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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青年 创刊100周年纪念版:翻译卷


新青年 创刊100周年纪念版:翻译卷

作  者:周作人,胡适,陈独秀,周建人,高一涵,朱希祖,杨昌济,周佛海

出 版 社:河南文艺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年05月

定  价:57.00

I S B N :9787555903420

所属分类: 文学  >  非小说  >  文学史论  >  研究与赏析    

标  签:政治军事  政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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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新青年》于1915年9月15日在上海创刊,是中国近代文化思想运动中*具时代影响和历史影响的刊物。特隆重推出纪念《新青年》创刊100周年纪念版。

  这套新文化元典丛书(普及版)(10卷),收入20世纪历史舞台上的影响巨大的陈独秀、李大钊、李达、瞿秋白等大家的文章,名篇荟萃,思想犀利活跃,富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本丛书由研究《新青年》的专家学者张宝明先生主编,权*版本,值得信任。由连续两届获得“中国*美的书”设计奖的张胜先生精心设计,典雅古朴。

  本书是翻译卷,主要介绍西方的思想、理论,以及文学作品。

TOP作者简介

  张宝明,历史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河南大学副校长。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级人选,河南省哲学学会副会长,兼任中国近代思想史研究中心常务理事。主要从事中国近代思想史尤其是20世纪思想史研究。近年来,在《中国社会科学》《文学评论》《光明日报》《学术月刊》等国内重要刊物发表论文70余篇,在商务印书馆、人民出版社、学林出版社、三联书店等出版社出版学术论著。编著有《回眸<新青年>》《多维视野下的<新青年>研究》《文言与白话》等。

TOP目录

TOP书摘

  结婚论

  (译自威斯达马克氏《道德观念之起源与发展》)

  杨昌济   译

  自男女之关系,生种种之行为,遂至生道德之判断。吾是以有结婚之论。

  考人类之历史,几无不结婚之时。此盖起源于猿人时代。故吾人可视结婚为两性动物同居稍久之关系。然自社会之组织观之,则更有特殊之意义。盖此乃风俗、法律所规定之结合也。社会定择配之法与结婚之形式及其同居之期限,此等规则,固道德、感情之表示也。

  自其最初言之,则有某范围以内之人不许结婚之例。盖人类几无不恶亲属相奸,其有反此者,不过为少数之例外。唯亲属之不许结婚,其程度亦自有异。父子之间不结婚,乃极普通之事。同父同母之兄弟姊妹结婚,人皆以为大恶。然唯皇室间有之,因其血统太尊,不欲与臣下为偶也。有少数种人,有此不合法之结婚,或因离隔太甚,或因不正之冲动。或谓锡兰之威达种人,以与妹结婚,为正当之配偶。其实,此种不合法之配偶,从不为社会所容许。彼等谓同产相奸,其恶甚于杀人。有一流传之故事,谓威达人有因其妹诱奸而立杀其妹者,亦可见其反对此事之烈矣。此因不识威达人之习俗,故致有此误。彼等可与舅父之女或姑母之女结婚。彼等称表妹为妹。假如问威达人曰:“汝与妹结婚否?”彼将曰:“然。”若问曰:“汝与汝亲生之妹结婚乎?”则必盛怒而斥之,以问者为侮辱之也。同姓不婚,乃此种人之习俗。无论若何疏远,决不为之。如此之结婚,乃亲属相奸也,犯者必死。

  此类之禁制,未开化之民,较已开化之民更为繁重。有禁与全族为婚者,有犯此者,则视为大罪。

  中国亦痛恶亲族相奸。若女子与堂伯叔或兄弟或侄有奸,则处以死刑。若男子与从母结婚,则处以绞罪。若男子与同姓之女子结婚,则杖以六十。古代亚利安种人,亦深恶此事。有一种人严禁母子、父女、翁媳之通奸,有犯者,则焚之。

  关于近亲不许结婚一事,有种种之解说。以吾之所见,人类生而不喜与自幼同居之人结婚,而自幼同居者,多系骨肉之亲。此种厌恶之情现为风俗,成为法律,遂有不许近亲结婚之事。有多数人类学上之事实,可以证明此禁,不纯起于血统之关系,而由于亲密之同居。多数之种人有异族结婚之制,此不关于族谊之有无,但因其地方之关系。一群集或一村落之人,虽并无族谊,而亦不许结婚。此禁止之程度,各种人互异其风俗与法律。然通观之,则其禁止结婚之范围,似以亲密之同居而定。且亲属相奸之禁,往往偏于一方,或宽于母党而严于父党,或宽于父党而严于母党。此事又由其世代承继之为男系与女系而定。世代之承继既不能离地方之关系,故吾人可以推想,地方之关系,大有影响于禁止结婚之范围。但在多数事情之下,禁止结婚,唯间接关系于亲密之同居而已。其初固因厌恶与亲密同居之人结婚,而制定此法律,其后乃因同姓之故,而认为禁止结婚之关系。此制度势不得不偏于一方,或男系,或女系。唯其一方可以有详审之记载,而不能二者皆记之。其一方未经记载者,虽仍认为有亲谊,必渐怠而忘之,于是禁止结婚之事,于一方则甚严,或且及于全族,而于他方则否。又有一事当注意者,在原始人民之思想,以为姓乃同姓之人神秘之连锁。南生博士目:“格林兰地方之人及各处之人,皆以姓为非常重要者。彼等以为两人同姓,则姓为此两人精灵之和合。”普通言之,据观念联合之法则,两人以同姓之故,觉其有亲密之关系,遂至以同姓为婚为亲属相奸。于是联宗者与抚异姓为子者,亦皆在禁止结婚之例。而罗马教与希腊教之禁止同姓为居,亦以精灵之关系为理由焉。

