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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与社会译丛:驯化君主


人文与社会译丛:驯化君主

作  者:[美国] 哈维·C.曼斯菲尔德 著

译  者:冯克利

出 版 社:译林出版社

丛 书:人文与社会译丛

出版时间:2017年09月

定  价:68.00

I S B N :9787544769914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政治/军事  >  政治    

标  签:政治军事  政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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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在本书中,哈维·C.曼斯菲尔德系统地梳理了从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直到《联邦党人文集》的西方政治思想,考察了执行权学说的兴起及其发展演变。曼斯菲尔德认为,尽管有各种各样的“原始执行官”,比如罗马的独裁官和基督教国王,现代意义上的执行官却是首次出现在马基雅维里的《君主论》中。但马基雅维里的过于强大甚至残忍的执行官削弱了共和理论。因此,后来的政治哲学家如洛克和孟德斯鸠等人就致力于“驯化”马基雅维里的嗜血“君主”,将其反律法主义的能量纳入一种独特而灵活的宪政框架,最终形成了今天的美国总统一职。

TOP作者简介

  哈维·C.曼斯菲尔德(1932—),政治哲学家、哈佛大学政府学教授,施特劳斯学派重要人物,研究领域涉及埃德蒙·柏克与政党本质、马基雅维里与间接政府的发明、执行权理论的发明与发展等,同时也是马基雅维里著作的翻译者。

  主要著作有《政治家与政党政府》(1965)、《自由主义的精神》(1978)、《驯化君主》(1989)、《美国的宪法与灵魂》(1993)、《马基雅维里的美德》(1998)、《马基雅维里的新范式与秩序》(2001)。

TOP目录

简装本前言
前言

 

导论:执行权的暧昧性
第一部分 执行权的史前史
 一 亚里士多德:作为王权的执行权
 二 亚里士多德:在混合政体中缺席的执行人
 三 原始形态的执行官
 四 神学政治学的执行官
第二部分 发现执行权
 五 马基雅维里和现代执行官
 六 霍布斯和权力的政治科学
第三部分 宪政体制中的执行权
 七 执行权的宪政化
 八 执行权的中庸化
 九 执行权的共和化
 十 结语:形式和目的

 

注释
参考文献
索引

TOP书摘

简装本前言 

  1989年此书问世以来,针对它产生的许多争议,基本上形成了两种反对其论证的观点。有些人无法同意,或毋宁说无法容忍,应当把马基雅维里算作现代宪政体制中的执行官的创始人,因为他们认为,我们的自由主义宪政体制与马基雅维里主义风牛马不相及。 

  另一些人是现代政治科学的捍卫者,也是现代自由主义的左膀右臂,他们无法接受我对执行权现象的暧昧性质的描述。在他们看来,暧昧性意味着含糊不清、不可信、不确定;他们或许认为,我对暧昧性的辩护,表明了一项从行为主义角度明确定义执行权的经验研究计划的失败。第一种反对意见来自政治理论家,第二种反对意见来自经验主义的政治科学家。它们都出自一种用心良好的努力,要维护事实上受到拙著伤害的自由主义。 

  宪政体制与马基雅维里主义是对立的,然而并非完全对立。它不接受马基雅维里对宪政形式的蔑视;它的目的就是抵制他对政治罪行的鼓励。宪政体制不接受他的如下观点:揭示行动之真谛者,是行动的效果,是如何使它产生,而不是它如何做成。但是,对于马基雅维里所说的根深蒂固的自私,又当如何看待?《驯化君主》请读者思考,自由主义是像今天的自由主义乐于相信的那样,拥有自己的起点,与马基雅维里无关,还是经过了马基雅维里思想的过滤,在得出自己的相反结论的过程中,从政治必然性中学到了教训。自由主义是有着纯洁无瑕的起点,还是诞生于原罪或反叛,从而使其良心染上了洗不清的污点? 

