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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谈判简论


法律谈判简论

作  者:[美]拉里·特普利

译  者:陈曦

出 版 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年11月

定  价:42.00

I S B N :9787562078210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社会科学  >  社会学    

标  签:法律  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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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作为“西方法律逻辑经典译丛”的一员,本书旨在提供简洁的学习指南,向法律人和法学院学生解释法律谈判的核心要点,其目的是创制一份足够详细的参考指南,为该主题提供简明易懂的全面总结。虽然因格式要求本书没有使用脚注或引用,但其中涉及的逻辑、推理、论证、博弈论、心理学等方面的众多问题,不仅使得本书是非法律研究者进入法学研究领域的一个恰当入口,而且是法学家进行相关交叉学科研究的一个有效指南。此外,该书简明的风格和详实的素材,决定了它对法律实务工作者同样具有相当的价值。

 

TOP作者简介

拉里·L.特普利,男,克雷顿大学法学院艾伦·塞克特议员终身讲席教授。主要教学和研究领域为仲裁、法律咨询与谈判。特普利教授曾就法学研究与引证、民事诉讼程序、法律文书、法律谈判等主题出版学术专著,并在《耶鲁法学杂志》 《克雷顿法律评论》等期刊发表论文。

 

TOP目录

出版说明

总序

中文版序言

前言

第一章法律实践中的谈判

第一节引论

第二节学习以及完善谈判技巧的重要性

第三节法律谈判中的客户代理

第四节法律谈判的基本类型

第五节讨论范围

第六节进行谈判前应当考虑的法律因素

第七节紧张关系与挑战

第八节自我测试

第二章高效法律谈判者和低效法律谈判者:法律谈判的模式、策略及阶段

第一节高效法律谈判者的特征

第二节低效法律谈判者的特征

第三节法律谈判模式

第四节法律谈判策略

第五节模式策略组合

第六节法律谈判阶段

第三章计划、准备、与客户共事

第一节引论

第二节理解拟议事项与交易

第三节评估当事人的需求和利益

第四节评估优劣并改进谈判力

第五节案件评估

第六节“务实的预期”与授权

第七节谈判前起草拟定的协议

第八节谈判笔记与谈判笔记本

第九节谈判伦理

第四章开启谈判、讨价还价、信息交换、战术与说服

第一节环境因素与初步准备

第二节开启谈判并发出初始要约

第三节构建有利的案件概念模型,论证并寻求解决

第四节谈判期间的交往、信息交换与战术

第五节回应要约

第六节向客户传达要约

第七节法律谈判中的真相

第八节胁迫

第九节保全面子

第十节移情因素

第十一节威胁与承诺

第十二节冲突升级、困境和“沉淀成本”

第十三节谈判破裂与重启被搁置的谈判

第十四节应对恼人低效的竞争型谈判者

第五章达成协议或“最终破裂”、整理细节、起草并解释和解协议以及和解中的公平与缺陷

第一节时间压力与截止期限

第二节缩小分歧与终结技术

第三节达成一致或“最终破裂”

第四节敲定协议

第五节解释和解

第六节谈判结果的公平

第七节妥协与和解协议的瑕疵

第八节最终支付

第九节谈判后的自我分析

第十节结论

案例表

制定法、程序法、职业伦理、法条重述的列表

参考文献与资料

索引

 

TOP书摘

第一章法律实践中的谈判

第一节引论

谈判是众多专业人士1(尤其是律师)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事实上,谈判常常被描述为律师的主要任务。律师利用谈判为客户创造法律关系,例如合伙、公司、特许经营以及合资企业。律师利用谈判为客户进行交易,包括不动产交易、商业销售、公司合并以及雇佣协议。律师还会利用法律谈判(诉诸或不诉诸诉讼)为客户解决法律纠纷。例如,在很多商业场合,律师试图通过讨论与和解去解决误解和争议,避免由诉讼造成的当事人间的紧张关系。

即便法律纠纷导致诉讼,前置于审判的商谈和解无论是在州法院还是联邦法院层面都占很高比例。例如,近些年,在联邦地区法院存档的所有民事案件(除了土地征收案件)中,仅有5%达致最终诉讼。剩下95%的案件(多数通过谈判达致和解协议)则未经审判则已终结。

在个人层面,一份载于2《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律评论》(UCLA Law Review)的经验研究表明,律师平均花费他们151%的时间用于和解讨论。这一时间仅被审前的证据开示活动(16.7%)和会见客户(16%)的时间超过。剩下的时间花在了如下活动:辩护(14.3%)、事实调查(12.8%)、法律研究(10.1%)、听证与审判(8.6 %)、上诉与执行(0.9%)以及其他(5.5%)。

从当事人的视角看,通过协商解决法律纠纷所带来的益处进一步凸显出谈判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

(1)协商和解避免了审判和上诉的不确定性和易变性——接受确定的而非不确定的。

(2)协商和解避免了审判的经济成本——包括与审判有关的延迟成本、法院的成本、专家证人费、额外的审前开示、因当事人准备和参与审判而失去的时间,以及其他法律费用。

(3)协商和解避免了审判的社会和心理成本——包括审判导致的焦虑和压力、可能的窘迫和敌对宣传,以及对当事人关系的进一步损害。

(4)协商和解避免了绝大多数法律救济“胜者通吃”的本质。

(5)协商和解避免了法院所能提供的有限救济范围——为利用更广泛手段争取当事人的最大利益提供了机会。

(6)协商和解避免了3获得不利法律解释的风险。

(7)协商和解避免了可用于相关诉讼(如争议点排除)中针对当事人的有害许可或不利事实认定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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