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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改变中国:制度变革与社会转型(精装)


制度改变中国:制度变革与社会转型(精装)

作  者:樊纲 著

出 版 社:中信出版集团

出版时间:2014年10月

定  价:58.00

I S B N :9787508646510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经济  >  经济学读物  >  中国经济    

标  签:经济  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  中国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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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制度改变中国》是著名经济学家樊纲结合自身经历和学术生涯,从制度经济学视角全面解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大转型的力作。《制度改变中国》从经济社会中常见的现象和事件入手,深入探讨了市场经济制度变革、国家职能转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文化意识改变等中国社会和经济转型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
    樊纲认为,改革开放带来的,不仅是制度的变革,更是观念文化和思维方式的转型。在中国经济社会大转型的过程中,经济学家以及经济学的思维方式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制度改变中国》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大转型的解读,为改革2.0时代的新一轮制度变革和社会变迁提供了别样的视角。

TOP作者简介

    樊纲: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主要学术专长是理论经济学,长期从事经济学研究。现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会副会长,中国改革研究基金会秘书长,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重要著作有《公有制宏观经济理论大纲》《现代三大经济理论体系的比较与综合》《市场机制与经济效率》《渐进之路——对经济改革的经济学思考》《中国经济改革的政治经济学》等。

TOP目录

《智石丛书》总序
序言 经济制度与经济生活

 

第一章 制度变迁的逻辑与进程

 骗出一套新体体制
 尽快停止复制旧体制
 市场无需大智慧
 利益冲突与调解冲突的规则
 社会博弈与制度建立
 非帕累托改变:既得利益与改革阻力
第二章 市场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市场、风险与制度
 “不自由的市场”
 “老鼠会”、股市及其他
 在“小贩扎堆”背后……
 优先培养民族民间投机家
 走进风险的世界
 通货膨胀、权威主义与“谈判文化”
 讨价还价者言
 “市场发育”杂谈
 酒馆、盒饭、理发摊……
第三章 市场机制与政府职能
 未完成的雕像……
 居民楼里的“公共物品”
 如何搞“人工增雨”
第四章 腐败的经济学原理
 腐败的经济学
 政府行为与公共利益
 “影楼”与“月饼”
 经济学:“选择”还是“契约”?
 “阳光”与“面包”的联想
第五章 所有制、产权与交易成本
 股份制度考
 天下没有卖不出去的东西
 所有权开始起作用了!
 论“手脚并用”
 论“双重代理”
 创新、制度与规律
 “公用浴室”与“外延式发展
 人间的“扯皮”与科斯定理
 街头公用电话中的学问
第六章 制度、道德与文化
 作为制度的文化
 中华文化、理性化制度与经济
 从加拿大不说实话的华人说开去……
 经济学家谈道德?
 再“谈道德”
第七章 经济学的思维与方法
 经济矛盾与经济学家
 效率、平等与经济学的范围
 思维方式的自我批判
 “治学经济学”胡侃

