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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总论(上)


比较法总论(上)

作  者:(德)茨威格特、克茨 著 

译  者:潘汉典,高鸿钧,米健,贺卫方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丛 书:外国法学名著

出版时间:2017年02月

定  价:65.00

I S B N :9787509375617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学理论与研究    

标  签:法律  法律与综合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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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比较法总论》内容翔实,逻辑严密,在结构上采用了典型的总分模式,分为两部分。*部分的内容为比较法的“基础”阐述,所探讨的是比较法的概念、功能和目的、方法及历史,然后描述世界各主要法系之轮廓。第二部分在用专章论述了“法系的样式”后,又分六编分别阐述了罗马法系、德意志法系、英美法系、北欧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其他法系(包括远东法系、伊斯兰法系及印度教法系)。著者不限国界,探求真理,带读者运用比较法原理观察和分析世界法律文明之多种样态,是法律人基础必读之物!

TOP作者简介

  茨威格特1911年生于波森,早年在法国格勒诺布尔,英国伦敦,西班牙巴塞罗那,德国柏林、哥廷根等大学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1937年在德国威廉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任研究员(该所后改称马克斯、普郎克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二战末期,任蒂宾根大学法学教授,后兼任联邦宪法法院法官(1951——1956),汉堡大学法学教授,马普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所长(1963—1979),还历任比较法国际委员会理事,国际法律科学协会主席(1964),马普科学促进协会副主席(L967—1978)。茨威格特毕生从事比较法的研究与教育,并在国际范围组织东西方各国法学者从事比较法研究,担任著名的(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主编,此书17卷于1971年开始陆续出版。

    另一著者克茨教授,1935年生于施奈德米尔,法学博士。1963年美国密歇根大学比较法硕士。1960年即在上述马普研究所从事工作研究,1970—1971年冬在汉堡大学取得教授资格,旋任康斯坦兹大学法学教授。现任汉堡大学教授,继茨威格特之后,是兼任马普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的所长之一。译者潘汉典先生为著名法学家、翻译家,曾被中国翻译协会授予“翻译文化终身成就奖”荣誉称号,其译作《君主论》《博登海默法理学》在学界引起极大震动。

TOP目录

    凡例 / 001

  中译本第三版说明

  中译本再版说明

  中译者序

  中译本序

  德文第二版序

 

  第一部分 概说

  第二部分 世界上的法系

  第一编 罗马法系

  第 一 章 比较法的概念

  第 二 章 比较法的功能和目的

  第 三 章 比较法的方法

  第 四 章 比较法的历史

  第 五 章 法系的样式

  第 六 章 法国法的历史

  第 七 章 法国民法典的精神与特征

  第 八 章 法国民法典的继受

  第 九 章 法国和意大利的法院组织和法律职业

  第 十 章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罗马法系样式构成的标志 249

  第 十 一 章 德国法的历史

  第 十 二 章 德国民法典

  第 十 三 章 奥地利普通民法典

  第 十 四 章 瑞士民法典

  第 十 五 章 抽象物权契约理论——德意志法系样式的标志

  第 十 六 章 英国普通法的发展

  第 十 七 章 英国的法院和法律人

  第 十 八 章 普通法在全世界的传播

  第 十 九 章 美国法

  第 二 十 章 普通法和大陆法发现法律的方法与诉讼程序

  第二十一章 信托——体现英美法系的典型制度

  第二十二章 斯堪的纳维亚法的演进及其当代形态

  第二十三章 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法律观

  第二十四章 社会主义法系的发展

  第二十五章 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

  第二十六章 社会主义法系的所有权

  第二十七章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下的契约

  第二十八章 远东法系

  第二十九章 伊斯兰法

  第 三 十 章 印度教法

  第二编 德意志法系

  第三编 英美法系

  第四编 北欧法系

  第五编 社会主义法系

  第六编 其他法系

 

  索引

  缩略语表

TOP书摘

第一部分 概 说

  第一章 比较法的概念

  一

  比较法(Rechtsvergleichung)[1]的本质是什么?它的功能和目的是什么?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首先必须粗略地了解比较法这个用语的含义。比较法是指一方面以法律为其对象、另一方面以比较为其内容的一种思维活动。“比较”,可以在同一个国家的法律秩序(Rechtsordnung)之内的不同的规则之间进行,例如在德国民法典的不同的条款之间进行比较。假如这就是比较法的含义,那么就很难看出,比较法应当超出通常的法学研究范围到何种程度才成为某种特殊的东西。因为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家的日常工作就是确定本国法律秩序中种种规范的相互关系并且加以协调,并且为了具体的判决或者法律理论上的认识进行准备,必须对它们加以比较。由于这一“比较”是每一个国家运用法律的本性,因此,比较法的意思当然不是指它,而是指更深层的含义。这个更深层的含义是超国家的(das übernationale)。因此,比较法首先是世界上各种不同的法律秩序的相互比较。

  关于比较法的本质和任务是什么这个问题,我们认识的发源地是在巴黎。当1900年世界博览会在巴黎举行的时候,爱德华·朗贝尔(Edouard Lambert)和雷蒙·萨利伊(Raymond

  Saleilles)这两位法国学者,想到当时打算抓住时机显示辉煌的人类才能而举行的无数会议,也主办了一个比较法的国际会议[1]。这个会议的召开,给比较法这门科学,或者至少给比较法的方法,带来了很好的认识和鼓励。而这种认识和鼓励,其后使这个比较年轻的法学分科部门获得许多研究成果。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胶订

页  数:736

开  本:大32开

纸  张: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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