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用以前写的一篇博客《SOPA 笔记》( http://hutianyi.net/?p=2467)作为回答。如果嫌看2000多字的文章太长的话,这里简单说一下这篇文章里和其他回答不同的观点:
SOPA 法案的宗旨是强化版权保护力度。支持该法案的利益集团所持的理由主要是希望鼓励创新,创造就业。这两个理由从直观上无可指责——我知道这话在 IT 人士聚集的知乎不受欢迎。
反对 SOPA 法案的理由主要是认为该法案有可能侵犯言论自由、加重互联网公司负担(间接导致减少就业),但我认为这两条理由不够有力(原因详见原文)。
也有人认为 SOPA 威胁到网络安全,这是新颖的观点,但我依然认为不够有力。另外我觉得 SOPA 可能会有侵犯隐私的威胁。
我反对 SOPA ,甚至从骨子里反感所有「产业法案」。产业法案越多,产业活力越小。我相信早晚有一天互联网也会变得像教育、医疗、能源等行业一样臃肿,令人厌烦。
《SOPA 笔记》
如果关心网络政策的话,这个月美国国会讨论的 SOPA 法案肯定是绕不开的一个话题。SOPA 指的是 Stop Online Piracy Act 也就是《停止在线盗版法案》。这个法案之所以受关注,是因为它颠覆了实行了十余年的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DMCA,《数字千年版权法》)中根本性原则,「避风港原则」。该原则简单说就是当版权方发现网站上有侵犯版权的内容,网站管理者接到通知后有义务及时删除侵权内容以及网站上所有相似内容。「避风港原则」虽然是美国法律中确定的,但其精神已经被各国法律所接受。
SOPA 希望进一步强化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将「避风港原则」改为当版权方发现侵犯版权内容时,可以要求网站(包括搜索引擎、支付平台、广告平台等)屏蔽所有内容,甚至可以要求互联网接入服务商(ISP)停止向网站提供服务,随后再进行司法程序。
目前支持这个法案的团体,可想而知,是版权方,他们包括图书出版业、唱片公司、电影公司、医药行业(因为他们手里握有大量专利)、信用卡公司(盗版伤害到他们的收益)。反对这项法案主要是网络公司,Google、Facebook、Amazon、Ebay 等,另外还有倡导网络自由的各种民间团体。至于学界,我的观察是,学界普遍是反对这项法案的。
从直观上讲,支持这项法案的理由更容易被理解。先从名字来讲,「停止在线盗版」,这个提法本来就占有先天优势——众所周知,美国生产了世界30%-50%的专利权,美国拥有强大的音乐、电影、医药工业,有力的版权保护很大程度上可以被视作美国的「创新之源」。我相信「停止在线盗版」这个初衷之良好是无人能否认的。而版权商创造了数百万个就业,网络显然让盗版更加容易,于是网络盗版损害了版权商利益,也就等于扼杀了就业机会。任何时候「就业」都是一个美好的词语,对于现在「占领华尔街」运动如火如荼的美国来说,更是圣经般的词汇。
所以,告诉一个平民百姓「停止在线盗版法案」是「不好的」,是不容易接受的。
为什么网络公司和学界普遍反对 SOPA 呢?
首先一个理由是「言论自由权」。他们认为,版权商会利用 SOPA 扼杀一部分网民「合理表达」的自由。比较有名的案例是,曾经有一群幼儿园的孩子在墙上画了迪斯尼动画人物。这一过程被人拍摄放到 Youtube 上,结果被迪斯尼公司告上法庭,称侵犯了版权。
其次,互联网公司也拿「就业」作为理由。他们指出,美国互联网及相关产业规模已经超过能源、农业等部门,占 GDP 比重至少超过欧洲等国的3.2%,同样创造了数百万个就业。SOPA 法案显然会大大加重互联网公司的负担,很多初创互联网小公司可能无法负担如此严苛的法律压力,被迫关门。这也是对就业市场的伤害。
最后,有学者认为,SOPA 允许 ISP 屏蔽涉嫌盗版的网站,会产生潜在的网络安全风险。这一权力可能会被滥用,而且会加重全国大大小小的 ISP 管理员的工作负担。另外,把网民像敌人一样对待的话,恐怕 ISP 也不会获得多少用户好评。
我个人自然是反对 SOPA 的。在我看来,版权,乃至知识产权,早就是应该被放宽而非加强的权利了。不过,反对 SOPA 的理由在我看来并不足以力压支持者那个更直观的论据。
「言论自由权」在美国已经被保护得相当好,我很难想象它会被一部版权法给击倒。「就业论」也许更有吸引力一些,但版权方也有他们的「就业论」,到底哪个创造就业能力更强,又是个争不清的问题。从「网络安全」角度批评新法案是最有新意,也是最让我赞赏的角度。可遗憾的是,作为身处 GFW 耀武扬威的国度的网民,我看到大多数中国网友普遍没特别觉得 DNS 劫持重置是一个很让人厌烦的问题。这样说可能不太恰当,我其实想说的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讲,美国绝不可能让 SOPA 成为美国版 GFW。我完全赞同 SOPA 会给网络安全带来潜在威胁,但究竟是否会大到「不可承受」?我很怀疑。
依照 SOPA 的要求,网络公司想避免被处罚的办法恐怕就是对用户上传内容进行「事前检查」(和原来《数字千年版权法》时的「事后检查」正好相反)。这对Google(YouTube)、Amazon 这些网络巨头的审查负担不可想象。尤其是「云计算」时代,如果对用户上传内容进行事前检查,又会有「侵犯用户隐私」的风险(这作为反对理由我自认为也不错)。
但这种「事前检查」我们中国人一点都不陌生。优酷、土豆等视频网站都有一支庞大的管理员队伍专门干视频审查的活。于是我们可以问:既然他们请得起人查,为什么 Google 就请不起? 没错,「请不起」不是理由。这种审查的一个最恶劣的后果是,最终只有那些最有钱的大网络公司才有实力运营网络业务。这也是为什么在中国,微博这么一个低技术门槛的产品,饭否就做不下去,只有新浪才能扛得住。如果非要进一步问:为什么就不能让这些大网络公司更加「做大做强」?我这里还真没办法能谈清楚。
现在的互联网巨头也都是从小公司慢慢壮大的,很巧的是(或者也不是巧合),他们发展的那段时间恰恰是政府插手最少的时候。虽然我对「网络政策」感兴趣,但我心里其实不希望有什么「网络政策」。因为当有朝一日政府对互联网颁布的这法案那法案跟教育、医疗、能源等行业一样多时,那么就意味这个行业早已没有活力,积重难返了。
我从第一次输入 www 到现在快15年了。互联网是我这辈子遇到最神奇的事物,但我悲观地认为,当我上网到了第50个年头时,这个行业将会和那些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但让人一提就厌烦,又无法摆脱的行业一模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