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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雍:自性现象学研究


伊雍:自性现象学研究

作  者:(瑞士)C.G.荣格

译  者:杨韶刚

出 版 社:译林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9年04月

定  价:58.00

I S B N :9787544773355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心理学  >  心灵疗愈  >  心理学经典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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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对于原型的各个方面进行详尽阐释和放大,对现代人理解自性原型是至关重要的。在《伊雍:自性现象学研究》中,荣格借助基督教、诺斯替教传统和炼金术中关于自性的象征,将神话、哲学、宗教和文化融入对“自性”原型及其原型意象的分析与阐释,以寻求阐明精神境界在“基督教永世”内部的变化过程,其中包含了荣格分析心理学积极想象和扩充技术的运用,从而使得心理治疗过程具有非常深刻的穿透力。

TOP作者简介

C. G. 荣格(1875—1961),瑞士精神病学家、精神分析学家,分析心理学的创始人,曾任国际精神分析协会主席。他所提出的自性化、共时性、原型、集体无意识、情结、外倾与内倾等概念,至今仍对心理学研究有着深刻的影响。

TOP目录

序 言
第一章 自 我
第二章 阴 影
第三章 会合:阿尼玛与阿尼姆斯
第四章 自 性
第五章 基督:自性的象征
第六章 双鱼座之符号
第七章 诺查丹玛斯的预言
第八章 鱼的历史意义
第九章 双鱼象征的矛盾性
第十章 炼金术中的鱼
第十一章 炼金术对鱼的解释
第十二章 基督教炼金术象征的心理学背景
第十三章 诺斯替教中的自性象征
第十四章 自性的结构和动力
第十五章 结 论
译名对照表

TOP书摘

第一章:自 我

无意识心理学的研究使我面对着一些事实,这些事实要求我们构想一些新的概念。其中一个概念就是自性(self)。我们这样来表述这个实体概念,意思并非是要取代早已被人们所熟知的自我(ego)这个概念,而是以某种超越概念的形式把自我也包含在内。我们理解,自我是所有意识内容都与之有关的复杂因素。可以说它构成了意识领域的核心;而且,由于其中包含着经验人格,自我便成为所有个人意识活动的主体。心理内容与自我的关系便形成了其意识的准则,因为除非把它当作某个主体,否则任何内容都不可能是有意识的。

我们用这个定义描述了这个主体,并且划定了该主体的范围。从理论上讲,不可能给意识领域设置任何界限,因为它能够无限扩展。但是,从经验上讲,当它遇到未知的事物时,人们总会发现它还是有局限性的。其中包含着我们并不知晓的一切,所以,它和作为意识领域之核心的自我并无关联。这种未知的事物可以分为两组:一组位于外部,可以被感官体验到;另一组位于内部,可以直接被体验到。第一组由外部世界未知的事物组成,而第二组则由内部世界未知的事物组成。我们把后者称为无意识。

作为意识之独特内容的自我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或基本的因素,而是一个用尽一切办法也无法描述的复杂因素。经验表明,它建立在两个表面看来大相径庭的基础之上:躯体的基础和心理的基础。躯体的基础是从完整的体内知觉中推论出来的,它们早已具有某种心理的性质,而且都与自我有关联,因而都是有意识的。它们都是由体内刺激引起的,其中只有一部分穿越了意识的阈限。大量的这类刺激都是无意识产生的,就是说,是潜意识地产生的。它们是潜意识这个事实,并不一定意味着它们仅仅是一种生理状态,若认为它们是一种心理内容也同样不正确。有时它们能够跨越这道阈限,也就是说,成为可以知觉到的事物。但毫无疑问,大量的这类体内刺激都不可能是有意识的,它们是一些根本的成分,因而没有理由认为它们具有心理的性质—当然,除非有人赞同这种哲学观点,认为所有的生命过程都具有心理的性质。对这种难以证实的假设提出的主要反对意见认为,它把心理的概念作了扩展,使之超越了所有的界限,以某种无法用事实来提供绝对保证的方式对生命过程进行解释。如果概念过分广泛,通常表明是一些不合适的工具,因为它们往往太模糊和含混不清。因此我建议,只有在有某种意志方面的证据证明能够改变反射或本能过程的地方,才能使用“心理”或“精神”这个术语。在这里,我要推荐读者看一看我的论文“论心理的本质”,在这篇论文中,我较详细地讨论了“心理”的这个定义。

