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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圣殿:西方法律思想与法学流派(精装)


法学的圣殿:西方法律思想与法学流派(精装)

作  者:徐爱国 著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年11月

定  价:68.00

I S B N :9787509377581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研究  >  法学理论与研究    

标  签:法律  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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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法学的圣殿:西方法律思想与法学流派》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徐爱国教授三十年来教学与研究的心血之作。从遥远的古希腊时期至今,西方法律思想历经了两千多年的发展演进,各种理论与观点层出不穷,有的甚至改变了人们看待世界与看待自我的方式与角度,作者则从中甄选出最具代表性的名家思想与流派,以平易生动的语言描摹其产生的时代背景,以审慎客观的态度进行细致的梳理与评价,并结合情境式设问与读者互动思考,是一部有深度、有态度、有新意的法律文化佳作。

  《法学的圣殿:西方法律思想与法学流派》既是法学研究者与工作者常看常新的案头之书,更是跨界阅读时代,国人拓展知识领域,了解西方法律文化的必读之作!

TOP作者简介

  徐爱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西方法律思想史专委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从事西方法律思想史教学工作三十余年,其授课方式深入浅出、灵活百变,倍受学生尊敬与喜爱。曾获评“北京大学最受欢迎的教师”。徐教授三十年来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耕不缀,成果丰富。代表作有:《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法肄言——漫话西方法律史》《法史随想》和《名案中的法律智慧》等。

TOP目录

第一章 “法律是公正善良之术”(塞尔苏斯) /

 第一节 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 /

 第二节 “哲学王”与“次善的法律统治” /

 第三节 “人天生是一种城邦的动物” /

 第四节 “顺乎自然而生活” /

 第五节 “法学是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 /

第二章 “法律是神的智慧所抱有的理想”(托马斯·阿奎那) /

 第一节 “我要将我的律法放在他们里面,写在他们心上” /

 第二节 “必须信奉本地的神及英雄,每年祭祀,其礼节务必遵循祖先所行者” /

 第三节 上帝之城与永恒之法 /

 第四节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 /

 第五节 “西方法律科学是一种世俗的神学” /

 第六节 “在教会与国家之间建一堵隔离墙” /

第三章 “法律是正当理性的命令”(格劳秀斯) /

 第一节 “政府的正当权利,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

 第二节 “自然法是人类固有的一种趋向完善的能力” /

 第三节 “主权豁免是公民自由做出的必要让步” /

 第四节 自由与平等的“最大最小值” /

 第五节 “要保护人民的自由,就必须分权,以权力制约权力” /

 第六节 自然法系“改变世界文明的一般思想体系的一部分” /

第四章 “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黑格尔) /

 第一节 “权利科学研究的是有关自然权利原则的哲学上的并且是有系统的知识” /

 第二节 “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理性的存在” /

 第三节 “联合体的组织成员作为一个整体关系而言,便组成一个国家” /

 第四节 “普遍和持久的和平是权利科学最终的意图和目的” /

第五章 “法律仅仅是统治者所命令的东西” (朱利叶斯·穆尔) /

 第一节 “法律的目标就是增进社会总体幸福” /

 第二节 “法律是主权者的一种命令” /

 第三节 “法律科学的关键是第一性规则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

 第四节 “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律” /

 第五节 “持枪抢劫的情形” /

第六章 “法律是缓慢、逐渐、有机地发展的结果”(萨维尼) /

 第一节 “历史是永远可尊敬的老师” /

 第二节 “法律决定于民族精神” /

 第三节 法律发展的“个别判决、习惯和法典”模式 /

 第四节 “从身份到契约” /

 第五节 “历史观中的因果律只是人们心理的一种推断” /

第七章 “法律的中心是社会或社会秩序”(埃利希) /

 第一节 “法律发展的重心在于社会本身” /

 第二节 “法律是一门地道的预测的科学” /

 第三节 “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 /

 第四节 “为权利而斗争” /

 第五节 《法律和现代精神》 /

第八章 “自然法是允许我们评价实在法,衡量其内在正义的标准”(韦基奥) /

 第一节 “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 /

 第二节 “法律的道德性” /

 第三节 “作为公平的正义” /

 第四节 “认真对待权利” /

第九章 “教授们的游戏”(杰克森) /

 第一节 批判法学运动所谓的“毁灭” /

 第二节 经济分析法学的“公正”和“效率” /

 第三节 欧洲结构主义的“符号学法学” /


TOP书摘

  近代以来的中国文人,大多喜欢拿 “器物、制度和文化”三分法来评论社会现象。法治的结构和全景,未尝不能如此来描述。法治也分为器物、制度和文化三个层面。法治的器物,有议事辩论的大厅、有决议通过的法规法典、有执法的械具、有司法的法庭、有惩治的监狱;法治的制度,有规则的体系、有法定的程序,有公共的政策、有衡量的标准、有理想的平等和人权的原则;法治的文化,有法治的历史传统、惯例习惯、宗教背景、道德支撑、思想观念和理论。器物、制度和文化组合到一起,构成了法治的大厦。这一大厦的建成,则与近代启蒙学者的自然法学密不可分。

