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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军占
图书出版合同是著作权人或其代理人就作品出版事宜与出版社所达成的协议。出版合同不仅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更是出版社经营活动的一道风险控制线。随着近年来因出版合同主体无效导致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断增多,编辑在起草出版合同时,应重视合同的主体。
主体合格,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果。《著作权法》第29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因此,编辑需要认真审查对方主体是否合格。
1.合同的主体是作者
《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这是著作权归属的一个基本原则。但作者是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编辑掌握一定知识,以便确认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而那些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其他服务的,不是作者。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依其约定,合同未做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属受托人。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属该特定人物享有。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属报告人或者讲话人。来往通信形成的书信作品,由于书信作品具有内在的不可分性,所以将书信作品视为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著作权应归属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演绎作品,著作权归演绎作者享有,但不得侵犯原著作品的著作权。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如果可以分割使用,则合作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并单独使用,但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汇编人,但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汇编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其作者享有著作权,但不得侵犯汇编者的著作权。主编类作品,主编署名并不是作者署名,主编并不当然地作为著作者而享有著作权。判断作品的主编是否为作品的作者,应看其是否实际参与作品的创作。通常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作品具有汇编作品的外观,可以推定该主编为汇编作品的作者;二是作品不具有汇编作品的外观,可以推定该主编为合作作品的作者之一。不过以上允许用反证推翻。职务作品,分为两类:一类是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另一类是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前一类职务作品,作者的主体资格受到限制;后一类职务作品,作者没有授权的资格。因此,编辑在遇到职务作品时要格外认真。
2.合同的主体是作者以外的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除以上原始取得外,还可以通过以下三种继受的方式取得。当然,著作权的人身权具有专属性,继受的权利只能是著作权的财产权。(1)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权的财产权在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的人身权不由继受著作权主体享有,而由他们保护。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可由继受著作权主体行使发表权。另外,根据作者的遗嘱,不是作者法定继承人的公民也可通过接受遗赠而成为某一部或多部作品的著作权主体,从而享有相应的财产权。(2)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财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3)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人通过书面合同将全部或部分著作财产权在权利保护期内有期限或永久地转让给他人。由于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密不可分,在著作财产权转让后,与被转让权利矛盾的著作人身权不得行使。编辑要审核当事人间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以及转让的权利种类、期限、地域范围等主要内容。
3.合同的主体是著作权人的代理人
编辑首先要判断被代理人是否是作品的著作权人;然后审查著作权人的授权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授权事项是否明确、授权范围是否有效、授权期限是否具备、授权手续是否齐全等。此外,如果代理人与著作权人之间存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关系的,还应审核著作权使用合同是否有效以及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是否专有、地域范围、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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