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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前沿问题


法理学前沿问题

作  者:占茂华

出 版 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年08月

定  价:69.80

I S B N :9787552008920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研究  >  法学理论与研究    

标  签:法律  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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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本书对法学方法论、自然法与理性、多元化与法律整合、法律人格、法治与公民参与、法律职业等固有论题,以与时代发展相契合的新视角和研究进路进行了深入挖掘,并对生态自然权、动物权利、知识产权、恤幼精神等热点问题进行了较为新颖的分析和探讨。通过对每一论题的细致阐述,展示了法理学深入社会生活的广度和深度,这亦是本书的价值所在。


TOP作者简介

  占茂华,女,安徽当涂人。法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东方比较法学》副主编。著有《自然法观念的变迁》,合著有《守法论》、《中国法制史专题研究》等,主编有《中国法制史》,公开发表论文30余篇。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史和法理学。

TOP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法学方法论

一、 价值分析法

二、 实证分析法

三、 历史分析方法

四、 社会分析法

第二章  自然法观念与理性精神

一、 古代自然法与自然理性

二、 中世纪自然法与神的理性

二、 近代自然法与理性

第三章  多元化社会中的法律整合

一、 多元化社会与法律整合

二、 法律整合的路径

三、 法律整合的理想图景

第四章  人性假设与法律主体

一、 人性的认知

二、 神性与德性:古希腊罗马时代的人性假设

三、 平等与自由:基督教的人性假设

四、 启蒙与理性:近代经济人的假设

第五章  我国法治进程中的公民参与

一、 西方公民法律参与的历史

二、 公民参与法律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意义

三、 促进公民参与法律的条件

第六章  法律职业共同体

一、 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共同体

二、 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条件

三、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结构

四、 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治国家

第七章  生态法哲学范畴——生态自然权

一、 生态自然权释义

二、 生态自然权的正当性

三、 生态自然权与法哲学范式的转换

四、 生态自然权的法律保护纲要

第八章  知识产权的法理基础

一、 知识产权解读

二、 关于传统知识产权理论的评述

三、 知识产权新思潮的冲击

四、 知识产权价值的合理定位

五、 知识产权的多元目的与终极目的

第九章  法治与德治

一、 法治与德治的内涵

二、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三、 法治与德治的实现

第十章  司法的恤幼精神

一、 古代恤幼思想传统

二、 现代恤幼精神传承

三、 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TOP书摘

  第二章  自然法观念与理性精神

  自然法,作为西方法哲学史上一个重要的法哲学概念,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始终贯穿着一种理性的精神。自然法的发展与理性主义精神相辅相成,一切从理性出发也因此成为自然法观念发展和演变过程中最具特色的标识。尽管理性在不同的自然法思想家那里各有其特殊的含义,但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说,自苏格拉底以来,西方传统意义上的理性却有着一脉相承之处,那就是认为理性乃是人类用智力理解和应付现实的能力。有理性的人能够辨别一般原则并能够抓住事物内部、人与事物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某种本质关系。他有可能客观地和超然地看待世界和判断他人。换言之,理性就是一种鉴别、判断、评价、认识真理以及能使人的行为适合于特殊目的的能力。它是用“人的本能”进行符合自然规律思维的起点,因为它是把人同世界上其他事物区别开来的最基础的本质。本章按照自然法观念的历史发展具体探讨自然法与理性的关系。

  一、 古代自然法与自然理性

  理性是古希腊文化的核心概念,也是古希腊罗马自然法观念贯穿的基本精神。在许多自然法论者那里,自然法与理性被视为同一个范畴,名异而实同。古希腊晚期的斯多葛学派认为自然法就是“自然理性”或“正当理性”。斯多葛学派的自然理性说传入罗马之后,经过西塞罗等罗马法学家不断地系统化和通俗化,对罗马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因此成为罗马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思想。

  (一) 古希腊自然法与自然理性

  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摇篮,也是西方法哲学思想的发源地。在古希腊特定的地域和政治文化的基础上,形成了早期独特的崇尚自然的自然法观念。这种独特的自然法观念又与古希腊的自然哲学有着密切的亲缘关系。

