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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权利


人的权利

作  者:[美] 托马斯·潘恩 著

译  者:乐国斌

出 版 社:上海译文出版社

丛 书:译文经典

出版时间:2017年12月

定  价:42.00

I S B N :9787532776788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社会科学  >  社会学    

标  签:政治军事  政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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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人的权利》是托马斯·潘恩极为成熟与系统化的政治思想作品,书中驳斥了埃德蒙·伯克在《法国大革命之反思》中对法国大革命的抨击,点出了法国革命的划时代意义,并成为启蒙运动的指导作品之一。“它冲破了当时笼罩于整个西方先进思想界对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迷信,深刻地批判了这一政体,给当时还处于摸索状态的法国革命指明了共和主义的崭新方向。”该书曾被英国媒体评为“改变世界的十大著作”之一,与《资本论》齐名。

TOP作者简介

  托马斯·潘恩(1737-1809),英裔美国思想家、作家、政治活动家、理论家、革命家、激进民主主义者。美利坚合众国的国家名称也出自潘恩。他撰写了铿锵有力并广为流传的小册子《常识》,极大地鼓舞了北美民众的独立情绪,也被广泛视为美国开国元勋之一。后来受到法国大革命影响,潘恩撰写了《人的权利》,成为启蒙运动的指导作品之一。

TOP目录

第一部分
献辞
序言
正文
杂记
结论

 

第二部分

献辞
序言
引言
第一章关于社会和文明
第二章关于现存旧政府的起源
第三章关于政府的新旧体制
第四章关于宪法
第五章关于改善欧洲现状之途径的一些杂想

 