  这一争论触及到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的根源。自由主义是一种个人主义信念,然而我们需要搞清楚,自由主义是如何找到这个“个人”的。自由主义的创始人霍布斯和洛克认为,个人存在于自然状态,也就是说,存在于一种战争状态或严重不便的状态之中,这使每个人不得不自己照料自己,忍受这种状态下有可能必然存在的一切无序现象。如今,自由主义者已经忘了这种自然状态,或对它做了消毒处理。他们把个人组成的民主社会视为历史给定的,他们虚构出一个“初始位置”,在这个位置上,理性的个人变成了有同情心的自由主义者——他仿佛来自舒适的城郊。 

  我的看法是,我们给予信任的这个个人,需要做出不屈不挠的努力才能出现。洛克所说的“完全自由”的个人,必须自己摆脱或由洛克使之摆脱对上帝的义务。斩断这些纽带,是一种更主动的抉择,不像无争议的离婚,各奔东西即可。因为“相互同意”这条自由主义原则,是不能通过同意来加以确立的:必须先证明为何同意是合理而必要的。《圣经》上说,我必须担当自己兄弟的保护人,无论是否得到同意。我为何不这样做呢?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抱着渎神的勇气,进入神的领地,宣布它服从于人的必然性和人的至高无上性,譬如像马基雅维里那样,原谅罗慕路斯杀死自己的兄弟,因为他若想成为“uno solo”(单独一人),就只能如此行事。马基雅维里通过展示这种决意做到真正单独一人的勇气,从而催生出最早的自由个人。这个最早的个人是一个专制者,并且必然如此,因为用来对抗上帝、维护自我的自私,被带入了他与自己的人类同胞的关系之中(马基雅维里颠倒了《圣经》中的说教)。这个以令人震惊的处决和执行方式去打击世人的君主,就是最初被授予权力的个人。 

  无视这个自由的个人源于马基雅维里,等于否认用立宪政府驯化他的必要。假如权力本质上没有侵犯性,何必去限制它呢?人们也忘记了马基雅维里所强调并且得到自由主义哲学家赞同的在必然性与人的品质之间的关系。假如不施以压力,我们能够很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政府中的官员能够很好地履行职责吗?忽视马基雅维里而给自由主义造成的伤害,来自于自满自足。 

  对执行权暧昧的不确定性的第二种反对意见,其实是对人的品质的必要性提出挑战。在自由主义宪政中,可以设计出能够导致良好行政的官职或机构,然而对于这种效果所必需的品质,并不存在任何保障。我们有些更讲科学的同胞,不满足于仅仅存在着倾向,而是要追求结果的确定性,于是他们放弃了可能或不可能使这种制度趋势得以完成的品质。品质是个真实又不易把握的变数,没有办法把它与一种制度融为一体。因此,这些科学家怀着最良好的意图追求行善,却拒绝谈论善。他们认为,只要从事实研究中清除各种价值,让我们实行自治这项自由主义的承诺就终将得到实现——这一实现将不再取决于机遇。 

  还有一些超级民主派,也给这些执著于空洞愿望的科学家助阵,他们因为品质的贵族性质而厌恶它。[参见谢尔顿·S.沃林和我的对谈,Studies in American Political Development,vol. 6 (1992),pp.211—221。]这些人要求没有卓越品质的民主,他们担心这种卓越品质是不可问责的权力的来源,如果不加限制,它的危害不难想见。但是,这样的民主仍然需要“平等派”,仍要为他们保留官职并给予奖赏。即使应当实现超级民主——也许,我们不是已经看到它了吗?——人的品质也将以一种奇怪的扭曲形式得到保留,这不仅是为了抵抗虚假的品质主张(自由主义的意图),甚至是为了自我压制。xvii但是,品质是无法压制自身的,因为这种努力本身也需要品质。品质将总是以无法消除的暧昧状态,存在于人类事务之中,既不可缺少,也不牢靠。 

 

前言 

  既维护自由又具备阻吓敌人、保障公民安全的强有力政府,是近代的一项发明,它出现于十八世纪的英国和美国。今天必须说,这项发明仍不是十分可靠,维护自由的政府往往倾向于变得软弱,而强大的政府倾向于放弃或践踏自由。“政府必然要么过于强大,危及人民的自由,要么过于软弱,无法维持自身的生存,一切共和国都有这种内在的致命弱点吗?”林肯在1861年7月4日的危机时刻提出的问题,今天仍然没有失效,仍然切中要害。 