TOP书摘

第一章制度变迁的逻辑与进程
  非帕累托改变:既得利益与改革阻力
  转轨经济学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就是研究怎样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本文探讨的是体制转轨理论的一些最基本也是最一般性的问题,它们可以存在于任何一个特殊的体制转轨的过程当中。
  制度的一般含义及其类别
  美国新制度学派经济史学家道格拉斯?诺斯在其所著的《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中明确指出:“制度是一个社会中的一些游戏规则;或者,更正式地说,制度是人类设计出来调节人类相互关系的一些约束条件。”人们每天都在谈论制度,但经济学家在如何对“制度”这一概念给出理论定义的问题上至今仍然众说纷纭。诺斯的说法只是其中一种,其他的定义还有如:
  “制度是集体行动对个体行动的控制”;“社会制度,指的是社会的全体成员都赞同的社会行为中带有某种规则性的东西,这种规则具体表现在各种特定的往复发生的情境之中,并且能够自行实行或由某种外在权威施行”;还有人把制度定义为通过传统、习惯或法律约束的作用力来创造出持久的、规范化行为的社会组织,等等。这些定义,都是不同作者在研究不同的问题或问题的不同侧面时对制度的理解,它们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制度的内涵。
  我所理解的制度,就是由当时在社会上通行或被社会所采纳的习惯、道德、戒律、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构成的一组约束个人的社会行为,从而调节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规则。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制度总是社会性的,约束个人的行为说到底是为了调节人际关系,因而制度总是某种社会的行为规则。在鲁滨逊的孤岛上,在“星期五”出现之前,不存在制度,因为不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之所以需要调节,就是因为他们具有不同的私利,在有限的稀缺资源的条件下,不同私利之间是相互冲突的。比如,鲁滨逊要从孤岛上有限的果树上采果充饥维持生存,“星期五”也要这样做。于是两者就要制定出某种规则(也就是制度)来对果子的分配(也就是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加以协调。协调的结果可以是鲁滨逊独占,或是两人分享,也可以是“星期五”独享。
  第二,制度是对个人(或一个组织,一个团体)行为(最大化自身利益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是对个人行动空间及其权利、责任和义务的一种界定。所谓规则,就是告诉你在一定情况下能做什么、应该做什么,或是不能做什么、不必做什么。这就是制度的核心内容。比如,国家规定一个企业不能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资产管理局批准就出卖资产,然后将其收入用于某个人或某一集体的消费。这是国家对企业的一种约束,而正是这种约束(以及其他一系列约束加在一起)构成了国有企业制度。反过来说,在国有企业制度中,受约束的不单是企业,还有国家。比如国家对亏损企业不能见死不救,国家要对企业负债承担责任等。这些都可以说是国有企业制度对国家的约束。对双方的约束,构成了社会制度的全部内涵与外延。取消、改变某些约束或是加上另外一些约束,就构成了另一种制度。比如,取消个人或团体不得随意支配财产的约束,加上他或他们必须为自己的亏损承担全部责任的约束,就构成了私有或集体所有的财产制度。
  第三,作为社会性的制度,因其基本功能是协调人际关系,因而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对制度的选择,也就必然是在利益冲突条件下的一种公共选择。所谓公共物品,指的是在消费或利用方面不具有排他性,从而任何人都能利用或受其影响的东西,如路灯、国防等。制度作为公共物品的特征表现在它必须被大家(有关各方)共同消费,因为它本身就是协调公众各方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种规则。比如,市场作为一种制度,它的一个基本内容是自愿交易。如果只有一方自愿而另一方不愿意,就不能叫作市场,而只能叫作如“一平二调”之类的制度。一种实际上有效的制度,必然是有关各方都可以对其加以利用,以保护自己的由该制度所规定的各种权利。但是,与其他公共物品相类似,在有些情况下,非排他性也意味着强制性消费,不管你愿意还是不愿意。比如,如果社会上多数人决定用公共税收收入组建国防体系,增加军费支出,那些不想增加军队而想增加公共教育支出的人也只好更多地“享受”国防。对于制度来说,人们之间的分歧可能更大,因为作为协调人们之间利益冲突关系的制度,可能只对一部分人有利,而对另一部分人不利(比如中世纪封建王朝的苛捐杂税),但后者也被强制地“消费”这一制度。因此,社会性的制度,本身包含着利益的冲突;对制度的选择,只能是利益冲突条件下的一种公共选择。
  制度可以分为正式的制度和非正式的制度,或称为有形的制度与无形的制度。在前面我将习惯、道德观念、意识形态等与宪法、法律、规章条例等都统统称为制度。但从发挥作用的方式上看,它们之间是存在差异的。宪法、法律、规章条例等,属于正式的或有形的(成文的)制度;而习惯、道德、意识形态等,则属于非正式的或无形的(不成文的)制度。首先要明确的是,无论是法律、规章还是习惯、道德,都是制度,因为就其基本功能来说,都是调节人际关系的一种规则,都是社会对个人行为的某种约束。早期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家们更强调制度作为一种习惯的特征,认为制度的本质就是长期形成的习惯或传统。而现代的制度经济学则更强调制度是一种规则,一种各利益集团之间经过斗争而形成的社会契约。不过,我们现在或许应该更加强调一下习惯也是制度这样一个命题。
  这里或许要着重说明的是,为什么习惯、道德、意识形态等都能构成人的行为规范,因而构成一种制度(虽然是无形的制度)?举例来说,一个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关于收入平等会有一种由习惯、传统构成的被多数人认可的标准。就正式的制度来说,可能没有哪一条法律、规章说一个人不能发财,不能比其他人的收入高出几倍或几十倍,或规定发财后必须与他人分享,等等。但是,在一定的社会或社区内(比如农村地区或在亲戚朋友构成的人群中),都会存在一定的关于平等的习惯或道德规范,构成了对人们发财或发财之后的行为的约束。一个村子里,一个人发了财(首先富起来)若不与其他村民或亲戚分享,便可能被视为“黑心”、不够朋友、缺德等。人们根据习惯或通行的道德观念,自然而然并且理直气壮地找上门来要求“分一杯羹”:或是个人上门来要,或是大家一起通过地方政府来要求捐助、摊派等。若大家的这些要求不能得到满足,今后这个人便会处处受到大家的排斥、打击,使其什么事都办不成,甚至会遭到故意破坏、造成财产损失等。在很多情况下,发了财的人自然也就只好主动或非主动、情愿或不情愿地按照习惯和道德形成的无形规则办事,与他人分享自己的收入。这种使个人收入外部化的无形的制度,自然会阻碍或约束人们追求更多收入的行为。当一个人考虑到自己必须交出一部分收入与他人分享的时候,有些赢利行为可能就变得不值得了(就像税率太高了没人愿意多生产一样)。无论正式的制度如何规定,实际中的经济行为、收入分配以及由此决定的经济运行结果,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通行的平等观念这一非正式制度的影响。现实中起作用的制度,既包括正式的制度,也包括非正式的制度。
  再举一个例子是国有企业的《破产法》。这显然是一个正式的制度,我们经过很大的努力,终于使之得以在体制改革的大潮中获得通过,以法律的形式昭示于众。但是,在几十年国有企业经营的过程中已经形成的习惯是国家对亏损企业给予补贴,贷款可以无限期赖账,实在不行了就与其他企业合并,而不是宣告破产、实行清算等。结果,虽然有了《破产法》这个正式的、成文的制度,但人们还是会继续按习惯办事,实际中实行的仍是那些非正式的制度。结果,虽然有了《破产法》,亏损企业仍在不断增多,仍然几乎没有企业依法破产。
