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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密:美国司法黑洞


告密:美国司法黑洞

作  者:[美] 亚历山德拉·纳塔波夫 著 

译  者:郭航,周航  

出 版 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丛 书:独角兽·法学精品

出版时间:2020年10月

定  价:75.00

I S B N :9787208166745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外国法律与港澳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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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评书荐

TOP内容简介

  尽管公众几乎看不到告密行为,但其已如黑洞一般侵蚀了美国的司法公正。本书首次对美国刑事司法中的线人告密行为进行了全面分析,告密交易制造了不可靠的证据,放纵了真正的罪犯,危及了无辜者的自由。告密行为还破坏了非裔社区的邻里关系,加剧了警方与贫民之间的对立。亚历山德拉?纳塔波夫教授通过数十个真实的案例,揭露了告密交易对高犯罪率非裔社区造成的社会破坏。从缉毒战争到嘻哈音乐,从黑手党线人到白领犯罪,本书全面展示了告密交易在法律、政治、经济和文化层面的可怕影响。此外,她还解释了现有司法制度如何真正发挥作用,并提出了新的改革建议。本书打开了美国司法制度真正运作方式的潘多拉魔盒,向读者们展示了线人活动的秘密世界。


TOP作者简介

  亚历山德拉?纳塔波夫(Alexandra Natapoff),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2016年度古根海姆研究员,著有《告密——美国司法黑洞》,荣获2010年度美国律师协会图书荣誉奖项银槌奖;《无罪之罚:美国司法的不公正》,荣获《出版人周刊》2018年度好书;参编《刑事司法新思维》,荣获2017年度杰出学术著作奖。 译者简介:郭航,湖北黄梅人,法学博士,博士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周航,湖北罗田人,武汉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TOP目录

引言

第一章 真实的交易——走近线人

一、解构线人交易

(一)警察

(二)检察官

(三)辩护律师

(四)犯罪行为

(五)奖励

二、告密活动的多重影响

(一)打击犯罪

(二)对执法目的的戕害

(三)这里谁说了算?

(四)过失和腐败

(五)刑事案件被害人

(六)脆弱的线人

(七)暴力恐吓下的证人

(八)系统完整性与信任

第二章 抓贼:关于告密的法律规定

一、招募线人,奖励线人

(一)警察

(二)检察官

(三)《联邦量刑指南》与量刑

(四)额外收获:酬金与毒品

二、线人不过是侦查工具

三、被告人对抗官方使用线人的权利

四、法律限制:政府不能做什么

五、比较视野下的线人活动

六、美国的“线人法”

第三章 不可靠的线人

一、说谎的线人

二、执法部门依赖线人

三、陪审团

四、无辜者认罪时

五、鸡肋的程序保障

第四章 秘密司法

一、侦查

二、辩诉交易

三、信息公开

四、公共透明度与行政问责

五、线人与互联网

第五章 大隐隐于市

一、更多线人

二、更多犯罪

三、更多暴力事件

四、针对少数族裔

五、警方和社区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张

六、更多的不信任

七、告密是一项代价高昂的社会政策

第六章 “停止告密”

一、“身处游戏之中”

二、对警察的不信任

三、恐吓证人

四、嘻哈音乐与说唱音乐的角色

五、“停止告密”究竟合意?

第七章 城市的另一边:白领及其他类型的合作

一、联邦调查局线人与有组织犯罪

二、政治线人

(一)挑衅者与渗透者

1.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担忧

(二)政治腐败

1.圈套 91

2.事后配合的罪犯 91

三、白领犯罪与合作

(一)白领犯罪中的个人合作者

(二)白领犯罪中的企业合作者

1.暂缓起诉协议(DPAs)

2.主雇关系问题

(三)白领线人与街头线人

四、恐怖主义犯罪中的线人

第八章 改革

一、定义线人

二、关于线人创建和部署的数据收集和报告

三、线人犯罪的控制和举报

(一)对“投名状”犯罪予以立法限制

(二)对现役线人可能犯下的罪行的限制

(三)举报线人犯罪

四、保护线人

(一)证人保护

(二)增加线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机会

(三)限制使用青少年、智力障碍人士和吸毒成瘾者作为线人

五、辩方线人

六、警方的线人工作指南

七、检察官的线人工作指南

八、加强司法审查

九.刑事诉讼程序改革

(一)发现及披露线人信息

(二)可靠性听证

(三)佐证

(四)陪审团指示

十、增进警民互信和沟通

结语

一、以罪治国与线人治国

(一)渗透者与间谍:一个古老的民主问题

(二)刑事告密和弱势黑人社区的权力动态:一项新的民权挑战 123

(三)执法不力和未能保护人们免受犯罪之害

(四)“停止告密”的政治

二、影响


TOP书摘

  线人制度的宪法图景,告密活动的诉讼规制

  秦前红

  从近代宪法产生的目的看,宪法的根本就是为了规范公权力,划定权力的合理界限,进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各种基本法律中,刑事诉讼法被称为“小宪法”,盖因刑事诉讼的文本规定及实践同公民的权利保障、国家权力制约和规范行使密切相关。观诸美国建国先贤所著的《联邦党人文集》,其中无不透露着对于实现上述目标的期待。实际上,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在制定之初并未直接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其理由在于:第一,州宪法中包含了相关条款;第二,将人权法案列入宪法中将会有危害性,将会成为政府要求多余已授权的借口。但是,仅仅在宪法通过四年后,美国就一口气通过了十个宪法修正案,这十个修正案被称之为《权利法案》。其中,第四至第八修正案与刑事司法直接相关,包括禁止不合理的关押,在申请搜查令时由中立的法官批准;获得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禁止自证其罪和双重审判;保护接受迅速、公平、公开及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包括告知被指控之罪、与原告对质、取得证人与聘请律师的权利;禁止过高的罚款与过高的保释金,及禁止施予残酷且不人道的惩罚等等。