  自由与强大政府的结合不易发生,也不会自然而然地发生,现代史的概貌和古人的经验都已证实了这一点。在整个西方,“现代国家”一度是君主制国家。自由的共和国要么下场可悲,例如日耳曼的城市;要么变成了光荣的陈迹,例如威尼斯;要么鲜花怒放而硕果无多,例如荷兰共和国;要么一直封闭于峰峦之间,例如瑞士的那些蕞尔小国。可见,共和主义的实践受制于环境,成效不大,它似乎是中世纪的特殊现象,而非现代的进步。在共和主义精神得到发扬光大的地方,例如在克伦威尔的共和国(更不用说1792年诞生的法兰西共和国),专制主义的过火行为使共和主义承受着民众厌恶和有教养者蔑视的重负。在共和主义原则幸存下来的地方,它们变成了一种“理想”,躲进了乌托邦主义。1688年英国的旧制度经过改造以后,乌托邦共和主义者,如詹姆斯·哈灵顿(1611—1677)和阿尔格农·悉德尼(1622—1683)等人,便成了可有可无的人物。孟德斯鸠对哈灵顿的著名谴责是,“拜占廷的海岸就在他眼前,他却建起了卡尔西敦”:他本可以把共和国建在英格兰,却把它建在了乌有之乡。在美国立国之前,近代共和国的历史一直是平庸的、乏善可陈的、污迹斑斑的。 

  但是,一种新的共和政体,一种把共和国的自由和君主制的力量融为一体的共和国,从美国宪法中诞生了。它的一部分力量来自于这个新共和国的幅员辽阔,或是来自于一项发现:共和国不一定非要疆域狭小才能保持自由。然而,在这个共和国的宪法中,这种力量的新来源是执行部门。执行部门提供了君主政体的力量,但不容许其地位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样一来,君权不但不会与法治和宪法的至尊地位相抵牾,而且有望为两者效力。进而言之,把君权改造为执行权,才使它变得不但讲法治、行宪政,而且变成了可靠的民主制。 

  可以说,执行权使权力分立的原则有了可行性,这不是在贬低立法权和司法权。当政府的权力被划分为三个分支时,过去一直是为应付紧急状态而设立的执行权,确保了政府权力不至于缩小,更不会陷入瘫痪状态。因此,执行权的权能赋予这种权力的重要性,超出了“执行”一词所表达的严格的工具性含义;这种非正式的权力扩展,足以使执行部门与另两个部门平起平坐。没有三种权力的平等,分权制既不能运行,也无法持久。然而,以法律至上为基础的立法机关的至上地位,以及建立在相同基础上的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却威胁着这种平等。在必要时加以扩大的执行权,使法治不至于沦为野心勃勃的立法者和找别扭的法官的统治。 

  可见,执行权的美妙之处,在于它既服从又不服从,既软弱又强大。它能够到达法律不及之处,从而弥补法律的不足,但它仍然服从法律。现代执行权的这种暧昧地位,使它的强大力量可以有益于共和国,但不会威胁到共和国。因此,检讨执行权的性质,看看它这种暧昧地位如何被人各有所图地加以理解和发展,是本书的首要任务。 

  政治家和哲学家在认识法律时,总是提出适用性的问题。法律的普遍性与人类的具体事务是不一致的,把法律适用于这些具体事物时,强制是必要的,这有可能使实施者变成对法律的挑战和威胁。这个问题是法律的痼疾。不过对此有若干解决办法,其中只有一种办法把实施者理解为执行人。这个实施者也可以是个神职人员或君主。发明政治科学的希腊人很少谈及执行的职能,致使它一直晦涩难解;他们根本没有设立过任何有“执行”之名的职务。不过,思考一下他们——尤其是亚里士多德——做了些什么,却是有启发的,因为只有对照古人的政治科学,才可以充分展示现代政治科学及其最大的优点。毕竟,在帕多瓦的马西利乌斯(1270—1342)把整个政府理解为主权者的执行人之后,“执行”才变成了政治科学的主题。但是,这种勇敢的突破立刻就受到限制和缩减,它并没有使马西利乌斯脱离亚里士多德。它仅仅揭示了古典政治科学设下的限制,不超越这些限制,不对这种政治科学提出根本性的挑战,执行权的现代理论是发展不起来的。 

