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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


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

作  者:程兆奇 著

出 版 社: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年04月

定  价:78.00

I S B N :9787313160416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古籍  >  古籍整理工程  >  古籍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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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评书荐

TOP内容简介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从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日本东京进行了历时两年零六个月的“世纪大审判”。来自同盟国11国的法官组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A级战犯进行了清算战争罪行的审判。作为人类社会的宝贵遗产,东京审判对以后国际法的发展、对追究“反和平罪”与“反人道罪”的国际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长期以来,各国学术界从法学、史学、国际关系学等方面对东京审判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同时,东京审判的影响不限于学术界,也受到了各方面的瞩目。

  法庭筹建经历了怎样的政策指导和起步准备?

  法庭管辖权之争如何成为延烧至今的法律大辩论?

  能否对发动战争的领导、策划和实施者追究个人刑事责任?

  东京审判留给后世哪些遗产?

  ……


TOP作者简介

    程兆奇:上海交通大学教授,东京审判研究中心主任。长期从事日本侵华战争遗留问题和东京审判的研究,主要著作有《南京大屠杀——日本虚构派批判》《日本现存南京大屠杀史料研究》《歧羊斋史论集》。曾获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等奖项。完成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东京审判若干重大问题研究》及多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目前正主持抗日战争研究专项工程项目“日本战犯审判文献征集、整理与数据库建设”、主编“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东京审判研究丛书”、主持东京审判文献索引的编纂出版。


TOP目录

上篇

 第一章通往东京审判之路

  第一节主要盟国对日审判政策

  第二节同盟国战争罪行委员会

  第三节东京审判起步准备

 第二章开庭之初的管辖权之争

  第一节辩方的质疑

  第二节检方的回应

  第三节未完的争论

  第四节延烧至今的相关论争

 第三章庭审

  第一节庭审经过

  第二节反和平罪行的审理

  第三节战争暴行罪的审理

 第四章宣判

  第一节法官团的意见分歧与判决书的形成

  第二节判决书与个别意见的解读

  第三节判决的反响与评价

 第五章亚洲地区的其他日本战犯审判

  第一节同盟国的审判构想

  第二节准A级审判

  第三节各国BC级审判

  第四节审判之后

  

下篇

 第六章东京审判有关争论的检讨

  第一节“事后法”问题的后续讨论

  第二节“共同谋议”罪问题

  第三节反人道罪问题

  第四节昭和天皇战争责任再检讨

 第七章证据—以南京暴行罪为例

  第一节松井石根证词的检讨

  第二节小川关治郎证词的检讨

 第八章东京审判与国际法治

  第一节战争非法观的由来与成型

  第二节侵略战争是国际犯罪

  第三节个人刑事责任的确立

  第四节人道、人权观念的强化

  第五节司法正义的彰显

 第九章东京审判与世界和平

  第一节否定日本侵略国策,摈除军国主义

  第二节开创国际司法先例,追究战犯战争责任

  第三节促进民主普及,奠定和平秩序

  

附录

后记


TOP书摘

[序]

  从古至今,在人类经历的各种人为灾难中,战争造成的损害无疑是最大的。进入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接踵而至;伴随着科技的进步,不仅山川湖海再也不能成为阻隔战火的屏障,战争的破坏性也达到了可以毁灭人类文明的前所未有的程度。因此,如何追究战争策动者的责任,如何通过惩罚肇事者防止重蹈战争的覆辙,成了摆在人类面前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19世纪末以来,战争犯罪开始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1899年海牙国际和平会议制定了《关于陆战的法规惯例条约》、1907年第二次海牙国际和平会议在原条约基础上修改、通过了《海牙陆战法规》。而国际红十字会更早在1864年就制定了有关伤病者及俘虏待遇的条约,以后几经补充,1929年公布了《关于俘虏待遇的条约》。这些条约、法规详细规定了俘虏的待遇、伤病者的救助、武器的使用及战争的手段,明确禁止对军人与平民的过度伤害,对于限制战争的恶性结果以及违反者将受惩罚起了积极的作用。

  战争法规的制定,标志着人类理性的一大进步是毋庸置疑的,但如何防止战争比限制战争中犯罪更具根本意义,因为战争本身造成的灾难远比战争中的犯罪更为严重和巨大。但要用立法来限制战争,它的困难同样也远大于规范一般的战争犯罪。比如什么是侵略?侵略与自卫如何分别?自卫有没有限度?限度在哪里?如何判定开战双方的某一方为侵略方?这些难题至今未获圆满解决,足证它看似甚易实则极难。