  《告密交易》一书的论述即在于刑事司法中的线人制度在哪些方面以及在何种程度上破坏了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所确立的原则。对线人的利用不仅包括警察,还包括检察官。当然,一项制度之所以产生并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发挥作用必然有其存在的土壤,正如本书中所引用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剀切指出的:如果“没有线人提供的线报,我们(美国)的刑事司法系统就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如果没有线人,执法当局将无法渗透和摧毁有组织犯罪集团、垄断贩毒团伙、银行诈骗、电话诈骗、公共腐败、恐怖主义犯罪团伙、洗钱者及间谍团伙等等。”无疑,对线人的使用能让执法部门有能力追查那些拥有政治背景或者极为隐蔽的犯罪,进而实现打击犯罪的目标。但这一实践的弊端也甚为明显,政府对线人的使用本应是更好的打击犯罪,事实却是由于对线人的日趋依赖,导致政府将注意力从打击犯罪转移到建设和控制社会上来,并将监视社会视为使用线人本身的目的。利用线人、对线人管理不当也会导致执法机关的诚信度和权威受损,如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规定被告人聘请律师的权利,这意味着被告人一旦被指控犯罪,政府就不能在没有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讯问,但是利用线人却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这一限制,如此就会导致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形同具文。从刑罚的目的来看,目的刑论主张刑罚的目的不仅包括预防犯罪,保卫社会安全,还应当起到教育和改造罪犯的作用,而线人的使用在有意或无意中忽略了这一目的,政府或者检察官往往把线人直接视为工具,而未将其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之一,使对罪犯的改造和重新社会化处于缺位的状态。

  当然,上述问题只是使用线人所致弊端的冰山一角。正如马克思所说“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在《告密》一书中,作者在分析告密的实践、对司法系统的影响、法律规定和法院对待线人使用的态度后,提出了如何改革使用线人的举措。作者指出:“线人仅关涉许多正式的立法与诉讼程序,而且体现了美国司法文化的核心特征。其与社区和机构中的不平等及弱势地位有关,反映了美国社会普遍存在的系统性种族、经济和社会偏见。它的影响同时辐射到了法律、历史、文化和公民个体。由于线人活动及其问题根植于如此多不同的社会机构,它们不能仅仅通过改变法律规则来解决。”职是之故,克服线人制度的弊端当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合力才能有效达到预期目标。作者首先提到了应当定义线人,因为“规制线人的法律必须首先精准地界定何为线人。”通过对线人的界定“立法机构可以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及问责性改革将适用于所有线人类别,而非仅限于那些为政府提供线报的狱侦耳目。”在线人活动过程中,关键是对线人所犯罪行的容忍,在实践中,美国刑事司法对诸如谋杀罪或者儿童色情犯罪的联邦被告人,也能通过合作换取警方的信任和容忍。但是,这个从根本上说并不符合使用线人的目的,即有效打击犯罪,而不是对极端的犯罪也予以容忍。所以,“任何检察官不得为了换取被告人的证言而撤销或拒绝对谋杀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或绑架罪的指控。”对线人的使用还应当保护线人的合法权益,从本质上说,线人是嫌疑人或被告人,线人往往容易遭到人身和心理的威胁利用。比起害怕作证,他们可能更害怕拒绝与警方合作而带来的负面后果。因此,作者建议加强国家证人保护计划,增加线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机会,同时限制招募处境特别脆弱的线人,如青少年、智力障碍人士及吸毒成瘾者。原因在于这些线人更容易受到胁迫,不太可能代表自己内心作出正确的抉择,因此页更有可能与警方达成不利于自己的交易,或者因为合作而遭受伤害。当然,完善线人制度更为关键的是刑事诉讼改革必须有所突破,诸如提高作证要求的证据规则改革;为被告人提供更多线人信息的证据开示制度改革;建立可靠性听证的新程序机制改革以及特别陪审团指示程序改革。

  有效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实现对犯罪人的改造可以说是各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共同使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即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并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犯罪类型,期限,批准程序以及较为严格的限制措施。刑诉法第151条规定了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也即秘密侦查。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与人身安全,该条也对秘密侦查做了一定的限制,易言之,秘密侦查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于此过程中,如何实现侦查权不被滥用,《告密》一书当有可供借鉴之处。

  总体看来,本书不仅对美国刑事司法中线人的规范和实践有较为全面的介绍,也提出了作者的所憧憬的改革举措和线人活动的理想图景,对于中国相关制度的完善亦不乏借鉴意义,将其引介到我国具有积极效果。本书翻译流畅,语言功底较深,实属近年来译作之佳品。两位译者均为武汉大学法学学科的新秀,分别主治刑事诉讼法学和宪法学,不同学科背景更能保证本书翻译的准确性。两位译者在各自的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郭航博士主要研究刑事诉讼法,周航同学是我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合作翻译本书有助于两位年轻人共同进步。预祝两位年轻人在今后的学术研究中带来更多精品之作,为中国法治事业和法学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特此作序。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软精装

页  数:261

印  次:1

版  次:1

开  本:16开

纸  张: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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