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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第二篇)


政府论(第二篇)

作  者:[英] 约翰·洛克

译  者:顾肃

出 版 社:译林出版社

丛 书:译林人文精选

出版时间:2016年01月

定  价:25.00

I S B N :9787544759120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政治/军事  >  政治    

标  签:政治军事  政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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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评书荐

TOP内容简介

  《政府论》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本篇系统地阐述了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目的等,第一次系统地论证了“天赋人权”的基本原则,也较全面地阐述了个人自由与法律的关系,并强调政治分权的思想,以防止权力的无限制膨胀和滥用。同时指出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社会高于政府,当立定的法律被违反或是代理人滥用权力时,一个政府便是背叛了其人民,应该被解散。这些思想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TOP作者简介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英国哲学家。与乔治?贝克莱、大卫?休谟一起被列为英国经验主义的代表人物,也在社会契约理论上做出重要贡献。他主张政府只有在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并且保障人民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时,其统治才有正当性,否则人民便有推翻政府的权利。洛克的思想对于后代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被广泛视为启蒙时具影响力的思想家和自由主义者。

  顾肃(1955— ),美国杜克大学哲学硕士,南京大学哲学博士。南京大学哲学与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专职研究员、教授。曾任哈佛大学法学院人文学者,澳洲墨尔本大学、英国伦敦经济学院等校高级访问学者。

TOP目录

译者序言

第一章

第二章 论自然状态

第三章 论战争状态

第四章 论奴役

第五章 论财产权

第六章 论家长权

第七章 论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

第八章 论政治社会之起源

第九章 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第十章 论共同体的形式

第十一章 论立法权的范围

第十二章 论共同体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第十三章 论共同体诸权力的归属

第十四章 论特权

第十五章 综论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

第十六章 论征服

第十七章 论篡夺

第十八章 论暴政

第十九章 论政府的解体

TOP书摘

  第八章 论政治社会之起源

  §95. 如上所述,人按照本性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将任何人置于这种社会地位之外并受另一人政治权力的限制。同意的情况是通过与其他人协商,联合并组成一个社群,为的是他们相互之间舒适、安全与和平的生活,有保障地享受其财产,并且拥有防御社群之外任何人侵害的更大安全保障。任何数量的人们都可以做到这一点,因为这样并不损害其他人的自由,这些人仍像从前一样拥有自然状态中的自由。当任何数量的人们如此同意建立起一个社群或政府时,他们就立刻联合起来并组成一个政治体,在那里,多数人拥有为其余的人采取行动和做出决定的权利。

  §96. 因为当任何数量的人通过每个人的同意组成一个社群时,他们就使这个社群成为一个整体,拥有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的权力,而这只能经由多数人的意愿和决定才能做到。任何社群由于只能根据它的每个个人的同意才能行动,作为一个整体,它必须步调一致地行动,这就需要这个整体应当以这样的方式来行动,即由较强的力量来做决定,这就是多数人的同意,否则,它就不可能作为一个整体、一个社群而行动或继续存在,而使它联合成为一个整体的每个人的同意,要求它应该这样来行动;因而每个人都受这种有待多数人决定的同意所约束。所以,我们看到,在一些由实在法授权的议会,这些对其授权的实在法并未明确规定人数,多数人的行为作为全体人的行为得以通过,并且根据自然和理性的法则,当然也决定其拥有全体人的权力。

  §97. 因此,当每个人经由与其他人的同意而建立一个政府统治下的政治体时,就使他自己对这个社会的每个成员承担起服从多数人的决定并由多数人来议决的义务;否则,他和其他人为联合组成一个社会而订立的原初契约就没有任何意义,而且,他若仍像以前在自然状态中那样自由,并且除了受在此状态下的束缚以外没有其他的束缚,那就不成其为契约了。因为,若是如此,那任何契约会是什么样子的呢?假如除了他自己认为合适的并且曾真实表示同意的法令之外,他不受该社会任何法令的束缚,那还有什么新的契约呢?这样他拥有的自由就会仍然像他自己在契约之前或自然状态中的任何其他人享有的自由一样大,因为他可以在他觉得合适时服从并同意社会的任何行为。