  执行权的现代学说,是从尼可洛·马基雅维里(1469—1527)开始的,或者不如说是由他创立的,他对自己“sanza alcuno respetto”(毫无顾忌地)摆脱传统有着充分的自觉。把这种学说称为“现代的”,意思是说,执行权是现代共和主义的关键因素。一般而言,它是现代政府中的关键因素,从而可以更一般地说,它是现代政府力求加以管束的、无方向的自由中的关键因素。同样,说它是一种现代“学说”还意味着,与大卫在歌利亚脚下发现一柄剑不同,执行权不是在政治实践中偶然发现的。这样说,并非抹煞偶然因素和历史发展对理解执行权的人的影响,更不是抹煞现实的现代君主制对它的作用;而是说,执行权从源头上说是一种观念和学说。对它的一些设想是善于创新的政治家力所能及的,所以我们现在把马基雅维里之前的许多人称为马基雅维里主义者。但是,要想领会全部设想,在常规性的基础上、在一个由各种制度组成的体系内实践它,并且有着清醒的良知——这才是困难所在。做到这一切,需要太多的勇气,太多的精深思考,对于寻找方便武器的政治家来说,这是他们的头脑不能胜任的。只有在马基雅维里以及这种学说发展过程中的主要继承者霍布斯(1588—1679)、约翰·洛克(1632—1704)和孟德斯鸠(1689—1755)的帮助下,我们才逐渐看到了执行权的公示于众的系统演练。 

  在变动不居的环境中,面对当时的历史思想趋势,难以确定有深思熟虑的选择存在——讨论这个难题,是我的第二个目标。因此,本书不谈执行官的历史,他们中间无疑有不少人是执行权学说的不自觉参与者或受益者。但是,作为一本分析执行权的著作,这里的阐述将揭示某种思想,它对于认识执行权以及它所呈现出的选择的全部特征,是不可缺少的。不过,藏在执行权背后的这种思想的发展仍未得到揭示,它的理论家也尚未获得发言权。假如我能让执行权变得可以理解,我们也就能够知道它是如何产生的了。 

  从马基雅维里的思想中,不难找到今天的执行官的精神。如果送给现代执行官一本马基雅维里的《君主论》,他也许会对其中推荐的各种手段或行动方式留下深刻印象:迅速决断,依靠自己,把握必然性,不讲责任,依靠人民。尤其是一个核心观点,即到言辞的背后去认识“有实效的真理”(effectual truth)。但是,对于马基雅维里为自己的君主推荐的罪恶行径,他也会感到震惊。我们当代的执行官即使不是视为理所当然,也相信能够怀着清醒的良知去运用执行官的决策技巧,取得能够让他引以为豪的成果。 

  工商企业的执行官对自身道德观的信心,也再现于我们的政治中,并且得到了肯定,马基雅维里的执行官在这里已经变为“执行权”,作为政府的一个正常的合法分支被宪法所接受。所以说,宪政中的执行权是自由主义的一项发明,是洛克、孟德斯鸠和美国立国之父的发明,而不是马基雅维里和霍布斯的发明。确实,自由主义主张立宪政府——稳定的法律、正当程序、界限分明的权力部门和受到限制的征税,从这个角度说,自由主义似乎与“有实效的真理”——它让你不管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或道德,不计手段地获取——截然对立。相应地,我们也第一次看到,美国的宪政主义所设立的拥有执行权的新共和政体,不但引入了君主制的力量,也引入了专制政体的一些技巧。它不但把英国的君主制改造为共和制,而且把反宪政的马基雅维里式的君主也纳入宪政体制,这样一来,不管宪法只问结果的欲望便被整合到宪政之中,马基雅维里的设计经过改造之后,变得可以为最先由乔治·华盛顿占据的官职所利用。这篇前言一开始引用的那个林肯的问题,是他向一个正等着为他的非常行动提供正当性的立法机关提出的。他表现出足够的良知,所以不会成为马基雅维里主义者;又有足够的明智,所以不会排斥马基雅维里。 

  这是如何发生的?马基雅维里的君主,这位执行权的令人难忘的主人,是如何变成了自由主义宪政体制中的执行官?答案是,马基雅维里主义的历史,首先是一个驯化的过程,马基雅维里的思想被自由主义宪政所利用和吸收,由此而变得有了规则和正当性。自由主义在驯化这种粗野的学说上取得的成功——暂且假定已经取得了成功——或许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然而马基雅维里本人却可以说,自由主义的宪政主义者采用了执行权,所以他们等于承认,没有马基雅维里,他们将一事无成。假如没有一个分支机构,其职能可以被正确地描述为——虽然你也许从未听到过这样的描述——在必要时绕开宪法,他们的宪政体制就无法运行。然后他也许会感到纳闷,到底是谁接纳了谁。遵循他的建议的人,就算对他的影响心知肚明,通常也不予承认,这对他无关紧要。马基雅维里十分清楚道德说教的必要,正如他知道行动的必要一样。 