因此,自我的躯体基础是由意识和无意识因素组成的。心理的基础亦然:一方面,自我建基于完整的意识领域基础之上;另一方面,建基于全部的无意识内容基础之上。可以把它们分为三组:第一组,可以自主再现的暂时处于潜意识中的内容(记忆);第二组,不可能自主再现的无意识内容;第三组,根本不可能成为有意识的内容。第二组可以从潜意识内容自发地闯入意识而推论出来。第三组是假设的,它是用逻辑推理的方法从作为第二组之基础的那些事实中推理出来的,其中包含着那些尚未闯入意识之中或者根本不想进入意识的内容。

当我说自我“建基于”完整的意识领域基础之上时,我的意思并不是说它是由此而构成的。假如是这样的话,它就无法作为一个整体从意识领域中分离出来了。自我只是后者的参照点,建立在上述躯体因素基础之上并受其限制。

虽然自我的基础本身还较少被人们所知,但它是最出类拔萃的意识因素。从经验上讲,它甚至需要花费个体的毕生经历才能获得。它似乎首先起源于躯体因素与环境之间的冲突,而且,它一旦作为一个主体得以确定下来,就会继续从外部世界与内部世界之间的更多冲突中得以发展。

尽管自我的基础在无限扩展,但它绝不会多于或少于作为一个整体的意识。作为意识因素,自我至少可以在理论上得到完整的描述。但这充其量也不过是对意识人格的一种描述。主体所不知晓或者没有意识到的所有那些特征都失去了。一种完整的描述必须把这些都包含在内。但是,要想对人格进行完整的描述,即使在理论上也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其无意识方面是不可能用认知来把握的。正如大量的经验所表明的,这个无意识方面绝非毫不重要。相反,在一个人身上最具有决定性的性质常常是无意识的,而且只能被别人所感知,或者只有借助于外力才能努力使之被发现。

因此,作为一种整体现象的人格显然与自我并不一致,也就是说,与意识人格并不一致,而是形成了一个必须与自我区分开来的实体。诚然,这样做只是一种心理学的需要,并没有考虑到无意识的事实,但是对这样一种心理学来说这种区分却是至关重要的。甚至从法理学上来讲,无论某些心理事实是否是有意识的,都应该具有一定程度的重要性—例如,对责任问题的宣判。

我曾经建议把那些虽然在目前还无法被完全认识的全部人格称为自性。根据定义,自我附属于自性而且与自性有关,就像其整体的一部分。正如我们所言,在意识领域内部它有自由意志。对此,我的意思并不是指任何与哲学有关的东西,只是众所周知的“自由选择”这个心理学事实,或者毋宁说是对自由的主观感受。但是,正如我们的自由意志与外部世界的必要性会发生冲突一样,在主观内部世界的意识领域之外它也发现它的局限性,在那里它与自性的事实发生冲突。正如环境或外部事件会“发生”在我们身上并限制我们的自由一样,自性也会像客观发生的事实一样对自我产生影响,自由意志对此几乎无力改变。众所周知,自我不仅对自性无能为力,而且有时会被处在发展过程中的人格的无意识成分所同化,并且被它们所大力改变。

