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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生活史(120年纪念版)(精装)


中国妇女生活史(120年纪念版)(精装)

作  者:陈东原

出 版 社:商务印书馆

丛 书: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120年纪念版)

出版时间:2017年12月

定  价:106.00

I S B N :9787100152549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历史  >  中国史  >  专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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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中国妇女生活史》是陈东原于1928年所著的一本历史著作,后1937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该书被认为是关于中国妇女史第一部系统性的论著,对于后来的中国妇女史研究产生很大的影响。该书时间跨度从中国上古至民国,以朝代分章,各章中又以主题分节,例如婚姻、礼教、妇女教育、妇德、妓女、贞节观、缠足、近代的女权运动等。在观点上该书由于受到民初新文化运动的反传统思想的影响,对于传统中国在文化上、制度上和实际生活中对于妇女的种种不公、压制多有描述及批判。该书资料极为丰富,且论述范围甚广


TOP作者简介

陈东原-1902―1978 中国近现代有名教育史学家 1922年考入北京大学教育系 1935年赴美留学 获哥伦比亚大学硕士学位。主要著作有'中国妇女生活史''中国教育论''中国古代教育史'。


TOP目录

自序

第一章 绪论

一 男尊女卑使女子动辄得咎

二 丈夫心理与妻子心理之异样

三 女子无才与有才一样痛苦

四 这一部历史的背景

第二章 古代的妇女生活

一 周代以前的推测

二 宗法组织与媒妁婚制

三 礼教初形成的社会状况

四 六礼与婚姻年龄

五 多妻的起源

六 离婚是男子的特权

七 妇道

八 秦之增重礼法

第三章 汉代的妇女生活

一 托古改制与褒奖贞节

二 两个女教的圣人

三 教育的缺略及其例外

四 再嫁的自由

五 女性堕落的由渐

(一)姬妾之盛

(二)妓女之始

(三)妆饰之盛

(四)溺婴之始

第四章 魏晋南北朝的妇女生活

一 概论

二 婚姻重门第及其流弊

三 声伎之盛

四 元孝友请置妾

五 “妒”性发达的原故与事实

六 “美”的观念之进步与修饰

七 后娶与双妻

八 娶妇标准与胎教

九 贞节观念之保守

十 封爵与受田

十一 晋代女子之风雅

……

第五章 隋唐五代的妇女生活

第六章 宋代的妇女生活

第七章 元明的妇女生活

第八章 清代的妇女生活

第九章 维新时代的妇女生活

第十章 近代的妇女生活

附录 《二十四史》中之妇女一览表

陈东原先生学术年表

陈东原与《中国妇女生活史》


TOP书摘

  《中国妇女生活史(120年纪念版)》:

  父系时代如何代兴,史无所据,然社会学者谓男子恃其膂力掠公有之女子而独据之,是为母系革命之始。梁任公举《易·爻辞》“乘马班如,泣血涟如,匪寇婚媾”,解释掠夺婚的状况。他说:“夫寇与昏媾,截然二事,何至相混?得毋古代昏媾所取之手段与寇无大异耶,故闻马蹄蹴踏,有女啜泣,谓是遇寇,细审乃知其为昏媾也。”(《中国文化史·社会组织篇》第二章)又如亲迎必以昏夜,女家三日不举烛,或者亦是掠夺婚遗下的习俗。

  掠夺婚之后,尚有卖买婚的经过。伏羲制俪皮为礼的话,虽不可信,然婚礼纳采、纳征、纳币,皆以货财为重,是尚存卖买婚之遗意。卖买婚一变而为媒妁婚,其间相去极近,女子的奴隶生活,这时业已开始了。

  二 宗法组织与媒妁婚制

  掠夺婚时,父系已代母系而起。渐渐形成宗法的家族制度。周代就是从野蛮的高期渡入宗法社会的时代。宗法组织,家长之权,定于一尊,子女是父母的所有物,女子又是男子的所有物。人工价值的增昂,是男子要保有女子及其所生力役的重要原因,所以认女子为奴隶,卖买婚制乃发见。

  卖买婚在中国的历史一定是很短的,当宗法组织渐强时,便觉直接卖买不若倩媒人介绍的较好;而且家境较好的女子,已无置身卖奴场之必要。婚嫁手续,势必改变:这便是媒妁婚所以继起的原因。

  “莪麻如之何,衡从其亩;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析薪如之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诗·齐风》)媒妁婚制在东周列国时,是已确立了。可是一直到孔子时,婚礼尚甚简略。《论语》中《孔子》所说到的“礼”,以论“礼意”的居多,而其中丧礼祭礼都有,独无婚礼,足见当时的简略。列国之间,各有各的风俗,交通既不便,载籍文献又不是平民阶级所能见,那时婚俗之不能统一,是无容疑的。像《昏礼》所说的“六礼”,那样整齐合拍,孔子时代,一定还未通行,——或已行于一邦,尚未行于列国:或曾行于贵族阶级,而未行于全民。真正实行“六礼”的,是起于汉代,——《战国》以后人已把各处流风哀集起来载入《仪礼》之后。然在战国以前,不能说绝无婚礼的手续,所以像“逆妃”“来纳币”“委禽”和“亲迎”的记载,已散见于《春秋经》和《左传》了。

  三 礼教初形成的社会状况

  当东周婚礼并不严格的时代,男女隔离是不怎样厉害的,所以尽有恋爱自由的机会。《诗传》说:“三十之男,二十之女,礼未备则不待礼。”《周礼》说:“以仲春之月会男女,是月也、奔者不禁。”都保存着原始婚姻的遗制,至今荆南苗族尚有跳月合婚的风俗,(详《中国妇女生活史(120年纪念版)》第八章)中国婚制未定以前,恐亦如此。其后虽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相恋的事,在《诗经》中存着的,还是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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