  然而,第一次世界大战造成的巨大损失,使国际社会认识到这是难行而不能不行的一条路。一次大战后,巴黎和会的预备会议“战争发动者责任及刑罚委员会”提出了一份包括起诉国家元首发动战争责任的报告,报告未获和会批准,但虽未获准,协约国还是拟以《维也纳条约》第227款“违反国际道义及条约的最高犯罪”起诉德皇威廉二世。此事终因荷兰拒绝引渡被告而未果。这一十分有名的流产审判的遗憾,不在于让威廉二世躲过了一劫,而在于人类错过了本来可以成为追究战争策动者责任的先例。此案也可作为惩罚发动战争责任困难的一个象征。

  以后国际社会为了限制战争继续努力,其中最重要的成果当属1928年俗称为《白里安—凯洛格公约》的国际公约。这一公约正如它名副其实的正名《巴黎非战公约》所表明的,它的要旨就是不以战争手段解决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当年8月27日的首批签约的15国中,包括了美、英、法、德、日、意等当时世界的最强国,加上以后苏联等63国的签署,几乎就是世界大家庭的全部。从历史的长程看,巴黎非战公约所倡导的“非战”以及得到普遍认同,都具有重要的里程碑的意义。后人批评公约没有明确“侵略”为“不足”,不能说是苛责;但换个角度也可以说,正是因为公约的避难就易,才使各国达成“非战”的“共识”成为可能。当然,非战的理想对于违约完全束手无策,的确也使公约形同“一纸具文”。以后欧亚大陆烽烟四起,最终酿成破坏力远远大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第二次世界大战,足见单凭无约束承诺而缺乏强制执行还是无法避免战争。

  有鉴于此,同盟国在重建战后国际秩序时,充分汲取了以往的沉痛教训,克服万难,终于构建了保障文明免于毁灭的基础。战后七十年,战争从未间断,但没有不可控的大国间战争,更没有世界大战。所以虽不能说和平已有万全保障,但以和平为主调的进程已无法改变。在战后坚实的和平基础中,东京与纽伦堡两大军事审判是最重要的奠基石。

  与纽伦堡审判的“反和平罪”、“反人道罪”并重不同,“反和平罪”对于东京审判而言犹有重大意义。反和平罪不仅是东京审判排名第一的罪名,从所有东京审判被告的起诉罪名都有该罪看,反和平罪在东京审判中的重要性也是无可比拟的。所以东京审判也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a反和平罪”称为A级审判=反和平罪审判,东京审判的被告也被特称为A级战犯;纽伦堡审判则因“c反人道罪”分量不轻于甚至重于“a反和平罪”而无A级审判、A级战犯之名。

  东京审判首席检察官季南在开庭辞中多次提到“人类”“文明”“和平”,重申“我们今天进行的不是普通的审判,而是拯救人类文明免遭毁灭之战”;在开庭辞之前面对辩方管辖权质疑时,季南明确表示“维护和平”是东京审判的“使命”。这一捍卫世界和平的目的,即是同盟国进行东京审判的根本目的。虽如此,从开庭之初连绵数日的管辖权之争,到进入庭审之后旷日持久的攻防,检方(法官团也同样)仍严守着“普通的审判”的“程序正义”。在确定战后审判的讨论过程中,对遵守既有司法公正所可能面临的困难(如所谓“事后法”等问题),同盟国早已有了充分认识,最终没有采取更方便的就地处决或设立简易军事法庭的速审速决,而是知难而上,采用盟国法庭审判的慎重方式,表明了同盟国不仅希望取信当下,而且希望垂范后世的捍卫和平的坚定决心。

  今天,当安倍作为日本首相在众院公开表示“东京审判是胜者的审判”、日本自民党成立专门机构开始“检讨”东京审判,尤其是日本政府动辄以“改变现状”指责他人,而自己不断试图颠覆以东京审判为基石的东亚战后秩序的根本“现状”之时,重温七十年前这场人类史上的伟大审判,对于再一次认识东京审判的重大意义,对于坚定我们维护东京审判成果的信心,都有着格外重要的意义。

 

  【1】

  远东国际军事审判公判记录是人类历史全面创新的伟大文献。由野蛮向着文明、虚伪向着真实、不义向着正义、偏颇向着公正、隶从向着自由、报复向着祝福、侮辱向着爱敬、斗争向着和平、分裂向着协同,可以期待它是与把人类社会导向更高的幸福的文化生活相称的一个大宪章。

