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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案例注释版)


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案例注释版)

作  者:《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编写组 编著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丛 书: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

出版时间:2010年01月

定  价:15.00

I S B N :9787509316672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民法    

标  签:侵权责任  民法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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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权威性
本书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权威的条文注释。
  示范性
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实用性
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TOP目录

适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案例1 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2 侵害他人的婚姻自主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条 【被侵权人的请求权】
 第四条 【侵权责任优先】
  案例3 犯交通肇事罪,承担刑事责任后,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条 【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
  案例4 律师事务所因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5 学校对教学事故具有过错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八条 【共同侵权行为】
  案例6 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接受委托人委托发表律师声明导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应当同委托人一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第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
  案例7 群殴案件中,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各行为人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无意思联络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
 第十二条 【无意思联络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
  案例8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
 第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连带责任的主张形式】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内部的责任分担】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
  案例9 户籍在农村,但常年生活工作在城镇,且收入相对稳定的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或者合并、分立时请求权人的确定】
    案例10 受害人的未出生子女有权提起侵权损害赔偿
 第十九条 【财产损失的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
 第二十一条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
 第二十二条 【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为保护他人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
  案例11 对于无加害人的见义勇为,受益人可以给与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公平分担损失】
  案例12 公平责任下,双方应该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 【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过失相抵】
  案例13 受害人对所造成损害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受害人的故意】
 第二十八条 【第三人的原因】
 第二十九条 【不可抗力】
  案例14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三十条 【正当防卫】
 ……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TOP书摘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案例1
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5年3月20日,安徽省某县某镇发生一起强奸(未遂)案,某公安分局立案后,于同年4月13日下午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当晚,某公安分局欲安排被害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混合指认,要求某实验学校予以协助,提出需要数名与犯罪嫌疑人年龄相仿的初中男生配合指认。当晚,某实验学校某班主任张某即带领原告李某、高某、刘某、陈某、张某和孙某到某公安分局。该局民警向张某及六原告说明了混合指认的相关内容,张某在谈话笔录上签名后,六原告按民警要求手举号牌-9犯罪嫌疑人一起列队接受指认,此过程被民警摄像和拍照。次日,安徽电视台记者前往某公安分局采集新闻,某公安分局遂将本案指认过程的相关摄像资料等交给记者,但未作任何交待。2005年4月16日,在安徽电视台某栏目新闻中,出现李某等六原告手持号牌参与辨认的图像,面部无任何技术遮盖,时间约2秒。此新闻对六原告造成了极大的名誉侵害,之后六原告因未能与某公安分局、某实验学校、安徽电视台三被告达成赔偿事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被告某公安分局在混合指认中录像的行为是合法的,但是在向电视台提供图像时,未尽到合理的保护六名原告利益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而电视台在新闻报告中因未对六原告的脸部画面进行处理,使得他们的名誉权受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学校,其并没有违背对原告的管理、教育义务,在此次侵权行为中也没有过错,所以依法不承担责任。判决被告安徽电视台与被告某公安分局共同向原告李某、高某、刘某、孙某、陈某、张某各支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6000元,合计36000元。某公安分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了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161

版  次:1

开  本:大32开

纸  张: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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