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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


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

作  者:王健

出 版 社:译林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年03月

定  价:178.00

I S B N :9787544779760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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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西法东渐》选录了六十余篇中国近代法学作品,囊括了来华传教第一人卫三畏、执掌晚清中国海关四十八年的罗伯特·赫德、京师同文馆首任总教习丁韪良、近代来华的最后一位外国法律顾问罗斯科·庞德等著名人物对中国法律问题的独到见解,是法学史上的一次重要史料汇编,力求深入清末民初的大变局时代,呈现东西方法律文明之间的冲突与交流。

TOP作者简介

王健,法学博士(1999),北京大学博士后(1999—2001),现任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律史、法学理论、比较法、法律教育、边疆治理与法治问题的教学和研究。著有《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高级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之路》、《以法为教》《西方法学邂逅中国传统》和《律学与法学》(合著)等论著。

TOP目录

001 / 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代序)
014 / 增订说明
第一部分 中国法总论
003 / 卫三畏:中国的政制与司法(1847年)
043 / 赫 德:局外旁观论(1865年)
049 / 赫 德:改善中国法律与政务之条陈(1876年)
070 / 丁韪良:古代中国的国际法(1901年)
086 附:中国古世公法论略
094 / 丁韪良:古代中国的外交(1901年)
110 / 罗炳吉:中国法导论(1930年)
121 / 罗炳吉:中国应当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吗?(1933年)
128 / 庞 德:改进中国法律的初步意见(1946年)
141 附:官方媒体欢迎庞德教授来华的消息报道与社论
145 / 庞 德:作为中国法基础的比较法和历史(1946年)
156 / 庞 德:论中国法律问题(1948年)
160 / 庞 德:如何使法律现代化(1948年)002
第二部分 **建设
175 / 霍才豪:中华民国首创之议会法制说(1912年)
187 / 有贺长雄:宪法演说(1913年)
190 / 有贺长雄:共和宪法持久策(1913年)
194 / 有贺长雄:革命时统治权移转之本末(1913年)
203 / 有贺长雄:共和宪法上之条约权(1913年)
210 / 古德诺:中华民国宪法案之评议(1913年)
216 / 古德诺:共和与君主论(1915年)
222 / 韦罗贝:制宪平观(1916年)
231 / 韦罗璧:政府之率导与其权力(1916年)
237 / 韦罗璧:预算案之性质与功用(1916年)
244 / 韦罗璧 韦罗贝:中华宪法平议(1919年)
336 / 庞 德:论中国宪法(1946年)
344 附:舆论对于庞德《论中国宪法意见》的二篇批评文章
351 / 庞 德:中国宪法第八条所生之问题(1947年)
第三部分 法典编纂
357 / 斯当东:英译《大清律例》序(1810年)
376 / 冈田朝太郎:死刑宜止一种论(1907年)
381 / 冈田朝太郎:论《大清新刑律》重视礼教(1911年)
388 / 冈田朝太郎:论中国之改正刑律草案(1912年)
391 / 赫善心:中国新刑律论(1908年)
400 附:赫善心与蒋楷关于中国法律改革之问答003
402 / 赫善心 :关于中国刑律草案的两个建议(1911年)
410 / 劳睦贝:论《大清新刑律草案》所载俱发罪(1912年)
420 / 密喜森 :中华民国新刑律及现行亲族律合观(1912年)
424 / 劳睦贝:论中国《国籍条例》(1911年)
426 / 宝 道:中国刑法典之修正(1934年)
433 附:世界各地刑法关于身体刑之规定
439 / 宝 道:论犯人之断绝生殖能力(1932年)
441 / 宝 道:各国立法例遗弃罪之比较研究(1932年)
446 / 志田钾太郎:各国商法法典之编纂史略(1911年)
455 / 爱斯嘉拉:中国私法之修订(1922年)
473 / 爱斯嘉拉:关于修订中国商法法典之报告(1925年)
487 / 宝 道:对于中国破产法草案之意见(1935年)
504 / 宝 道:中国《法律适用条例》之评议(1930年)
515 / 博 良:美国商标、商标名称、版权和专利在中国(1924年)
524 / 庞 德:中国制定少年法应请注意之事项(1948年)
第四部分 治外法权
529 / 宝 道:暹罗治外法权之撤废(1922年)
536 / 宝 道:关于治外法权的误解(1922年)
540 / 今井嘉幸:中国的治外法权问题(1926年)
544 / 威罗贝:外国在华法院及其法律适用(1927年)
第五部分 司法改革与法律教育
585 / 哲美森:华英谳案定章考(1892年)
591 / 霍才豪:论中国司法改良(1912年)
594 / 霍才豪:中华民国各司法衙门之官吏问题(1912年)
599 / 冈田朝太郎:论预审之应由检察厅掌管(1913年)
603 / 三宅正太郎:中国民刑诉讼之实际(1924年)
610 / 宝 道:中国诉讼法改良之意见(1933年)
663 / 宝 道:上诉期间停止执行问题(1935年)
669 / 庞 德:法律与法学家(1946年)
683 / 庞 德:法院组织与法律秩序(1946年)
694 / 庞 德:法学思想与法律秩序(1946年)
708 / 庞 德:近代司法的问题(1947年)
728 / 宝 道:中国近世法律之迻译(1932年)
732 / 刘伯穆:中国的法律教育(1923年)
740 / 庞 德:创设中国法学中心刍议(1946年)
744 / 庞 德:关于中国法律教育问题的初步报告(1948年)
776 / 庞 德:从欧美法律教育的经验谈到中国法律教育(1948年)
791 / 毕善功:法律格言(1919年)
802 / 附录一 近代来华外国法律人名要录
814 / 附录二 资料来源与参考文献目录

