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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于今年4月1日颁布实施的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成为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的焦点。记者日前获悉,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合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张抗抗,中国社科院文学研究所党委书记包明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宋鱼水,分别向全国政协和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加快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的提案》,在建立“延伸集体管理”制度、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规定、完善“法定许可”的有关规定等方面建言献策。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于1990 年颁布、1991 年6 月1 日施行,2001年为适应加入WTO 的需要,进行过一次修订。一段时间来,有关部门、集体管理组织、行业协会以及专家学者纷纷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强烈呼吁尽快修订《著作权法》。近日《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通过。
据文著协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介绍,作为主提案人,张抗抗和包明德的提案得到了中国作协副主席、文著协会长陈建功,中国文联副主席、国务院参事冯骥才,人民出版社社长黄书元等十余位政协委员的联合签名。由于很多报刊社、出版社转载其他已经刊登的作品后,不向作者付酬,也不主动向集体管理组织付酬,提案建议“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使用者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将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费交由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著作权人转付。”使规定集体管理组织在收取“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费时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手段。宋鱼水认为,目前,我国高校图书馆、社会复印店、按需印刷机构、出版社、文化公司大肆复制、汇编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不少未取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承担很多潜在的法律风险。为了保护这类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促进作品的传播,建议《著作权法》将复制权、汇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纳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在《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延伸集体管理,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向非会员发放许可权、收取版权费,并为之公告。张抗抗表示,之所以强调“延伸”二字,是因为集体管理组织不仅可以帮助自已的会员维权,还可以代非会员维权,而非会员事后可以不同意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
除此之外,委员们还认为,《著作权法》中关于集体管理的规定有待完善,对于集体管理组织承担的法定职能和一些原则性规定,应该由国务院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上升到《著作权法》层面,提升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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