之间的冲突;地方的主张与全球的正义——激发了一股围绕国际伦理问题而产生的理论狂热,至今仍未消退。在政治思想史学者们追随当代政治理论家所开辟的崭新道路之前,这只是一个时间问题而已。

  其他迹象正显现于一些新领域当中,包括国际领域和全球领域,对于思想史学者而言,在当代国际关系理论学者当中——特别(但并不仅限于)是在美国以外的国家——出现了一种所谓的“后实证主义”(post-positivist)取向。这表现在许多不同的方面:关于国际关系的宏大历史理论的回归;“建构主义”的兴起,或者国际行为体——借助规则、规范和交涉——彼此的自我构建研究;作为一门学科的国际关系的历史研究,不管是作为一种解释当前的诸多不满的方式,还是作为一种据称正处于衰退中的思想工程的更新来源;以及对作为国际政治学语言所产生的一种浓厚兴趣,因为国际关系学所进行的语言学转向解释已经横扫其他人文学科和阐释性社会科学。

  这些截然不同但又常常彼此支撑的进展与一种相似的转向——国际法学者当中出现的语言和历史转向——相伴而行,当“新国际史学” 自觉关注的文化和观念跟产生于更为传统的外交史学——以国家及其正式机构的档案文件和活动为中心——的权力和利益一样的时候,这种史学是跨越国界的,更为关注国与国之间的联系,而非它们之间的矛盾冲突,更为关注在上下层面发挥作用的各个行为主体和机构,或者同时关注已经是国际史传统研究对象的国家。政治理论、国际关系、国际法和国际史领域内的这些进展加在一起,就会为所有这些领域内的从业者们之间的共同对话开放新的可能性。

  这一序列令人头晕目眩的转向——只提到最显著的语言学的、历史编纂的、跨国的和文化的——同时出现在全球化话语开始统领大众意识和专业意识的这一时刻并不是一种巧合。这种忧惧——界限正在消失,国家正在消亡,不受限制的人口、资本和商品正在全球流动——不管有没有充分的依据,都会不可避免地激发学者们对这些过程的起源和发展产生兴趣。全球互联是世界史相对晚近形成的一个特征吗?还是具有一些早期历史特征的20世纪70年代之后的产物呢?有过一种回溯至19世纪70年代、18世纪70年代、16世纪70年代或者甚至更早时期的全球化前史学——或者说有过多重的、非连续性的前史学吗?是什么时候意识到空间的缩小与连锁的知识跨越时间而汇聚在一起的?也就是说,世界史的诸多概念是在何时何地首次出现的?当代史学家应该怎样迎接一个具有自觉意识的全球时代书写全球史的挑战呢?

  旨在回答这些紧迫问题的各种尝试促成了如今构成国际思想史的两个研究主体。它们被称为超越国界的思想史(intellectual history of the international)和国际化的思想史(an internationalised intellectual history)。前者现在有时也被认知为国际思想史,或者认知为更狭隘地聚焦于国际政治理论史。一位出类拔萃的从业者最近将它的研究主题界定为“前几代思想家们是如何构想政治边界的本质和意义,以及互不相连的共同体之间的关系的”。我会进一步将国际思想界定为理论反思:不仅针对个人、民众、民族和国家所占据的特殊政治领域,还针对为现代初期的其他法人团体比如教会和贸易公司所占据的特殊政治领域。这种反思探讨的是这些行为主体与规范——或者说应该规范——的行为准则之间的相互作用之本质。它在现代时期的核心问题因而是国家间的关系,但对于更漫长的历史而言,它也探讨各种各样的非国家关系,因为在如今这个个体被牢固地确立为国际法研究对象的时代,在这个国际机构和跨国组织源源不断涌现的时代,非国家关系依然在发挥作用。

  关乎国际范围的思想史是第二个研究主体,它扩大了思想史的范畴,追溯文本、观念和思想家在国家内外、跨越大洋及广泛的行为主体与读者共同体中的流通、传播和接受。这两条路径显然并不完全相同,但它们却都有相当多重叠和交汇的兴趣点。国际的、跨国的、全球的联系和竞争这种彼此间认识的产生,常常有赖于这种跨文化的宗教、外交和法律的文本转化,正如商业和国际关系的跨国结构促进或者阻碍书籍与其他观念载体的运动那般。

  因此,一方面,国际思想史包含国际法的学说史;另一方面,它又利用书籍史那不可化约的物质性。阐释一下康德的话,在国际领域(与在其他领域一样),没有物质史的思想史将是空洞的,而缺乏思想史的物质史也是盲目的。相应地,本书这些章节全都是研究跨越时空的国际思想之传播与接受的历史,尽管显性程度有所不同。两种运动形式都必然包含有意识的挪用和传播行为。在没有可资利用的长期的文本传统或者后来产生的职业准则的情况下,在新学科比如国际关系没有开创持续性系谱的需求的情况下,在新的国家和国际组织没有调整自身渴望的情况下,没有一种国际思想的主体——然而是可塑的、多变的——可能产生。这些进程使得“ 向上”(upward)和“向下”(downward)的诠释学成为必要,就像外交官和国会议员、殖民者和反叛者的实践一样,形成规范理论和正式流派。同时,各议员会堂和各委员会办公室里的争论与学者及哲学家们的研究,都试图使阐释全世界各个战场、海事、帝国边境的诸多概念确定下来。现代国际思想的形成本身就是一项跨国的、真正的全球事业。证明这一点将是下一阶段的国际思想史研究的主要任务之一。

