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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期货交易法


美国期货交易法

作  者:张国炎,张熙鸣 译

出 版 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年11月

定  价:39.80

I S B N :9787552010121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经济  >  个人理财  >  期货    

标  签:期货   投资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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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美国期货交易法》是美国期货交易法律条款的中文译本。它针对美国期货市场不同时期出现的交易、监管问题,不断进行立法、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涉及证券、期货、金融、资本市场等多方面的操作技巧和规范。不仅被美国期货业所应用,也被多国期货业所重视或仿效;亦可为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和期货法的制定所借鉴。它还可以与《证券交易法》《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保险法》《税法》等配套使用。
  其相关立法的过程和经验、司法判例、管理体制和模式不仅对国际期货市场具有指导性作用,也对我国如何处理期货交易争议或违法违规行为,具有参考价值。
  2008年大规模金融危机后,《美国期货交易法》扩大了调整的范围,更强调对交易平台和交易结算平台的监管,并要求掉期交易进入结算平台。这种理念也值得我们学习。

TOP作者简介

 张国炎,1954年生,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比较法研究室主任。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出版著作有:《证券与期货犯罪比较研究》《期货犯罪与防范论》《中国期货市场法律问题研究》等。

  张熙鸣,1981年生,上海社会科学院和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法学硕士,上海社会科学院西方经济学专业在读博士,上海律师协会会员。已通过中国司法考试、中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纽约州司法考试等。现专职从事知识产权顾问工作。

TOP目录

总序
前言
第1条   简称
第1条
第1条b 财政部部长从“掉期”定义中对外汇掉期和
外汇远期授予豁免的要求
第2条 委员会管辖权、委托人对代理行为承担的责任、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州际商业交易
第3条  立法理由和目的
第4条  期货交易和境外交易的规制
第4条a  过度投机
第4条b 旨在欺诈或误导的合约
第4条b1 执法机构
第4条c 禁止性交易
第4条d 禁止未经注册的期货佣金商及介绍经纪人的交
易、处理客户资产的义务、避免双重规制的规则
第4条e 在册场内交易商和经纪人的交易
第4条f 注册和财务要求、风险评估
第4条g 报告、账簿和记录
第4条h 禁止谎报为注册实体的代表
第4条i 等于或大于交易限额的报告、账簿及记录、现货
和受控制的交易
第4条j 禁止在合约市场和注册衍生交易执行设施上双重
交易证券期货产品
第4条k 期货佣金商、商品基金管理人及商品交易顾问的
关联人的注册,要求披露失格,关联人的豁免
第4条l 商品交易顾问和商品基金管理人
第4条m 商品交易顾问和商品基金经理人利用邮件或其他手段或州际
商业中的工具、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4条n 商品交易顾问和商品基金管理人的注册、申请、期满及续期,
档案保存及报告,披露,账户明细
第4条o 禁止欺诈交易
第4条p 审核标准
第4条q 鼓励和促进农业生产商的善意套期保值的特别程序
第4条r 非集中结算的掉期报告和记录保存
第4条s 掉期交易商和主要掉期参与人的注册和监管
第4条t 大额掉期交易商报告
第5条 指定商会为合约市场
.......
第24条e (已废止)
第24条f 合约执行

TOP书摘

第22条 私人诉权
  实际损失、可诉的交易、专门救济
  (1)可诉的交易
  任何人(注册实体或在册期货协会以外的人),违反本法或故意帮助、教唆、建议、诱使或促使违反本法时,应对本段第(A)至(D)子段所列的人之一项或多项交易中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责任:
  (A)有偿听取该等人员的交易建议的人。
  (B)通过该等人员达成任何未来交割商品的合约(或该合约期权、任何商品期权),或根据任何订立合约的指令向该等人员储存或交付货币、证券或财产(或虽未储存、交付但产生了债务)的人。
  (C)向该等人员买入、卖出或通过该等人员发出买卖下列商品的指令的人:
  (i)受本法第4条c管辖的期权(不是通过注册实体或其他商会买卖的期权);
  (ii)受本法第19条管辖的合约;
  (iii)在商品基金中的权益或份额。
  (D)买卖第(B)子段所指的合约或掉期的人,如果其违法违规行为构成:
  (i)在掉期、商品销售合约、州际商业或依据在册实体的规则进行未来交割方面,违反委员会于2010年7月21日后不迟于一年颁布的规则或规章,利用、使用,或意图利用、使用任何操纵手段或计谋;或
  (ii)操纵任何合约、掉期价格或该等合约项下的商品价格。
  (2)救济法律适用
  除本条第(b)子条规定外,对于任何承受了被指控为违反本法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人而言,本子条及本法第5条(d)(13)、第5条b(c)(2)(H)和第17条b(10)授权的诉讼权利是本法范围内所能得到的专门救济。本子条不得限制或剥夺当事人依据本条规定事先同意将争议交给包括仲裁机构在内的任何裁判机构解决的权利。
  (3)责任承担
  在对注册实体交易场内执行指令时违法违规行为所提起的诉讼中,第(1)段中所提及的人员应承担:
  (A)该违法违规行为直接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果实际损害赔偿的裁决是针对执行客户指令的场内经纪人作出的,根据第2条(a)(1)规定,选择该执行客户指令的场内经纪人的期货佣金商有义务对该场内经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即该期货佣金商有义务履行该裁决;
  (B)如果该违法违规行为是有意作出的,还应支付不超过该等实际损失数额两倍的惩罚性或惩戒性赔偿金。如果惩罚性或惩戒性的赔偿额是针对执行客户指令的场内经纪人作出的,根据第2条a(1)规定,选择该执行客户指令的场内经纪人的期货佣金商有义务对该场内经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则可要求该期货佣金商在场内经纪人不履行该等判令时履行该等判令,但仅在该期货佣金商有意地选择该场内经纪人并有意帮助或协助该场内经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时,该等要求才能适用于该期货佣金商。
  ……

TOP 其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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