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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经济法教程(第三版)


新编经济法教程(第三版)

作  者:刘建民 主编

出 版 社:复旦大学出版社

丛 书:复旦卓越·商洋系列

出版时间:2009年07月

定  价:38.00

I S B N :9787309067576

所属分类: 教育学习  >  教材  >  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标  签:经济法学  经济法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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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我国大部分高等院校经管类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已有相当的历史,并形成了鲜明的特色。考虑到经管类专业与法律专业的差异,考虑到非法律专业学生学习市场经济法律知识的客观需要,我们没有囿于学科分类意义上的严格性,而是在阐述经济法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基础上,着重介绍了与市场经营主体及市场经营活动关系最为密切的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等方面的基本法律规定,使读者对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总体构架和重要内容有比较全面的了解。

TOP目录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三节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

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第四节 经济法律行为
第五节 代理
第六节 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节 诉讼时效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 所有权
第三节 他物权
第四节 占有的法律制度
第五节 物权的变动
第六节 物权的法律保护

第四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第二节 专利法
第三节 商标法
第四节 著作权法

第二编 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
第五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五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六节 公司债券
第七节 公司财务、会计
第八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九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一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节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制度

第七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五节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第九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和债权申报程序
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制度
第六节 重整
第七节 和解
第八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第九节 破产法律责任

第三编 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法律制度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节 合同的终止
第七节 违约责任
第八节 合同的法律适用和争议处理

第十一章 担保法律制度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抵押
第四节 质押
第五节 留置
第六节 定金

第十二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
第四节 支票
第五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节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编 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公平交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节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四节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 反垄断法

第十四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节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节 产品质量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节 产品质量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十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第三节 消费者的权利
第四节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五节 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
第三节 证券交易
第四节 上市公司收购
第五节 证券机构
第六节 法律责任

第五编 宏观经济调控与可持续发展保障法律制度
第六编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第七编 国际经济贸易法律制度
第八编 经济仲裁和诉讼法律制度

TOP书摘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前述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讨。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417

版  次:3

开  本:16开

纸  张:胶版纸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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