  公元前6世纪—前5世纪中叶,在伊奥尼亚的米利都,泰勒斯、阿那克西曼德、阿那克西美尼等一批早期的自然哲学家开始从神话时期的蒙昧状态中走出来。他们把目光转向自然宇宙,也即把自然作为客观的求知对象,并对之进行了非功利性的系统考察和总体描述,对世界的起源、构造、组织等作出了新的解释。在他们看来,世界秩序不再是由某个特殊的原动者在某一时刻创造出来的,支配世界的伟大法则内在于自然,一切元素都是根据这个法则相互依存与相互冲突,构成一个有序的整体。由此他们产生了一种对自然事物的新观念,产生了就自然本身来了解自然,寻求客观原因和理由的科学态度和思维方法。这时的哲学是无所不包的自然哲学,自然科学与之尚未分化而是内在一体的:均以感性经验为基础,通过简单的逻辑推理和思辨对自然界的现象和原因进行猜度,所涉及的问题也基本上为本体论问题。本体论之为本体论,就在于从某种超越对象的绝对实在中去理解对象的本质和规定,其宗旨就是要找出这个对于把握对象具有决定意义的“本体”。于是,立足于变化万千、纷繁复杂的现象世界,探求万物统一的“本原”,发现其内在的和谐秩序与规律,便成为古希腊自然哲学的使命。

  1. 自然与本原

  从词源学上说,“自然法”一词是由“自然”和“法”两个词组成的,而“‘自然法’一词的诸多不同意义,只是‘自然’一词的诸多不同意义之结果”。这不仅是因为自然法已经经历了古希腊、中世纪、近代和现代等不同的形态,而且更主要的是因为在不同的历史文化时空中人们对“自然”的理解是不同的。因此,要解读自然法,必须首先解读“自然”这一特殊的文化概念。

  古希腊哲学的历史告诉我们,“自然”是希腊哲学研究的第一个对象和基础。“自然”一词在英语中是nature,在拉丁文中是natura,在希腊文中是Φνοιs。作名词用的Φνοιs来自动词Φνw,是Φνw的名词化。动词Φνw的原义是生生不已,故作名词用的Φνοιs指的也就是生生不已的一切,自然界及万事万物。在古希腊,Φνοιs的含义与英语单词nature的含义最为接近。英语中nature的含义主要有两个:一是自然事物的集合。也即宇宙中的一切自然事物的总和或聚集——自然界或宇宙万物。这一概念是在集合的意义上使用的。通常所说的物理学(physic)实际上是自然学,即相当于形上学(matephysics)的有形(的东西)学、形下学。二是它的原义,严格地说是它的准确含义,即当它指的不是一个集合而是一种原则或本原,也即人们通常所理解的“本性”或“本质”(相当于中文的自然而然)。在古希腊,Φνοιs的含义主要指英文的第二含义。“在我们关于古希腊文献的更早期的记载中,Φνοιs总是带有被我们认为是英语单词‘nature’的原始含义。它总是意味着某种东西在一件事物之内或非常密切地属于它,从而它成为这种东西行为的根源,这是在早期作者们心目中的唯一含义,并且是作为贯穿希腊文献史的标准含义。但非常少见地且相对较晚地,它也富有第二种含义即作为自然事物的总和或聚集,它开始或多或少地与宇宙——‘世界’一词同义。”显然,人们通常所理解的“自然”的含义,即英文中的第一种含义是由第二种含义引申过来的。根据古希腊哲人的共识,“一个事物的自然(Nature)就是使它像它所表现出来的那样行为的东西”。而这种使一个事物像它所表现出的那样行为的东西显然是事物的本性或本质。据此,我们可以认为,事物的现象或人的行为本身无疑不是这里所谓的“自然”,“自然”是人之所以为人,物之所以为物的那个东西。也就是说,在希腊人那里,“自然”并非事物本身,而是高于事物、决定事物的东西,是对人或物存在或运动依据的抽象。因此,我们千万不能把希腊的“自然”与今天的“自然”等同起来,希腊的“自然”实际上是我们今天所理解的超自然的东西。