后记

TOP书摘

  伯克先生所用的证明方法就同他说过的话一样荒谬无稽。他认为享有这种权利的人或一代人已经去世,这种权利也同他们一道消失了。为了证明这一点,他引用了英国议会约在一百年前向威廉和玛丽所作的声明:“神职与世俗的上下两院的议员们谨以上述人民(指当时在世的英国人民)的名义,最谦卑忠诚地表达他们自己和他们子孙后代的永远顺从之意。”他还引用了议会在同一王朝统治期间通过的另一项法案中的条文,他说这一条文“使我们(指当时在世的人)和我们的子孙后代对他们和他们的子孙后代永远承担义务”。
  伯克先生以为祭出这些条文,他的论点就理所当然地成立了。他想要通过宣称这些条文永远废除了国民的权利来证明他的论点。他并不满足于这样的再三声明,还进一步说什么“即使英国人民在革命前享有这种权利(他承认早期不但在英国,而且在整个欧洲,情况都是如此),但英国国民在革命时期就为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子孙后代严肃认真且永远地否定和放弃这种权力”。
  鉴于伯克先生不时从这些可怕的原则中吸取毒素,非但加害英国国民,而且加害法国大革命和国民议会,并用“篡夺者”一词来指控那些可敬的、过去和现在都光彩夺目的人,我将毫不客气地用另一套原则来回敬他。
  1688年英国议会做了一件事。对他们本身及其选民而言,他们有权这样做,而且似乎也应该这样做。但是除了这项因受委托而拥有的权利之外,他们却擅自建立了另一项权利,即永远约束和控制其子孙后代的权利。这样,事情本身就分成了两部分: 他们受委托而拥有的权利和他们擅自建立的权利。第一项权利得到了认可;对于第二项权利我要作如下答复: 在任何国家,从来不曾有、从来不会有、从来也不可能有一个议会,或任何一类人,或任何一代人,拥有权利或权力来永远约束和控制其子孙后代,或永远规定世界应如何统治及由谁来统治,因此所有这类条款、法案或声明本身就是无效的。它们的制定者企图用它们来完成自己既无权利又无权力也无力量去执行的事情。任何一个时代和世代的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像以前所有的时代和世代的人那样自主自由地采取行动。
  死后统治的狂妄设想是一切暴政中最荒谬无礼的。人不能视他人为私有财产,任何世代的人也不能视后代人为私有财产。1688年或其他任何时期的议会或国民无权处置今天的国民,或者以任何形式约束和控制他们,正如今天的议会或国民无权处置、约束或控制百年或千年后的国民一样。每一代人都符合而且必须符合那个时代所要求的所有目的。要适应生者,而非死者。人一旦死去,他的权力与需求也随之消失;既然不再参与世事,他也就不再有权决定由谁来统治世界或如何组织和管理政府。
  我并不是在为赞成或反对此处或别处的任何形式的政府或任何政党而争辩。他们有权去做全体国民所选择的事情,伯克先生却说不行。那么,权利究竟存在于何处呢?我是为生者的权利辩护,反对死者用一纸空文规定的权威断送、控制和契约化这些权利;伯克先生却为死者的权威辩护,不顾生者的权利和自由。曾经有个时期,国王在临终前用遗嘱转让他们的王位,把人民像荒野里的野兽一样移交给他们指定的任何继承人。这种做法现在已被彻底废除,几乎淡出人们的记忆。虽然这种做法过于丑恶而让人难以置信,但是伯克先生却用类似性质的议会条文来建立他的政治教派。
  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一些共同的原则。在英国,无论父母或家长,或自称全能的议会权威人物,都无权约束或控制一个年过二十一岁的人的人身自由。那么,1688年的议会或任何一届议会有什么权利根据可以永远约束子孙后代呢?
  那些已经去世和那些尚未出世的人,他们彼此相距之远,让人难以设想。那么,他们之间还可能存在什么义务?他们中的一方已死而另一方尚未出生,且还能制定什么样的规章或原则?双方在这个世界上永无见面的机会,一方怎能永远控制另一方呢?
  在英国,据说未经本人同意,不能拿别人钱包里的钱。但是,谁授权或谁能授权1688年的议会控制并剥夺子孙后代的自由(这些人尚未出生,无法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并永远限定和限制他们在某些情况下采取行动的权利呢?
  就人的理解力而言,伯克先生向读者表达的信息荒谬得无以复加。他对他们以及未来的世人说,有一群一百年前在世的人制定了一项法律,现在国内没有、永远不会有、永远不可能有一种权力来改变它。神权是耍了多少狡猾或有悖常理的手段才终于统治了轻信的人类。现在伯克先生又发现了一种新的神权,他借助这种一贯正确的议会的权力缩短了他通往罗马此处意指神权中心。——译者的路程;他还指出议会过去所做的一切就像是出自神权,因为那种权力必然是超人的,人的权力永远也不能改变它。
  通过把那些条文公布于众,伯克先生却做了一件好事,不是为他的事业而是为他的国家。这些条文证实,随时提防别人企图侵占权力、防止这种企图趋向极端是多么必要。令人惊奇的是,詹姆士二世因擅自建立权力而获罪被逐,但是这桩罪竟然被逐放他的议会以另一种形式重犯。这就表明人们在革命时期对人权的了解很不全面。那届议会擅自建立的永远支配人们及其后代自由的权利(因受委托,它没有也不可能拥有这种权利,也没有人能给它这种权利),同詹姆士二世企图建立的控制议会和国民的权利(他也因此获罪被逐),在专制无理方面性质相同。唯一不同之处是(因为在原则上并无不同),一个是对在世的人僭权,而另一个则是对未出世的人僭权。既然两者的立足点都靠不住,两者必然同样无效且无用。
  伯克先生凭什么又如何来证明人可以有权永远约束子孙后代呢?他已经捧出了他的条文,但他还必须证明这种权利存在以及如何存在。如果它一直存在,那么它现在也一定存在,因为凡是属于人性的东西,是不可能被人消灭掉的。死亡是人的特性,人不断出生,也不断死去。可是伯克先生却塑造了一个政治上的亚当此处意指人类的始祖。——译者,子孙万代都得永远受其约束;因此,他必须证明他塑造的那个亚当拥有这种权力或权利。
  绳索的韧性越差,可承受的拉力就越小;除非有意把它拉断,否则就不应该去拉它。如果有人打算推翻伯克先生的主张,他就会照伯克先生所做的去做。他会大大地强化权威,以便对权威的正当性表示异议,而这种异议一旦冒头,权威就不得不放弃。
  只要稍稍动一下脑筋就会明白,在某一世代制定的法律之所以历经数代人还继续生效,这是因为这些法律得到生者的同意。一项未被废除的法律之所以继续有效,并不是因为不能废除它,而是因为它未被废除,而未废除就是得到了认可。
  但是伯克先生的条文甚至连存续的资格也没有。它们想要永存却化为乌有。它们的本质决定了后世对它们的摒弃。由于把权利建立在它们不可能有的那一种权利的基础上,结果断送了这些条文本来可以有的权利。永存的权力不是人类的权利,因而也不能成为议会的权利。1688年的议会还不如通过一项法案准许他们自己永世长存,以使他们的权威永世长存。因此,对这些条文只能说,它们是一套虚辞,其意义好比那些利用这些条文的人向自己致贺词,以古老的东方的方式说:“噢,议会万岁!”
  时移势迁,人们的看法也在改变。政府服务的对象是活人而非死人,所以只有活人在政府中拥有权利。在一个时代被认为正当和适宜的,在另一个时代可能被认为不正当和不适宜的。在这种情况下由谁来做主呢?是由活人还是由死人呢?
  伯克先生的书有近一百页涉及这些条文。由于擅自建立权利来永远统治子孙后代,这些条文本身毫无权威可言,而且实际上也是无效的;那么,伯克先生从中引用或以此作为根据的长篇累牍的推理和滔滔不绝的雄辩也就都是无效的。我对事情的看法正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
  现在我们要特别谈到法国的情况。伯克先生的书看来是为了教训法国国民而写的;但如果我可以打一个夸张的比喻,一个适合这一夸张事件的比喻,那就是,黑暗企图驱散光明。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精装

页  数:282

开  本:32开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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