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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


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

作  者:朱曾汶

出 版 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时间:2014年05月

定  价:25.00

I S B N :9787100102605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研究  >  外国法律与港澳台法律    

标  签:法律  美洲  外国法律与港澳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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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编辑絮语  [展开]

策划初衷: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的启迪 供职于商务印书馆,了解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收入《拿破仑民法典》,这部近代世界法律文明史中的典范之作。如果说除《拿破仑民法典》之外,还有什么可以称得上近代法律文明史中的典范与经典,恐怕只有美国宪法了。美国宪法7个条文,附加修正案27条,总万把字。中文翻译似乎很多,网上一搜,比比皆是。要选比较优的译本。通过比较,我们甄选朱曾汶的译本,通俗、易懂、准确。 虽然,法律文本译本,选择比较优秀的,仅仅这样还不够,满足法律专业人员理解上的精准与准确,还挑选、购买美国宪法英文原本,于是,就利用休假机会,从美国购得(美国费城-宪法中心)现今美国市面上的最普通美国宪法文本。这样英文文本作为本书附录,保证美国宪法文本原文与译本的契合配合阅读。

书评书荐

TOP内容简介

本书收录了中文及英文原版美国宪法及宪法修正案,另收录了刘小冰的《美国宪法的综合分析》与张彩凤《一个民族的图腾:美国宪法导读》。如果说,《法国民法典》开近代民法之先,那么,美国宪法就是开近代宪法风气的作品。而且,它凝聚着美国开国元勋们的治国理念与独具匠心的制度设计,成为世界法律文明史上的不朽之作。两百多年来,美国宪法依然是西方宪法史上的经典性蓝本之一。

TOP作者简介

朱曾汶(1923-),著名翻译家,1945年秋大学毕业,后考入美国华纳影片公司上海分公司宣传部,翌年升任宣传部经理,开始以麦黛玲为笔名写了大量关于好莱坞影片、影星的评价和报道文章,资料均取诸于英美电影杂志。第一个正规译作是电影剧本《左拉传》,1948年刊登在上海大公报大公园副刊,1984年由中国戏剧出版社出版单行本。1951年华纳公司上海分公司解散,工作无着,自恃有些外文基础,开始搞起翻译来,从此走上了漫长的单干翻译道路,如果从1946年算起,已有整整六十年,以“文革”为界,分前后两个阶段。

前阶段译书甚滥,小说、戏剧、教育,什么都译,抓在篮里就是菜,一共译了15本书,“文革”期间悉数被红卫兵抄走,以后只陆续找回几本。

后阶段改弦易辙,专攻经典社会科学著作,共计为商务印书馆译出了包括“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在内的14本专著,商务编审方生称之为“商务译书最多、贡献最大的一位译者”。如《林肯选集》、《杰斐逊选集》、《政治中的人性》等等。70岁时,迷上了儿童文学,他白天译童书,晚上译古典,自得其乐。后阶段一共译了32本书,800万字,加以前阶段15本,150万字,一共47本,950万字。另外为解放日报编译了8个连载小说,50万字,加在一起,正好1000万字。

TOP目录

美国宪法

宪法修正案

美国宪法的综合分析

一个民族的图腾——美国宪法导读

附录

TOP书摘

第十一条

  合众国司法权不得解释为可扩大受理另一州公民或任何外国公民或臣民根据成文法或衡平法对合众国任何一州之起诉。(1798年)

  第十二条

  选举人应在本州集合,投票选举总统与副总统,其中至少应有一人为非与选举人同州之居民;选举人应于选票上写明被选为总统者之姓名,并于另一选票上写明被选为副总统者之姓名;并将所有被选为总统及副总统之人以及每人所得票数造具清单,予以签署证明,封印后送至合众国政府所在地,径呈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应于参议院和众议院全体议员面前开启所有证书,然后计算票数;获得总统选票最多者,如选票超过选举人总数一半,即当选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过半数,众议院应从总统候选人名单上得票最多者(不超过三人)中,立即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总统。但选举总统时应以州为单位投票,每州代表团各有一票表决权;以此种方式选举总统之法定人数为全国三分之二州每州一名或数名代表,并须取得全国过半数州之票数始能当选。如选举总统之权转移给众议院而该院于次年3月4日尚未选出总统,则副总统应按总统亡故或宪法所规定之其他有关总统丧失能力之条款代行总统职务。获得副总统选票最多者,如选票超过选举人总数之半数,即当选为副总统;如无入获得过半数,则参议院应从名单上得票最多之二人中选举一人为副总统;以此种方式选举副总统之法定人数为全体参议员之三分之二,并须有全体参议员之过半数选票始能当选。唯宪法规定无当选为合众国总统资格之人亦不得当选为合众国副总统。(1804年)

  第十三条

  第一款合众国境内或属合众国管辖之任何地区内,不准有奴隶制或强迫劳役存在,唯用以对业经定罪之罪犯作为惩罚者不在此限。

  第二款国会有权为实施本条而制定适当之立法。(1865年)

  第十四条

  第一款凡出生或归化于合众国并受合众国管辖之人,皆为合众国及其居住州之公民。无论何州均不得制定或实施任何剥夺合众国公民之特权或豁免之法律;无论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拒绝给予在其管辖下之任何人以同等之法律保护。

  第二款各州之众议员名额应按其全部人口多寡分配,但不纳税之印第安人除外。但各州年满二十一岁且为合众国公民之男性居民,除因参加叛乱或犯其他罪行不计外,其选举合众国总统与副总统选举人、国会议员、州行政官与司法官或州议会议员之权利被取消或剥夺时,该州代表人数应按前项男性公民人数与该州年龄达二十一岁之男性公民总数之比例核减之。

  第三款凡为国会议员、合众国官员、州议会议员或州行政官或司法官已宣誓拥护合众国宪法,而又复参与反对合众国之暴乱或谋叛,或给予合众国敌人以帮助或慰藉者,不得为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或总统与副总统选举人,或在合众国或任何一州担任文武官职。但国会得以两院三分之二之多数表决恢复此种资格。

  第四款凡经法律认可之合众国公债,包括为支付有功于平定暴乱或叛乱者之养老金与奖励金所负之债务,其效力不得否认。但合众国或任何一州皆不承担或偿付因资助对合众国作乱或谋叛而负之债务或义务,也不承担或偿付因任何奴隶之丧失或解放而要求之赔偿;一切此类债务、义务与要求均应视为非法与无效。

  第五款国会有权为实施本条各项规定而制定适当之立法。(1868年)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146

版  次:1

开  本: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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