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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道研究] 近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举办了一次名为“图书的明天——文字的未来”会议。会上,关于版权制度变革的诸多争论再次上演。结果依旧是没有满意的答案。但乐观者认为:技术总是率先转变,解决方案定会随后出炉。《书商》的长篇报道如下:
传统的版权制度将亡,或者说已经穷途末路了,或者至少是已不再适用于数字时代的需要了。
近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意大利蒙扎(Monza)举办了一次关于电子书的会议,题为“聚焦2011:图书的明天——文字的未来”。这一定题相当宽泛,包括行业领袖、图书馆员、专家学者及版权活动家在内的各方嘉宾聚集在一起,就随着行业的发展,作者的作品是否应该受到保护的议题展开了讨论。
虽说在现行的版权法需做出相应修改以适应数字时代需求的问题上,与会者已达成了广泛共识,但对于如何调整相关的版权法律法规却尚未能有统一意见。在这个问题上大家存在着明显的分歧,于是引发了观点对峙双方的激烈辩论。
其中一方,由一群可以姑且被定义为知识产权领域的改革派的团体组成——他们是公共版权运动的发起者,这一运动推动了版权向公共领域开放——他们倡导使版权人能更简单地与公众分享他的作品。
另一方是由出版商、版权机构和(大多数)作者组成的团队——简言之,就是那些靠文字为生的一群人。
平衡
理查德•斯托曼(Richard Stallman),一位美国计算机程序员,他于上世纪80年代率先提出了公共版权的倡议,他也是此次对版权开放呼声最高的代表人物。他把电子书称作是“对传统读者自由的一次攻击”,他的核心观点是在现行的电子书体系中,读者无法以匿名的方式获得图书(这在纸本书时代是可以做到的,只要他们支付现金购买图书);或者借阅,或者依个人意愿将图书出售。有时,读者甚至不能保留他们所购买的电子书——例如,亚马逊公司在2009年从他们的客户手中夺走了1984年的副本。所有的这些都是因为过时的版权法律以及电子书的“数字化枷锁”。
斯托曼呼吁结束使用“数字版权限制管理”(digital “restriction” management)。在他看来,这种行为“是一种恶意的阴谋,任何使用这一限制的公司都应被判以重罪。”他还说到:“公共版权(Copyleft)诞生的目的就是使版权自由成为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我们必须通过共享来结束这场权利之争。”
相对而言远没有那么激进但却也一直广泛加入到公共版权运动中的是总部设在美国的非营利性机构知识共享组织(Creative Commons,CC),其声称他们所提出的版权许可类型更适应于互联网时代的需要。斯特?沃西基(Esther Wojcicki)是共享组织的副主席,作为在教育部门组织许可的带头人物,她说到:“版权的存在价值并非在于保护作者权利,它被用做机构、公司和他们的商业模式的保护伞……,如今的版权制度——保护期延续至作者死后70年——难以奏效。它阻碍了信息最大范围的传播。版权制度束缚了文化发展,它与促进文化发展背道而驰。”
在意料之中的是斯托曼和沃西基的观点并未能得到更广泛的专业出版团体和许多靠写作为生的作者的认同。挪威版权管理机构Korpinor的执行董事Yngve Slettholm(挪威语)表示:“保护作者的权利并非所面临的问题,而是解决问题的途径。”欧洲出版商联合会的主席安妮•伯格曼(Anne Bergman-Tahon)对Slettholm的观点表示赞同:“我们可能有必要重新回顾版权的演变历程,版权必须能保护作者和出版商的权利。十本书中只有一本能为我们带来利润。我们必须确保有一个可以让我们继续生存的市场环境。”
从表面上看他们似乎是难以妥协的两个顽固的对立方。完全正确,这其中存在着一个永远都不会被解决的哲学问题。斯托曼和他所倡导的公共版权运动,以及以较温和的方式表明立场的沃西基都认为版权制度的底线是使信息得以尽可能自由的传播。实际上对于斯托曼而言,这意味着购买电子书本身而非电子书的许可权。
对于沃西基来说,版权制度的数字限制所带来的最大破坏性在那些孤儿作品(orphan works)和一些无法找到版权人的作品中暴露无遗。她指出,美国版权界对于孤儿作品的限制规则——主要是因为1988年美国签署了伯尔尼公约后使美国版权法发生了变化——这一规则剥夺了在大学图书馆实施数字化项目的权利,这甚至致使大学图书馆因害怕面临法律诉讼而将那些可能是孤儿作品的图书从流通书目中删除。由于版权纠纷,加利福尼亚大学的图书馆最近从系统中下架了17,000本电子书。
“大学注销了这些图书仅仅是因为害怕,”她说到:“这根本不是在捍卫作者的权利,而是将17,000著作活生生地从我们的文化沃土中移除。”
