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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以P2P网贷平台监管为视角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以P2P网贷平台监管为视角

作  者:袁远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年11月

定  价:62.00

I S B N :9787519745684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研究  >  法学理论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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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在本书布局上,主要是围绕着分析工具即理论基础、监管保护的现状及问题、监管保护的问题解决方案而搭建。 第*章是绪论,主要阐述了本书的研究背景、现状和研究趋势;阐述了本书的研究方法和论题的意义,提出了研究的困难,同时回顾了关于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监管保护方面的文献。第二章是理论基础,主要阐述了行为监管理论的理论基础,研究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监管保护与行为监管理论、“双峰”监管模式的关系。阐述了信息不对称理论的框架,结合信息不对称理论中克服信息不对称的策略,即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更好的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解决信息披露的问题研究在信息不对称理论背景下克服互联网金融中的信息不对称的基本策略。第三章是监管保护现状和问题研究。一是研究了理论上、法律实践上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认识即“保护谁”的问题,通过法律法规分析和理论学说阐述,认为我国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认识并不统一,导致法律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够协调,力度不足。同时还分析了这种认识不统一的原因系对互联网金融的本质、金融消费者的界定认识不统一造成的。因此提出要研究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认清本质基础上研究互联网金融领域内信息不对称更加突出的原因、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风险的特殊支出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监管保护的手段特殊之处等;二是研究了互联网金融监管保护主体即“谁保护”的现状,总结了监管保护主体的职责和特点,认为我国分业监管的特征明显,评价了分业监管的不足之处,认为其不利于混业经营为主要特点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缺乏统一监管保护机构,更不利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三是研究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路径的现状,分别是监管理念、监管规范和监管手段。认为当前监管理念体现了强烈的“管制型”色彩,不利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监管保护;我够互联网金融监管规范没有体现出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信息披露”规范的核心地位,制度设计上也有较多不足;监管手段上虽然也有监管科技的介入,但是程度不够,力度不强,金融监管“武器”跟不上金融科技发展速度。第四章是监管主体构建即“谁保护”问题的研究。运用行为监管理论,通过参考研究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认为根据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特点,需要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营业行为进行统一监管、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统一保护,不再以业态特点作为管辖标准构建“双峰”监管体制;同时提出如何改革、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在人民银行内部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其下设立两个平行的部门:传统金融消费者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各自实行行为监管。第五章是监管对象即“保护谁”问题的研究。主要研究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和金融消费者的界定。认为互联网金融是“第三种”融资模式,与传统金融有本质不同:从支付方式、模式、客群到风险特征均存在根本差别,以此决定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群体也是不同于普通消费者和金融消费者的一类群体,对其监管保护应当从互联网金融的本质、特点出发,研究制定符合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弱势地位”的法律规范。第六章是监管保护路径即“怎么保护”问题的研究。一是监管理念应当从“管制型监管”走向“公共产品型监管”。即研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行为和信息弱势地位特点,引入“公共产品型”监管理念,使规则的制定能够“内生于”互联网金融发展、尤其是“内生于”与传统金融消费者有本质区别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理需求。二是监管保护规范应当以信息披露和信息隐私权保护为中心构建。提出了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信息披露制度总体框架和监管策略,同时以P2P网络借贷为例,对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的分类、构建提出了具体建议;在消费者信息隐私权保护方面,认为上位法应当及时出台,提出了如何完善监管的保护原则和具体规范;三是要完善监管科技。由于信息不对称一方面来源于“拒不披露”,另一方面来源于“延迟披露”,即披露了丧失时效性的信息。因此,需要重塑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引入“监管科技”,对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和信息隐私进行实时监管,提升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武器质量”,确保与“金融科技”发展保持同步甚至超*。第七章是主要研究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的解决机制构建。本书探究的主体集中在“实体”上,但“程序”对于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也有重要作用,因此本章对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的解决方案做了初步设想,作为下一阶段研究的重要内容。本章提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的构建框架、具体运行规则、ODR制度该如何与现有的司法制度进行衔接等问题。结论部分对本书的主要观点和依据做了总结,提出了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增长点即“人工智能”,在人工智能背景下,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消费者的保护问题。

TOP目录

第一章 绪 论  

一、研究背景、现状及趋势  

二、研究方法  

三、研究意义  

四、创新之处  

五、研究困难  

六、文献综述  

第二章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监管保护现状及评价  

一、监管保护对象的认识现状及评价  

二、监管保护体制的现状及评价  

三、监管保护路径的现状及评价  

第三章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行为监管理论与互联网金融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与互联网金融  

第四章 监管保护对象认识研究  

一、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认识进路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  

第五章 监管保护体制构建研究  

一、构建“双峰”监管体制的合理性  

二、域外经验借鉴——以英美为例  

三、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双峰”监管保护体制  

第六章 监管保护路径研究  

一、树立“公共产品型”监管保护理念  

二、完善以信息披露及个人信息保护为中心的监管规范体系  

三、完善以“监管科技”为中心的监管手段  

第七章 构建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在线解决机制  

一、消费纠纷解决制度现状及评价  

二、构建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在线解决(ODR)制度  

结 语  

 