  另一些例子也许能说明道德或一个社会中流行的价值观念以及意识形态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所谓价值观念,是指人们对于什么是好、什么是坏,什么是幸福、什么是痛苦,什么是值得的、什么是不值得的一种主观判断。当“无私奉献”这样的精神被社会普遍视为光荣之举时,国民经济增长中的很大一部分可能就是由义务劳动创造的,同样的增长率所需付出的劳动工资成本会较低而实际利润率会较高。正式的制度中不一定有“劳动无报酬”这一规则,但实际上人们却会这样做(这其实是从另一方面破坏了“按劳取酬”,虽然是从“高尚的”一面)。反之,当社会上普遍把“无私奉献”视为“傻帽儿”的时候,义务劳动之类的事情就会大大减少,同样的国民总产值中所含的工资成本自然也就会增大。另一个例子是社会对经商的态度。传统的轻商思想,把商业活动一概看成坑蒙拐骗的歪门邪道。认为经商致富不光荣、不体面之类的价值观念,是制约我国商品经济发展、束缚人们开拓市场经济的一大非正式约束,虽然在正式的制度中社会早已规定要大力发展商品经济。
  在以上对非正式制度的说明中,我们已经能够看出,非正式的制度,即传统、习惯、道德观念等,往往比正式的制度更加根深蒂固、更加深入人心,在社会生活中会起到更加久远的作用,因此也更加不易改变。
  事实上,许多正式的制度,本身就是根据习惯、传统等制定或创立的;或者说,某些正式的制度,是在一定的传统、习惯、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存在的条件下,被人们所采纳,因而得以在适宜的条件下有效地运转。比如,我国20世纪60年代、70年代高度平均化的劳动就业和收入分配体制(正式的工资制度或工分制度),是与几千年小农经济下形成的“均贫富”传统观念和反对贫富差别的意识形态的影响分不开的,甚至可以说,是由这种传统观念和意识形态决定的。无形制度与有形制度的这种关系,体现着制度的历史延续性,也体现着人们的观念对社会制度有效性的作用。
  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今天已经成为无形制度的东西,往往是历史上某种有形制度的遗产——习惯、传统和价值观念等本身可能就是在过去的某种制度下形成的。比如,在公有制经济改革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国家与企业、国家与工人之间的关系。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把企业改造成为真正自负盈亏、在市场竞争中可以被淘汰的商品生产者,政府不再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职工和管理人员的“铁饭碗”、“铁交椅”也要相应地被打破。但是,除了有些现实条件还不具备的因素(比如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备)之外(这个因素当然是首要的),几十年高度集中管理、国家对企业实行“父爱主义”、职工的生老病死由国家包下来的制度下形成的习惯,无疑构成了改革的一种阻力。一遇到什么问题,政府官员、企业经理和工人纷纷自然地采取或要求采取由国家来管的办法,而不是采取通过市场机制加以解决的办法,结果体制改革就难以深入,甚至还常常会走回头路。正如诺斯所指出的,旧制度本身构成了新制度形成和制度变迁过程的约束。
  当然,非正式的制度也并非总是阻碍着制度变迁的进程,一定的观念或意识形态会起到促进制度变迁的积极作用。诺斯就曾指出,意识形态在制度变迁中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由于制度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新制度的创立过程中许多人会试图“搭便车”,不为制度变革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付出代价),而只想享受制度变革所带来的好处,结果会导致制度的“供给不足”——没有人为新制度的建立而努力奋斗(甚至流血牺牲)。比如,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观察到的一种大量存在的现象是,冲破旧体制的约束创立一种新制度,往往是件很得罪人的事情,弄不好会有杀身之祸(革命家)或被视为犯法(改革本身就是违犯“旧法”的),而一个个人从制度变革中获得的收益往往是微不足道的。那么,这时谁来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呢?这就需要有一种献身精神,一种宁可牺牲自己也要为一种事业或一种信仰而奋斗的精神,而这种精神往往就来自一种意识形态(理论或信仰)。在这种情况下,意识形态就可以减少“搭便车”现象,使人们把他人的幸福和社会进步看作自己个人收益的组成部分,加速制度变迁的过程。
  “帕累托改进”与“非帕累托改变”
  经济学理论中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就是“帕累托效率”或“帕累托最优”。这一概念以意大利经济学家、序数效用理论和新福利经济学的重要创始人之一帕累托的名字命名,是现代经济理论的基石之一。
  “帕累托效率”或“帕累托最优”,指的是这样一种情况:这时所考察的经济已不可能通过改变产品和资源的配置,在其他人(至少一个人)的效用水平至少不下降的情况下,使任何别人(至少一个人)的效用水平有所提高。反之,所谓“帕累托无率”,指的就是经济还可能在其他人效用水平不变的情况下,通过重新配置产品和资源,使得一个或一些人的效用水平有所提高。在存在“帕累托无效率”的情况下,若进行了资源重新配置,确实使得某些人的效用水平有所提高,而与此同时,其他人的效用却没有降低(至少是不变),这种重新配置就称为“帕累托改进”。在“帕累托改进”情况下,由于没有一个人状况变坏,只有某些人状况变好,因此意味着社会福利的“毫不含糊的”(这是帕累托自己的话)增进。而若在某种经济状态下,一种重新配置导致某些人状况变好,另一些人状况变坏。由于个人之间的效用无法比较,我们无法确定总社会福利水平究竟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这种情况就被称作“非帕累托改变”(请注意这里所用的概念不是“改进”,而只是“改变”,它不包含任何价值判断)。
  改革的一般情况:“非帕累托改变”
  现在我们来分析一下经济体制改革的情况。从总体上来说,经济体制改革一定是为了对我们的现状进行有益的改进,以提高我们整体的经济福利。人们也正是这样来为改革论证的。但是,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在许多情况下,人们的利益是不一致的。这时,当人们说改革是好事的时候,就需要注意到一个重要的问题:你说的这件好事,是以怎样的标准出发评判的,是用谁的、哪个利益集团的福利标准进行评判的?由于经济体制的改革是社会上利益分配关系的改变,改革过程中在许多情况下(可以说在我们所能观察到的多数情况下),都会使一些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或者是受到暂时的损害。“帕累托最优”或“帕累托改进”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理论上的参照系,使我们能够对各种情况的特征进行比较。而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体制变革这样较大规模的变动时期,而不是在给定体制条件下对经济进行“边际调整”的前提下(所谓“帕累托最优”,就是要满足一系列的边际条件),我们遇到的更多的情况,恐怕正是“非帕累托改变”。对于现实生活来说,可能“非帕累托改变”更有重要的意义。