不义之财
那么我们能因此认为出版商是古老的反改革派、现状的捍卫者,他们只是在竭尽所能地剥夺了公众获得大多数图书和信息的权利吗?在听完这些公共版权支持者的呼声后而相信这一观点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在学术出版和教育出版类作品以及大众图书这两个版权自由阵营中却似乎并没有存在显著的区别,后者靠反复再版重印图书来维持生计(如果他们足够幸运的话)。——这或许在向我们传达一个信息:与会者中更倾向于支持自由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方要么是作家,要么就是大学的教授和教育工作者。
也有些大众类图书作家,他们通过知识共享组织(Creative Commons)完成他们的权利授予,并靠着送出了内容权利而过着体面的生活。更有甚者,比方说科利•多克托罗(Cory Doctorow),其常常对外宣扬以表明公共版权支持者中的作家们如何能快速赚钱,这就与阿曼达•霍金(Amanda Hocking)试图向市场“证明”自助出版可行的行为类似。尽管他们都获得了成功,但有更多的证据表明,就是否适合于作家的茁壮成长而言,传统出版商模式是创作中的作家的更好选择。
然而,这里或许存在着一些关于有效性的争论,称版权正阻碍着学术知识的传播。哈佛大学图书馆馆长罗伯特•达恩顿(Robert Darnton)也是一位中间派人物,他表示说出版商因通过高定价的期刊“在战略上的垄断和占有知识” 而感到内疚——他提到爱思唯尔(Elsevier)公司的《四面体》(Tetrahedron)面向机构用户的年订购价格高达19,341美元——这迫使图书馆在决定订购何种期刊时面临艰难选择。与沃西基类似,他同样提到了在数字化项目中的异常现象。“我们过去面临的情况是图书馆将过了版权保护期限的图书都提供给谷歌公司供其数字化,然后在这些图书数字化之后我们还必须花钱将它们买回来。”
所有这些争议在这次会议上并没有太多的答案,毕竟版权问题的争议也已经持续数年了。但Slettholm的言论让我们充满希冀:“互联网正处于起步阶段,而版权制度势必随之发生变化。正如我们在其他新兴技术领域中看到的那样,比如复印机,技术率先转变,解决方案也将随之出炉。”
附录:知识产权快查术语表
版权(Copyright)
作品由作者所有,这一概念其实相对较新,其伴随着1710年颁布于英国的第一部版权法——英格兰的《安妮法》的诞生而出现。
1886年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建立起了现代版权保护制度的基本框架,直至今天它仍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基础,192个国家中的164个国家已签署了该公约——顺便说一下,美国是较晚加入的缔约国,其在1988才正式加入该公约。
然而,各国之间的版权法律还是存在着诸多差异:这在数字时代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如今在英国,文学作品(包括图书、歌词及电脑程序在内的大多数文字作品)的版权保护期为版权人终身及其死亡后70年,截止于版权人死亡后的第70年年底;合作作品的权利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70年的年底。但是如果作品的作者不能确定——这又是数字时代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版权保护期截止至作品创作出来后的第70年,而后该作品进入公共领域。
公共版权(Copyleft)
这一概念最初由美国计算机程序员理查德•斯托曼(Richard Stallman)于上世纪80年代为软件产品而提出的,公共版权许可允许作品的免费共享并允许对作品进行修改和发布——条件是作品的发行也是免费的。公共知识产权一直都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而公共版权与之区别在于其不允许任何人对作品进行修改后以私有财产的形式面向大众销售。
知识共享 Creative Commons
Creative Commons是以个非营利性组织,创建于2001年,总部设在加利福尼亚。其提供有六种不同的授权方式,旨在帮助版权人尽可能自由地与公众分享作品。
简单的使用缩写CC许可表示“保留部分权利”,而并非传统版权制度中的“保留所有权利”。其共同点是所有的CC版权人在再次使用各自作品时必须重新授权,但是也存在着各种各样对于强制使用的限制,例如作品不得被用做商业用途,以及只有获得版权人同意才能修改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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