  既然“自然”即是“本性”,那么古希腊又何以产生这样的概念呢?对此,我们必须追溯到古希腊早期的自然哲学时期。早期的自然哲学家主要探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万物的本原问题,另一个是宇宙的生成问题。

  人们一般认为,古希腊米利都学派是最早研究“自然”的人。根据亚里士多德的理解,米利都学派宇宙论的特征是:无论何时它的信徒问“什么是自然”,他们都立刻将此问题变成“事物是由什么组成的”,或者“什么是始基,那在我们所认识的自然界所有变化之下不变化的实体”。而所谓的始基,是指这样一种东西:万物都由它构成,最初都从它产生出来,最后又复归于它,即它是万物的本原和基础,也叫基层、基质。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说,始基(本原)作为一个哲学范畴,是人类认识本身发展的产物。也就是说,只有当人类的认识发展到一定阶段,即发展到具有一定的抽象思维能力和推理能力时才会产生。而这种抽象的思维能力和推理能力又是从早期神话中直观形象的思维方式中发展而来的。

  无疑,当人们接触客观事物,企图认识它时,总会产生这样一个问题:这些事物究竟是什么,它们是从哪里来的,又是怎样产生的?这就是事物的根源问题。早期人类也是这样提出问题的。他们面对种种自然现象,感到惊异,也要追问它们的根源。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最初表现为神话,各种事物的根源都是神。“希腊人曾把太阳、山岳、河流等等看成独立的权威,当作神灵崇拜。”以后从这些多样的神中又产生出一种趋向,即从多神中选出一个神来,认为它是先于其他神,并且是产生一切神的最高神。这就是后来哲学家们寻求万物本原思想的前驱。

  神话中的起源问题,在自然哲学家那里转变为万物的本原问题;而本原问题实际上也就是世界产生和持存的秩序问题。显然,秩序要建立才能存在,要维护方可持久,它永远需要一个组织它的原动者,一个能够推动它的创造力。这个原动者和创造力在古希腊早期的神话思维方式中就是超自然的威力无比的至高神——宙斯。而对自然哲学家来说,世界秩序不可能在某个特定时刻通过某个特殊的原动者的作用而建立。在他们看来,“支配世界的伟大法则是内在于自然的,它应该以某种方式存在于那个最初的元素中,世界就是从这个元素中逐渐产生的。”这个最初的元素也就是早期自然哲学家们所宣称的“水”、“气”、“火”等。最初的元素问题也就成了始基或本原的问题。

  根据《希腊哲学史》,“本原”(arche, αρχη)这个词原来具有两方面含义:一是开始、发端、起源;二是政治上的权力、统治和政府官员。可见,“本原”一词透显出希腊语境中“起源”与“权力”的内在联系。本原意味着合理统治,万物之本原就是指统治万物者。所谓“万物”指自然宇宙中的一切,既包括自然界,也包括人类社会。

  值得注意的是,早期的自然哲学家在探索万物“本原”(自然)的时候,都把自然(指自然界或宇宙)看作是一个巨大的、有生命的、运动变化着的有机体。运动体自身的运动,按照古希腊人的观念,是由于活力或灵魂,在其内部包含着更小的具有自己灵魂的有机体。例如,米利都学派的创始人泰勒斯在解释磁石与琥珀表现出来的迹象时就断定无生命的东西也有灵魂。他因此而认为:“神是宇宙的心灵或理智,万物都是有生命的并充满了各种精灵。”这种灵魂在古希腊思想家看来就是自然界规则或秩序的源泉,它是由他们所提出的物质始基构成的,甚至就是始基本身。例如,阿那克西美尼说:“我们的灵魂是气。”赫拉克利特说:“永恒的活火就是神,就是灵魂。”德谟克利特则认为,灵魂和太阳、月亮一样,都是由光滑的圆形原子构成的。

