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签:世界政治 政治 政治/军事
郭华榕,1934年生,福建长汀人。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1952年入南京大学历史系,1953年入北京俄专。1954年入苏联列宁格勒大学历史系。1959年毕业于该校,回国后在北大历史系任教至今,主要从事法国史与欧洲史的研究。现任世界近代史学会名誉会长。1981—1982年,为巴黎一大访问学者。1988—1989年,为法国第戎大学教授,主讲法国近代史课程。1993—1994年为欧洲大学《佛罗伦萨)教授,讲授法国近代史与俄国近代史课程。此外,曾应邀去德国、意大利、加拿大等国讲学。主要著作有《法兰西第二帝国史》、《法兰西政治制度史》等,主编(之一)《世界近代史》与《欧洲的分与合》,撰写《法兰西第二帝国的重要历史地位》与《法兰西历史限度论》等论文。
前言
一、政治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位置
二、有关研究状况和本书探讨的重点
第一编 1789年以前法国的政治制度
第一章 法兰西国家的建立(843~1302年)等级君主制(1302~1515年)
第一节 法兰西国家的产生与加强
第二节 中央的权力结构法兰西王国
第三节 王权的男性继承与王权的要素
第二章 绝对君主制的建立与发展(1515~1700年)
第一节 “旧制度”与绝对君主制的建立
第二节 绝对君主制的发展
第三节 绝对君主制的顶峰
第三章 绝对君主制的衰落与危机(1700~1789年)
第一节 绝对君主制的衰落
第二节 18世纪末革新政治制度的社会要求
第二编 1789~1870年法国的政治制度
第四章 1789~1792年的君主立宪制(1791年宪法)
第一节 1789~1791年政治制度的巨变
第二节 1791年宪法王国
第三节 1791年秋至1792年夏的议会和国王
第五章 1792~1799(1804)年的共和制(上):1792年8月10日至1793年10月10日的激进共和制(1793年宪法)
第一节 第一共和国的建立
第二节 国民公会受到的损害
第三节 1793年宪法
第四节 行政与司法体制的运转及其演变
第六章 1792~1799(1804)年的共和制(中):1793年10月10日至1794年7月27日的山岳共和制(1793年10月10日建立革命政府法令与12月4日革命政府组织法令)
第一节 山岳共和制的主要政治特征
第二节 山岳共和制的实际运转
第三节 山岳共和制的结束
第七章 1792~1799(1804)年的共和制(下):1794年7月27日至1799(1804)年的温和共和制(1795年宪法)
第一节 热月政变后政治制度的性质
第二节 热月国民公会领导下的政治制度
第三节 1795年宪法
第四节 热月国民公会与督政府有关政治制度的重要政策
第八章 1804(1799)~1815年的帝制(1799年宪法、1802年元老院法令、1804年元老院组织法令、1815年帝国宪法补充法令)
第一节 雾月18日政变对于共和制度的侵犯
第二节 1799年宪法
第三节 1802~1804年政治制度的演变第一帝国
第四节 1799~1814年涉及政治制度的若干政策
第五节 1815年帝国宪法补充法令
第九章 1814~1830年复辟时期的政治制度(1814年4月6日
元老院法令、1814年6月4日宪章 )
第一节 路易十八对于政治制度看法的变化
第二节 1814年宪章 王国
第三节 白色恐怖有限君主制
第四节 查理十世的君主专制
第十章 1830~1848年的君主立宪制(1830年宪章 )
第一节 君权神授的结束议会国王的诞生
第二节 1830年宪章 王国
第三节 奥尔良王朝与政治制度相关的政策
第四节 君主立宪制度与社会矛盾的激化
第十一章 1848~1851(1852)年的共和制(1848年宪法)
第一节 激进的共和临时政府第二共和国的产生
第二节 1848年宪法
第三节 制宪议会的温和共和制
第四节 立法议会的保守共和制
第十二章 1851(1852)~1870年的帝制(1852年宪法、
1870年元老院法令)
第一节 共和制度的渐变第二帝国
第二节 1852年宪法
第三节 1852~1870年帝国制度的改革
第四节 1870年元老院法令帝国制度的新特点
第三编 1871年巴黎公社的政治制度
第十三章 1871年的公社共和制(1871年3月29日公社法令
与4月18日告法国人民书)
第一节 国民卫队中央委员会掌权时的政治制度
第二节 公社共和制度的建立
第三节 公社共和制度的作用
第四编 1870年以后法国的政治制度
第十四章 1870~1940年的共和制(1875年“宪法”、1884年8月14日法令)
第一节 争取共和制的传统与斗争第三共和国
第二节 1875年“宪法”共和制度的确立
第三节 共和制度的巩固与充实
第四节 第三共和国的延续
第五节 第三共和国的脆弱性
第十五章 维希政府的政治制度抵抗运动的政治制度(1940年7月10日宪法性质法律、1943年6月3日法令)
第一节 维希政府的政治制度
第二节 抵抗运动的政治制度
第十六章 1944~1958年的共和制(1946年宪法)
第一节 共和制度的加强
第二节 1946年宪法第四共和国
第三节 第四共和国的政治弱点
第十七章 1958年以来的共和制(1958年宪法)
第一节 第五共和国的诞生
第二节 1958年宪法
第三节 正在延续的共和制
结束语
第四节 行政与司法体制的运转及其演变
分析宪法之后,还须回到社会现实中,考察1792年8月10日至1793年10月10日行政与司法机制的变化。当时政治制度曾作如下演变:吉伦特派领导的激进共和制度(1792年8月10日至1793年5月31日);山岳派掌权的逐步走向超度集权的制度(1793年6月2日至同年10月10日)。后来,便是山岳派所控制的真正意义上的超度集权与专政(1793年10月10日至1794年7月27日),这将是本书下一章的内容。在本节探讨的时间内,最高行政权机构经历了“临时执行会议”、“国防委员会”与“救国委员会”3个层次,由正常的行政机构走向超度集权机构,后者拥有的实权远远超出一般行政的范围。
1792年8月10日起义后,立法议会于15日任命一个“临时执行会议”。立法议会遵循制宪议会所规定的原则,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离,由于议员不得兼任政府成员,而在议员之外选举6名政府部长:丹东(司法)、罗兰(内政)、克拉维埃(财政)、塞尔旺(陆军)、勒布伦(外交)、蒙日(海军)。临时执行会议的部长轮流担任主席,实际上丹东作用较大,罗兰、克拉维埃与塞尔旺三人属吉伦特派,勒布伦接近该派。后来,丹东于10月9日辞职,“德高望重的”罗兰成为临时执行会议的实际领导者。
1792年9月20日国民公会召开,上述临时执行会议仍然存在。罗兰以内政部的名义向各省行政机关发出通告:“先生们,请宣布共和国,请宣布博爱!因为这两者融合为一。”1793年10月10日以后继续保留临时执行会议,它存在至1794年4月1日。
装 帧:平装
页 数:574
版 次:1
开 本:16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