除了进行形式上的描述之外,人们理所当然地不可能对自我进行任何概括的描述。任何其他方式的观察都必须考虑到个体性,个体性依附于自我,是其主要特征之一。虽然构成这个复杂因素的无数成分本身无论在哪里都是同样的,但在清晰性、情绪色彩和范围方面它们却是无限多变的。因此,根据一个人力所能及的判断,它们相互结合的结果—自我—就是个体的和独特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其同一性。其稳定性是相对的,因为人格有时会发生深远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一定必然是病态的;它们也可能是具有发展性质的,因而处在正常范围之内。既然自我是意识领域的参照点,它就是所有成功的适应性意图的主体,因为这些意图是通过意志而实现的。因此,自我在心理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在其中的位置如此重要,因而为这种偏见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即自我是人格的核心,意识领域就是心理本身。如果我们低估了莱布尼茨、康德、谢林和叔本华提出的某些有启发性的观点,低估了卡鲁斯和冯?哈特曼的哲学尝试,那么,只是到了19世纪末以来,现代心理学才以其归纳法发现了意识的基础,并且在经验上证明了某种心理存在于意识之外。凭借这种发现,直到那时,自我位置的绝对性才变得相对化了;也就是说,虽然其性质仍然是意识领域的核心,但它是否也是人格的核心则大受质疑。它是人格的一部分,但不是它的全部。如我所言,人们根本无法估计其份额究竟有多大或者多小;它在多大程度上是自由的,它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这种“超意识”心理的性质。我们只能说,它的自由是有限的,证明其独立性的方式常常具有决定意义。根据我的经验,一个人绝不应该低估它对无意识的依赖。当然,我们没有必要对那些已经高估了后者之重要性的人讲这些话。正确评估的某种标准是由一种错误估计导致的心理后果提供的,对这种观点我们将在后文再述。

我们已经发现,从意识心理学的观点来看,可以把无意识分成三组内容。但从人格心理学的观点来看,就要作出两种分类:一种是“超意识”心理,其内容是个体的;另一种也是“超意识”心理,但其内容不是个体的而是集体的。第一组由下述内容组成,它们是个体人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也同样是有意识的;第二组则构成了无所不在的、固定不变的和无论在哪里都完全同一的心理的性质或基质本身。这当然不过是一种假设。但经验材料的独特性质却驱使我们这样做,且不论还有很大的可能就是,在所有个体身上的心理过程的普遍相似性,都必然建立在同样普遍的和非个体的原则之上,这条原则与法则相符合,就像在个体身上表现出来的本能只是所有人类共有的本能基质的部分表现而已。

 

第二章:阴 影

个体无意识的内容是在个体的有生之年获得的,而集体无意识的内容则必然是从一开始就存在的原型。原型与本能的关系已在其他地方讨论过。从经验的观点来看,具有最鲜明特征的原型,是那些对自我产生最经常和最有干扰性影响的原型。这就是阴影、阿尼玛和阿尼姆斯。其中最容易理解和最容易被体验到的是阴影,因为其本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从个体无意识的内容中推论出来。这条规则唯一的例外就是,在极少数情况下,人格的正向性质受到了压抑,致使自我发挥的作用主要是负向的或不合时宜的。

阴影是一个对整体自我人格形成挑战的道德问题,因为如果不付出相当大的道德努力,那么谁也不可能意识到阴影的存在。要想意识到它,就必须承认确实存在着人格的阴暗方面。这种行为是产生任何自我认识的基本条件,因而一般说来会遇到相当大的抵抗。作为一种心理治疗的手段,自我认识确实经常需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付出非常痛苦的努力。

更仔细地考察那些阴暗的特点,也就是构成阴影的那些劣等方面,就可以揭示它们具有某种情绪的性质,某种自主性,因而具有强迫性,或者最好是说,具有某种占有的性质。附带地说,情绪并不是个体的活动,而是在他身上发生的某种事情。通常是在适应最薄弱之地才会出现感情,与此同时,感情可以揭示适应薄弱的原因,就是说,有一定程度的劣等方面,存在着较低水平的人格。在这个较低的水平上,情绪是不受控制的,或者很少受到控制,人的行为或多或少就像是一个原始人,他不仅仅是其感情的消极牺牲品,而且根本不能作出道德判断。