TOP书摘

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代序)

任何国家欲图其本国法律的改进,都不可避免地要学习和借鉴外国的法律。而学习的途径不外有两种,一是国人往学,一是外人来教。自从洋务运动开风气以来,中国以“模范列强”为挽救朝纲、收回法权与利权的唯一选择,务使中国法律通行于中外。因此,这两种方式同时并举,交替进行。就后者而论,以1949年为分界,前有英美德法日本的法学专家,后则有苏联的红色法学专家,相继来华,先后移植或传授了大陆法、英美法以及社会主义法,对中国法律由传统导入近代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他们参与了近代中国法转变的实际过程,也因而成为法律历史活动主体中的一个部分。中国法不断地与外界发生联系,也就不断地在和外国人打交道。整个一部近代中国的法律史,其实就是一部中国法与外国法、中国政府与外国法学家之间冲突而又调适的历史。

考诸历史,外国人(“夷人”)来华并受雇于中国政府者古已有之。马可·波罗(1254—1324)在元朝政府下曾供职多年。明清以降,更有任用欧洲传教士来华效事朝廷的实践。传教士以传播福音为最终目标,西学只是吸引国人皈依的手段。不过,在封建皇帝的心目当中,他们是编制历法、测绘舆图和建造西洋楼的技巧之人,中俄谈判中的翻译或者私人拉丁文秘书,比中国画更能满足帝王形象传世需要的画师,珍爱礼品的采办,有趣的谈话对象,可靠的家庭医生,总之,都只不过是作为皇家财产和私人工具的所谓“朝廷供奉”,是“服朕水土,出力年久”(康熙语)的来朝属臣。如果夷入中国而非中国之,便是不得言说中国经书大理的西洋小人。这与晚清任用外人的性质完全不同。

一般来讲,外国人得以来华用事,大体取决于两方面因素,一是中国方面是否有意聘请;二是外国一方能否接受聘请。

中国一方面,从总体上讲,由于19世纪以来的世界充满着重重复杂的矛盾和冲突,西方文化骎骎然而成强势话语,中国在“国势蹙迫”的情态下只有接受西方知识,受动地推行现代化,因此,无论是否真心情愿,都不得不有外人的参入。尽管延聘西人、“奉夷为师”的做法从一开始就受到保守势力的激烈批评,被认为是“上亏国体、下失人心”的举动,但主张者还是凭着“中体西用”的旗号和“以夷制夷”现实目的,聘来了各种各样的“洋幕宾”。当然,在近代化初期,延聘洋人的做法并非中国独自一家,日本明治维新后,亦于政府部门中先后招聘过法国、英国、美国、荷兰、德国的法学家帮助实施新政。晚清修律之际,由于懵于西方法律知识而必须聘请;到了抗战胜利之后,官方舆论对于庞德的来华,已是推崇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且看《中央日报》“欢迎庞德教授”的社论中的几段毫无节制的文字:

中国政府聘来了庞德教授,是中国法律界的光荣。我们不但感觉光荣,我们有绝对的必要,接受庞德教授的意见,作为我们改造中国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指针。……

我们理解了庞德教授学说的重心,就可以推定庞德教授实验主义的法学,将改正我国一般法学家与法律实务家若干基本观念,将指点他们对于中国实际社会具体的生活规律,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上有充分的反映。如若我们能够接受庞德教授的影响,则我国的法律学与现行法必将开一新时代纪元。……

杜威先生从前来到中国,对于中国新文化运动给予宝贵的影响。庞德教授今日来到中国,对于中国新法学的建立,其影响必将相等。杜威先生是实验主义的论理学、伦理学、教育学家。庞德教授是实验主义的法律学家。他们对于中国的贡献,都是在纠正教条主义、形式主义和重外轻内、舍己从人的倾向,都是在引导中国学界走上革命与创造的路程。庞德教授留驻中国的时期虽短,但是他在这短时期以内,必将指点中国的法学家与法律学,成为社会工程学与社会工程师,适应中国社会迫切需要。影响之深长是可以预卜的。

把中国法的未来命运全都寄托在了一个外国法学家身上,并给予如此之高的评价,这是中国近代法律史上罕有的。

至于外国一方面,并没有禁止“人才外流”之类的限制,有的甚至出于为本国谋取更多利益的对外政策考虑而积极向中国政府加以推荐(如日本为了实现独占中国、排斥他国的目的,就打着“清国保全论”的口号积极向中国输送顾问或教习,同时还大量吸收中国学生留学日本)。从实际效果来看,当外人得到中国政府的任用后,也往往被本国视为一件极荣耀的事,仿佛国产影片在外国博得了大奖,其本人在本国的身价也随之升高,或被尊为中国问题专家,或被冠以权威汉学家之类的各种荣誉头衔。丁韪良(W. A. P. Martin,1827—1916)在当上了京师同文馆总教习后的第二年(1870),旋被纽约大学授予名誉法学博士学位;1898年清廷聘丁韪良为京师大学堂总教习(并非校长),《纽约时报》(当年9月23日)随即发表了《中国挑选一个美国人—丁韪良博士任新京师大学堂校长》的报道,为此,普林斯顿大学于1899年授予丁氏名誉法学博士学位。这多少反映出中国文化在有些西洋人的心目中还是占据着崇高的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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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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