  比如,在一种个人吃企业“大锅饭”、企业吃国家“大锅饭”、“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分配体制下,必然既没人努力劳动、认真管理,也无人关心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样的资源必然只能生产较低水平的物质产出。又如,在可以通过勾结等手段实现垄断利润或利用权力进行“官倒”的情况下,就必然一方面会有一些人力、物力用于建立垄断或谋取非生产利润的目的,另一方面资源利用程度必然低于市场完全竞争的最优水平。在这两个例子中,我们可以很容易地从社会的角度出发,用某种理想的资源最优配置情况作为参照系,来论证这时经济是多么缺乏效率,浪费了多少资源,论证它们应该如何改革,改革之后社会经济效率将会如何提高,使大家获得怎样的好处。但问题在于,在上述两种利益分配关系已经形成、确立的前提下,同样会是若不使某些人的利益受损,就不可能使另一些人获益,也不可能实现资源的重新配置。在第一例中,如果不能使一些人“少劳少得”,使经营差者破产,就不会有人更努力地工作,整个经济的效率也就得不到改善;在第二例中,若不使垄断者或“官倒爷”的收入减少,产出水平就不可能扩大,不可能满足资源最优配置的各种条件。在微观经济学教科书中,人们论证了取消垄断可以使绝大多数人获益,但并没有明确指出,在另一方面,那个垄断者是要受损的。总之,在这两个简单的例子中,任何使一部分人受益的改进都将是以另一些人(无论是多数还是少数)受损为前提的。
  其他的例子也是这样。比如,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价格机制是无效率的,导致资源配置不当和商品短缺,这一点多数人都同意,但是怎样进行改革可能就难以达成一致了。在存在物品短缺或潜在的通货膨胀的情况下,生产者一般都会希望立刻放开价格,而多数消费者都会反对这样做,因为这将意味着他们的生活费用要大大提高。这就是我们的计划定价制度改革起来困难重重,用了十几年的时间才实现从旧体制向新体制过渡的根本原因。企业改革也是一样。“铁饭碗”是无效率的,大家都同意,但要想对已经端上“铁饭碗”的人取消“铁饭碗”,就意味着要取消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还可能使一部分人失业,因而是难以被这一部分人接受的。国有企业制度下对企业实行的行政管理导致政企不分,也是低效率的,但改革企业制度和政企之间的关系,却意味着取消一部分政府官员的权力,也取消许多低效率企业得到的政府保护。市场竞争能够提高效率,但市场竞争对许多人来说是更加费力的事情(要自己做出决策、承担风险、对亏损负责),而不是更加轻松、更加保险的事情。你可以说这是习惯在起作用,但要想改变人们的习惯就等于取消人们的既得利益。你也可以说改革的阵痛只是暂时的、短期的,但阵痛毕竟是阵痛,一部分人可能就是由于对这种阵痛的恐惧而抵制改革,更何况对许多人来说由于种种原因,可能只有阵痛,而很难再有阵痛之后更大的收益,如此等等。
  在公有制经济进行的“分权化”(放权让利)改革的最初阶段,表面上看没有什么人的利益受损,因而社会上阻力较小。放权让利的改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公有制经济的效率水平得到改进,但它一是不可能在根本上有所改进,二是还会暴露出这种经济的另外一些问题,导致工资侵蚀利润、企业亏损加大、总需求规模失控、实际资本积累率下降等,到头来还会出现不仅没有什么权可再放、没有什么利可再让的情况,而且进一步单纯地放权让利只能使经济情况更加恶化,而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体制改革早晚还是要进入更加实质性的阶段,对一些更基本的经济关系“开刀”,如打破“铁饭碗”,破除“大锅饭”,废除对经济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产权关系等,而这时就要广泛地触及人们的既得利益。
  人们当然总是希望改革是无人反对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恰恰在于:任何一种体制改革,说到底都必然涉及利益关系的改变,总会有一些人的利益要受损;没有人受损,就不可能有人受益;或者,现在不受损,将来就不会受益。这就是说,体制改革的一般情况在理论上都属于“非帕累托改变”。改革中的各种难题,改革所遇到的各种阻力,正是由此产生的。
  绝对受损与相对受损,物质利益损失与精神利益损失
  改革会使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这当中又可分成若干种具体情况,需要加以区分。
  第一种需要区分的情况是绝对受损和相对受损的情况。所谓“绝对受损”,指的是在体制改革过程中实际收入水平发生绝对的下降。这可以是一种十分现实的情况。“反垄断法”的实施会使垄断企业的收益下降;价格改革可以使许多人(消费者)的实际收入因物价水平的提高(原来被压抑的通货膨胀释放出来)而下降;国家对国有企业补贴的取消会导致企业亏损状况的暴露并导致停工以至破产,使这些企业中的工人收入下降。想一想当时苏联、东欧国家的情况,改革最初的“阵痛”导致生产水平的下降和多数人实际收入水平的降低,如此等等。这些都是绝对受损的例子。
  不过在改革过程中更经常遇到的恐怕还是相对受损的情况。这指的是,尽管人们的实际收入水平从绝对值上看都有所提高,但是由于利益分配规则与格局的改变,人们在收入分配关系中所处的相对关系发生了变化。过去的高收入阶层,现在可能变成了低收入阶层,对他们来说,虽然绝对收入提高了,但是相对收入却下降了。这同样会使人们感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比如,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取消特权。取消特权并不意味着过去享有特权的人们的实际收入水平下降了,而只是意味着其他人(即过去不享受特权的人)现在也可以获得同等的收入甚至更高的收入。这时,对于特权被取消了的人们来说,他们在社会上的相对地位下降了。特别是在对原来实行平均主义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的过程中,在改革的初期一定会发生收入差距的扩大,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使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这种收入差距的扩大,可以完全不意味着有谁的收入水平发生绝对的下降,但是差距的拉开本身意味着一些人相对地位的降低,这也会引起不满,引起反对。
  相对收入是一个重要的经济学概念。这涉及人们的平等观念、社会价值标准等一系列问题,但一般地说,是一个所谓“收入的外部效应”问题。这就是说,一个人的收入,不仅对自己的福利水平发生影响,还会对其他人的福利水平发生影响;一个人不仅关注自己的收入水平,还关注社会上其他人的收入水平。社会上相对的收入关系,是与一个人的满足感相关的。当然,有的人具有“利他主义”的偏好函数,因而别人的收入与他的幸福“正相关”,也就是别人收入越高,他就越幸福。但是在更多的情况下,人们会具有嫉妒型的偏好函数,别人的收入与他的幸福“负相关”,别人的收入越多,特别是相对于他自己而言的收入越多,他就越不幸福,越感到痛苦。正是由于这种收入的外部效应,收入分配格局的改变和收入差距的扩大会导致改革阻力的扩大,如果这种改革意味着利益分配方式和相对关系的改变。在改革中我们遇到的根源于这种原因的阻力,会比绝对收入下降所引起的阻力更大,因而在理论上,相对受损的意义更加重要。
  第二种需要区分的情况是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失。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影响人们行为的因素,不仅是经济学中通常所说的物质收入,也包括各种各样的精神因素。作为人们行为目标函数的效用,本身就是一种主观的感受,在许多情况下并不能用金钱或物质的东西直接度量。利益受损不一定就只是经济收入下降,广义地说,社会地位的相对下降、政治权势的削弱、荣誉感的消失、信仰被(他人)抛弃等都是一种利益的损失,而且在现实生活中确实被许多人视为自己利益的损失。这也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精神损失也是一种很难补偿的东西,难以消除由此引起的对改革的阻力。
  补偿”的作用及其局限
  从理论上来说,如果存在一种方式,能在资源配置发生改变之后,将新增加的收益在所有相关的行为主体之间进行分配或再分配,从而使得任何人都不受到损失(无论是相对的还是绝对的损失),那么不论最初分配情况如何,都可以说这种改变是一种“帕累托改进”。这就是福利经济学中所谓的“补偿原理”。更进一步,还有一种被称为“假设补偿”的原理。