  《现代国际思想的根基》集中阐述由霍布斯和边沁的公共事业大致界定的那个时期(1629—1832)。我认为现代国际思想是建立在本书试图阐明的这几个世纪的这些基础之上的。比照斯金纳,这本文集的标题受到了他的经典研究《近代政治思想的根基》的启示,我并没有隐含地声称要详尽地或彻底地挖掘所有形成现代国际思想的基本元素。我的目标并不高,就像我尽量称本书为Foundations of Modern International Thought,而非The Foundations of Modern International Thought 所表明的那样。各篇论文在努力追溯18世纪晚期至20世纪晚期这段时期的国际思想关键元素的兴起和早期发展的时候,都是症候式的,而不是系统性的。这些元素有些仍然存留于21世纪初期,但本书聚焦于早期现代性的历史与一个正在日益离我们远去的“现代”世界的历史之间的对话,并透过现代性本身的后现代怀疑主义那更为厚重的面纱去审视它。

  从表面上看,我的决定——探明早期现代性内部的现代国际思想根基——是无可非议的,因为先前的一系列病因论叙述,大部分来自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学科内部,且已经发现了这些根基。例如,近代外交的起源常常被认定为15世纪晚期或16世纪。16世纪或许也见证了近代国际关系的开端,即便解释主权、战争、外交和条约缔结实践的理论滞后了五十年或一百年,而到了17世纪中期才以可识别的现代形式出现。这个时间顺序追随的轨迹与贯穿于国际法历史的稍有不同,该起源可追溯至16世纪西班牙的萨拉曼卡学派(School of Salamanca)、16世纪后期意大利法理学家阿尔贝里科·真提利(Alberico Gentili)或者他的荷兰后继者——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这位17 世纪初期的“国际法之父”。 1625年,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De Jure Belli ac Pacis)的出版,成为叙述国际法历史的起点,但另外一个故事,与国际关系的神话艺术(mythography)更为密切相关,把1648年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优先设想为“传统的”国际法(1648—1815)或“法国时代”(theFrench age,1648—1815)的国际法律秩序的开端。这些关于早期现代性的叙述最早出现于随后的现代性时代,虽然有点姗姗来迟。因此,它们不是讲述自身或者它们成就的故事主角,而是由后来的历史学家、外交家、国际法学家和早期的政治科学家这些共同体来讲述的创建神话,这些学者在为他们的意识形态课题和初创时期的专业寻求历史的确证。

  本质上,这些后来的假设故事就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内部的和外部的、国内的和国外的或者(以一种更尊重法律的习语说)地方自治的和国际的——的基本假设。这种二分法或许保留了我们政治生活中一切基本分歧的最无足轻重的调查。尽管在历史和理论上与比如私人与公共、女性与男性、平民与战斗人员这类基本的对立相交,就像女权主义中法律和政治的学术研究一再证明的那样,但这仍然是二分法的做法。正如国内与国际这两个领域分离了,促使其分离的因素还隐藏在记忆缺失的情况下,从而导致了人们心中的困惑。国际关系理论家当中最普遍的解释取决于近代初期“政治、宗教和形而上学的等级体系普世说之崩溃”,这一普世说使“国内的政治共同体和国外的国际政治无政府状态”形成。但或许这只是一种过于粗略的解释;需要一位首创者,而这位首创者可以在17世纪中叶的英国找到:“这一切无疑都会因霍布斯而改变:‘创造’了‘外面’(outsides)这个词,政策变成了‘对外的’(foreign)。”或者说这种分开在一个世纪后出现在英国,就像边沁所认为的那样:“国内(municipal)这一专有名词……是一位卓越的英国人——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SirWilliam Blackstone)——提出来的,被用来表示国内普通法,与国际法和虚设的自然法截然不同。”相反,一个半世纪后,卡尔·施密特(Carl Schmitt)慎重考虑了这一区别:“1910年之后,变得习惯于区别内部的(internal)和外部的(external)。”这样的考虑未必就是不能和谐共处的:它们可以用来标示一个正在展开但却不时被打断的故事发展过程中的非连续性阶段。综上所述,这一切都表明需要深入研究现代国际思想这一最根本的基石。

