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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正义论

作  者:(美)罗尔斯 著

译  者:何怀宏 等

出 版 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丛 书:外国伦理学名著译丛

出版时间:2001年06月

定  价:32.00

I S B N :9787500402442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哲学/宗教  >  哲学    

标  签:伦理学原理  伦理学  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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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正义论》的三个部分:理论、制度、目的。功利主义在现代道德哲学中占主导地位。其它理论,如直觉主义,没有提供能德观,应当以一种更抽象的社会契约论来替代功利主义。其出发点是: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主题,人们在达成其它协议之前,首先要就这会制度的原则达成协议。然而这种缔约不是一种实际的历史行为,而是在假定的原初状态中的选择的结果。对这种选择的哲学描述只能是:它是相互冷淡的个人在无知之幕背后的选择。对所选择的原则的直接检验是看按它们安排的社会制度是否符合人们的直沉判断;另一个检验是看它们是否适合人们的目的。

功利主义在现代道德哲学中占主导地位。其它理论,如直觉主义,没有提供能德观,应当以一种更抽象的社会契约论来替代功利主义。其出发点是: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主题,人们在达成其它协议之前,首先要就这会制度的原则达成协议。然而这种缔约不是一种实际的历史行为,而是在假定的原初状态中的选择的结果。对这种选择的哲学描述只能是:它是相互冷淡的个人在无知之幕背后的选择。对所选择的原则的直接检验是看按它们安排的社会制度是否符合人们的直沉判断;另一个检验是看它们是否适合人们的目的。由此产生了本书的三个部分:理论、制度、目的。

TOP作者简介

  约翰·罗尔斯,1921年生于美国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获该校哲学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马萨诸塞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任教。有的评论家把罗尔斯与柏拉图、阿奎那和黑格尔这些思想泰斗相提并论。诺齐克当年有言,政治哲学出了罗尔斯之后,你可以跟着他思考、可以针对他思考、可是不能不理会他而思考。罗尔斯政治哲学的特色,莫过于他对于「公平」意义下的「正义」这项政治价值的强调。此前的政治哲学,往往局部强调自由、平等、幸福、效率等某一项价值。罗尔斯独排众议,认为一个社会是否公平,乃是最根本的问题所在。正因为公平是社会生活的高价值,所以剥夺个人自由、歧视他人、以多数为名迫害少数、或者坐视个人之间的命运差距,都违反了正义。

  在《正义论》问世三十一年后,约翰·罗尔斯离开了人世,停止了他对于公平的正义的思考。从各方面来说,罗尔斯的《正义论》及后续的《政治的自由主义》、《公平的正义再陈述》都属于20世纪思想界具有影响力的作品之列,其中理论贡献、具有原创性的当属《正义论》。在这些著作里,罗尔斯提出了一个融汇西方正义概念的基本涵义并又极大丰富了其内涵的当代社会正义理论,即公平的正义的理论。公平的正义在这些著作中被诠释为在一个宪法民主制社会中人们关于一个健全的、持久的社会合作体系的条件的共同观念,因而是一种内含于关于一个健全持久的社会合作体系的观念中的正义观。总体地说,罗尔斯基于公平的正义观念是在自由主义框架内阐发的一种正义理论。但同时,它也将社会主义的实质平等观念的某些要素纳入了公平的正义的理论。在这个理论中,核心的概念是平等的自由。

TOP目录

译者前言
序言

第一编 理论
第一章 作为公平的正义
1.正义的作用
2.正义的主题
3.正义论的主要观念
4.原初状态和证明
5.古典的功利主义
6.一些有关的对照
7.直觉主义
8.优先问题
9.对道德理论的评论
第二章 正义的原则
10.制度与形式的正义
11.正义的两个原则
12.对第二个原则的解释
13.民主的平等和差别原则
14.机会的公平平等和纯粹程序的正义
15.作为期望基础的基本的社会善
]6.相关的社会地位
17.平等的倾向
]8.对个人的原则:公平的原则
19.对个人的原则:自然的义务
第三章 原始状态
20.正义观沦证的性质
21.选择对象的提出
22.正义的环境
23.爪当观念的形式限制
24.无知之幕
25.扦力.的推理的合理性
26.引向两个正义原则的推理
27.引向平均功利原则的推理
28.平均原则的某些困难
29.两个正义原则的主要根据
30.占典的功利主义、公平和仁爱