  这就是说,只要能从理论上证明新增收益可以补偿损失而有余,不必真的发生实际的补偿,这种改变也可认为就是一种“帕累托改进”。这种补偿原理,对于我们思考改革的问题,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改革的困难来自受损失利益集团的阻挠,并因这种阻挠而造成种种经济损失,那么,很显然,如果能对受损失的人进行某种形式的补偿或“赎买”,降低他们受损失的程度,以减少改革的阻力,其减少额大于付出的赎金,就是合算的。
  出于这种目的而进行的补偿或“赎买”,从本质上说是将改革受益者的一部分新增收入用于补偿受害者的损失,使其接受改革。补偿的方式,或是通过政府的转移支付,或是通过双方的直接交易,一方支付给另一方一定的好处将其“买通”。请注意,我们这里谈论的是现实的补偿。在静态地比较各种潜在可能性时,我们可以只是假设补偿,而当讨论改革问题时,补偿必须是实际的,并且必须研究如何进行补偿的问题,因为不实际地进行补偿,改革的阻力就仍然不可能消除。
  现实生活中,这种补偿的确在许多领域内发挥着作用。比如,价格调整或放开后由政府支付给居民的副食品补贴,有利于消除消费者对价格改革的阻力;在政府机构改革或企业经营机制转变过程中,对富余人员仍支付原工资甚至奖金、福利,待遇不变,事实上将他们养起来,可以减少他们对改革的反对;对一些过去享有特权的人继续维持其权力,或是以另一种方式使他们在新的社会结构下取得一个相应的地位,有助于他们接受并适应改革。这种补偿性支出,严格说来是“非生产性”的,因为它本身不能使国民收入有所增长,而只是对国民收入的一种扣除(比如把一些人养起来并不能使生产活动有所增加);只有在它们可以减少改革阻力并因而减少社会冲突、使改革顺利进行、尽快产生出“改革红利”的意义上,这才是一种“生产成本”——换来了损失的减少或收益的增加。
  毫无疑问,补偿或“赎买”可以说是消除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许多阻力的一种基本思路。这种做法的实质,就是在体制转变过程中维持既得利益。通过这种补偿,实际上就把“非帕累托改变”转换为“帕累托改进”,这显然是一种理想的方式。从理论上说,除了那些单纯以收入再分配为目的的改革,体制变革是为了在新的条件下捕捉新的、更大的赢利机会。旧的体制相当于人与人之间在过去建立起来的(无论是以怎样的方式建立的),并在实际中加以贯彻的一种社会契约;而改革就是当初签约的一部分人为了捕捉新的机会而要改变过去的契约,建立新的契约;但新的契约仍然要与原来的那些人缔结,如果不能用强制的办法迫使那些人服从,就只能用维持原契约下既得利益的办法甚至进而分享新增利润的办法来与他们做交易,使他们同意进行改革,至少不强烈地反对,以使改革顺利地进行。只要改革本身确实是赢利的,能够提供足够的新增收益,对受损失的人进行补偿就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值得的。因此,补偿措施虽然本身是一种消极的办法,但对于整个改革过程来说,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在肯定补偿措施的重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要充分地认识到补偿作用的局限性。
  改革中的补偿在很多情况下只能是部分补偿,而不能是充分补偿。这是因为,如果对受损失的人进行了充分补偿,对于社会或社会上其他人有利的改革就将所剩无几了,许多改革事实上就会名存实亡,改革的目的就不能实现。比如,如果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之后再让多劳的人去补偿不努力工作者的损失,又有几个人愿意真的去多劳呢?特别是在存在相对收入变化对人们的满足程度发生影响的情况下,由于嫉妒心或攀比心理的作用,充分的补偿意味着要使每个利益集团的收入一同增长,继续保持原来的比例,那么到头来我们往往会发现,充分的补偿就意味着人们的相对收入没有发生改变,并没有在实质上改变任何利益分配关系,新的利益刺激机制并没有出现,干好干坏还是一个样,改革的目的并没有实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比价复归”和“收入差距复归”或“大锅饭复归”,可以说正是一种“人人嘴里塞一块肉”,结果形式上发生了改革,而实质上改革没有取得多大进展的情况。用数量关系来表达,上述理论可概括为:补偿的增加导致改革阻力的减少,但同时也导致改革收益的减少。所以,要想减小对改革的阻力,推进实质性的改革,就只能是部分补偿,适可而止;而既然是部分补偿,也就不可能完全消除对改革的阻力。比如,在上面的那些例子中,那些吃惯了公有制“大锅饭”的人或旧体制下的特权集团由于相对经济地位仍然有所下降,还是会在一定程度上反对改革。
  从另一个角度看,补偿是一种收入的转移支付,仅这一操作本身就是费时、费钱的事情,是有成本的。补偿涉及的面越广,补偿的成本费用就越大,这时就会有一个合算不合算的问题,导致无法给予普遍的补偿,因而无法消除对改革的所有阻力。比如最近几年在住房改革的问题上,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案是放开房价,把房租提高到与市场价相适应的水平,同时给予消费者大量的现金补贴(提高工资)。在理论上这完全是可行的,但由于问题涉及的利益关系太多、太广泛,这样做的操作成本是很大的,还包括要面临通货膨胀和经济波动的风险。
  此外,在现实生活中还会有一些情况无法用补偿来消除阻力,比如精神损失是很难用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加以补偿的。我们还会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可能无法使用补偿这一手段,因为在一定时期内人们还拿不出什么东西来进行补偿。
这就告诉我们,尽管我们应该在改革的每一步都充分地利用补偿这一缓和矛盾的方法,但最终还是要面对一些剩下来的、无法消除、事实上也不应消除的阻力,要充分估计这些阻力对于改革进程以及经济增长所能造成的损失。这一分析也告诉我们,补偿费用在理论上也有一个最佳值。这个最佳值如何确定,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阵痛”及其带来的阻力
  改革阻力发生的一种具体情况是由于人们虽然将在未来从改革中受益,却不可避免地在今天或在短期内受到一定的损失,从而产生了对改革的阻力。这可以说是一种相当普遍,而且相当重要的情况。对近期内改革可能出现的“阵痛”的担忧与恐惧,是改革一再被推迟的一个重要原因。
  如果我们超越静态理论的局限,把改革过程放到动态的背景下做进一步的分析,就可以看到,虽然改革总会为社会带来更大的经济福利(这其实是一个定义,而不是逻辑,因为“改革”这一带有褒义的词总是意味着改进,否则会用“倒退”之类的词),对多数人来说总会满足收益最终大于成本这一基本条件。但就像任何生产过程中只有先投入,经过一段时间之后才能有产出一样,从开始支付改革成本到改革开始见效直到改革的收益超出成本使其最终能够获得实际的补偿之前,会存在一定的时滞,而且往往是相当长的时滞。这就是说,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也就是在一个所谓的改革“阵痛期”内,对于社会上的多数人来说可能只有投入,没有产出,或者产出率迟迟不能达到补偿成本而有余的水平。在旧体制下本应得到的东西现在丧失了,而新体制却还不能提供新的东西加以补偿。对于那些较为重大、较为复杂、涉及面较广、对原体制的改革程度较大的体制变革过程来说,就更是这样。
  尽管人们可能能够认识到或通过宣传教育能够认识到改革总会有收益,但无论如何,在着手进行改革之后,在富裕时代到来之前,会有相当长的“阵痛”时期。可能的情况是,由于在制度转换过程中经济生活会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甚至是既得利益集团会制造人为的混乱,经济增长的速度和收入增长的速度会放慢甚至下降,它会分摊到社会中每一个人的头上,使人们的生活水平因收入下降、通货膨胀、失业、社会动荡等而降低。无论人们将来的收益(预期收益)如何之高,在当前总是降低了,并且无法获得及时的补偿,因为事实上社会现在拿不出任何东西进行补偿。比如,一些国家在改革发生的最初几年内出现了国民总产值大幅度、绝对的下降,就属于这种情况。
