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美)托马斯·卡思卡特 著
译 者:朱沉之
出 版 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4年07月
定 价:28.00
I S B N :9787301243459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学理论与研究  
标 签:法律 法律普及读物
【作者简介】
托马斯·卡思卡特 | Thomas Cathcart
毕业于哈佛大学哲学专业,此后进入芝加哥大学研究神学。履历丰富,职业多变,从大学授课到临终关怀,均有涉足。67岁时开始写作生涯,首部作品(合著)《柏拉图与鸭嘴兽一块上酒吧?》(Plato and a Platypus Walk into a Bar…)一炮而红,畅销全球。目前与妻子居住在纽约。
【译者简介】
朱沉之,一个正在旅行,写作,翻译的好奇者。代表译作:《米拉尔》《冬天的骨头》《美国小报》等。
朱沉之豆瓣小站:http://site.douban.com/108826/
我的天!这让我从何说起?控方的陈述如此古怪,我都得停下来想想怎么回答才好。背离常理?要我说,这是毫无道理!坎宁安检察官援引的先例,与本案截然不同。称其为“先例”,实为对各位智商的侮辱。但是,这一点稍后再谈。
首先,我想请大家考虑一个与本案事实几乎完全相同的案子。这桩案子同样是在全民民意法庭审判的。
而且有趣的是,此外另有一案,其事实与梅普斯医生案几乎完全相同,也是在本庭由同一个陪审团审判的。
但是同一个陪审团,却给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
2003年,这两桩案子由哈佛大学的一群心理学家提交到全民民意法庭。大约5000名陪审员通过网络听取了两案的证据。
在第一个案子中,一位名叫克拉拉·墨菲的女子,在乘坐电车时,司机突然昏迷。克拉拉当时所面对的情形,与达夫妮·琼斯完全相同。她可以任凭电车沿着正线继续前行,撞死前方轨道上的五个人,或者将电车转至侧线,撞死一个人。多达89%的陪审员认为,克拉拉将电车转至侧线是可取的行为。
上述陪审团还另行审理了弗兰克·特里梅因一案。
事发时弗兰克站在一座横跨电车轨道的人行天桥上。
一辆失去控制的电车正沿着轨道,朝站在轨道上的五个人疾驰而去。当时只有唯一一根轨道,没有侧线可供电车转向。弗兰克很快认定,阻止电车的唯一方法,就是在轨道上投以重物。不幸的是,天桥上并没有重物,只有一名体型肥硕的男子站在他身边。弗兰克发现,他要么将这名男子推下天桥,虽然会造成他的死亡,但可以拯救前方的五个人;要么他可以任凭那五人被电车撞死。最终他选择将那人推下桥。女士们、先生们,仅仅11%的陪审员认为弗兰克此举是可取的。
本案控方无疑希望我们相信,这两个案子如此相似,陪审团应当作出相同的判决。事实上,陪审团近乎一致地认定,这两个案子的情况截然不同,必须作出不同的判决。前一案中,89%的陪审员投了“无罪”票,而后一案中这个数字仅为11%!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将电车转至侧线,撞死一人挽救五人可以接受。但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将一个胖子推下桥挽救五人则不能接受。
不论性别、年龄、教育程度、种族、国籍,而且更有意思的是,不论他们是否接触过道德哲学,所有陪审员的意见都惊人地相似。我们显然要问:“为什么会有这样截然不同的判决?”幸运的是,在庭审结束后,陪审员们被问及其判决的理由。大家不要忘了,检方刚才说,大多数陪审员都会同意,他们的结论应当是基于理性思维的。但是,实际上陪审员的决定,完全不是这样作出的。只有极少数人,在对克拉拉和弗兰克两案作出不同判决时,以道德原因作为决定的基础。也就是说,只有极少数人指出,他们认为两案事实存在差异,并因此按照不同的道德原因,作出了不同的判决。
在这极少数援引了道德理由的陪审员中,有些人指出,克拉拉“预见’’到如果她扳动道岔,侧线上的那个人将会身亡;而弗兰克则对胖子的死存在主观的“故意”。
换句话说,克拉拉并没有“利用”岔道上那个男人的死来挽救另五人,而弗兰克则确实如此利用了那个胖子。
这一区分即圣·托马斯·阿奎那提出的“双效原则”(PrincipleofDoubleEffect)的一部分:一个本来符合伦理的行为,也许存在不良的副作用,但是绝不能以坏的手段来达成好的结果。
P45-48
装 帧:精装
页 数:164
版 次:1
开 本:32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