  因此,我这本书的第三个目标,便是反思马基雅维里主义影响执行权的历史,但是也要反思它的更为广泛的含义。于是我发现,自己同研究马基雅维里主义的两个大名鼎鼎的权威,即波科克和斯金纳,存在着分歧,这两位学者正确地强调了马基雅维里的影响,然而他们强调得都还不够,而且理解有误。他们坚信马基雅维里是共和主义者,但不是宪政共和主义的鼓吹者,而是共和主义品质的鼓吹者。他们通过现代共和政体的捍卫者去追寻他的影响过程,直到那些捍卫者向自由宪政体制俯首称臣或被淘汰出局。但是,要想研究马基雅维里主义,一定得了解马基雅维里本人。波科克和斯金纳(斯金纳比波科克更严重)是以一个已被驯化的马基雅维里为起点,所以他们没有认识到必须先去驯化马基雅维里。他们认为马基雅维里的品质观和自私观是对立的,其实这种品质观是在推荐一种残忍的扩张行为,有时为了麻痹过于敏感的读者而对它乔装打扮。对于马基雅维里在同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古典传统决裂时所表现出的勇气,波科克和斯金纳都没有给予充分估计。他们没有看到一个简单的区别:古人赞扬人的优秀品质,是把它视为共和国的目的,而马基雅维里却把这种品质贬低为共和国生存或扩张的手段。波科克和斯金纳也没有认识到在马基雅维里和自由主义之间存在着几乎得不到承认的关系,我们可以通过执行权的概念看到这种关系,虽然不限于这个方面;因为马基雅维里的“一个人自己的武装”这句口号,与自由主义的自我保护的权利有着明确的相似性。因此,波科克和斯金纳虽然大谈马基雅维里,却严重低估了他的影响。他们把这种影响视为对自由主义的道德主义抵抗,或视为我们不再需要的建筑材料,所以他们没有估计到马基雅维里同今天的相关性,他们也没有理解他为我们的实践做出的贡献,以及他对我们的信念提出的挑战。 

  我们当代的自由主义——我是指包括今天的保守主义在内的原教旨自由主义——有一个内在难题,可以说它是个马基雅维里式的难题,尽管马基雅维里没有谈过权利。自由主义是以一种个人权利的观念为基础的,自由主义的立宪政府是为了保护这些权利。可是,哪怕最谨言慎行的政府,也不能对个人行使其权利的方式不闻不问,因为他们的行为有可能威胁到别人的权利,或危及整个共同体的安全。自由主义的政府尊重个人权利,所以它必须把视线从权利的行使移开,因为一种权利的意义,就在于把它的正确运用交给个人的选择。但是,为了保护各项权利,政府又必须做相反的事情,它一定要盯住权利的行使,在必要时还要根据这些权利的目的对它们加以缩减。十七世纪自由主义的奠基人,尤其是约翰·洛克,很清楚这个难题,但是自康德以来,自由主义内部对立两派的出现,使问题变得有些模糊不清了。这两派人在躲避魔鬼的狂热努力中,或是在试图置它于死地的愚蠢希望中,分别只抓住这种困境的一个方面不放。 

  以权利为基础的或义务论的一方,和功利主义的或目的论的一方,在今天的学术辩论中相互对抗。双方都没有成功地消灭对手,他们也不可能取得成功,因为处于压力之下的双方,都不得不承认自己对手的立场的分量。权利派关心的是如何保持权利的完好无损,热中于捍卫形式和程序,是司法和喜欢立法的立法机构的天然盟友。功利主义的一方则以马基雅维里也会予以认可的方式,致力于打破成规“看目的”(或效用)。这一派是强有力的执行权和辅助性立法权的天然支持者。功利主义者并没有追随马基雅维里得出其最终结论的任何意图或欲望,但是权利必须有某种用途这一功利主义的暗示,却把一个马基雅维里的观点呈现在我们面前:一切道德观念,在紧急时刻必须服从于身体的安全。在紧急时刻采取行动,“执行官的权能”——用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的著名说法——是必不可少的,这迫使我们评估我们的自由主义的内在困难,并且使我们面对这样的可能性:它的来龙去脉并不像我们今天乐于认为的那样十分可敬。 

