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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国会与近代中国法制建设(1912-1924)


民国国会与近代中国法制建设(1912-1924)

作  者:严泉 著

出 版 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时间:2014年06月

定  价:45.00

I S B N :9787100105163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史    

标  签:法律  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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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在20世纪中国法制史上,民国北京政府时期(1912-1928)是一个重要的历史阶段,被认为是中国法律由传统向现代转变的关键时期,清末修律的重要成果被保留下来,北洋政府援用了清末制定、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同时对清末一些法律草案进行了简单修改后,依立法程序予以颁布生效。这一时期,北洋政府也引用了西方法律原则,继续在清末法制改革未及之领域进行新的立法活动。北洋政府的各种立法活动,一定程度上为后来的南京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建立打下了基础,也提供了一些可贵的经验和教训。  
  本书研究了这一时期的国会对中国法制建设的促进作用,全书分八个部分,全面论述了民国国会与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过程,对中国法制建设的促进意义。本书突破了意识形态框架的束缚,利用珍贵的原始档案史料,借鉴法学研究方法,深化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法制史研究。

TOP作者简介

  严泉,1973年生,现执教于上海大学,法学博士,曾在国有企业、政府机关、研究机构工作。代表作有:《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1913-1923》、《现代中国的首次民主转型:民国初年的宪政试验》、《民国初年的国会政治》、《历史变迁的制度透视》、《台湾的中产阶级》等。

TOP目录

绪论
一、民初法制研究综述
二、研究问题与不足
三、研究方法与内容设计

第一章 民国国会的立法历程
一、临时参议院时期
二、第一届国会时期
三、第二届国会时期

第二章 国会的立法制度与技术
一、国会的立法制度
二、国会的立法技术
三、中日立法制度的比较

第三章 国会选举法规的制定
一、国会选举法规的制定与修改
二、国会选举制度的基本法律
三、国会选举施行的法令规则
四、国会选举法律的制定过程
五、国会选举法规的比较审视

第四章 国会组织法规的制定
一、临时参议院的组织法规
二、国会组织的基本法律
三、国会参议院的组织法规
四、国会众议院的组织法规
五、国会宪法会议的组织法规
六、国会组织法规的制定过程
七、《众议院规则》的中日比较

第五章 国会与行政法规的制定
一、行政组织法规的制定
二、文官制度法规的制定
三、行政行为法规的制定

第六章 国会与财经法规的制定
一、南京临时参议院时期的财经法规
二、北京临时参议院时期的财经法规
三、第一届国会时期的财经法规

第七章 国会与地方自治法规的制定
一、省自治法规的制定
二、县自治法规的制定
三、中日地方自治法规的比较

结论
一、国会与民国早期的法制建设
二、比较法视野中的立法制度与技术
三、国会立法与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


参考文献

致谢

TOP书摘

6.议员资格审查。日本《众议院规则》规定,议员有对他议员之资格,申立(申请之意)异议者,当作异议申立书及副本通,署名提出于议长。议长将申立书交付审查资格委员,将其副本送达被告议员,决定日期使其提出答辩书。被告议员如能证明因天灾事变及疾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答辩书,议长得再定日期,使其提出答辩书。议长受被告议员的答辩书,则交付审查资格委员,期以时日使审查之。被告议员,如不于定期内提出答辩书,审查资格委员得行报告审查的结果。审查资格委员认为必要时,得经由议长将申立议员及被告议员,唤召讯问。委员既将审查报告,提出于议长。议长配付各议员之后,交付院议。被告议员在议院得自行辩明,或托其议员代为辩明。

  民国众议院议员资格审查的内容基本相同,而且进一步标明审查日期与审查会人数。议员对于他议员之资格,认有异议时,应作成异议书两份提出于议长,由议长分交审查委员会及被议议员。被议议员受异议书后,应于5日内提出答辩书。1918年10月7日的《修正众议院规则》补充规定,到会议员应将当选证书送交本院由议长指定审查员9人组织审查会审查。

  7.开议散会及延会。日本《众议院规则》规定,会议通常自午后1时起。议事日程所载议事结束,议长不咨议院宣告散会。议事虽未结束,已到午后6时,议长得宣告延会,但紧急议事不在此限。到议事开始时,议长临席报告一切来信,然后宣告开议。议长未宣告开议之间,无论何人不得就议事发言。出席议员倘不足数,议长使过相当之时间计算之。计算两次,仍不足数,可宣告延会。议长宣告散会延会及中止后,无论何人不得就议事发言。民国众议院的相关规定基本相同,而且进一步明确每周开会时间,即本院议事每星期三次间日行之。

  8.议事日程。日本《众议院规则》规定,会议终,议长当将下次议事日程报告议院。凡应付议院会议事件及其次序,并开议之日时,当载于议事日程。议事日程,当刊登在官报配付各议员。议事日程所定会议某议案的时刻己至,议长中止会议中议事,移于预定会议时刻的事件。纵有载于议事日程的事件,因紧急事件,有作开议的动议者,或议长自认为紧急事件,得不用讨论,咨议院更改议事日程。议事日程指定之日,如不能会议所载事件,或会议不能终局,议长当再决定日程。民国众议院的议事日程规定相同,只是最初没有规定议事日程刊登于政府公报,后来《修正众议院规则>补充规定,议事日程应登公报并先期分配于议员。

  9.记录。日本《众议院规则》规定,议事录记载左列事项。一、关于议院成立及开会闭会的事项,并其年月日时;二、开议延会中止及散会的月日时;三、出席国务大臣及政府委员姓名;四、敕语及敕旨。五、议长及委员长报告之件。六、已付会议的议案题目。七、已作为议题的动议及动议者姓名。八、决议的事件。九、已计算表决及可否之数,则其数若干。十、议院认为必要的事项。议员对议事录所载事实,如有异议,议长当使书记官长答辩,议员不服其答辩,或不服议长的处置,议长可不用讨论,取决于议院。议事录必须由议长及整理当日会议的副议长或代理议长,及书记官或代理书记官署名。议事速记录用速记法记载议事。议长已命取消的发言,不能记载于速记录。演说议员再配付速记录曰午后7时以前得请改正,但只准改正字句,不得更改演说旨趣。对速记录的改正,有申立异议者,议长待有赞成的人可不用讨论取决于议院。民国众议院议事录记载内容除与日本相同外,另外增加两项内容:每次会议议员到会之数及请假缺席议员姓名以及交付委员会审查事件。

  ……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282

版  次:1

开  本: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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