TOP书摘

"序

互联网金融自2013年开始迅猛发展,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一直没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2015年开始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无法兑付,甚至卷款跑路,消费者损失惨重。2016年开始对互联网金融的强监管也没能阻止非法网络“现金贷”平台的高息放款、P2P网贷平台套现跑路,2018年至2019年成规模的P2P平台(包括知名平台)“暴雷”,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损失进一步扩大。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主体不统一、监管保护对象认识不统一、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监管理念落后、监管规范不完善和监管手段不科学是导致消费者蒙受损失的重要原因。我们应当认识到,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在模式、风险、客户群体(消费者)、技术性质等方面存在根本不同,因此传统的监管保护方式难以奏效。因此,本书的研究重点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监管保护中“保护谁、谁保护、怎么保护”的问题,即监管保护的主体、保护的对象和保护进路问题。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包括P2P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网络众筹、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征信、第三方支付等,而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典型,也是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损失*为严重的业态莫过于P2P网络借贷,因此,本书主要以P2P网络借贷为视角,研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问题。

鉴于研究的主题内容和拟提出的解决方案,将“信息不对称”理论和“行为监管”理论作为本书的理论基础。关于“保护谁”的问题:行为监管理论以行为经济学为理论基础之一,否认了消费者“*理性”假设,而信息不对称理论总结了消费者的信息弱势地位,因此,可以通过这两种理论研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基本特征,加之对互联网金融本质的研究,得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本质、概念,解决“保护谁”的问题。关于“谁保护”的问题:运用行为监管理论探究我国当前分业监管的弊端,将行为监管理论与我国互联网金融混业监管现状相结合,借鉴国外经验,分析构建我国“统一监管保护主体”方案。关于“怎么保护”的问题:通过行为监管理论总结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和市场各方的合理需求,塑造从“消费者”角度内化金融监管规则的“公共产品型”监管理念;运用信息不对称理论,研究如何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构建监管保护制度,充分确保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以实现。另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数字化”特征决定了其信息隐私权容易受到侵犯,因此,还需要深入研究在“信息披露”背景下如何保护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信息隐私权”问题;信息披露需要及时有效才能更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我国需要改革现有的监管手段,完善以“监管科技”为中心的技术手段。

在“保护谁”问题研究方面:我国目前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理论认识和法律实践均不统一,给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带来了较大的法律障碍。本书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学说,同时研究了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基础、特征、消费群体特征、技术特征等,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业态,对其监管需要采取与传统金融监管不同的手段;通过对互联网金融本质的分析,进一步研究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内购买有关产品、接受服务的群体(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本质和特征,明晰学术争点,得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概念,辨明互联网金融监管保护的对象范畴。

在“谁保护”问题研究方面:我国目前分业监管特征*明显,互联网金融监管保护主体分散于各监管部门中。但是分业监管的体制和手段难以满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需求。“行为监管”理论认为,消费者相对于商家而言,处于弱势地位,“羊群”效应明显,与传统经济学认为的市场理性主体大有不同。因此行为监管强调了对金融消费者的倾斜和适度保护。另外,现代金融混业经营现象*明显,分业监管(机构监管)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混业经营的境况,容易导致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使消费者蒙受损失。因此,从消费者保护角度来看,以经营行为的特征而不以被监管对象的行业属性作为监管管辖标准、以消费者保护为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之一的“双峰”监管较为合适,在此基础上构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统一监管保护机构。据此,可在统一的监管机构下设不同的监管部门,分别进行行为监管(消费者保护)和审慎监管(金融系统稳定)。由于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在模式上有着本质不同,在上述两个部门内部,分别建立针对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监管体系,构建符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实践的“双峰”监管体系。

在“怎么保护”问题研究方面:该研究主要分为三部分,即监管理念、监管规范和监管手段的重塑。

一是关于监管理念。我国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理念体现出了强烈的“管制型”监管理念特征,没有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群体特征和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各方主体需求。通过分析当前监管理念的不足和基于法律的公共产品属性,认为从“管制”向“公共产品型”监管的理念转型势在必行。

二是关于监管规范。以“信息不对称”理论观之,当前法律监管的重点并未放在信息披露上。“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信息不对称在任何市场都存在,金融市场更不例外。相对于消费者,商家往往掌握着更多的商品信息,只有优质的商家才希望发送更多、更全面的信息(信号甄别理论)以便让消费者了解自己的商品;相反,劣质的商家却不愿意进行信息披露或信息披露造假。久而久之,势必造成消费者的逆向选择和商家的道德风险。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对消费者违约的往往是“劣质”商家,当然理论上能够迫使他们真实、完整、有效地进行信息披露或监管有效介入,理性的消费者自然不会选择其商品。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应当监管商家的信息披露情况,对信息披露不实的商家给予惩罚直至要求其退出市场。但遗憾的是,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并未得到全面实现,“买者自负”的基础即信息披露当然不复存在。监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重视程度不足、处罚不够,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仍然是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需要以“信息不对称理论”为基础,通过信息不对称理论中的预防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的方法,结合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实际,根据互联网金融的不同模式制定不同的信息披露规范和处罚措施,以供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遵照执行,充分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充分的信息披露基础上,由消费者自主决定是否购买其金融产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贯彻“知情同意”“买者自负”的原则。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信息不对称的解决将体现为消费者知情权及相关制度的构建。当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满足在*程度上源于其自身,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应当将有关信息上传给平台以获取信用评估,在此过程中必然产生个人信息隐私权的问题。因此,本书还着重研究了信息隐私权监管保护原则、规则构建等问题。