  改革的长期性以及改革“阵痛”发生的可能性,是改革过程的一个重要性质,能够说明许多问题。如果决心大,打破旧体制可以是一夜之间完成的事情(“一夜”当然是不现实的,但若仅仅打破旧体制,“300天”或“500天”可以是一个相当现实的计划),而建立新体制则绝对不会是在短期内可以完成的事情。也许我们可以在短时间内从别的国家“抄”来所有的法律、规章等制度,并开始贯彻执行,但是要想使这些“纸面上的制度”变成在现实中真正起作用的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却要有很长的时间。要使人们在新规则下开始行动起来,相互之间发生冲突,产生纠纷,投诉到制度的执行机构(如法院)加以调解与处理,破坏新制度的人受到惩罚等,才能够使“纸面上的制度”逐步变成现实的制度。在旧体制被破坏而新体制还没有实际建立起来的时候,就会事实上存在一个制度的“真空”阶段,产生许多混乱,从而使经济增长的水平出现停滞甚至下降,使人们无法在此时期内获得改革的利益。人们在改革初期受到的损失,就成为产生改革阻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人们无法立即获得改革的利益,但可以预期到未来的利益。正因如此,改革的理论家们会告诉人们未来是美好的,号召人们为了美好的未来而进行改革。但是,未来总是具有不确定性的;未来相距现在越远,这种不确定性就显得越大,其单位收益的“折现值”就越小;与此同时,当前的损失就显得越重要。因此,未来的不确定性是使改革近期内损失加大的一个原因。
  总之,人们会因惧怕当前收入下降而反对进行改革,或者想改革又迟迟不能下决心采取行动,或不敢采取实质性的改革措施。即使人们最初拥护改革,当改革过程实际开始之后,人们因当前的利益受到损害,也会表现出对改革措施(任何实质性的改革措施)的不满。这种行为,被某些激进派经济学家称为群众的短视,或者被一些经济学家们称为人们的出尔反尔或无理性行为。但事实上,根本的问题不在于人们是否短视(谁能够像经济学家那样“长视”呢?),也不在于人们出尔反尔,而在于人们的确面临着利益的自相矛盾:他们预期到改革在将来会给他们带来收益,因此他们想改革;但在未收获之前,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只有付出,眼前利益受到损失,因此他们又反对改革。如果再考虑到未来的不确定性问题,人们就会更加犹豫、更加保守。这一问题使得改革过程具有改革者“先挖自己的肉”的特征。
  当然,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到,与改革的“投入—产出”时滞相关的一个问题,是人们的预期以及与预期的形成密切相关的各种知识的重要性,看到理论家们可以在改革过程中通过传播信息和知识而起的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说,理论家所能起的作用仅此而已)。
  既然这里存在知识的作用的问题,也就存在利用知识的不完全,通过影响人们的预期实现自己目的的可能性。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许多社会冲突,都是围绕着对改革前景的预期展开的。由于在改革的投入与产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滞,人们在当前只能较为准确地知道现在所付出的成本有多大,但却不能准确地知道这个时滞究竟会有多长,也无法准确地知道将来的收益会有多大。无论是谁,也无论多么有知识,都不可能在一切还没有发生之前准确地预知一切,而只能对其进行估计或预期;而既然是预期,就总会加进一些人们的主观因素,这时人们就可在如何进行预期的问题上做文章。比如,有的人可能用“明天就能过上好日子”来鼓动群众支持拥护改革;激进派可能利用尽量将“阵痛”缩短、过分夸大未来收益的办法,用“300天”、“500天”就能成功的改革方案来号召群众跟他们走;反过来,其他人也可以用夸大改革成本、把“阵痛”说长的办法,来鼓惑群众反对改革。而对于真正想将改革推向成功而不是仅仅想利用改革来为自己谋取某种好处的人来说,最佳的策略还是尽可能准确地对改革的前景进行预测并且尽可能如实地告诉群众可能发生的一切,既不夸大改革的好处,也不过分渲染改革的风险。这是因为,如果过分地夸大了改革的好处,故意把改革说得很容易、很快就能取得成效,虽然在当时能鼓动起群众对改革的热情与支持,但过了一段时间后,人们总会逐步认识到改革并不是那么容易、那么简单,特别是当最初为了宣传上的需要而许下的—些诺言未能如期兑现的时候,就会发生过分希望之后可能产生的过度失望,出现信心崩溃,结果反倒可能对改革不利;而如果过分夸大改革所要付出的代价和改革取得成功需要的时间,其好处在于在改革开始之后可以使人们不会因遇到困难而抱怨,在尝到甜头时更加支持改革,但在开始的时候却会使改革的阻力加大。
  由改革“阵痛”这种特殊原因而出现的对改革的阻力,其特点:(1)在于它不是来自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阻力,而是来自社会上的每一个人的阻力,每个人可以说都或多或少地具有反对改革的动机;(2)在于它在当前无法通过补偿之类的措施加以消除或缓解,因为既然这种阻力发生在“阵痛期”,这时社会总收入发生下降,也就没有什么东西可以拿来用作补偿。即使在实行渐进式改革的国家里,国民经济总体在增长,也仍可能拿不出多少东西来对改革旧体制的受损者进行必要的补偿。正因如此,这种阻力由于可能更加普遍而更难以克服,因此更值得研究。
  我们可以说改革会对社会有利,对整个经济有利,对大多数人有利;对我们大多数人来说,在短期内要付出一点代价,但是从长期来说可以受益。不过,在现实生活中总会存在一些既得利益集团,他们将无法直接从改革过程中受益,无论是短期还是长期。
  在这里我们需要引入“年龄”这个因素。比如在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对于年轻人来说,比较容易调整。富余人员下岗,他们比较容易经过重新培训学习一些新的技能,在其他行业或企业中重新就业;即使自己创业、重新开始,也可以花一些时间,冒一些风险,经得起失败;更何况他们因为年轻,在国有企业就业时间不长,离开也没有太多的可惜。而对于年纪大一些的人,特别是45岁以上的老职工,让他们重新就业就较为困难。不谈学习新的技术,单是适应新的市场经济的环境就较为困难;过去的一些习惯也已形成,改起来不易;而且他们已工作多年,离退休的时间也已接近,重新开始要面临的问题就更多。对于这些人来说,改革可能意味着损失。如果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能为他们带来较高的收入(包括从“改革红利”中拿出一部分对他们进行一定的补偿),情况还会好些,但是很显然,这种改革与可能的补偿,对他们来说是极为不确定的。
  若我们再把前面讨论过的改革“阵痛”的情况引入分析,还能够解释为什么在体制改革、社会变迁的问题上,老年人更趋于保守。当一个人的预期寿命短于上述改革收益滞后时间,他原则上就不可能直接从改革中获益,甚至不可能从改革中间接获益。比如,改革从现在开始,预计10年之后收益开始大于成本;如果一个人预计自己只能再活9年,那么他在改革过程中所蒙受的损失根本不可能由未来的收益得到补偿或得到足够的补偿,也就是说,他不可能在改革中直接获益。再如,假定一个人属于在改革中既得利益会遭到损失的集团,若其年纪较轻,别人(受益集团)还可以通过许诺未来用改革收益的一部分对其进行补偿;但若他年纪较大,预期寿命较短,这种补偿许诺就不再有意义,因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人们无法用还不存在的“改革红利”来对其进行补偿。在后面一种情况下,一个人如果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他自然会反对改革。(当然,如果他不是仅从自己的私利出发考虑问题,而是能够想到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利益,或者想到要为子孙后代的幸福考虑,那么他的行为就会完全不一样,但“利他主义”效用函数由于在目前远不是一般情况,所以能在理论上舍弃掉。)对这一类人来说,不改革、维持现状、保住既得利益,可能较好一些。
  相对阻力与绝对阻力