  【2】

  1946年底,庭审仍处在检方举证阶段,首席检察官季南在国际检察局内提议放弃针对这两项罪行的检控安排,理由之一是起诉普通战争罪不是东京审判的主要任务,之二是普通战争罪举证太花时间,不利于庭审迅速推进。这一提议引发了其他国家检察官们的反对,双方据理相争,互不退让。最后,荷兰检察官达姆斯特给出了一个妥协方案,各国检察官为将要提交的每份证据制作简单的大纲文件,在法庭宣读大纲代替证据本身。这样将大大缩减举证时间。于是检方在短短六周间就完成了普通战争罪海量证据的提交。相关的暴行包括:对俘虏、军医、伤员、病人以及被拘留的同盟国国民实施杀人、拷问、强奸以及其他虐待行为;要求俘虏在非人道环境中从事具有军事目的的作业、拒绝提供适当的食物、水、衣物和收容设施;非法和过度惩罚、无视伤员、病人、军医和军队护士的基本权利;不履行向有关国家传达本国俘虏情报的国际义务;在中国使用毒气;军事上无正当理由进行掠夺和破坏;杀害船只被击沉后的生还人员、无视国际法赋予军医船的权利以及攻击中立国船只,等等。

  【3】

  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对法的“突破”其实是显而易见的,否则战后两大审判对国际法和国际刑事法庭发展所具有的先导性的划时代意义就无从谈起。战后审判的重要推动者、战时美国陆军部长亨利·刘易斯·史汀生(HenryLewisStimson)在面对所谓纽伦堡宪章违背“罪行法定主义”的指责时,指出这一认识是建立在“对各国法律的整体性质的错误概念”之上,“一部权威的成文法躯壳不足以涵盖国际法,国际法是一案复一案的积累,渐进地表述着文明世界的道德审判”。另一方面,正如东京审判的检方在法庭上表明的:不仅战争的违法观久已深入人心,发动战争须承担相应责任也早已通过条约、协议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4】

  从“责任”的角度讲,“不负责任”本身也是一种责任。而且如前所述,日本昭和后的对外扩张越走越远既是事实,日本统治集团就不可能在一般意义上摆脱“共同谋议”的干系(指太平洋战争前,太平洋战争完全符合“共同谋议”)。这里的问题主要在于,这种“共同谋议”是从最大处说的“国家责任”,落实到东京审判被告头上的个人责任之间还有连接的困难。从审判的角度和个人责任挂钩,应是其一,要看其人是否参与了“谋议”;其二,所参与的“谋议”是否导致了行动或影响了决策;以及其三,作为前提有没有这样的“谋议”。换一个角度也可以说,“共同谋议”的关键并不在于权位的高低,不在于有没有阻止战争,甚至也不在于战争爆发后是否积极投入。虽然历史事实不同于明确的条文,往往是与非是仅有程度的差别。比如什么是职司所在?什么是当事者的“创意”?有时确实难以完全分清,但从原则上说,什么是“共同谋议”?是否参与了“共同谋议”?还是应有严格的界限。也就是说,只有参与了对战争的“计划”“准备”“发动”“实行”的“共同谋议”,才能当此罪名;否则,即便作为政军最高负责人,他所要承担的责任也应该是别样的责任。庭长韦伯之所以另拟“庭长判决书”,就是有感于多数派的判决书在个人责任关联性的阐述上还不够充分。

  【5】

  日军的强奸暴行,通过各种记载,特别是文艺作品的表现,久已深刻于我们民族的记忆。日本则不同,除了为数极少的“屠杀派”和与之辩难的“虚构派”,主流社会一直讳言其事。从一般记事述及“南京事件”时只记屠杀不记强奸即可以看出这一点。20世纪90年代后,虚构派对强奸的否认开始强化,不仅将事发时的记载一概称之为“传闻”坚予否认,而且进一步认为“强奸的实态”或是“自愿的卖春”,或是“中国人假扮日本兵所为”,或是“中国兵的反日搅乱工作”。否认强奸虽然在晚近愈形高调,但和否认其他暴行一样,如果追根寻源,都可以在东京审判中找到源头。小川所谓强奸“通奸”不明,就是今天否认强奸的雏形。

  否认强奸,和被害者本人极少控告有很大关系。除了面对占领军的弱势立场,也与中国的节烈观和贞操观有关。中国人自来重“义”,在大关节上只能舍生取义,“义”化为女子的义务,便是“高于一切”的更沉重的“贞操”(郭岐《陷都血泪录》述日军强奸,谓“女子之贞操,高于一切”)。所以,在中国一个女子受到了侮辱,尤其是“兽兵”的侮辱,就等于被毁了一生,即使不走一死的路,也只能饮泣吞声,而很难抛头露面地去控诉。正因如此,向日本占领军告发固然是与虎谋皮,战后也很少有人以真名实姓出来申冤。但对日志和日记粗读一过,发现其中不仅保留了上海、杭州、湖州等地的大量强奸案例,军法会议所拟诉状、判决,苦主的控告和两造的陈述居然也有详细记录。后者令人十分意外。所谓强奸“通奸”不明,所谓强奸只是“传闻”,因此而可以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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