  我们如今栖居于一个自觉为后现代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国内外事务之间的差别开始消除”,一位英国首相和他的外交大臣声明“外交政策不再是外国的”。作为与后现代相对的现代,其国际思想已经以“承认国家主权和作为结果的国内外事务的分离为前提,禁止外部对国家主权的干涉”。在国际领域内部,国家是首要的行为主体,而不是个人、大公司或者其他的非国家行为主体,比如教会、传教组织或者社会改革运动团体。该领域不存在任何一个能够实施超越国家准则的最高统治当局:相互承认的主权国守卫它们自己界限内的秩序,但界限之外就处于国际无政府状态。因此,国际法就是实证法——条约法和其他国家间的法律文件——而不是自然法,后者日益变得无足轻重或者说荒谬可笑。各国的相互作用发生在一个以欧洲为核心的新兴国家体系内部。该国家体系是根据文明标准按等级定制的,使一些其他的社群处于一种潜在的永久性屈服状态,而按照欧洲列强单独拟定的条件接受另外一些社群加入国际社会。

  没有一个思想家或者思想流派,将这些现代国际思想的界定特征整合为一体。这些界定特征至少经过一个半世纪才逐渐形成,但它们的标准结构和历史神话却至少在1836年时就牢固地存在于欧洲了,当时的法兰西学术院(Académie de France)举办了一次探讨现代国际法进展的论文竞赛。学术院根据欧洲国家体系的实证主义者概念所设定的条款发问:“自《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以来,欧洲的万国公法有何进展?”学术院的大会报告起草人——前外交部长约瑟夫–玛丽·伯特利斯(Joseph-Marie Portalis)——承认这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它涉及国际秩序的制定,涉及万国公法、契约和正式声明的过去与未来,涉及历史和历史哲学。

  根据一位参赛者的看法,1648年已经标志着一个建立在“民族的独立、政府的合法性、条约的信守……权力的平衡”和不干涉原则基础之上的国家体系的开端。对此次竞赛作出持久贡献的是参赛者美国外交官、法理学家亨利·惠顿(Henry Wheaton),他将国际法的近代历史划分为1648年、1713年(《乌得勒支条约》)和1763年(《巴黎条约》)。当惠顿将他的《备忘录》扩展为一部未经删节的《欧洲国际法进步史》(Histoire des progrès du droit des gens en Europe,1841)时,他选择1648年而不是1625年作为“现代国际法学科的新时代”,因为“那次伟大的会议记录标志着欧洲文明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时代”。这位竞赛优胜者通过论证“欧洲诸国是从这个时代开始才拥有自身存在的理由的,文明进程也是从这个时代开始才被正式承认的”来证明上述分析的成立,即使20世纪是一个国际法作为国家利己主义而非自然法逐渐统领欧洲协商会议的颓废时期。伯特利斯虽未完全赞成这位优胜者的结论,但却在“接受棘手的诸多法律、历史和当代政治问题的普适性”的难题处于重要关头之时,承认了尽善尽美是不可能的。

  现代国际思想的传统是在整个19世纪和20世纪期间的各学科竞争过程中各位学者和专业人士的影响下有意识地形成的。就像接下来的许多章节所呈现的那样,现代国际思想形成过程中的几个关键时刻常常是回顾性重建或挪用的阶段。例如,18世纪晚期和19世纪初期,在美国和法国革命的影响下,诸如“国际法”和“外交”这样的专有名词至少在英国都属首次引进或创造。也是在同一时期,格劳秀斯被确认为国际法之父,国家体系的概念首次出现。现代国际思想叙述的另外一个重大时刻是20世纪两次大战之间的那段时期,当时大西洋两岸不同军阶的国际主义者们编制了国际法历史上的一个“经典”原则,创造了国际关系这一现代学科,并汇集了最初的国际思想传统。紧跟其后的是国际关系“英国学派”的学者们,特别是赫伯特·巴特菲尔德(Herbert Butterfield)和马丁·怀特,他们折中地吸收了来自国际法、政治思想和外交著作的思想资源,从而打造人为的但却具有持久影响的国际思想传统,并获得了格劳秀斯、霍布斯和康德这些思想家的认同,同时抬高了像埃德蒙·柏克这样的人物在国际理论原则方面的地位。晚近的学术则批判性地解构了那些虚构的传统,这项有益的、正在进行的事业在很大程度上正是本书的努力所在。

  《现代国际思想的根基》并不试图以任何一个起点或一个连续的、不断演变的争论传统来替换更早时期的叙述。本书各章通过批判性地审查在后来的学科原则当中仍然有一席之位的人物,比如霍布斯、柏克和边沁,还有卓尔不群但却又不是最显眼的洛克,来质疑传统的叙述。本书也从思想史的视角重新审查了别的历史故事,比如从一个帝国世界到一个国家世界那持续很久的过渡,以及现代国家身份的兴起。对于研究现代政治思想的基础的历史学者们而言,长期以来的核心问题应当是,“我们——不管‘我们’是谁——是如何获得国家这个概念的?”相比之下,对于研究现代国际思想的根基的历史学者们而言,他们最关心的应该是“我们——世人——是怎么想象我们所居住的这个由各国构成的世界的?”集体的人类想象这种行为或许是过去五百年政治意识当中最重要的变化。据说它是蒸蒸日上的国际思想史领域主要研究议题中最重要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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