  §98. 如果多数人的同意并未在理性上被接纳为全体人的行为并为每个人做决定,那么,唯有每个人的同意才能构成全体的行为;而考虑到相当数量(尽管要比全体人数少得多)的人身体有恙和耽于事务必然使许多人不能出席公共会议,以及意见的多样性和利益冲突在所有人群中都难免会发生,这就是几乎不可能发生的情况。因此,如果以这样的条件来进入社会,那就只能如同加图走进剧院一样,刚入场就退场。这样的体制会使得强大的利维坦的持续时间比最弱小的生物还要短,在诞生的当天就夭折;这是不可想象的,除非我们能设想理性的动物需要并组成社会只是为了让其解体。因为当多数人不能为其余的人做决定时,他们就不能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所以将立刻再度解体。

  §99. 因此,所有脱离了自然状态而联合成一个社群的人,都必须被理解为将他们联合组成社会的目的所必需的所有权力都交给这个社群的多数人,除非他们公开商定了任何一个比这种多数更多的人数。这是通过公开同意联合成为一个政治社会来实现的,而这是进入或组成一个社群的个人之间的契约所是或需要成为的样子。因此,开始创建并实际地组成任何政治社会的,不过就是任何数量能够组成多数、联合并组建成为这样一个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而正是这样并且只有这样,才曾经或能够创建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

  §100. 对于这一点,我发现有两点反对意见:第一,历史上未找到这样的例子,即彼此独立和平等的一群人相聚在一起,以这种方法开始并组建一个政府。第二,人们这样做在正当性上是不可能的,因为所有人生来就在政府之下,就必须服从该政府,不能自由地创建一个新政府。

  §101. 对第一个反对意见的回答是:历史只给我们有关人们在自然状态中一起生活的极少叙述,这完全不足为奇。由于那种状态下的各种不便,对社会的热爱和欲求,一旦任何数量的人们结合在一起,只要他们愿意继续一起生活,就会立即联合起来并组成社会。如果我们因为不大听到人们处在自然状态,就不推测他们曾经处于这种状态之中,那我们也可以推测萨尔曼那塞尔或薛西斯的军队从来没有经历过孩童时期,因为很少听到他们在成年和编入军队之前的情况。在任何地方,政府都是在记载之前就存在了,而在一个族群中长时间延续的公民社会通过其他更必要的技巧为他们提供安全、合适和丰饶的生活之前,文字很少出现。直到那时,他们才开始搜寻其创立者的历史,当超出他们的历史记忆之外时,才追溯其本源。因为国家就像特定的个人一样,通常都不知道自己出生和婴儿期的情况;如果他们知道关于这方面的任何情况,那也是靠参照他人保存的偶然记录而得知的。而且我们知道世界上任何政体的起源情况的,除了上帝亲自干预的犹太民族(该民族完全不赞同父权统治)以外,都要么是我所提到的如此起源的例子,要么至少显示出它的迹象。

  §102. 谁要是不承认下述情况,那他肯定表现出古怪的倾向,在事实与他的假设不一致时否认明显的事实,即不承认罗马和威尼斯的创立是由一些相互自由和独立的人(在他们之间不存在自然的优越性或臣服关系)联合在一起的结果。如果我们可以引用阿科斯塔的话,那他告诉我们,以前在美洲的许多地方全然没有政府。他说:“有许多强烈而明显的猜测,这些人[指的是秘鲁的原住民]在长时间内没有国王,也没有国家,而是过着军队般的生活,像今日在佛罗里达,切里夸纳人,巴西那些人和许多其他民族那样,都没有国王,但在和平或战争的机会来临时,他们才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定他们的领导者。”(第1 卷,第25 章)如果说,那里的每个人生来就受制于他的父亲或家长,那么,孩子对父亲应有的服从,并没有剥夺他联合成为一个他认为恰当的政治社会的自由,这在前面已经证明了;但无论如何,这些人显然实际上是自由的。不论一些政治人物现在会将他们中间的任何人置于怎样的优越地位,但他们自己却并不提出这种要求;而是根据同意,他们都是平等的,直到他们根据同样的同意设立了他们上面的统治者。这样,他们的政治社会都源于自愿的联合,以及人们在选择他们的统治者和政府形式时自由行动的相互协议。