  所谓“相对阻力”,指的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一部分利益集团会在改革过程中受到利益损失(无论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损失),他们为了维护自身的既得利益而抵制或反对改革,从而构成对改革的阻力。这里所谓“相对”的含义,指的就是获益者与受损者之间的对立关系。改革在许多情况下是没有人受损就不能有人受益,社会成员可以按照改革的(潜在)获益者和(潜在)受损者的标准进行分类,这就决定了改革过程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部分人的抵制。改革的相对阻力有以下两种具体形式。
  第一,社会成员分成明显的利益集团:能够在改革中受益从而拥护改革的集团,无所谓的中间势力,因改革会给他们带来损失从而抵制改革的利益集团。这时,对改革的阻力表现为明显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
  第二,社会上每个人都认为旧经济体制应该改革,每个人都称自己为改革派,但每个利益集团都根据自己的特殊利益或从自己所处的特殊地位出发,提出符合各自需要的改革方案——每个人都想把体制改得对自己更为有利;人人都在喊改革或深化改革,但各人有各人的不同含义,结果是大家争论不休,改革迟迟进行不下去,或发生利益集团之间的政治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每一方都可能指责其他人是改革的阻力,但事实上可能每个人都同时构成对有效改革的一种阻力。这同样适用于经济学家。经济学家们提出的各种改革方案之间的差别,并不一定都反映了不同的利益,而是由其他种种原因造成的。但我们也不能否定,某一经济学家可能更多地受到某一利益集团的影响,或者他恰巧更多地听到某一集团的呼声,更多地注意到某一方面利益的重要性。这种由不同的利益目标所产生的不同改革方案之间的冲突与对峙,事实上也体现着利益的矛盾,从而产生了对改革的阻力。
  改革的绝对阻力指的是社会上每一个人都可能遭受一定的损失,从而每个人都具有抵制改革的动机。这主要指的就是因改革初期所发生的改革“阵痛”而引起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都可能因对改革在初期阶段所会引起的震荡和生产下降而对改革产生疑虑与恐惧,并因此抵制改革。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观察到,仅仅因为工人们不愿意经历工作调整时期的痛苦、政府不慎重处理工人重新安置过程的麻烦(我们这里不妨假定所有的工人最终都能找到更合适的新工作),有关对国有职工“铁饭碗”的改革就可能因阻力过大而无法进行。
  在现实生活中,从总体上看,似乎很难想象存在所有人都抵制改革的情况。事实上,当改革过程已经开始后,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就无法观察到了,因为没有人积极地支持并进行改革,改革过程就不可能开始。但是,(l)在现实生活中观察不到的,不一定就不能从现实生活中抽象出来;(2)这种绝对阻力的作用,通常在改革真正发生之前才会较为明显。事实上,在改革开始之前,会存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这时人们已经开始认识到了旧体制的问题,但普遍还是不愿意进行改革,这当中就包含对改革会引起的麻烦的考虑。就对现实现象的解释而言,改革的绝对阻力这个概念,主要有利于理解改革真正开始之前人们普遍反对改革的情况。
  由于绝对阻力可能来自社会上的每一个人,因此我们可以观察到,在一些改革问题上,虽然人人都从观念上认为应该进行改革,继续按老路子走下去不是办法,但在具体的改革问题上,对某一项改革的社会支持率却很低,会发生种种冲突、摩擦。比如,多数人可能都知道要想提高生产效率、增加收入,就必须改革昔日的劳动工资制度,打破“铁饭碗”,但是真到改革加以实施的时候,由于一时还不能获得收益,却要失去眼前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还是会引起相当普遍的反感,甚至是反对,并由此引起工作秩序的紊乱甚至是社会的不安定。事实上,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如果假定一切无人反对的改革已经完成,在有阻力的改革中,一切能够并值得通过补偿等措施克服的相对阻力都已经克服了之后,改革的难点都将归结为如何克服绝对阻力的问题。
  社会上一部分人能够以长远的视角看问题,能够看到及时进行改革的长远利益,当然是克服改革的绝对阻力的一个基本因素。这也证明了那些能够深入分析事物运动规律的社会科学家和具有远见卓识的政治家在改革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但是,远见卓识,不仅看到眼前的利益,而且看到长远的利益,这是一个知识结构或信息结构的问题,而不是利益结构的问题;知识的传播与宣传能使更多的人超越眼前利益而看到长远利益,但客观的经济利益结构仍然是要经过改革“阵痛”,而且对于其他那些知识结构没有改变的人来说,眼前利益仍然会起主要的作用。
  改革的绝对阻力不是根源于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而是根源于人们自身利益的对立。这仍可看作是两种利益的对立,即长远利益(或根本利益)与眼前既得利益的矛盾。“绝对”一词在此可以有两方面的含义:(l)这里改革的阻力所体现的不是不同人之间的相对利益关系,而是自己与自己的对立;(2)由这种阻力所引起的问题,更有点儿“死扣儿”的性质——在相对阻力的情况下,还较容易通过“让利”或“赎买”等方法打破僵局,而在眼前利益受损的场合,阻力往往更不容易消除。
  这种所谓“绝对阻力”,可以用来解释改革中发生的许多现象。比如像价格改革这样的事,仔细分析起来一定是对全社会绝大多数人有好处,事实上最终能为社会上所有的人带来实惠,特别是对那些占人口大多数的没有特权“走后门”购买短缺物品的普通老百姓有好处。但因为最初进行价格改革时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物价的普遍上涨,所以在当初反对这一改革的最大阻力,又恰恰来自那些最终会从这一改革中获益的大多数老百姓,而且这种阻力还会相当大、相当普遍。国家为了实行价格改革,向居民支付了一定的补贴,但这只是将过去的“暗补”变为“明补”,而不可能充分补偿在价格改革中发生物价普遍上涨对居民实际收入造成的不利影响;同时,正是因为这时国家并没有拿到因价格改革导致的国民收入的增加额,所以根本不可能对居民的所有损失都进行充分的补偿。
  总之,改革的相对阻力体现的是社会上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的相对差异与相互冲突,而改革的绝对阻力体现的是人们自身利益的冲突(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但同时也体现着在经济制度这个“公共物品”问题上的共同利益——改革“阵痛”对社会的总福利总是具有负面的影响。
  改革的相对阻力与绝对阻力只是对问题的抽象描述。在现实生活中,这两种阻力往往同时发生、相互交织。它们有时相互加强(比如有的人既要面临近期的改革“阵痛”,又要面对长期的利益损失),有时则相互抵消(比如对有的人来说,虽然面临改革“阵痛”,长远来看却是赢家)。改革开始后虽然大家都要面对“阵痛期”的收入下降,但对于某些集团来说却损失不大,从改革一开始就能受益(当然以后的收益可以更大),就是因为他们处于相对受益的经济地位。(对有的人来说,社会上越乱越能浑水摸鱼,但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支持的不是改革,而是混乱,所以不属于改革的动力。) 
  可消除的阻力与无法消除的阻力
  前面曾经指出:(l)当社会上存在对改革的阻力时,可以通过补偿的办法或“赎买”的办法,力求消除阻力;(2)若我们能用补偿的办法使所有的人都在改革中不受损失,我们事实上就将“非帕累托改变”转化为“帕累托改进”从而使改革顺利进行。这是一种十分理想的情况。
  然而,通过上面对其他问题的分析,我们又看到:(1)补偿并不一定能消除所有的阻力;(2)在有些情况下,补偿本身是不可行的;(3)而在另一些情况下,是不应补偿或不应充分补偿的。
  根据这些分析,我们可以将各种潜在的阻力区分为可消除的阻力与无法消除的阻力。在我们已经涉及的各种阻力中,以下几种情况属于不可消除的阻力,其他情况都属于可消除的阻力。
