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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砖:大秦帝国兴亡启示录


秦砖:大秦帝国兴亡启示录

作  者:刘三解

出 版 社:北京联合出版公司

出版时间:2020年06月

定  价:88.00

I S B N :9787559637833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历史  >  外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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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评书荐

TOP内容简介

1.用制度经济学详尽解析大秦帝国运行逻辑的历史著作

 

2.通过对出土简牍和传世文献的详细解读,重建一个我们闻所未闻的完整的秦朝制度模型

 

 

秦是中国第一个大一统王朝,它的制度深深地影响了其后的中国古代社会。那么,这一制度面貌到底为何,存世文献中的“秦制”是否为真正的“秦制”?“秦制”由何而来?在商鞅变法至秦朝灭亡的150年间,“秦制”本身又经历了怎样的变化?本书将尝试对这些问题作些探讨。

在本书中,作者通过引入里耶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及张家山汉简等基层政务运作相关的记录细节,通过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对“力役制度”“兵役制度”“军队编制”“爵位制度”“文书吏制”“郡县官制”“财政制度”“商业制度”和“基层管理”的分期变化均有触及,又各有侧重;细致地重构了《商君书》《史记》《汉书》等存世文献中构建的“秦制”体系,以期追溯“秦制”的由来、解析秦帝国的运行逻辑,并挖掘秦帝国的速亡原因。

 

TOP作者简介

刘三解,凤凰网历史频道创始主编。在长期和海量用户的互动中,对于世道人心产生了入木三分的理解。一直关注从制度、财政角度切入历史研究。

TOP目录

前 言 

第一章? 秦朝边防靠的是一群自带干粮的老百姓

第一节 汉朝大儒不会算数? 

第二节 秘钥,汉代的“卒更”制 

第三节 秦朝只有半个“卒更”制

第四节 错把“徭戍”当“屯戍”

第五节 边防大业中的“生意经”

第二章? 秦朝军队的主体是一群“临时工”

第一节 一桩“逃兵案”中的秘密 

第二节 《商君书》该咋读 

第三节 寻找秦军的初始形态

第四节 被遗忘的“秦中卒”

第五节 一切都要看“身份”

第六节 “临时工”组成的军队

第三章? 谁在贴身保护秦始皇?

第一节 秦朝没有南北军 

第二节 消失的“中大夫令” 

第三节 从“卫卒”到“卫士” 

第四节 “郎吏”为什么要分内外? 

第五节 “县卒”的本相 

第四章? 军功授爵制的幻梦 

第一节 “斩首授爵”之误 

第二节 秦制下的公平很荒诞 

第三节 抹不掉的“分封制” 

第四节 军功授爵只是为了和平转移权力 

第五节 “客”从何处来? 

第六节 做秦始皇的功臣有多危险? 

第七节 秦始皇丞相们的死亡率 

第五章? 秦始皇靠什么统治秦帝国? 

第一节 “秦制国家”第一规律:“文书”沟通一切 

第二节 “文书”负责沟通,更负责“隔绝” 

第三节 “吏治国家”并非法家作品,而是“周制”变体 

第四节 “秦制国家”第二规律:用条线“连坐”弥补技术不足 

第五节 “秦制国家”第三规律:集权的核心是人事权和信息权 

第六节 为什么“秦制”永远也走不到现代官僚制度? 

第六章? 秦朝不存在“皇权不下县” 

第一节 秦朝真正的地方实权掌握在“县”级 

第二节 秦朝早已经施行了“数目字管理” 

第三节 被高估的“郡县制”,秦朝的“郡”只是一个“军分区” 

第四节 “秦制国家”的经营策略:“民”出成本,“君”来收获 

第五节 “秦制”如何管理到每一个人? 

第七章? 秦朝百姓活得不如刑徒? 

第一节 秦朝的“田租”竟比汉高祖时代还轻 

第二节 秦朝百姓一生要承担多少国家义务? 

第三节 秦朝的七岁孩子已经需要服役 

第四节 秦朝没有“算赋”,只有定额的“口赋钱” 

第五节 刑徒才是秦帝国的“命根子” 

第八章? 秦国黔首的“智慧”,用钱购买自己的生存权利 

第一节 “秦制”真的“禁商”吗? 

第二节 商鞅变法后的秦国是个全民经商的“拜金社会” 

第三节 秦朝统一后的新问题,“贾人”怎么管? 

第四节 “贾人”与“赘婿”为什么碍了秦始皇的眼? 