  §103. 我希望,查士丁所提到的与巴兰杜斯一起离开斯巴达的那些人将被承认是相互独立的自由人,并根据他们自己的同意而建立了一个他们之上的政府。因此,我已从自由的、处于自然状态的人民的历史中列举了一些例子,他们相聚在一起,联合起来并开创了一个国家。如果说,缺少这样的例子就是用来证明政府不是或不能如此开创的证据,那么我觉得,主张父权帝国的人最好还是别管此论,而不是以此来反对自然的自由;因为,假如他们能从历史中列举如此多关于政府起源于父权的例子,那我认为(尽管从曾经是的事实论证应当是正当的东西,这种推论至少是没有多大力量的),在这件事上对他们让步大概不会有多大危险。然而,我也许可以在此问题上给他们提出建议,他们如不过多地深入他们在事实上已经着手进行的对政府起源的寻求,那会更好,以免他们发现在大部分政府的基础上,有些东西对他们所力促的方案和所争取的这样一个权力很不利。

  §104. 但结论是:我们论证的理由是朴实清楚的,即人是天然地自由的;历史的例子表明,世界上凡在和平中开创的政府,都是从上述基础开始的,是经过人民的同意而创建的;因此,关于最初树立的政府,其权利在何处,或者人类的意见或实践是什么,对此能够怀疑的余地是极小的。

  §105. 我将不否认,如果我们遵循历史的指点回顾共同体的起源,一般会发觉这些共同体是在一人统治和管理之下。我也倾向于认为,当一个家族成员多到足够养活自身,并在不与其他家族混居的条件下延续整个家族的共处时(像许多地广人稀的地方经常发生的那样),政府一般起始于父亲。因为按照自然法,父亲与其他每个人一样拥有在他认为恰当时处罚任何违反自然法的行为的权力,因而也可以处罚他犯过错的子女,即便他们已是成人,不再处于受监护状态;他们一般也很情愿接受他的处罚,并且反过来都会同他一起对付违法者,从而赋予他执行对任何违法行为惩罚的权力,这样就在事实上使他成为所有仍与他的家族联合在一起的人之上的立法者和统治者。他是最适合得到信任的;父亲的情感使得他们的财产和利益在他的照料下获得保障;在孩提时代服从他的习惯使他们更容易服从他,而不是其他任何人。因此,如果生活在一起的人们中间不可避免地要有政府,他们必须有一个人来统治他们,那么,还有谁能像他们共同的父亲那样适合成为这个人(除非疏忽、残忍或任何其他心理或身体的缺陷使他不适合担当此任)呢?然而,当父亲去世时,如果留下的继承人在年龄、智慧、勇气或任何其他品质上都不足以胜任统治,或者几个家族聚集在一起,同意继续共同生活,这时毋庸置疑的是,他们行使其自然的自由权,拥立他们判定为最能干和最可能统治好他们的人担此重任。与此情况相合,我们发现,还没有受到秘鲁和墨西哥两大帝国的武力征服和扩张领土影响的美洲人,依然享有他们自然的自由,尽管在其他条件相同时,他们一般拥戴已故君王的继承人;但他们若发现他软弱无力或不能胜任,就会弃之不用,拥立最坚强和勇敢的人担当他们的统治者。

  ……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153页

开  本: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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