虽然我们运用深刻洞见和良好意志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阴影同化到意识人格中去,但经验表明,其中有某些特征对道德控制进行了最顽强的抵抗,并且证明这些特征几乎是不会受到影响的。这些抵抗通常与投射有关,但人们对此却没有这样的认识,认识它们是一种超乎寻常的道德成就。虽然人们可以不太费力地认识,阴影所特有的某些特质就是一个人自己的个人品质,但在这种情况下深刻洞见和良好意志是徒劳无益的,产生情绪的原因毫无疑问就存在于他者身上。中立的观察者会认为这是一种投射,但无论这种情况有多么显而易见,主体自己却根本不可能感知到这一点。必须使他确信,在他愿意将其具有情绪色彩的投射从其对象身上撤出之前,他已经投出了一个很长的阴影。

我们不妨假设,某一个人并没有表现出想要认识其投射的倾向。于是,制造投射的因素就可以腾出手来并且认识其对象—如果它有对象的话,或者产生具有其力量之特点的某种其他情境。正如我们所知,进行这种投射的并不是有意识的主体,而是无意识的主体。因此,人们是遇到了投射,而不是制造了投射。投射的作用是把主体与其环境隔离开来,因此它们之间并不存在真正的关系,而只是一种虚幻的关系。投射把世界变成了一个人自己未知面孔的复制品。因此,投射归根结底会导致一种自淫的或自闭的状况,在这种条件下,一个人会梦见一个其现实永远也无法达到的世界。由此而导致的不完整的情操,以及甚至更糟糕的感情贫乏,又反过来被投射解释为对环境的怨恨,借助于这种恶性循环,孤立感便得到了加强。在主体与环境之间不恰当插入的投射越多,自我就越难以识破其幻觉。有一次,一位在二十岁时便患上强迫性神经症并且完全切断了与世界之联系的四十五岁的病人曾对我说:“但是我绝不会自己承认,我浪费了一生中最好的二十五年!”

看到一个人是怎样把他自己的生活以及他人的生活搞得乱七八糟,但又完全无法看出这全部的悲剧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源自他自己,以及他怎样一如既往地继续这样做,这常常是很悲惨的事。这当然都是无意识地进行的,因为在意识上他正致力于哀叹和诅咒一个没有信仰的世界,这个世界越来越退向远方。相反,编造这些幻觉以遮蔽其世界的正是无意识因素;而且被编织的就是一个茧,这个茧最终将把他完全封闭在里面。

人们可以设想,诸如此类的投射,即便并非不可能进行分解,也是非常难以分解的,它们属于阴影的领域,也就是说,属于人格的消极方面。这个假设超过了一定限度就站不住脚了,因为此时出现的象征不再指同一性别的人,而是指异性,在男人身上指的就是女性,反之亦然。投射的根源不再是阴影—阴影总是把相同的性别作为主体—而是一个异性的人物。在这里,我们遇到的是女人的阿尼姆斯和男人的阿尼玛,这是两种相对应的原型,其自主性和无意识可以解释其投射物的顽固性。虽然阴影是一个像阿尼玛和阿尼姆斯一样在神话学上众所周知的主题,但它首先代表的是个体无意识,因此其内容可以不太费力就能成为有意识的。在这一点上,它与阿尼玛和阿尼姆斯有所不同,因为虽然阴影可以比较容易地被看穿和识别,但阿尼玛和阿尼姆斯却离意识更远,而且在正常情况下即便能够被认出来也是非常罕见的。进行一点自我批评,一个人就能识破阴影—只要其性质是个体的。但是,当它作为一个原型出现时,人们就会遇到像阿尼玛和阿尼姆斯那样的难题。换句话说,一个人要想认识其本性中那些相对比较邪恶的方面,这是相当有可能的,但他要想见识到绝对邪恶的真面目,那却是一种罕见而又令人震惊的体验。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378

印  次:1

版  次:1

开  本:32开

纸  张:纯质纸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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