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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的新发现


民法学的新发现

作  者:孙永生

出 版 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8年09月

定  价:58.00

I S B N :9787559808639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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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本书以“体现哲学精神,演绎民法哲学”为出发点,考察了传统民法学体系和民法知识的诸多方面,对民法理论体系中的概念和术语进行证伪和辨析,同时运用哲学范畴、方法构建民法概念、民法关系,厘清民法知识体系中部分概念的失当之处。作者认为民法知识仍停留在哲学缺失的状态,由此描述和分析了因为哲学缺失而导致的民法知识的错误和瑕疵,以期形成关于民法哲学的具体认知。


TOP作者简介

孙永生,毕业于天津南开大学,获德国哲学硕士学位。先后任教于云南师范大学政法系、河北经贸大学法律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2003年考取武汉大学民法学博士,肄业。2006年调入最高人民检察院,任《检察日报》法学编辑。研究领域为民法基本原理、民法哲学。


TOP目录

导言 民法知识的假伪现象

第一章 债权请求权说证伪

第二章 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证伪

第三章 诉权请求权证伪

第四章 请求权诉讼标的说证伪

第五章 担保物权及抵押权物权说证伪

第六章 用益物权概念证伪

第七章 所有权概念修正

第八章 占有权的逻辑证明及实证法实例

第九章 占有事实说证伪

第十章 物权概念证伪

第十一章 法人团体人格、财产人格说证伪

第十二章 请求权与支配权分类原理证伪

第十三章 权利的定义及分类

第十四章 法人否认说证成

第十五章 自然人的法律人性质

第十六章 物与权利权客体概念的乱象239

第十七章 法律行为概念证伪

第十八章 代理权权力说证伪

第十九章 诉讼时效概念证伪

第二十章 民法概念证伪

第二十一章 民法与民法学的关系

第二十二章 民法哲学——民法知识的希望

后记一 智力超度

后记二 孟师开创的中国学派


TOP书摘

前言  民法学的新发现

民法学的对象和任务是什么,理解上存在歧见。但无论如何,新概念的提出都应该是最终的圭臬,对此不应该持有异议。概念是对发现的最出神入化的表达方式,也是对所描述的对象的最凝练的表达方式。一个新概念的提出,标志着一个新发现的产生,标志着理论上的突破。能否有新的概念提出,是判定和衡量民法学先进程度和学术成就的最基本的标准。按照一种说法,目前的德国法体系的重大法学发现都是德国人完成的,重大的法学概念都是德国人提出的,“德国法系的所有制度、理论几乎全由德国创立,迄今为止,这一法系的其他家族成员并未贡献太多原创思想”。这一现象令人失望,个别学者被德国理论的“宏伟”所震慑,悲观地自愿成为德国理论的“顺民”,以为“翻译和介绍”是中国学者唯一能做的工作。其实完全没必要这么悲观,法学上的发现具有偶然性,机遇不可能总是垂青德国人。以机会理论预判,该法学的中国理论登场了。

法学上的发现就是提出新的概念,新概念是法学探究所“朝圣”指向的终极对象,是法学研究的最高境界。以中国理论标榜,当然要提出新的概念。

作为目的的权利,是对传统权利分类的一个根本性的方向扭转。主体是目的,作为他人目的,是法律所应该规范和保障的个人所追求的最高的价值。与行为的权利不同,作为目的的权利是被他人作为的权利,即被“礼遇”和“善待”的权利。引入该概念,人格权的本质可以得到清晰的解释;而请求权概念则被彻底证伪。

法律行为在现行民法学中的位置俨然概念的“中流砥柱”、民法理论领地的地标,学者普遍对之爱不释手。然而出乎意料的是,将“造法行为”概念引入进来,“法律行为”概念似是而非的原形显露了出来:私法自治的真正含义是“造法行为”,德国人以法律行为概念表达私法自治原则,完全是张冠李戴,是一场误会。“造法行为”是私法自治原则最贴切的含义,对意志自由的表达,淋漓尽致。在这个概念之下,现行法律行为学说中“合法行为”矛盾、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等诸种纠结,统统一扫而光。