  此外,还有人把理智或理性理解为万物背后的东西。例如,阿那克萨戈拉就认为:“理智主宰着一切有灵魂的东西……理智主宰着整个旋涡运动……一切将要存在的,一切过去存在但现在已经不复存在的,一切现在存在而且将来也要存在的东西,都为理智所安排。”理智是万物“运动和生成的原因”。 “对于早期希腊思想,以及经过某些规整因而对于全部的希腊思想来说,自然是个巨大的生命机体,由在空间中扩展、在时空中渗透着的运动物体组成。整个物界具有生命,因此它所有的运动都是生命运动,这些运动是有目的的,受理智的引导。这个有生命和思维的大躯体禀赋着灵魂和理性,是活的……”这里,自然作为有理智的机体这种希腊观念显然是基于一个类比之上的,即自然界同个体的人之间的类比。人是灵与肉的有机组合。这种思想极易成为人们在其认识水平相对低下的时代对他们周围一切现象解释的依据。“作为‘小宇宙’的人对其自身的模糊认识——人包括灵与肉两部分,直接影响了其关于大宇宙观念的形成。人们由此而有理由相信,在感官可感觉到的物质世界之外,还存在着一个非物质的世界(即本体的世界——笔者注)。这种由‘小宇宙’的结构推及大宇宙的结构表明:人把自己等同于现象世界的万事万物。从这一前提出发,他们把人类独有的理性和灵魂属性赋予现象世界的其他物体也就不足为奇了。”这种由作为小宇宙的人从其自身的结构特征推导出作为大宇宙自然的结构特征是自然哲学时期希腊人的思维特征。二元主义的思维模式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人作为灵与肉的统一则是人与自然二元关系的原型。古希腊这种具有泛神论色彩的自然观在如下两个方面对后来的自然法观念产生了直接的影响:第一,它所包含的“灵魂”观念为自然法观念中“神”的诞生埋下了伏笔;第二,它所包含的“理性”要素为后来具有普遍意义的自然法观念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2. 逻各斯与自然法

  既然“自然”是事物的本性、本原,甚至是事物的灵魂,那么自然灵魂的骨子里藏着什么呢?或者说自然理性的内容到底是什么呢?这种疑问是不难提出的。大自然四季循环、日月交替的规律性运动与它同时表现出的风雨雷电以及人的生老病死、命运多舛等矛盾现象必然会引导人们去探索这一问题的答案。于是,立足于现象世界,在寻找万物永恒始基、追问现象世界终极原因的同时,探讨万物据以生成的“逻各斯”便成为古希腊自然哲学的又一使命。

  古希腊早期的哲学家在探索自然的本原时大多将万物唯一的原理归于物质本性。万物始终,属性变化不已,而本体常如。当泰勒斯说“水是万物始基”时,这个判断中不仅包含着一个抽象的作为哲学范畴的概念——“始基”,而且还潜含着一种认识论的基础和秩序:世界上存在着无数的物体、事物,这些物体和事物的总和构成一个有序的整体世界,这个整体世界是无限多样的统一,它统一的基础是水,也即“多”统于“一”,变幻不定的“多”是永恒确定的“一”的一种必然“流射”。宇宙的本性是“一”,这个“一”就是“水”。“水”是构成一切事物的原因与产生一切事物的本原,“水”也因此成了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概念,一个没有形式的、单纯的本质。之后,阿那克西美尼的“气”,阿那克西曼德的“以太”,阿那克萨哥拉的“无限”等概念均以不同的形式被确认为事物的本原。然而,当这些自然哲学家在寻求、确认事物的第一原因时,也猜测其中的规则。

  在古希腊,人们已经意识到宇宙进程并非偶然或随意的,而是依据“定则”运行,受必然性或规律支配的。米利都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阿那克西曼德认为,世间之物皆有其原因,它们之所以变化,是命运(必然性)使其然,“万物所由之而生的东西,万物消灭后复归于它,这是命运规定了的,因为万物按照时间的秩序,为它们彼此间的不正义而互相补偿”。对此,罗素解释说:“阿那克西曼德所表现的思想似乎是这样的:世界上的火、土和水应该有一定的比例,但是每种元素(被理解为是一种神)都永远在企图扩大自己的领土。然而有一种必然性或者自然律永远地在校正着这种平衡,例如只要有了火,就会有灰烬,灰烬就是土。这种正义的观念——即不能逾越永恒固定的界限的观念——是一种最深刻的希腊信仰。”阿那克西曼德的这种“命运”或“必然性”的观念为“自然法”观念的出现在哲学上作了先声和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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