  本书要揭示执行权的来龙去脉,所以它类似于一项思想史或观念史的研究。但是也有一些不相同之处。我不认为,发展过程中的每一个新阶段都是对前一个阶段的改进,或这一过程是不可避免的,或它是由当时的环境决定的。其实,我不以为我们今天对执行权的理解,是最精深、最先进的,恰恰相反,我认为与过去的见解相比,它是软弱而贫乏的。因此,我既要对执行权的发展过程表达我的满足之情,同样也要表达我的彷徨、诧异和沮丧。如我所说,这一历史,与其说是执行权早期未得到承认的潜能的逐渐展开,不如说是对执行权基本性质的掩盖和限制。但是,这种掩盖并不是因为历史事件的增多而发生的。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对马基雅维里的观点所做的改造,是因为他们各自怀有革命性的意图,而不是或主要不是面对新的事实做出的调整。后来的哲学家的思想,想必受着他们从前辈学说中所看到或预见到的效果的影响。所以,执行权学说有着可划分为“阶段”的发展这种说法是有意义的,虽然每个阶段在第一次得到理解时,都意味着最后一个阶段。 

  我们将会看到,执行权的学说源于马基雅维里的行为高于言辞的主张。这种行为至上论是否意味着,新思想是作为新事实的结果自动产生,所以不必加以宣布或思考呢?马基雅维里没有这样说。要想确切地肯定“事实本身就说明问题”,人们必须相信每一种环境都是连同它本身的解释和辩护一起出现的。如果是这样,所有的思想家都是在说他们不得不说的话——事实使他们在这件事上别无选择。假如他们都是在说他们不得不说的话,他们便都成了完美的智者——这是一种“reductio ad absurdum”(荒谬的推理)。 

  在我们这个时代,人们对解释的需要大事声张,希望每一代人或每一个人为自己做出解释的需要,将保障他的自由。但是,假如解释仅仅是为了自己,是一些奇思怪想,一些随意的言说,那它是无法摆脱事实的奴役的。因为事实将像每个人必须解释的那样得到解释,他的奇思怪想将被当作智慧,因为他说不出别的东西。自由解释不是决定论的对立面,而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它让嘴巴成为观念的仆人。 

  为了阐明执行权的发展,我选择了我认为最重要的思想家。我不想全面介绍“执行”一词的语义史。也许是过于天真了,我相信伟大的思想家能够找到他认为最适合表达其意图的用语,我专注于这个概念,把它作为与我的研究相关的标志,而不想去分析现在被我们称为“执行”的所有机构。关键是要发现,那些机构为何得到了这个称呼,它们为何被这样看待。我在美国设立总统制后画出一条界线,这是最早被理解为执行官并作为执行官而设立的一个职务,它不是要履行英国国王那样的职责。此后——虽然不是此前——执行权的能力便在汉密尔顿所说的意义上得到了接受,成为“定义良好政府的一个主要特征”。 

  执行权是在某人或某物(上帝、人民或法律)的名义下行使的。当我们没有任何特指,只是简单地说“执行权”时,我们经常忘记和掩盖了这个真相。在当代美国人的语言中,可以听到“灰熊队在那场比赛中真的执行了(really executed)”。在这里它是个不及物动词,人们在欣赏完美之物时,对于代理人之外的事物便失去了感觉。然而,当我们想到执行时,它仍然是一种代理行为。不过,执行官虽然在形式上是代理人,其实他通常比代理人要强大得多,因为他的职责不像这个无害的头衔所预示的那样轻松。但是,当他遇到反抗、需要消除怨恨时,他又可以说自己仅仅是在贯彻别人的意志——国会、上司、人民、劝善经、董事会、公司或任何形式的最高当局,甚至历史。总之,他的形式上的软弱,强化了他的非正式的力量。 

