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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10日 来源:百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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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道编按】9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通知,决定下放教材和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这意味着行业结构的调整,还是行业大盘增加增量的机会,希望行业有识之士积极参与讨论。
9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通知,决定下放教材和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
下放到省级管理的定价项目包括:教材价格,即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基准价;公证服务收费;司法鉴定服务收费。今后,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基准价及零售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公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公证、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国家发改委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于2016年5月1日前制定出台本地区的教材价格及公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文件出台之日起同时废止下列文件及与本通知不符的相关规定。
新京报文章据业内人士分析,发改委下放教材定价权之后,教材的价格也不会出现大幅度上涨。据新京报采访的一位出版业内人士分析,教材并不是作为普通商品或普通书籍销售,而是被视为一种公共产品,不会作为盈利产品而采取市场化定价。
另据该业内人士透露,政府给予教材很大程度的补贴,包括小学免收书本费,由财政买单,新华书店经销教材免收税费。
一名中小学教材核价人士透露,之前,相关教科书和教辅材料印张基准价由国家发改委统一要求,各出版社就是根据相应印张的基准价,及印张、封面价格、插页价格、工艺等因素,算出教材、教辅材料的零售价。
该人士向新京报记者透露,出版社制定出零售价后,还要将零售价报给相应省区市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此次将印张基准价下放到省后,将有何变化,该人士称,目前还难以判断。但另一名出版业内人士则认为,可以预想到,不同省份的印张基准价,将有所不同。
2012年4月,发改委通知中有“承担各省评议公告教辅材料发行的单位,应具备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的规定。教材定价权的放开是否会导致教材专营放开。我们请专家鲍红做了一个回顾和分析。她说:
“实际上,出版业从没有设立过‘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2005年左右中小学教材招投标,凡有总发权的企业都可以竞标,新华书店、民营发行企业、邮局,都有企业中标。2014年10月,总署计划修订《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提到要设立‘教科书发行资质’,发行中小学教科书。由于行业意见不一,此事暂时搁置。总署历次教辅管理通知中,都强调教辅发行是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发行企业’,从未提到‘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
鲍红认为,发改委通知出台后,引起一些误解,有地方将此反映给总署。2012年8月,总署发出《关于加强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管理的紧急通知》,再次强调中小学教辅是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发行企业”发行。
而实际操作中,各地基本默认新华书店才有此资质,有的直接规定由当地新华书店发行。更有甚者,一些地方要求学校只能向新华书店采购教辅,否则就不合规。结果,同样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发行企业,民营书店销售的教辅,只能通过新华书店来结账。
她觉得有必要澄清,评议教辅的发行单位,实际是指“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发行企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司法部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1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局),司法厅(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各部门(单位)有关出版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公证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部署,决定下放教材和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放到省级管理的定价项目包括:教材价格,即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基准价;公证服务收费;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二、合理制定教材和有关服务价格
(一)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基准价及零售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二)公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公证、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三、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修订地方定价目录,清理、修改本地区出台的相关文件。
四、各收费单位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良好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于2016年5月1日前制定出台本地区的教材价格及公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文件出台之日起同时废止下列文件及与本通知不符的相关规定。废止文件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等地区中小学教材价格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80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材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9]15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循环使用教材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6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97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司 法 部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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