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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学思堂)


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学思堂)

作  者:张晋藩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丛 书:张晋藩法律通史系列

出版时间:2018年06月

定  价:86.00

I S B N :9787509392348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诉讼法/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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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本书详细梳理了自先秦时期至清朝末年,中国民事法律及诉讼制度的发展演进,在历史背景下讲述法律制度,参考历史文献,引用大量史料中记载的案例,分析深入浅出,语言流畅易懂,对于了解中国古代民事法律及诉讼相关制度有极大帮助,具有很大的历史文化价值。

TOP作者简介

张晋藩。1930年生,新中国法律史学奠基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主持编纂《中国法制通史》(十卷本)、《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通览》(十卷本)、《中华大典 法律典》(六卷本)等三项法律史学国家大型科研项目;著作等身,代表著作有《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国宪法史》等。耄耋之年,仍笔耕不辍。


TOP目录

  第一章 先秦的民事诉讼制度

  第一节 司法机关

  第二节 私有财产权的确立与民事法律的发展

  第三节 初具规模的民事诉讼制度

  第四节 司法官的责任

  第五节 先秦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

  第二章 秦汉的民事诉讼制度

  第一节 司法机关

  第二节 管辖与起诉

  第三节 受理与审讯

  第四节 民事责任的追究

  第五节 民事调解

  第六节 判决与执行

  第七节 司法官的责任

  第八节 秦汉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

  第三章 唐朝的民事诉讼制度

  第一节 司法机关

  第二节 告诉与受理

  第三节 民事案件的审理

  第四节 民事诉讼的调解、判决与执行

  第五节 司法官的责任

  第六节 唐朝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

  第四章 宋朝的民事诉讼制度

  第一节 司法机关

  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第三节 民事审判的各种规定

  第四节 证据的认定、辨析与勘查

  第五节 调解与判决

  第六节 民事上诉制度

  第七节 民事执行制度

  第八节 宋朝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

  第五章 元朝的民事诉讼制度

  第一节 司法机关

  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管辖与受理

  第三节 民事案件的审理

  第四节 调解、判决与执行

  第五节 元朝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

  第六章 明朝的民事诉讼制度

  第一节 司法机关

  第二节 民事审判管辖

  第三节 起诉与受理

  第四节 审理与调解

  第五节 上诉制度

  第六节 判决与执行

  第七节 明朝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

  第七章 清朝的民事诉讼制度

  第一节 司法机关

  第二节 民事诉讼程序

  第三节 民事诉讼的审判与法律适用

  第四节 调解

  第五节 民事诉讼的判决、执行与上诉

  第六节 清代民事诉讼与审判制度的基本特点

  第八章 晚清的民事诉讼制度

  第一节 晚清修订民事诉讼律的背景

  第二节 民事诉讼律的修订过程

  第三节 《民事诉讼律草案》确立的民事诉讼制度

TOP书摘

  第四节 司法官的责任

  ……

  两周时期出现了以身殉法的司法官,据《史记 循吏列传》载,晋文公时李离为司法官,因“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晋文公认为其情可原,应从宽处理。但李离认为:“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

  楚昭王时期,石奢虽非司法官(石为宰相),但也奉法尊法,为法而殉。事情经过是:石奢之父杀人应判决死刑,石奢放走其父。楚昭王因其尽孝,没有处罚。石奢自缚于朝堂,对楚昭王说:“以父立政,不孝也;废法纵罪,非忠也。臣罪当死。”王曰:“追而不及,不当伏罪,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诛而死,臣职也。”“遂不受令,自刎而死。”

  在西周的司法实践中,值得大书一笔的是召公奭为了方便民众诉讼,实行巡行乡邑、就地审判的方式,解决争讼,受到民众的广泛爱戴和赞美。

  《史记 燕召公世家》对此叙述如下:“召公之治西方,甚得兆民和。召公巡行乡邑,有棠树,决狱政事其下,自侯伯至庶人各得其所,无失职者。召公卒,而民人思召公之政,怀棠树不敢伐,哥之,作《甘棠》之诗。”

  诗《甘棠》充满了对召公的崇敬与思念:“蔽芾甘棠,勿翦勿伐,召伯所茇。蔽芾甘棠,勿翦勿败,召公所憩。蔽芾甘棠,勿翦勿拜,召伯所说。”据郑氏笺:“茇,草舍也,召伯听男女之讼(婚姻诉讼案),不重烦劳百姓,止舍小棠之下而听断焉。”

  召公作为一个大贵族能够巡行乡邑,在甘棠树下小草屋内审断民间的婚姻之类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如果没有重民、爱民、恤民之心,是很难做到的。不仅如此,无论是侯伯还是庶人的案件都能公正审判,各得其所,无失职者。这就难怪民众感念他、歌咏他。

  在《诗经 行露》中还记载了召公审决的一件恶棍欺凌女子的案

  件,诗曰:

  厌浥行露,岂不夙夜,谓行多露。谁谓雀无角?何以穿我屋?谁谓女无家?何以速我狱?虽速我狱,室家不足。谁谓鼠无牙?何以穿我墉?谁谓女无家?何以速我讼?虽速我讼,亦不女从。

  诗的大意是,一个已有妻室的恶棍向

  一女子逼婚,逼婚不成,反而诬告该女子。这位被欺凌的女子,怀着抗暴的决心,不畏道路难行,露水湿衣奔赴召公申冤。召公是如何判决的?在此诗的开头处已经点明:“召伯听讼也,衰乱之俗微,贞信之教兴,彊暴之男不能欺陵贞女也。”

  以上记载说明,早在三千多年前的西周,已经出现了巡行乡邑、就地审判的史实,这是何等伟大的重民、便民的创举。它显示了中国古代司法文明的创造性、先进性,值得后世的司法官认真体察、领悟,以改进自己的司法工作作风。

  综括以上,先秦时期经历了夏商周三个王朝,历时一千余年,其间发生了几次重大的社会变革,推动着社会的发展与政治法律的进步。西周代商以后神权政治开始没落,人文政治逐渐兴起。周公旦把国家的统治放在重民的基点上,强调明德慎罚,以礼乐为立国之本,构建了全新的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就司法而言,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其所制定的刑法原则与司法制度崭露了司法文明的曙光。

  周王室东迁以后历史进入了东周时期,也就是春秋战国时期,这是一个大变革的时代,以土地私有权的确立为起点,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都发生了巨变,于是物权的观念,债权债务关系,财产纠纷,民事诉讼都不断地成为人们不情愿却又无法摆脱的新的事物,司法的演进与社会的发展相向而行,终于造就了早期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制度,正像它的产生是历史的必然一样,它的发展和趋向于成熟也同样是历史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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