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这里是“天天听好书”。今天我们要讲的是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20年6月出版的《人工智能伦理引论》。这本书入选了2020年7月百道好书榜新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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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严勇是上海交通大学科学哲学教授。这本书从三个层面,讨论了人工智能伦理中的一些基本问题。首先是一些普遍性问题,比如机器人权利、机器人道德能力的建构和人工智能安全;其次是具体领域的机器人引发的伦理问题,比如军用机器人和助老机器人;第三是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的解决途径,包括道德责任、伦理设计。这本书雅俗共赏,可供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哲学研究者和对人工智能伦理感兴趣的人士阅读。
全书共十章。这里要讲的内容来自第一章“机器人权利”。在形形色色的机器人伦理问题中,“机器人权利”是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机器人是否应该拥有权利?它们可以拥有哪些权利?如何保障它们的权利?这就是本章的内容。
近些年来,机器人技术快速发展,与人类的关系日益密切,对机器人权利问题的讨论,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在杜严勇教授看来,至少有以下四方面的原因,构成机器人权利研究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第一,是来自动物权利研究的启示。不少专家认为,动物具有意识,可以感受痛苦与快乐,我们对动物负有直接义务,动物与人一样拥有特定的基本道德权利。
如果动物拥有权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那么,机器人也可以拥有某些权利。与动物相比,机器人最大的不同是,动物是天然的生命,而机器人是人类制造出来的。但是,根据目前机器人技术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机器人在某些方面可以比人类更聪明,机器人将来也会比动物更像人类。这样,机器人拥有某些权利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第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应该具有一定的超越性和前瞻性,不应该只是对科学技术和社会的现状进行反思。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文化滞后现象”导致的负面效应,我们需要对可能出现的机器人技术,和它的社会影响,做出某些前瞻性的考察,这也是“机器人权利”研究的一个理论依据。
第三,机器人权利研究是培养人类良好道德修养的必然要求。随着机器人技术的发展成熟,机器人越来越像人,机器人会像动物或其他人一样影响人类。人类会倾向于把机器人看作真正的人,对机器人产生信任感,甚至建立起密切的感情联系。但是,在人与机器人的互动和感情联系中,一些不道德的行为也会出现,比如对机器人的滥用。如果机器人有权拒绝对它进行滥用,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减少甚至避免人与机器人交互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道德现象。
第四,机器人成为道德主体的可能性与特殊性。从机器人伦理的角度看,智能程度较高,或者拥有自我意识的机器人,可以独立做出伦理判断,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成为道德主体的基本条件。为了使机器人更好地履行道德主体的角色,就需要赋予它们某些权利。
如果说机器人应该拥有一定的权利,那么,机器人可以拥有哪些权利呢?我们可以把权利分为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
在道德权利方面,机器人首先应该拥有被尊重的权利。在道德权利中,尊重是基本的主题。由尊重权利至少可以得出以下几点推论:第一,不可以奴役机器人;第二,不可以虐待机器人;第三,不可以滥用机器人,比如让机器人去偷窃、破坏他人的财产,窃取他人隐私。机器人应该得到尊重的道德权利,也就是不被伤害或错误利用的权利。
接下来的重要问题是,如何保护机器人受尊重的权利?如果机器人受到虐待,它们该如何应对呢?如果没有保护机制,讨论机器人受尊重的权利就是空谈。人们一般会希望,机器人在遇到人类的不尊重行为时,不要进行暴力反抗,而应该通过更合理、更温和的方式进行应对。比如,机器人可以对人的不当使用进行提醒,并拒绝可能导致更严重后果的操作行为,还可以对人的不当使用进行纪录,甚至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如果说让机器人拥有道德权利还可以让人接受的话,让机器人拥有法律权利,似乎就有点让人觉得走过头了。在机器人权利研究中,法律权利引起的争议最为激烈。
比如,机器人是否拥有自由权?在关于人权的讨论中,自由权无疑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但是,机器人是人类制造出来为自身服务的,机器人拥有自由权,是否与机器人的工具价值相冲突?专家认为,至少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机器人确实应该拥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
又如,机器人是否拥有生命权?如何界定机器人的生命?如果有人通过暴力手段,夺去了机器人的生命,他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处罚?机器人是否可以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原告?在机器人需要升级换代时,我们是否可以通过更新机器人的软件,来改变机器人的生命?这些问题既涉及社会伦理,又与法律法规密切相关。
拥有权利的对立面是剥夺权利。如果机器人拥有了某些权利,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机器人犯了错,如何剥夺它们的权利?又在哪种意义上进行剥夺?类似的问题是,如何处罚犯错的机器人?机器人的设计与生产商在这方面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角色?
2010年11月7日,日本颇受欢迎的宠物机器人帕罗,获得了户籍,帕罗的发明人在户口簿上的身份是父亲。这是首个获得户籍的机器人。拥有户籍是拥有公民权利的前提,机器人在日本可能逐渐会被赋予一些法律权利。与此类似,2017年10月,沙特授予类人机器人索菲亚公民身份,她被认为是人类历史上首次拥有公民身份的机器人,从而引起广泛关注。
2016年5月31日,在欧盟法律事务委员会提交的一份报告草案中提到,由于机器人的自主性特征,需要考虑赋予它某些权利与义务。2017年2月,欧盟议会经过投票表决,在最终公布的报告中,明确提出,让最为成熟的自主机器人,拥有电子人的地位,使它可以为它可能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要让机器人具有伦理判断与行为能力,使机器人的行为对人类更为有利,就要对机器人进行伦理设计。从机器人伦理设计的角度看,是否应该限制机器人对自身权利的要求?比如自由权。试想一下,拥有高度自由权的机器人如何为人类服务?如果机器人拥有高度自由选择的权利,它们选择与人类为敌,会不会让许多科幻电影中的情景变成现实?如果机器人将来比人类更聪明,是否可以拥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人类是否会由机器人来统治?这些显然是人类难以接受的。因此,在对机器人进行伦理设计的过程中,限制机器人要求更多的权利,与赋予机器人某些权利一样重要。
机器人可以拥有权利,但是,也要重视机器人权利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因此,要限制机器人的政治权利和自我复制的权利,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必须遵循“以人为本”的价值指引。
总之,随着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技术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给高度智能的机器人赋予一定的权利,而且机器人也可能会提出某种权利要求。我们可以让机器人拥有受到尊重的道德权利。但是,对于机器人的法律权利,就要进行严格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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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伦理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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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作者:杜严勇
出版时间:2020年06月
来源:百道学习“天天听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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