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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1版)(精装)


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1版)(精装)

作  者:亨利·罗伯特(Henry M.Robert)

出 版 社:格致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年10月

定  价:78.00

I S B N :9787543225619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社会科学  >  社会学    

标  签:社会科学  社会学  社会学理论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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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评书荐

TOP内容简介

《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1版)是根据第11版翻译而成的最新官方版本,完整概括了最新发展的议事规则体系,是一本经典、全面、权威的议事规则工具书。它不仅解决了十几年来大量读者咨询所反映的共性问题,而且扩展了新的规则和程序,补充了更详尽的解释和说明,反映了议事规则发展的必然趋势。


《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1版)内容共分20章63节,具体内容包括:第1—9节初步描述了议事规则的各项概念和规则;第 10—39节详细描述了各种“动议”的规则;第40—60节深入、完整、详细地描述了议事规则的各类重要概念;第61—63节详细描述了组织的纪律审查程序。


TOP作者简介

亨利罗伯特,胡格诺派教徒,美国陆军工程兵长官。“罗伯特议事规则”就是以他的名字命名的。在民间组织和教会当中从事了多年的会议实践后,他开始研究议事规则,并于1876年2月出版了第1版《罗伯特议事规则》。1901年,他从陆军退役以后开始从事工程咨询工作,并把生命的最后10年全部奉献给议事规则的编撰事业。

袁天鹏(译者),国内最知名的议事规则专家,罗伯特议事规则本土化实践的开创者;2012年《人物周刊》 “中国青年领袖”,2007年《南风窗》“为了公共利益年度人物”;北京大学国际MBA客座讲师,北京师范大学客座讲师,壹基金治理顾问,阿拉善SEE生态协会治理顾问,万通公益基金会监事,阿里巴巴基金会治理顾问,中山大学公益慈善研究中心研究员。
袁天鹏从2007年起帮助企业、非营利组织、农村、教育和科研机构以及政府部门等制定章程、完善治理架构、建立议事规则、培养议事能力和规则意识,帮助提高会议效率。曾为商务部、保监会、兵器工业部、北京朝阳区、深圳罗湖区、上海浦东新区、上海闵航区、顺德决咨委、南京秦淮区双塘街道、广东清远区扶贫办、民生银行、中信银行、联想集团、沃尔沃等数十家机构讲座、培训和咨询。

孙涤(译者),经济硕士和管理博士;加州州立大学(长堤)商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等多个院校的兼任教授,美国富布莱特研究学者。现任美国华裔教授学者协会秘书长;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深圳发展银行首席信息官、留美中国经济学会会长等职。有近二十本中文著作在国内刊行,并在报刊和网络上辟有专栏传播现代管理的理念和实践。

TOP目录

作者简介
中文版序一
中文版序二
译者导读
中文版使用说明
原著第10版前言
原著导言
通用议事规则的根本原则
第一章 协商会议的类型和规则体系
1.协商会议
协商会议的特征
协商会议的类型
小董事会或小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灵活应用
2.会议组织的规则体系
法人证书
章程
议事规则
管理规章
第二章 协商会议的议事程序
3.基本规则和程序
.  协商会议的最小构成
礼节规范
宣布开会与会议程序
将事务提交会议考虑的方法
取得和分配发言权
4.提议的处理
将提议提交会议考虑
对提议的考虑
一致同意
其他提议与主提议的关系
第三章 提议总述
5.提议的分类及优先级顺序
提议的分类
辅提议的基本概念
6.各提议的描述
主提议
附属提议
优先提议
偶发提议
重新提交会议考虑类提议
7.提议的标准描述特征
第四章 会议的次与届
8.次与届、休息与休会
概念
概念之间的关联
届的重要性
9.会议的具体类型
……
第五章 主提议
第六章 附属提议
第七章 优先提议
第八章 偶发提议
第九章 重新提交会议考虑类提议
第十章 提议的重提和不良提议
第十一章 法定人数与会议程序
第十二章 发言与辩论
第十三章 表决
第十四章 提名与选举
第十五章 官员、会议纪要和官员报告
第十六章 董事会和委员会
第十七章 公众集会和组建社团
第十八章 章程
第十九章 代表大会
第二十章 纪律审查
附录
索引
英汉对照表
译后记

TOP书摘

议事规则是一套复杂的规则体系,其中的概念和规定互相交错、互相联系。想解释清楚一个概念,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很多其他的概念。所以这里我们要先对这套规则的一些概念和规定做一个初步的解释,然后在后面的章节里面再展开做更全面、深入和详细的说明。
  还要注意一点,在理解任何一条规则的时候都不能忘记:对一条规则的定义不过是一句话或一段话,它不可能包罗所有可能遇到的例外。所以在本书中可能会有对某一具体问题所给出的具体规则,似乎跟书中另一处的相对更一般性的规则相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对这个具体的问题来说,具体的规则要优先于一般的规则(请参阅第589页)。
  协商会议的最小构成
  【法定人数】
  一次会议得以合规召开,或者说会议的决议能够拥有效力(valid)的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就是亲自出席这次会议的人,其数量必须达到规定的“法定人数”(the quorum of the assembly)。设立这个条件的目的当然是要保护组织的名义不被滥用,防止一小部分人以组织整体的名义做出不能代表整体意见的决定。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美国众参两院的法定人数均为“所有成员的过半数”(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这个比例对于立法机构来讲是合适的,但是对于一般的自愿性的组织来说就太高了。对于一般的组织,它的章程中应该规定法定人数,这个数字或比例大致应该是多数情况下都能够满足的人数,可以不考虑那些如恶劣天气之类的特殊情况,但是这个数字或比例也必须尽可能的大,以保证它是有意义的,能代表整体意愿的。根据通用议事规则,对于章程里面没有规定法定人数、但成员关系明确的组织(有明确的入籍、身份保持和退籍管理,有成员名录)来说,根据通用议事规则,它的法定人数是“全体成员的过半数”(a majority of the entire membership)。对于代表大会,除非组织章程有其他规定,法定人数就是指到大会登记注册的代表人数的过半数,并不考虑是不是有代表已经离会。对于公众集会,或者对于一个章程里面没有规定法定人数而且其成员关系又很松散不好确定全体成员人数的组织(比如很多教堂圣会或者校友会),就不必对其法定人数做硬性要求,或者如通常所说的,“出席人数即构成法定人数”。(关于法定人数的详细解释在第40节。)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精装

页  数:610

开  本:32开

纸  张: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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