三是关于监管手段的重塑。为了加强信息披露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监管手段不能仅仅是事前审批和事后处罚,更应当通过“监管科技”手段,对信息披露进行实时、动态监管,要求商家为消费者提供及时的信息披露,使消费者对机构的信息披露有全面、及时、有效的了解。通过监管科技更能够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实时”监管,防止机构通过非法手段转移客户资金、侵犯消费者的财产权益。

综上所述,在本书布局上,主要是围绕分析工具即理论基础、监管保护的现状及问题、监管保护的问题解决方案而搭建。

*章是绪论,主要阐述了本书的研究背景、现状和研究趋势;阐述了本书的研究方法和论题的意义,提出了研究的困难,同时回顾了关于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监管保护方面的文献。

第二章是监管保护现状及评价。一是研究了理论上、法律实践上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认识即“保护谁”的问题,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分析和理论学说阐述,认为我国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认识并不统一,导致法律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够协调,力度不足。同时还分析了这种认识不统一的原因,即对互联网金融的本质、金融消费者的界定认识不统一。因此提出要研究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认清本质基础上研究互联网金融领域内信息不对称更加突出的原因、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风险的特殊支出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监管保护的手段特殊之处等。二是研究了互联网金融监管保护主体即“谁保护”的现状,总结了监管保护主体的职责和特点,认为我国分业监管的特征明显,评价了分业监管的不足之处,认为其不利于对以混业经营为主要特点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缺乏统一监管保护机构,更不利于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三是研究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路径的现状,分别是监管理念、监管规范和监管手段。认为当前监管理念体现了强烈的“管制型”色彩,不利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监管保护;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规范没有体现出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信息披露”规范的核心地位,制度设计上也有较多不足;监管手段上虽然也有监管科技的介入,但是程度不够,力度不强,金融监管“武器”跟不上金融科技发展速度。

第三章是保护的理论基础,主要阐述了行为监管的理论基础,研究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监管保护与行为监管理论、“双峰”监管模式的关系。阐述了信息不对称理论的框架,结合信息不对称理论克服信息不对称的策略,即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解决信息披露的问题研究在信息不对称理论背景下克服互联网金融中的信息不对称的基本策略。

第四章是监管保护对象认识研究,即“保护谁”问题的研究。主要研究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和金融消费者的界定。认为互联网金融是“第三种”融资模式,与传统金融有本质不同:从支付方式、模式、客户群到风险特征均存在根本差别,以此决定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群体也是不同于普通消费者和金融消费者的一类群体,对其监管保护应当从互联网金融的本质、特点出发,研究制定符合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弱势地位”的法律规范。

第五章是监管保护体制构建研究,即“谁保护”问题的研究。运用行为监管理论,通过参考研究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认为根据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特点,需要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营业行为进行统一监管、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统一保护,不再以业态特点作为管辖标准构建“双峰”监管体制;同时提出如何改革、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在人民银行内部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其下设立两个平行的部门:传统金融消费者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各自实行行为监管。

第六章是监管保护路径,即“怎么保护”问题的研究。一是监管理念应当从“管制型监管”走向“公共产品型监管”。即研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行为和信息弱势地位特点,引入“公共产品型”监管理念,使规则的制定能够“内生于”互联网金融发展,尤其是“内生于”与传统金融消费者有本质区别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理需求。二是监管保护规范应当以信息披露和信息隐私权保护为中心构建。提出了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信息披露制度总体框架和监管策略,同时以P2P网络借贷为例,对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的分类、构建提出了具体建议;在消费者信息隐私权保护方面,认为上位法应当及时出台,提出了如何完善监管的保护原则和具体规范。三是要完善监管科技。由于信息不对称一方面源于“拒不披露”,另一方面源于“延迟披露”,即披露了丧失时效性的信息。因此需要重塑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引入“监管科技”,对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和信息隐私进行实时监管,提升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武器质量”,确保与“金融科技”发展保持同步甚至超越。

第七章主要研究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的解决机制构建。本书探究的主体集中在“实体”上,但“程序”对于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也有重要作用,因此本章对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的解决方案做了初步设想,作为下一阶段研究的重要内容。本章提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的构建框架、具体运行规则、ODR制度该如何与现有的司法制度进行衔接等问题。

结论部分对本书的主要观点和依据做了总结,提出了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增长点即“人工智能”,在人工智能背景下,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消费者的保护问题。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经过了野蛮生长到合规进化,在此过程中消费者保护一直是互联网金融合规发展的关键。本书努力聚焦监管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监管保护,但碍于*外相关资料较为匮乏,成书时间较为紧张,作者写作水平有限,难免有疏漏之处,欢迎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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