第2编 制度
第四章 平等的自由
31.PQ个阶段的序列
32.自山的概念
33.良心的平等自由
34.宽容和共同利益
35.对不宽容者的宽容
36.政治正义和宪法
37.对参与原则的限制
38.法治
……

TOP书摘

书摘
我希望强调,正义观只是一种理论,一种有关道德情感(重复一个十八世纪的题目)的理论,它旨在建立指导我们的道德能力,或更确切地说,指导我们的正义感的原则。这些推测性的原则能对照于一组确定的事实(即我们在反思的平衡中所考虑的判断)来进行检查。一种正义论遵循和别的理论一样的方法规则。定义与意义分析并不占一个特殊的地位:定义只是建立理论的一般结构的一个手段,一旦整个结构设计出来,定义就失去其突出地位,它们随理论本身的兴衰而兴衰。无论如何,仅仅在逻辑的真理和定义上建立一种实质性的正义论显然是不可能的。对道德概念的分析和演绎(不管传统上怎样理解)是一个太薄弱的基础。必须允许道德哲学如其所愿地应用可能的假定和普遍的事实。没有别的途径可以解释我们在反思的平衡中所考虑的判断。这是至少可以追溯到西季维克的经典作家们对此学科的看法,我看没有理由违反它。”
而且。如果我们能准确地解释我们的道德观念,意义和证明的问题也就会容易回答得多。其中有些问题的确有可能不再是真正的问题。例如,我们可以注意到,由于弗雷格和坎托以来的发展,使我们有可能大大加深对逻辑和数学中陈述的意义和证明的理解。对逻辑和集合论的基本结构及其与数学的联系的知识,以一种概念分析和语言研究决不可能有的方式改变了这些领域的哲学。一个人只要看看理论被分为可决定的和完全的、不可决定的但完全的、不完全也不可决定的三种类型这一划分的效果就够了。说明这些概念的逻辑体系的发现深刻地改变了逻辑和数学中的意义和真理问题。一旦道德观念的实质性内容得到较好的理解,一种类似的变化也就可能出现。以下情况是合理的:对道德判断的意义和证明的问题,不可能用别的方式找到有说服力的答案。
所以,我希望强调研究实质性道德观念的中心地位。但我们在承认它们的复杂性时也要承认我们现在的理论是原始的,有着很大的缺陷。我们需要容忍它们在揭示和接近我们的判断的一般结构时的简单化。在通过反例提出反对意见时必须小心,因为它们可能只告诉我们已经知道的东西,即我们的理论在什么地方有错误,而重要的是要找出错误的频率和程度。所有的理论大概都有错误。不沦何时,真正的问题是已提出的观点中哪一个在各方面都最好地接近真实。为确定这一点,对各种对立理沦的结构的某种把握肯定是需要的。正是因为这个理由,我才试图参照各种正义观的基本的直觉观念(因为这些观念揭示了各种正义观之间的主要差别)来划分和讨论它们。
在陈述作为公平的正义时,我将把它与功利主义相对照。我这样做有好几个原因,部分是作为一种揭示我的正义论的手段,部分是由于功利主义观点的几种变化形式长期以来一直支配着我们的哲学传统。尽管功利主义很容易引起连续不断的怀疑和担心,它却始终占据着这样一种支配地位。我相信,这种特殊情况的原因在于:人们一直没有提出什么建设性的替换理论,即尚无具有清晰和系统的同时又能减轻那些疑虑的显著价值的理论出现。直觉主义不是建设性的,至善主义是不能接受的。我想,恰’飞没汁的契约沦也许能够填补这一空白,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理论就是朝着这个方向的一个努力。
当然。我将提出的契约论是很容易受到我们刚才说过的那些责难的。它也无例外地带有印在现有道德理论上的原始性。例如,有关优先规则我们所能说的就非常之少,以致不能不使人沮丧;一个词典式的序列可能可以相当好地服务于某些重要情况,但我想它也不会完全令人满意。然而,不管怎样,我们是可以应用简化的手段的,正像我经常做的那样。我们应把正义论看作一种指导性结构,用来集中我们的道德感受,在我们的直觉能力面前提出较有限和较易处理的问题以便判断。正义的原则统一了在道德上相关的某些思考;优先规则指示着这些思考冲突时需采取的适当步骤;而原初状态的概念则确定了要展示我们的思考的根本观念。如果这整个体系看来是想通过反思弄清和整理我们的思……