  以时间之轴来看待法治,古代法治与现代法治的区分,不是法治的器物,也不尽然是法律的制度,而是法律的文化,是法学家脑中法治的理念和蓝图。法典与法条,自古就存在。古代社会,巴比伦有《汉穆拉比法典》,犹太人有《摩西五经》,雅典有《德拉古法》,罗马有《十二表法》,汉代有《法经》;中古社会,罗马有《优士丁尼法律大全》,唐代有《唐律疏议》,日耳曼有《萨利克法典》;现代社会,英国有《大宪章》,法国有《人权宣言》,美国有《联邦宪法》。形式上看,现代社会的法律之于古代社会的法律,结构上更合理了,篇幅上更厚实了,但是,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并无实质性的差别。从实质上看,古代法治与现代法治的差异,是相同或者相似法律规定中不同的法律精神。“朕即法律”与“国王在法律之下”,“一人统治众人合乎自然的规律”与“人人自然平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以侵犯”,法律从古代精神向现代精神的过渡,是法学家的发明,再通过法律的制度表现出来。这样,现代法治的逻辑顺序,则是从法治的理念到法律制度再到法治的器物。换言之,先是法学家对现代法治理想的设计,然后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的制度设置和应用,最后落脚于可感知的法律实体。从这个意义上看,法学家是现代法治的始作俑者,他们是现代法治的开端。

  国人对“法治”含义的理解,习惯于引用亚里士多德“法治优于人治”的名言。亚里士多德反对柏拉图的贤人政治,因为一个人的智慧抵不过众人的才智,法律是客观的尺度,优于个人的主观任性。如果我们深究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那么可以发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并非现代意义的“法律主治”,依然是一种政治统治的工具。他在《政治学》中把法治区分为两个要素,一为“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二为“法律本身制定得良好”。前者强调法律的权威与服从,后者重视法律的道德正当性。道德观念不同,法律的善恶自然也不同;既然不存在普世的人类之善,也就不存在共同认可的良法。商鞅变法,以秦帝国的强权推行法家之律,以刑杀捍卫政治与社会的秩序,法律既得到普遍的服从,又合乎新兴贵族的道德观念,即使如此,我们断然也不能称商鞅之法为法治,称大秦帝国为法治社会。纳粹第三帝国,驱逐和灭绝犹太人之法,既用强力普遍推行,又合乎雅利安人优等种族的道德观,如今的人们从来都不会称纳粹帝国为法治国家,相反,纳粹被当作法治的反面。

  把法律从政治工具的魔咒中解脱出来,将政治纳入到法律框架之中,古代法治才走向现代法治。在这个时候,法律不再是政治的“打手”,血腥的政治让位于和平的法律,“法律主治”才是现代法治的核心。“法律主治”一词首先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英国人戴雪,后被演绎成“法律至上”的理念。 “法律主治”含义有三:一是不存在专断的权力。国王要征税,必须得到议会的同意。贵族伤害了平民,平民可以向国王申请人身保护令。公民受到犯罪的指控,他有权得到公正的审判、有权要求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二是人人平等。国王贵族与平民之间,并非简单的支配与被支配、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而是利益互惠的依赖关系。人并非天生不平等,国王并非神祇在人间的代理人,国王与贵族并非自然而然地有权力欺凌平民。国王的权力不是神授,而是人民的权利转让。权力的来源从神授转变为民托,人人平等的观念就取代了法律上等级特权的观念。三是法律的个体实质正义。法律不是空洞的理想口号,而是个体正义的实现。通过个体的诉讼要求个人权利的保护,在具体的个案中实现个体的正义,才是法治的基本内核。法治不是喧嚣的政治运动,而是法庭上控辩双方对正当权利的争辩。

  从“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到“法律主治”,中间经历了两千多年。有时候,我们区分近代和现代,两者合并与古代区分开来。以19世纪中叶为界,此前称近代。此后,特别是20世纪之后,称现代。法治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与戴雪只是起点与终点,将古代政治之下法律转化成法律之下的政治,是17至19世纪近代思想家们的贡献。荷兰的格劳秀斯和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和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德国的普芬道夫和沃尔夫,美国的杰斐逊和麦迪逊,都为现代法治理念奉献了自己的聪明才智。

  近代西方的法治理论宏大且气势磅礴,催生了西方现代文明,也冲击了非西方的传统文化。从此,法治成为了现代社会的常态,渗透在法律制度运作的各个方面。同时,近代法治理论也有自身的不足,过于理想化的宏愿不足以解决法律事务中的细微末节。而且,极端个人主义和法律社会化两股思潮都侵蚀着现代法治的根基。近代法治的理想逐渐堕落为不可企及的梦想,到20世纪早期,现代学者重新拾起法治主义的大旗,应用新的哲学和社会科学的成果,发展出现代社会中新的法治理论。意识形态的多样、研究径路的多元,现代法治理论异彩纷呈、变化多端。

  现代法治的基础,一是民主政治,二是平等自由。通过代议制民主,正当的法律程序,确立法律的规则,剩下的工作就是严格依法办事了。现代法学家们在前人的思想成就之上,面对着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各自提出了自己的法治理论。他们立场不同、观点迥异、方法多元、学术庞杂、所得出的法治图画并非整齐划一,但是,隐藏在各自法治理论中的底色则是一样的:法治的生活环境优于专横和任性,无论我们生活在何种社会形态下。无论大家的历史传统和习惯差异如何,无论我们个体之间的性别、种族、宗教、财富、智力、出身差异多大,法律应该捍卫社会的基本价值,那就是公平、正义、正当法律程序和平等。

  ——摘自第三章本章精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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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  帧:精装

页  数:520

开  本:32开

纸  张: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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