第五节 “秦制”与“商人”从来不是你死我活的关系 

第九章? 刘邦与萧何,洞悉“秦制”秘密的好搭档

第一节 “秦制”揭示刘邦的生年 

第二节 刘邦,秦国军事体系的“继承者” 

第三节 汉朝人把萧何的职务记错了 

第四节 萧何是秦朝“文法吏”中的佼佼者 

第五节 30岁的“令史”萧何已经预见到了秦朝灭亡 

第十章?“秦制”的终极秘密:统治第一,强国第二 

第一节 战国人眼中“秦制”的胜利 

第二节 为什么战国时代是秦国统一中国? 

第三节 “秦制”最大的敌人是谁? 

第四节 王侯将相宁有种乎 

第五节 “既得利益者”陈胜的愤怒 

第六节 毁掉秦朝统治根基的是秦二世吗? 

结 语 秦朝速亡的根本原因是秦始皇的欲望膨胀 

后 记 

参考文献

 

TOP书摘

汉朝大儒不会算数?

传统的“秦制”讲述,莫不是依托“三公九卿制”“郡县制”“书同文”“车同轨”等关键词,这种叙述逻辑可以让读者便捷地与原有的知识体系进行对接。然而,本书的第一章却选在了“兵役制度”上,原因就在于它深刻地展示了真实的“秦制”与过往传统认知中的根本不同,可谓是一只五脏俱全的麻雀。

过往叙述中的秦汉军事史,宏大而又干瘪,从指挥机构到基层编制,从战阵战法到武器装备,看似面面俱到,却往往基于的是秦朝灭亡后六百年成书的《后汉书》中的记载,只用“汉承秦制”四个字一笔带过,至于其间的细节和军人的状态,则往往付之阙如。

“兵役制度”恰是结合“军事史”与“个人”的纽带,更是从国家视角聚焦到个人命运的必然之选。

见《汉书·食货志》中引用董仲舒上疏中的一段论述:

 

(1)古者税民不过什一,其求易共;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

(2)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

(3)汉兴,循而未改。

 

这段话,描述了三个时代的政策,一个是所谓“古者”,一般认为是周朝,一个是商鞅变法后的秦国、秦朝,一个是汉兴之后。

请注意第二条,在过去近一个世纪的近现代史学界曾经出现过多种断句方式:

 

(1)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

(2)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

(3)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

(4)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

(5)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

 

具体的意思就不翻译了,只明确几个概念,帮助理解:

 

“更卒”,即“戍者月更”,每月更替的“卒”。

“复”,有解为“复免”,即免除“徭役”“赋税”的待遇;也有解为“傅”,即成年可服役。

“正”,多解为“正卒”,即为可服兵役的成年男子。

“屯戍”,多解为入屯戍边。

“力役”,有解为狭义的“徭役”,即义务劳役;也有解为广义的“徭役”,即包括“徭役”“兵役”的个人义务负担。

 

然而,无论哪种断句法,若上述时间为“累计负担”,则“月”“一岁”“一岁”代表着1个月+1年+1年的总时长,共计2年零1个月。

这与董仲舒的另一个定量评断完全不符:

 

(力役)三十倍于古。

 

在董仲舒的知识结构里,“古者……使民不过三日”,恰如汉文帝时人贾山在《至言》中提及的:

 

昔者,周盖千八百国,以九州之民养千八百国之君,用民之力不过岁三日,什一而籍,君有余财,民有余力,而颂声作。秦皇帝以千八百国之民自养,力罢不能胜其役,财尽不能胜其求。

 

翻译过来就是,周朝有1800国,以天下百姓养1800国的君主,用民1年不过3天,收10%的税赋,君主有余财,民众有余力,而有赞誉之声,而秦朝皇帝以1800国的百姓供奉自己,让百姓不胜重役和苛税,民穷财尽。

可见,“(‘古者’或‘周’)用民之力不过岁三日”在汉代属于“常识”,汉文帝朝的贾山这么看,汉武帝朝的董仲舒也这么看。

秦国、秦朝的力役“三十倍于古”,3*30=90天,无论如何不是30+360+360=750天,那就是200倍于古了。

这就只有两种解释:

 

一个可能是董仲舒说的“三十倍”就是个约数,属于文学夸张;

另一个可能是,解错了。

 

在诸多秦汉简牍出土之前,前辈学人根据有限的文献记载,多采信前一种可能,即“约数”,对汉代20岁以上的“已傅”男子(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力役负担概括如下:

 

(1)每年有一月在本郡、县服徭役,称“更卒”;

(2)23岁以后开始服兵役,役期一般为2年,一年在本郡、县服役,称为正卒,教练材官、楼船士等;

(3)之后一年到边郡戍守或到京师守卫,称为戍卒或卫士。

 

当然,学术界也有说法认为以上的两年兵役统称为“正卒”,“戍边”和“都城屯卫”均为徭役,而非兵役,这些就属于概念性质的分歧,事实描述上区别并不大。

这三条,正好与《汉书·食货志》中的记载一一对应。

然而,这是“汉制”,不是“秦制”,后世的刀,不能拿来砍前朝的人。

“秦制”见岳麓书院藏秦简《戍律》:

 

戍律曰:戍者月更。

 

“汉制”更改,见《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

 

(高后五年)八月……令戍卒岁更。

 

简牍有明文,胜过一切猜测,一般认为,岳麓书院藏秦简为秦二世时代律文,也就是说,在西汉“高后五年”之前,秦、汉的“戍卒”服役都是以“月”为“更期”,如果我们满足于“对错”的结论,似乎只要将问题归结为董仲舒的信口开河即可,但这不是目的,记载中的矛盾,唯有用更多史料来敉平。

曹魏人如淳在对《汉书·昭帝纪》“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皆勿收”条下的注释中说:

 

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也。贫者欲得顾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顾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繇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谓过更也。律说,卒践更者,居也,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后从尉律,卒践更一月,休十一月也。《食货志》曰:‘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此汉初因秦法而行之也。后遂改易,有谪乃戍边一岁耳。逋,未出更钱者也。

 

如淳在提出“更有三品”之后,又提出了一个新说:

 

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也。贫者欲得顾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顾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繇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

 

翻译过来,就是古制中“正卒”并非常设的群体,而是所有百姓更替担任,一个月一“更”,所以称为“卒更”,贫困者想得到“更钱”,有钱人就雇用他们代替自己去,每月二千钱,称为“践更”。

但是除此之外,天下所有人还有戍边3天的义务,也叫作“更”,也就是律法中所说的“徭戍”,哪怕是丞相之子也得去。

想不去的,拿三百钱给官府,官府给那些想“亲自去戍边一年”得钱的人,以为“过更”。

不过,前辈学人早已论证清楚,所谓“戍边三日”的说法,根本不是秦汉制度。 “戍边三日”的说法应该是对周制“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的“讹传”。

真正的秦朝“戍制”,岳麓书院藏秦简《戍律》中写得非常清楚:

 

戍律曰:戍者月更。君子守官四旬以上为除戍一更。遣戍,同居毋并行,不从律,赀二甲。戍在署,父母、妻死遣归葬。告县,县令拾日。 

戍律曰:下爵欲代上爵、上爵代下爵及毋(无)爵欲代有爵者戍,皆许之。以弱代者及不同县而相代,勿许。【不当相代】而擅相代,赀二甲;虽当相代而不谒书于吏,其庸代人者及取代者,赀各一甲。

 

翻译过来,就是“戍”者以“月”为单位“更”,“君子”即高爵子,可以任命代理官职,时长超过40天,即可除“一更”之“戍”。检点派遣“戍卒”,一家人不要同派,以上规定,不执行,要罚二甲。“戍卒”在值期间,父母、配偶死,允许归葬,要报告本县,记录时间。

低爵代替高爵,高爵代替低爵,或无爵代替有爵者“戍”,都允许,但以弱者代行,或两者不在一县的,不允许代替。不应该代替却擅自代“戍”的要罚二甲。或者代替“戍”却不书面报告官吏的,雇人代“戍”者和代“戍”者都要罚一甲。

前一条,很清楚地写到“戍者月更”,也就是说,“戍”的法定服役期就是1个月,与如淳提及的“卒更”完全一样。

后一条,则明确表明秦朝已经有“代戍”的情况,只要同县人经过官吏批准,完全可以互相“代戍”,且没有爵位的限制。

由此可见,如淳所记载的“践更”“过更”,在“秦制”中都有影子,结合考古发现和文献,其中最重要的信息就是:

 

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也。

 

意思是古制中“正卒”并非常设的群体,由百姓更替担任,一个月一“更”,所以称为“卒更”。也就是说,在“秦制”原初的“古者”时代,没有“正卒”,只有“月更”的“卒更”,这恰是秦、汉力役制度变化的“逻辑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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