  第一,一些无法通过物质补偿而消除的由精神损失引起的对改革的抵触。
  第二,无法彻底消除的由相对损失引起的对改革的抵制。
  第三,与改革“阵痛”相关联的阻力。
  如果在一定时期内,由于体制改革的原因,国民经济(或局部)的总收入下降,社会上许多人会面临收入下降,这种情况不仅是对改革产生疑虑与抵触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且那些在未来能够从改革中获益从而积极推进改革的集团,这时即使想拿出一些东西给予受损失从而抵制改革的集团,事实上也根本拿不出什么来做这种补偿操作。我们之所以对改革“阵痛”给予很大的重视,就是因为这种“阵痛”是使补偿无法进行或不起作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使“非帕累托改变”无法转化为“帕累托改进”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是改革要么充满了社会冲突,要么迟迟改不下去的原因。
  对能否通过补偿消除阻力的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意义。在一定条件下,维持既得利益,减少对改革的阻力,把“非帕累托改变”转化为“帕累托改进”,会对改革的深入起到积极的作用;既实现体制改革,又不使许多人受到损害,这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状态。要改革旧体制的时候,我们要想一想能否避免经济增长下降,能否拿出什么来对受损失的集团进行补偿,从而使改革进行下去。上述分析同时也能说明,如果事事有补偿,改革中的社会冲突就会小一点儿,但改革的进程也会慢一点儿,因为我们得等到有了补偿手段之后,才能进行改革。
  发言权问题与阻力的大小
  以上分析的是改革阻力产生的原因。另一个相关的问题是,这种阻力会在改革的社会决策过程中起到多大的作用?来自哪一个利益集团的阻力的作用更大一些?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不同的利益集团在社会选择过程中所处的相对地位或权重是怎样的。无论人们多么强调社会平等,也无论采取哪一种公共决策制度,迄今为止人类社会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当中地位不平等的问题。
  由于种种原因,有的利益集团的发言权事实上大一些,而另一些利益集团的发言权相对小一些,从而公共决策的结果中所体现的“利益倾斜”情况就大不一样。当然,这种倾斜的情况不仅取决于社会财富的分配,而且取决于决策机制与决策方式,比如在一人一票制下,占大多数的普通老百姓的要求就可能起到较大的作用。
  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少数人利益受损,对改革形成的阻力却可能很大,因为人数较少的利益集团,可能在社会选择中拥有较大的发言权或决策权,因而仍有足以同人数较多的利益集团相抗衡的强大势力。比如遇到改革的问题时,若会损害他们的利益,他们就会直接加以抵制;他们人数虽少,能量却很大,产生的阻力远比为数众多的城镇职工和农民产生的阻力要大。也就是说,人数较少的集团,在一定条件下的公共选择中的权重却较大。而另一些人数较多却远离决策过程的集团,虽然他们迟早也会通过抱怨、抗议等方式最终使自己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在公共决策当中,但其影响却可能小得多。这也是在改革过程中要非常重视的一个要素。
  小结:从利益冲突着眼来理解改革
  时至今日,我们在社会上仍能经常听到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既然已经知道某些现行体制仍是缺乏效率的,为什么中国政府还不采取措施进行改革?”或者,“既然政府知道问题所在,为什么不强制性地进行改革?”
  问题在于,政府的行为与政策又是如何决定的?政府有没有这样的能力采取措施进行强制性的改革?这种问题的提出反映出时至今日,人们仍然没有理解改革过程中与政府行为背后存在的各种利益冲突,没有认识到体制改革(同任何其他经济事务一样)是一个充满利益矛盾与利益冲突的过程,正是这些利益冲突决定着改革的进展,它所面临的困难决定着政府有关改革的各项政策。
  举例来说,我国关于国有企业的改革,目前进展缓慢,许多人(包括许多经济学家)抱怨颇多,他们总是认为既然大家都知道国有企业这种体制缺乏效率,就应该马上改革,否则就是政策失误。这些人还是没有认识到,国有企业改革不是一个在理论上论证了该不该搞就能搞成的事,而是一个关系到1 亿多名国家职工利益的大事。这是一个巨大的利益集团——按人口算不是最大的,按重要性及其能量算却无疑是我国最大的利益集团。如果这个集团的利益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受到暂时的或永久性的损害,如果这个集团中的人们(不一定是集团作为整体采取行动,但可能是每一个人分散采取行动)拒绝和反对进行不利于他们的改革,我们又怎么能够期望国有企业改革迅速取得很大进展?
  对利益冲突缺乏理解,还会使冲突本身加剧。人们经常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来思考问题的,但往往不理解其他人的利益与自己的利益是不同的;人们总会抱怨别人与自己的要求、自己的认识不一样,抱怨他们不改革或反对改革,但却不能认识到,他们也和你一样,在维护和追求自己的利益,只不过,从他们在社会经济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出发,他们与你具有不同的特殊利益。他们反对一项改革与你赞成一项改革同样出于一种理由,即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你也不能轻易地声称自己的利益就等于全体人民的利益,更无权声称代表着另一些利益集团的利益(无论是短期利益还是长期利益)。
  如果我们都能认识到这种利益的差异并尊重他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权利,改革过程中的冲突可能会缓和一些,因为这时人们会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与别人协商找到更可行的出路上,而不是放在相互攻击对方和阻挠改革上。
  从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来看,阻力总要被打破,改革总要发生(否则也就不会有真正意义的阻力)。理论上的任务就是要在认识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探讨如何尽早打破僵局,避免发生巨大震荡,减少为改革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正如前面所指出的,所谓体制或制度,就是协调和维持人与人利益关系的一种行为规则,是社会上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一种机制;体制改革则是改变这种行为规则,实际上就是要改变人们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改革之所以难,最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在改革过程中并不是人人都能受益或同等程度地受益(人人同等程度地受益,利益关系也就没有改变),有些人甚至会受到损失或暂时受到损失。正因如此,那些受到损失或没有受益或受益较少的人就或多或少地具有抵制或反对改革的动机,形成改革阻力。改革之难也正难在这里。而改革方式或改革方案的选择,不同改革方案的可接受性,又都与有关改革引起的利益冲突、与这些改革所遇到的种种阻力的大小密切相关的。不少设计者的改革方案十分完美、理想,但唯一的缺陷就是没有把人们对改革的反对、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当作理论模型中的一个重要的变数,从而这样的方案因不能被社会接受而无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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