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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中国加入WTO后,全国人大对《著作权法》进行的第二次修改。
本报讯(司 林)
一是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二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著作权法》根据此次会议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自
引人注目的是,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删除了原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同时增加了“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业内人士表示,该条款自上世纪90年代初拟定《著作权法》以来,在法学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有学者认为,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作品,就应该享有著作权,受到保护,有助于保护权利、鼓励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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