书摘1
正义的原则
正义论可以划分为两个主要部分:(1)一种最初状态的解释和一种可用于其间的选择的各种原则的概述;(2)一种对实际上要采用哪个原则的论证。这一章将讨论用于制度的两个正义原则和几个用于个人的原则,解释它们的意义。这样,我目前关心的只是正义沦第一部分的一个方面。我要到下一章才能解释最初状态,开始论证在此考虑的原则的确要被接受。在此,要讨论一些不同的题目:作为正义的主题的制度、形式的正义的概念、三种程序上的正义、善论的地位、在什么意义上正义原则是平等主义的等等。所有这些讨论都旨在解释正义原则的意义和应用。
10.制度与形式的正义
社会正义原则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的社会制度安排。我们知道,这些原则要在这些制度中掌管权利和义务的分派,决定社会生活中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适用于制度的原则决不能和用于个人及其在特殊环境中的行动的原则混淆起来。这两种原则适用于不同的主题,必须分别地加以讨论。
现在我要把一个制度理解为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确定职务和地位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豁免等等。这些规范指定某些行为类型为能允许的,另一些则为被禁止的,并在违反出现时,给出某些惩罚和保护措施。对于制度或较普遍的社会实践的实例,我们可以想像一下运动会、宗教仪式、审判和议会、市场和财产制度。一种制度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首先是作为一种抽象目标,即由一个规范体系表示的一种可能的行为形式;其次是这些规范指定的行动在某个时间和地点,在某些人的思想和行为中的实现。这样,在现实的制度或作为抽象目标的制度中,对何为正义或不正义的问题,还存在一种含糊性。看来最好是说:正义与否的问题只涉及现实的并且被公平有效地管理着的制度。至于作为一个抽象目标的制度的正义与否,则是指它的实现将是正义的或不正义的而言。
当一个制度所指定的行为按照一种公开的理解——即确定制度的规范体系应被遵循——而有规则地实现时,它就是存在于一定时间和地点中的。例如,议会制度就是被某种规范体系(或容有变化的一组这样的体系)确定的。这熙规范列举了某些行为类型:从召开一系列议会会议对一项议案进行投票,到对一种议事规程提出质疑。各种一般规范被组织成一种首尾一贯的体系。一种议会制度存在于这样一个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当某些人们实行恰当的行动,以一种必要的方式介入这些活动,并相互承认大家都理解他们的行为要符合他们想服从的规范。①
当谈到一种制度因而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时,我的意思是说,每个介入其中的人都知道当这些规范和他对规范规定的活动的参与是一个契约的结果时他所能知道的东西。一个加入一种制度的人知道规范对他及别人提出了什么要求。他也清楚:别人同样知道这一点,他们也清楚他知道等等。诚然,这一条件在现实制度中并不总是被满足,但这是一个合理简化的假设。将用于社会安排的正义原则在这种意义上被人们理解为公开的。在那个制度的某个次要部分的规范仅为属于这部分的人们所知的地方,我们可以假定那些人理解到他们是能够为自己制订规范的,只要这些规范是为了达到普遍接受的目的,同时别的规范也不受到影响。一种制度,其规范的公开性保证介入者知道对他们互相期望的行为的何种界限以及什么样的行为是被允许的。存在着一个决定相互期望的共同基础。而且,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里即一个由一种共同的正义观有效地调节的社会里,对何为正义非正义也有一种公开的理解。后面我假定正义的原则是在知道它们是公开的条件下选择的(见第23节)。这一条件在契约论理论中是很自然的。