  这个看似浅显的概念并不简单,因为它的本质是暧昧的。它在我们看来很浅显易懂,是因为它已经变成了家常事;它变成了家常事,是因为它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功。这种一人统治,即我们所说的我们现代民主国家中的执行权,居然得到接受,甚至对它热情有加,除了诧异之外,我们还能用什么来描述呢?我的意思不是说,无论怎样称呼统治都是一样的。但是,公平地观察一下我们称为总统、书记、专员、特派员或执行官的人,无论他们有何称谓,无论他们是在自由的政府还是不自由的政府,我们都会感到奇怪,我们为何不再用“国王”和“专制者”这种称呼了呢?有人向我们推销观念时,做得如此出色,居然使我们再也感觉不到营销的努力了。 

  确实,执行权这个概念已经变得耳熟能详,我们已经忘记了,为何会有人要求以自己的名义而非别人的名义进行统治。为了重新理解以个人名义进行统治的理由,我要考察一下执行权的史前史,那时的紧急措施和个人的自由裁量权被视为必要,但是并未被理解为执行的行为。在做出这种探索——这不是一项小任务,因为它需要研究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科学——之后,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即使不是更好地体验——马基雅维里的发明带来的冲击。在评估这一冲击之后,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把它纳入宪政体制的困难。我们对现代学术也会有更好的理解,它的错误便是源于对显而易见的事情的忽略。 

  但是,我们首先要更好地了解执行权是什么。如果遵循学术传统,在最佳意义上就是苏格拉底的传统,探索事物本质的方式首先是要穿越有关该事物的公认意见。那么,对执行权有哪些意见呢?

 

导论:执行权的暧昧性

  为了理解现代的执行权学说,我们需要知道或至少大体上知道什么是执行权。首先,最好的办法就是径直观察一下事物本身,不去管那些有关它的意见。人们普遍同意,执行权是一种现代的必然性。那么,为何要把它称为一种现代学说呢?现代国家除非配备了强大的执行官,否则它会被认为并非一项持久的事业,没有执行官的国家在劫难逃,它会受到更幸运的国家的可怜和蔑视。

  执行权的必然性,也不能被轻描淡写地说成一种无意识的假设、一种不受任何挑战的普遍现象。它受到过挑战,但挑战从未得逞。尽管有关执行权之必然性的假设具有普遍性,然而总有一些生活在自由政府下的人,有时是很多人,对他们认为具有灾难性的强大的执行行为发出抱怨。他们把这些行为当作专制政体的做法,表示悲哀并予以反对,用我们出于礼貌而需要并因我们的经验而熟知的许多专制的当代同义词去称呼它们。可是,一旦认识到它们的必然性,抗议声很快就会平息下来。要不然就是换了一副口气,开始大声呼吁过去不赞成但如今发现其有益的强有力的执行行为。于是强大的执行权的必然性一直在为过去看不到它的人所认可。抨击它的人要么不再吭声,要么反过来责备自己。可见,把执行权称为一种现代学说,意味着发现了一件过去被掩盖的东西,从而也可以说,是揭示了一种在新旧可能性之间做出的选择,是面对一种看起来既明显又不可避免的需要而做的声明。

  假如我们处在我们探索的结尾,那么也许能够说,执行权早期的导师,是想把专制政体的某些权力和技巧赋予自由政府,以此维持两者的区别。这类技巧之一是,让人民事实上服从你,同时又让他们觉得自己是在服从某种必然性。然而在这里,在我们研究的起点上,我们从执行权中却能看到某种暧昧的因素,它不是来自无可避免的必然性,它需要得到某种澄清——可能需要某种学说。虽然人人都同意强大执行权的必要性,但是大家也都同意采用一个称呼——“执行官”,从字面含义看,这个人本身并不强大,他仅仅是个代理人。换言之,人人都同意强大的执行者的必然性,可是似乎大家都同意掩盖这种必然性的重要。被人忘却的必然性,譬如饥饿感,在表达自身时毫不含糊,从不闪烁其词。但是一种需要加以隐瞒的必然性却更为复杂,需要给予解释。概言之,为何必须用一个贬低执行权的名称去称呼执行权呢?