诉权理论被称为民事诉讼法学领域中的“哥德巴赫猜想”,程序权、实体权、混合权,围绕其性质的争论层出不穷。桎梏于请求权思维方式的窠臼中,诉权的本质的确是无解的。诉权本就不是请求权,其权利本体是受护权,请求权无非是受护权的一项权能,即对受护权的主张权。受护权与请求权的析分,快刀乱麻,程序权与实体权的迷离头绪被彻底厘清:受护权是不折不扣的实体权利,而作为受护权权能的请求权的含义,亦一目了然。

抵押权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概念,是现行民法理论中一个最为以讹传讹的谬说。“变量共有”概念的建立,戳穿了抵押权作为优先受偿权概念的真理谎言。抵押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变现分配关系,实质是二者之间动态的共有关系,与其他债权人无关。由此亦打通了让与担保与抵押的意义区隔:让与担保即抵押,抵押即让与担保,两个概念是同义语。除此之外,权利物权客体概念也遭到了毁灭性的挑战:在抵押、质押被界定为权利转让的情境下,客体显然直接是权利本身,权利作为自身闭合的完整概念,其上不可能再成立其他权利的存在空间。简洁地说,例如债权质押,即质押权人与质押人共同拥有被质押的债权,质押权人的权利为变现分配的权利,权利是债权本身,而非债权之上或之外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权利存在于时间之中,现行学说或制度对此都有对应的关照,即所谓的时效制度。时间对于权利的意义,时效制度所体现出来的部分仅仅是半壁江山,只是形而下的简单道理,更深层的意义则在于时间对于权利构成的意义。时间的本质是当下与将来的关系、当下与无限的关系,而非直线式的绵延。只是在直线绵延的意域中,时间对权利的意义才体现为时效制度。

权利关系是主体与客体在时间维度下的关系,对应时间当下与无限维度、当下与将来维度,显然必然存在着当下支配关系与无限支配关系、当下支配关系与将来支配关系之类型。在现行权利体系中,所有权概念准确对应着无限的支配关系,但对于当下的支配关系,却并无对应的概念。当下支配关系与无限支配关系的区分,逻辑上的依据是非常清楚的,因而必须建立与之对应的类型概念。

单从形式上论,占有权概念不属于本书的原创,外国学者早已针对保管关系、租赁关系提出过基于债务关系的占有权的命题,而国内的孟勤国教授,更是开宗明义地直接建立起了所有权与占有权的二元物权体系。

占有权的实质内容就是当下的支配关系。存在着无限支配关系和当下支配关系两种支配关系,或者说支配关系必须被区分为无限支配关系与当下支配关系两种,前者对应的为所有权,与后者对应的为占有权。这是权利的客观逻辑,不得逆违。现行体系中,只有所有权概念而无占有权概念,对支配关系的表达囫囵半片,经纬二线少了一线。

时间权利的概念,并不仅仅具有抽象的、形而上的思辨意义,其对权利体系具有无可替代的解释价值,从该概念出发,对现行理论中的一些所谓的常识能推演出完全不同的结论,诸如抵押权是将来物权,抵押权的实现条件是生效条件,期待权是当下的权利,将来的权利是期待权的对象,等等。

其他的一些新概念还有权利体位关系、对众权与对世权等等,以权利体位关系解释民法上所谓的请求权竞合,以对众权解释相对权与绝对权,相关现行学说中的“是非之地”,都能被完全解释清楚。

然而,所有的新概念,在民法与民法学区分理论之下,都黯然失色。民法与民法学的区分是民法学的第一原理。民法是对自然存在的规范,民法学是对规范现象的认知;民法并不规范主体,而是将非主体规范为主体;民法规范的是团体,法人概念设定在民法典中,不伦不类……

新概念对民法理论体系的冲击,非常值得期待。标新立异换旧说,对偶像的反叛是理论超越的起点,没有反叛,永远没有机会,不论结果如何,对纯粹知识的纯粹信仰,睥睨旧说的对待理论的英雄主义激情,都令人自豪。

也许是智者的真知灼见,民法学上的突破,也许是疯子的痴言疯语,一切都交由逻辑做最后的裁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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