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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


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

作  者:韩大元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4年09月

定  价:78.00

I S B N :9787511867780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国家法/宪法    

标  签:法律  国家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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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宪法生长于历史之中,不同文化与传统孕育着不同模式的宪法形态。宪法的历史浓缩着一个民族追求正义与自由的精神,记载着民众的欢喜、痛苦与艰辛。作为国家独立与尊严的象征,拥有一部令人自豪的宪法乃是现代国家理性的标志。一部宪法的诞生伴随着文化、政治与社会的相互博弈,讲述着制宪者们的智慧与民众的生活。对待制宪史,我们需要以理性与客观的立场探求制宪背后的价值与事实,以宽容的哲学评价历史上的宪法和制宪者们付出的努力。
《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以1954年宪法诞生的档案资料的实证分析为基础,以宪法社会学的方法,力求客观地展现宪法诞生的背景与制宪的具体过程,探求1954年宪法的历史地位与时代精神,梳理中国宪法发展脉络与内在逻辑,为客观地解释中国宪法的历史正当性提供事实与分析框架。

TOP作者简介

韩大元,男,1960年生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曾出版《亚洲立宪主义》、《宪法学基本原理》、《生命权的宪法逻辑》、《中国宪法学说史》、《感悟宪法精神》等专著10余部;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80余篇。
主要研究领域:中国宪法、外国宪法、非西方国家宪法发展模式比较、宪法文本与宪法解释学、科技发展与基本权利等。
主要获奖:1999年第二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6年第二届国家级教学名师奖、教育部2011年度“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
主要社会兼职: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宣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宪法学》首席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

TOP目录

目录
第一章导论

一、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的简要回顾

二、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的遗产与传统

三、宪法史研究的基本范畴与方法

第二章制定1954年宪法的理论背景

一、制宪权的一般理论

二、制宪权理论在近代中国的萌芽

三、制宪权概念在近代中国的出现

四、制宪权概念在近代中国的使用

五、制宪权理论在近代中国的形成

第三章制定1954年宪法的社会背景

一、制宪的国内环境

二、制宪的国际环境

三、斯大林的制宪建议与中共中央的制宪决定

四、1954年宪法的制定目的

五、制定1954年宪法的正当性

第四章1954年宪法的起草

一、中共中央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制宪建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的成立

三、中共中央成立宪法起草小组

四、宪法起草工作被推迟

五、宪法起草工作计划的提出

六、宪法草案初稿的起草

七、中共中央宪法草案(初稿)的出台

第五章1954年宪法草案的审议(上)

一、全国政协宪法草案座谈会的讨论

二、地方单位与军事单位对草案的讨论

三、宪法起草座谈会各组召集人联席会议的讨论(纪要)

四、宪法起草座谈会各组召集人联席会议的修改意见

第六章1954年宪法草案的审议(下)

一、宪法起草委员会审议宪法草案

二、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关于宪法起草经过的报告

三、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宪法草案

四、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

第七章1954年宪法的诞生

一、全国普选工作

二、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

三、宪法起草委员会继续修订宪法草案

四、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

五、1954年宪法的表决与通过

六、宪法的公布

第八章1954年宪法文本

一、宪法的基本结构

二、宪法序言

三、宪法总纲

四、国家机构

五、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六、国号与国家标志
第九章1954年宪法的实施与影响

一、1954年宪法的实施保障

二、1954年宪法的历史地位

三、1954年宪法与其之后三部宪法

四、1954年宪法对新中国宪政的影响

五、1954年宪法的历史经验与启示

主要参考书目

附录

一、1954年宪法大事记

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1954年宪法草案(初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草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

后记

TOP书摘

(二)制宪权的起源 

制宪权概念是在社会变迁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展的,标志着宪法制定行为的规范化与自我完善程度。在宪法学发展史上,最早系统地提出制宪权概念并初步建立理论体系的学者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著名学者埃马努埃尔·约瑟夫·西耶斯(1748~1836年)。他在《第三等级是什么?》一书中提出了制宪权主体、制宪权性质等理论。他指出:“在所有自由国家中——所有的国家均应当自由。结束有关宪法的种种分歧的方法只有一种,那就是要求助于国民自己,而不是求助于那些显贵。如果我们没有宪法,那就必须制定一部:惟有国民拥有制宪权。”他在解释制宪权的概念时,强调国民意志的权威性,提出“国民不仅不受制于宪法,而且不能受制于宪法,也不应受制于宪法,这仍无异于说它不受制于宪法”。西耶斯的制宪权理论与他的宪法观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他看来,宪法是既规定立法机构的组织与作用,又规定执行机构的组织与作用的根本法,从根本上说,宪法从属于国民,只有国民才有权改变宪法,判断由宪法引起的争端,国民意志永远是最高法律。西耶斯在论证制宪权概念合法性与正当性时,从概念上区分了制定宪法的权力和依据宪法而制定的权力。他认为,立法权、执行权、司法权是依据宪法而创造的权力(pouvoff constitu6),受宪法的约束。西耶斯的制宪权理论对德国宪法学及其以后的宪政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19世纪后期,在实证主义宪法学盛行的德国,G.拉班德(1838—1918年)和G.耶林内克(1851—1911年)等否认了制宪权概念本身的合理性。他们认为,宪法制定权、宪法修改权和立法权是同一概念,没有实质上的区别。这种宪法学说实质上否认了制宪权的权力性与宪法规范效力的最高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宪法理论与宪法实践的矛盾与冲突。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538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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