  字典里的执行权

  在今天的政治中,“执行官”(executive)一词有两层含义。一是字典中的定义,指“贯彻”者,例如美国宪法中的总统,被授予“负责使法律得到切实执行”的责任。“执行”(execte)一词源于拉丁语的“exsequor”,意思是“遵从”,古典作家和罗马法都从遵从法律以达到某种目的这种衍生的和特定的意义上使用它:辩护或惩罚。希腊语中的同义词“lambanein telos”和“ekbibazein”也有类似的含义。按这种原始的含义,美国总统的职责仅仅是贯彻法律的意图,亦即贯彻别人的意志——立法机构的意志,说到底是人民的意志。然而,假如现实中的任何总统把自己局限于这一使命,他将被人轻蔑地称为“听差”,他将仅仅把自己当作代办,他的职责就是按照法律采取行动。

  康德本着他的走极端的习惯,用三段论的形式表述执行的含义,其中的大前提是立法者的意志,小前提或“小原则”是执行,结论是具体事件的司法适用。通过这种三段论的形式,执行的职能被人为地与司法的职能相分离,但它又明确服从于立法的职能。

  但是,愿意接受康德这个大前提的任何立法机构,如果公然把执行官称为听差,却是不明智的,因为损害执行官的尊严会降低他的效用。可见,执行官的尊严超出了“执行”一词原始的词典定义,而是在“法律的实施”这个说法中得到表达的,它意味着遵守法律并非像一个机械过程那样发生。“法律的实施”意味着受法律管辖的人会违法,所以执行官必须宣布自己享有法律本身的某种权力和威严。有时,警察为了执行法律,仅凭彬彬有礼的询问是不够的;他为了使自己受到尊重,要避开听差的角色,做一些令人难忘的事情。连警察都不仅仅是个听差,更何况总统呢。

  法律的权威性,在“法律的实施”这个说法中,大概比法律的威严表达得更充分。法律所宣布或内含的法律的目的(最终理由),是一种受到我们尊重和信奉的崇高思想,并且政府也是为了这一目的而在首要任务和充当工具的意义上执行法律。但是,执行就是实施法律这种想法,却让我们感到害怕,并提醒我们制定法律的原因(充足理由):消除恐惧,提供安全。后者采用法制化的非法手段,即报复或预先防范的措施——假如不是由警察来实施,它们便是非法的。它们往往是令人难忘的惩罚措施,以此表明法律的主要目的是惩罚。这种措施也允许甚至要求执行官亲自掌握一种权力,使最初的立法者能够让他那些不安分的臣民产生敬畏,对制定和执行自己的法律的人流露出畏惧,仿佛他是个愤怒的神癨。如果有人说执行官的尊严散发着专制政体的气息,这算不上夸大其词,因为它极大地扩张了工具性的执行行为。

  人们大可以谈论法律的统治不是人的统治,然而对于一个执行官来说,这可能是一种严重缺少依据的有关立法者尊严的断言。立法者可以热忱地相信,要想改变行为,通过一部法律足矣。可是仅仅表达智慧的法律,就像对聋子发出的祈祷一样。因为法律的统治所统治的是违法者,除非法律得到执行,不然它们便形同虚设。为使法律得到执行,必须给予执行官一部分、大部分甚至是全部立法者的尊严。从这种观点看,以人作为对象的法律的统治,也可以被归结为人的统治。

  所以,我们在承认执行官尊严的《美国宪法》中看到,负责切实执行法律,仅仅是为总统规定的职责之一,为了履行这些职责,他还被赋予不少权力。其中一些权力,从性质上说既不是执行权(否决立法),也不是从属的权力(陆海军总司令)。此外,他还被授予“执行权”,根据汉密尔顿的著名论点,它有自身的特征,只受必要因素的约束,不是可以一一列举出来的权力;他宣誓忠于职守,但不是针对法律,而是针对他的官职。可是对康德说来,执行官不仅被描述为一个小前提,还被描述为——以康德的正确的现实主义,这就像他理论上的极端主义一样常见——一个拥有与其他两种权力并列的权力的道德人。我们看到,这个真实的、实际的和非正式的执行人,即使不是专制者,也远比假设性的、理论上的或正式的执行人强大得多。

  他的行动也更为迅捷,更有主子气象。在今天的政治科学中,“决策”一词被不加区别地用来指政府的一切行为或任何行为,它传递着这样的含义:所有决策都是相似的,它们都没有“执行”的特点。然而人们也同意,决策往往是相继做出的一系列决策,因此可以听到“立法过程”、“司法过程”和“行政过程”。但人们没有听说过“执行过程”。在实际使用中,执行者的决策保留着一种决断的味道,似乎有别于一般的、日常工作中的和令人放心的普通“决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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