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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方政府


清代地方政府

作  者:瞿同祖 

译  者:范忠信 等译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丛 书:法学研究生精读书系

出版时间:2003年07月

定  价:28.00

I S B N :9787503643583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政治    

标  签:清、清以前政治  政治制度史  地方政治  中国政治  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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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这是第一本系统、深入研究清代地方政府的专著。此前从未有过类似的著作,不论是中文、日文还是西文的。这本书系统分析了清代州县官的职能及其运作,包括:征税,司法,长随和幕友的使用,对于书吏和衙役的依赖,以及公堂或衙门内的办事程序等。作者通过各种手本和札记,同时参考大量的官方资料,全面考察了在清代地方政府正式体制中的非正式人事因素的运作,特别考察了地方精英或乡绅对政府管理过程的参与,深入考察了地方利益对政府政策的影响,为我们提供了迄今为止最为完整的关于中国地方行政运作的图解。" 原按语说,在本书出版之前,“关于中国政府的整个传统,关于它长于权衡利害的大量做法和设计(置),一直没有人以现代的方法进行过分析”, 而该书的出版已经初步弥补了这一缺陷,它正是以现代方法分析中国古代政府传统的典范。这里分析的是清代地方政府,实际上也是汉代以后二千余年间中国地方政府的一般模式或缩影。
这是第一本系统、深入研究清代地方政府的作品。本书系统分析了清代州县官的职能及其运作,包括:征税,司法,长随和幕友的使用,对于书吏和衙役的依赖,以及公堂或衙门内的办事程序等。作者通过各种手本和札记,同时参考大量的官方资料,全面考察了在清代地方政府正式体制中的非正式人事因素的运作,特别考察了地方精英或乡绅对政府管理过程的参与,深入考察了地方利益对政府政策的影响,为我们提供了迄今为止最为完整的关于中国地方行政运作的图解。
《清代地方政府》是一本极为重要的书,其目的在于描述、分析并解释清代州县地方政府的结构和功能;作者也希望此书有助于政治制度的比较研究,并且为官僚政治与行政学研究提供资料。他的目的和希望都出色地达到了。
在中国政府及行政的研究领域中,此书前进了一大步。由于对资料拥有广泛的知识,并具有洞悉内幕的见解,他提出了关于中国最低层政府的第一部有意义和可靠的研究。

TOP作者简介

瞿同祖老人1910年生于湖南长沙。因与其祖父同在庚戌年出生,故命名同祖。20年代他曾就读于北平育英中学、汇文中学,最后毕业于燕京大学,1945年出国。1965年瞿同祖辞去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教授一职,经欧洲返回祖国,现定居北京。其生命历程绕地球一圈后又回到了出发地。瞿同祖早年喜欢历史,考入燕京大学后主修社会学,后来在云南大学担任教授,能同时开设中国经济史、中国社会史及中国法制史三门课,这得益于他广泛涉猎各门学科,研读正史野史、家训、笔记、小说,博闻强志。尤其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研究,在海内外颇有影响。

TOP目录

出版说明
瞿同祖先生与中国地方政府传统研究(代译序)/范忠信
引 言
第一章 州县政府
第一节 作为最小行政单元的州县
第二节 各级政府之间的行政关系
第三节 州县政府的组织
第四节 佐杂官员的卑微
第二章 州县官
第一节 州县官的角色
第二节 任职资格
第三节 州县官的收入与地方财政
第四节 晋升、降级与免职
第五节 考绩
第三章 书吏
第一节 组织
第二节 职能
第三节 录用、服务期限及升迁
第四节 经济待遇
第五节 贪赃形式
第六节 纪律控制
第四章 衙役
第一节 组织
第二节 职能
第三节 地位、征募及服务期限
第四节 经济待遇
第五节 贪赃形式
第六节 纪律控制
第五章 长随
第一节 长随的种类
第二节 职能
第三节 地位和招募
第四节 经济待遇
第五节 贪赃形式
第六节 纪律控制
第六章 幕友
第一节 对行政专家的需求
第二节 幕友的种类及其职能
第三节 地位和招募
第四节 服务期限
第五节 经济待遇
第六节 监督控制
第七章 司法
第一节 州县官的司法权
第二节 民事案件
第三节 刑事案件
第四节 审理和判决
第五节 错判之惩罚
第八章 征税
第一节 地丁银
第二节 漕粮
第三节 杂税
第四节 盐税
第五节 茶税
第九章 其他行政
第一节 户口编查
第二节 治安
第三节 邮驿服务
第四节 公共工程
第五节 公共福利
第六节 教育和教化
第七节 祭祀仪式
第八节 杂务
第十章 士绅与地方行政
第一节 作为非正式权力的士绅
第二节 “士绅”的定义
第三节 士绅的声望和特权
第四节 士绅发挥影响力的渠道
第五节 士绅家庭
第六节 士绅在地方行政中的地位
第七节 营私和不法行径
第八节 官绅间的合作与冲突
结语
附录一 本书引据中文文献书目
附录二 本书引据西文著作目录索引
附录三 本书引据日文著作书目
附录四 本书重要名词中英文对照
附录五 本书重要名词索引
附录六 瞿同祖与法律社会史研究
——瞿同祖先生访谈录(王健 撰)
附录七 瞿同祖先生学术著作及讲稿目录

TOP书摘

书 摘
书 摘

因此,监控陋规收费之责任只能落到省级长官们头上。他们中的一些人,像巡抚陈宏谋

(1696一1771年)一样,曾试图通过列出许可收费的项目表而废止其余收费的方式来规范此种收

费行为。但是,因为各级地方政府都依赖陋规收费维持行政费用,所以每一级官府不得不向下

一级官府索要这种陋费。显然,只要上级官员不能约束自己及其属僚们从下级衙门索受陋费,

那么对这一陋规加以控制就不可能是有效的。

州县官们处在一个相当为难的位置上。他们必须找到财路既能向上级衙门交纳陋规费又能

满足自己衙门的行政费用。按老规矩,衙门职员们可以与州县官分享陋规费收入。要知道,州

县衙门作为地方政府的最低层级,它只能直接或间接地(通过象“庄头”之类的乡间代理人这

个中介)从百姓手中征敛陋规费。显然,如果百姓被过度索取陋费,他们就会穷得交不起国税

。而州县官的职责又是全额征齐赋税。要监督控制衙门职员,又不得不依赖他们从乡间代理人

或百姓手中收取陋规费,这又成为州县官们的另一个严重问题。我们将在后文关于书吏、衙役

、长随等章节中讨论这一问题。

政府对陋规收费的容忍及制度上缺乏控制,意味着整个陋规收费之事几乎都由州县官们自

己安排。人们只能寄望他合理地、有节制地收取。当然,这并不是说州县官可以随意征收陋规

费。收费额度不得不受当地所有的人都了解的习惯的规约和限制。交费人愿意交纳在目的及数

额上与既定规矩相符的陋规费;如果官员或衙门职员们需索过高或巧立名目,他们也会拒绝交

纳。冯桂芬(1809—1874年)曾指出,在江苏句容,人们总是按一个固定的换算率交纳赋税,哪

怕市上的换算率已发生变化。如果知县提高换算率,通常会引起骚乱。显然,习惯是使陋规费

保持在某一限度之内的制约力量;聪明的州县官只简单地依既定惯例行事。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418

版  次:2004年2月第1版

开  本: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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