我们有必要把一个制度确定各种权利义务的基本规则,与如何为了某些特定目标而最好地利用这个制度的策略和准则区别开来。“合理的策略准则立足于对允许的行动的一种分析,这些允许的行动是个人和集体按照对自身利益、信仰及相互计划的推测决定的。这些策略准则本身并不是制度的一部分,而宁可说它们属于有关制度的理论,比方说,属于议会政治的理论。一个制度的理论,正像一种游戏的理论一样,一般都把基本规则看作是既定的,它分析权力分配的方式,解释那些介入者可能会怎样利用他们的机会。在设计和改造各种社会安排时,我们当然必须考察各种方案和它容许的策略,以及它倾向于鼓励的行为方式。从理想上来说,这些规范必须如此建立,也就是使人们的主要利益能推动他们向着普遍欲望的目标行动。个人受合理计划指导的行为应当尽可能地协调一致,以达到他们虽然未曾料到却还是对社会正义最好的结果。边沁把这种协调设想为利益的人为统一(arti-ficialidentification0Jinterests),亚当·斯密则把这看作是一只不可见之手的作用。①这是理想的制订法律的立法者和督促改造法律的道德家的目标。然而,个人所遵循的对评价制度十分重要的战略策略,并不是公开规范体系的一部分,虽然它们是由规范体系决定的。
我们也许还要把单独一个或一组规范、一种制度或它的一个主要部分,与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体系的基本结构区别开来。这样做的理由是,一个制度的一个或几个规范可能是不正义的,但制度本身却不是这样。同样,也可能某一种制度是不正义的,而整个社会体系却非如此。不仅有这样一种可能:即单独的一些规范和制度本身并不是足够重要的;而且有这样一种可能:在一个制度或社会体系的结构中,一种明显的非正义可补偿另一种非正义。社会总体系如果只包含一个不正义部分,那么它就并非与那个部分是同等地不正义的。而且,以下情况也是可以想像的:一个社会体系即使其各种制度单独地看都是正义的,但从总体上说它却是不正义的,这种不正义是各种制度结合成一个单独的体系时产生的结果。其中一种制度可能鼓励或辩护为另一种制度所否认或无视的愿望。这些区别是足够明显的。它们只是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我们在评价制度时,既可以从一个较宽广的角度也可以从一个较狭窄的角度去观察它们。
应当指出,也有些制度是正义概念通常并不适用的。比方说,一种宗教仪式通常并不被人看作是正义或非正义的,虽然有些并不真正属于它的情况无疑能被想像出来,例如将长子和战俘用于献祭。一种普遍的正义论要考察:那些通常并不被认为是正义或非正义的宗教仪式或别的实践形式,在什么时候的确要受到这种评价。大概它们必须以某种方式涉及在人们中间对某些权利和价值的分配。然而,我将不进行这种较广泛的探讨。我们仅仅关心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它的主要制度,以及社会正义的标准情形。
现在让我们假定某种基本结构存在,它的规范满足了某种正义观。我们自己可能不接受它的原则,甚至可能发现它们是可憎和非正义的。但它们在下述意义上是正义的原则——即它们为这个体系扮演了正义的角色,它们为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一种分配办法,并决定着社会合作利益的划分。让我们也设想这种正义观从整体看来被这个社会接受,制度由法官及别的官员公正一致地管理着。这就是说,类似情况得到类似处理,有关的同异都由既定规范来鉴别。制度确定的正确规范被一贯地坚持,并由当局恰当地给予解释。这种对法律和制度的公正一致的管理,不管它们的实质性原则是什么,我们可以把它们称之为形式的正义。如果我们认为正义总是表示着某种平等,那么形式的正义就意味着它要求:法律和制度方面的管理平等地(即以同样的方式)适用于那些属于由它们规定的阶层的人们。正像西季维克强调的,这种平等恰恰就隐含在一种法律或制度的概念自身之中,只要它被看作是一个普遍规范的体系。①形式的正义是对原则的坚持,或像一些人所说的,是对体系的服从。②
……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627

版  次:2001年6月第1版

开  本: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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