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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6月19日 来源:百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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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道专稿】数字时代,版权法改革是争议的焦点,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是否理解版权法的真实内涵,从而开展有益的讨论。
我参加了众议院小组委员会有关版权法改革的听证会,结果令人失望。虽然小组专家提出了不少有意义的观点,并努力突出彼此的共识,但大部分国会成员还是对其中的法律理念一知半解。以下列出一些关键问题,以及对版权法改革的一些看法。首先需要关注的是:
1.宪法精神被误读。很多代表认为版权受宪法保障,国会托管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科学艺术,这两种说法都不正确。宪法的版权条款强调,只有在保护科学和艺术发展的前提下国会才享有相应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是“保护科学与艺术的发展”,而不是“保护科学与艺术。”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情,这与大部分创意作品没什么关系。 “科学”是版权所考虑的范围,因为它意味着“学习”。宪法制定者是希望通过版权法来促进学习和教育,而不是扶持娱乐产业。宪法没有表示,国会必须要保护娱乐产业。如果版权受宪法保障,那你就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特许权。
2.版权法被看作是“内容创作者”与“高技术产业”之间的战争。这是一种危险的误导。议员多齐提出,任何版权法改革都必须有利于创作者和高技术产业,似乎只有这两者是利益相关方。而事实上,版权法真正的利益相关者是公众,然而在听证会上,这一重要的主体往往被人忽略,即使偶然被提起,也是采用不太恰当的称谓——“用户”。
3.“所有人都只是追求免费产品”的观点被屡次提出,以证明加强监管是非常必要的。然而这并不真实。根据劳工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消费者在娱乐方面的花销远比过去多得多。大量研究表明,最大的侵权者同时也很可能是最大的消费者。我们并没有建立起良好的政策,议员艾伦•珀提到“版权法赢得了冷战”。
如果我们希望诚实地看待版权法改革,至少应该建立在一些基本原则基础上。以下是建立版权法改革框架的一些初步想法。
1.我们所有人要么是内容创作者,要么是内容消费者,或者兼而有之。创作者总是受到特别的关注,好像他们是独立于广大消费者之外的特定群体,这种想法非常愚蠢,尤其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只要某些内容以固定格式表达出来,作者就立刻拥有版权,甚至于每份电子邮件都可以受到版权保护。每位创作者同时也是内容消费者,这里包括专业的创作者。专业作品还包括其他作品影响的延续,版权法同样应对它们予以支持。否则,如果我们将版权法作为福利来对待,那就不是原先设想的方式了。
2.技术只是一种工具。它既不是内容创作者的竞争对手,也不是他们的敌人。许多人设立“内容VS技术”的讨论主题,这是一种非常危险和扭曲的信号,因为它并不真实。作为一种工具,技术当然会对现有的商业模式形成挑战,但同时也会带来巨大的机会。看看像Kickstarter这样的成功平台,谁会说他是创作者的敌人?事实上,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艺术家成功地拥抱新技术平台,后者帮助他们创造出更多的惊喜:Bandcamp, TopSpin, BandZoogle, ReverbNation, SongKick, Dropbox, SoundCloud, Netflix, YouTube, Facebook, Twitter, HumbleBundle,这份名单还有很长很长。许多创作者利用这些工具帮助他们创作、推广和传播内容,并借此获得更好的回报。当技术公司能够为内容创作者提供最有用的工具时,他们就有很大机会获得成功。
3.每一种立法选择都有相应的成本和收益。很多时候,我们只关注到“等式的一边”就片面地提出主张。如果我们希望对版权法改革开展有效的讨论,就必须同时关注到其中的成本和收益、条件和结果。版权法的目的是促进社会进步。我们必须谨慎平衡其中每一步变化,观察它是否促进科学与艺术的进步。
4.决策需要建立在实证数据的基础上。正如我们过去讨论的那样,针对版权法改革的讨论主要还是建立在主观认识的基础上。这也就是为什么“所有人都只是追求免费产品”的观点会让人如此揪心,而数据显示这一观点并不完全成立。如果希望对版权问题展开有益的讨论,至少需要建立在真实的数据基础上。希望国会也能够真正重视数据,而不是听信过于主观的判断。
5.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我们必须将关注的焦点集中到促进科学与艺术的进步上。这不是保护任何产业或阶层,而是真正促进社会整体的进步。所有的主张必须建立在这一标准基础上。
虽然版权法改革并不容易,但如果所有讨论都能建立在这些基本原则基础上,那就可以摆脱无谓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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