  然则人何故厌恶与自幼同居之人结婚,或为两姓之接触乎?此或由天择之结果。达尔文研究植物之同花受精作用与异花受精作用,又就鼠、兔等动物为种种之试验,乃知植物之同花受精与动物之亲密孳乳,有害于其种。因其两性之作用,不甚相异也。生物学上之法则,可应用之于动物与植物者,即可应用之于人类。唯欲举近亲结婚有害之直接的实例,则亦非易易。近亲结婚,并无显然有害之实例。即父女、母子、兄弟姊妹不正之关系,其有害之结果,亦非必即刻可知。从父兄弟姊妹与从母兄弟姊妹之结婚,虽与吾人以可研究之机会,然据以前之观察,则其结论尚未判然。唯古今论及此事者,其中有多数之能人,无不谓此种结婚,为不利于生育,而吾人至今尚未见反对此说之科学的论证。从父兄弟姊妹结婚之有害,于野蛮之人种较为显著,因其竞争甚为激烈也。至文明社会中家资充裕之人,则其害不若斯之著。而此种结婚,多出于此阶级之人,此吾人所当记忆者也。

  由以上所言,吾颇信近亲结婚为多少有害于种族。于是,人类之厌恶亲属相奸,可以说明之矣。人类非必常觉近亲结婚之恶影响,然天择之法则,必有作用行于其间。吾人类之祖先,亦如他种动物,必有无问亲疏互相婚配之时,然其间必有互异之情事。而两性之冲动,尤因人而不同。或与亲者为婚,或与疏者为婚,有生存而传种者,有数传而衰亡者。于是,厌恶不正结合之感情,以渐而强。此不以厌恶近亲结婚而现,而以厌恶自与幼同居之人结婚而现。而自幼同居者,常为骨肉之亲。此适者生存之结果。此冲动起于未有人类以前或起于既有人类以后,此则吾人之所不能臆断,然此必起于夫妇同居而子女生长于其膝下之时。而异族结婚,为此情之自然开展,又必起于众家族合为一部落之时,则可无疑也。

  有反对余说者曰:“若亲密之同居,引起亲属相奸之厌恶,则夫妇亦亲密同居,何以不生厌恶之心乎?”然此两者,实不能视为同一。余所言者,乃人厌恶与自幼同居之人结婚也。自幼同居,其初并无情欲之感。夫妇则不然,其情欲不以同居而减,且有以同居而增者。然夫妇之间,亦非无经永久之同居,而毫不起情欲且厌恶情欲之事。有人谓亲属相奸,全赖法律禁止之力,乃不知分别者也。法律但能禁止亲属之结婚,不能禁止其相恋之情欲。柏拉图曰:“一不成文之法律,足以禁父女、母子、兄弟姊妹间之相奸而有余,盖无人发生如此之思想也。”因男女之欲于人为最强,故间有例外之事。然以其例外之少,足以证此种厌恶之情,确为人类之公性矣。

  又有反对余说者曰:“人厌恶与自幼同居之人结婚,其说若确,则非亲而自幼同居者,亦同此例。何以前者视为相奸,而后者则否耶?”此当视其亲密之度若何。若如论者所言,引法人多与自幼同嬉游之女友结婚为例,尚不甚合。以余之所信,则义兄弟姊妹之结婚,其厌恶亦与亲生者无异。多数之人种不以如此之结合为然,且有实行禁止者。即同校之男女学生,亦有不愿互相结婚之事。芬兰某女校长,从事教育者多年,其所言甚有趣味。一青年曾向之言曰,彼与彼之同学,无人愿与同校之女学生结婚。余亦曾闻一少年言,彼分别同校之少女与他处之少女,谓后者乃真少女也。义兄弟姊妹结婚之不自然,既若此矣,然同产之结婚,实尤为使人厌恶之事。故此事之禁止,自昔已然,习俗斥之,法律禁之,宗教戒之。而义兄弟姊妹之结婚,则不甚为人所注意。厌恶亲属相奸之情,更有神道之思想寓于其中。关于生育之事,昔人视为神秘。古代有一种人,以亲属相奸为大罪,谓如此则将生一畸形之怪物。又有一种人,亦有同一之思想,谓此乃祖先之罚也。苏门答腊有一种人,谓久旱为从兄弟姊妹相奸之所致。又有一种人,谓亲属相奸,常引起可惊之灾变,如地震、海啸、火山爆裂等是也。世界宗教,无不禁止亲属相奸。而在基督教国,则此等案件,归于宗教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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