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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创新性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创新性适用

作  者:孔祥俊 著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4年04月

定  价:68.00

I S B N :9787509351017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实务  >  经济法    

标  签:法律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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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近年来,反不正当竞争问题引人瞩目。腾讯与366公司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案、王老吉与加多宝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系列案,更是赚足了眼球。这些热点案件使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加引人关注,也使其不断焕发新活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创新性适用》结合前沿司法实践,针对反不正当竞争的最新、疑难、重点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和适用指导,旨在阐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如何应对新情况,实现创新性适用。

TOP作者简介

孔祥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先后兼任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兼任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等高级研究员、教授。兼任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曾被评为首届全国法院审判业务专家,2009年、2011年和2013年三度入选英国《知识产权管理》杂志评选的“全球最具影响力50位知识产权人物”。
  出版独著专著20余本,包括《法律方法论》(三卷本)、《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司法哲学与裁判方法》、《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基本问题》、《商标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与判例》、《商标法适用的基本问题》、《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思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与升级》、《Trips协定及其国内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反垄断法原理》、《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等。

TOP目录

第1章 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
一、从竞争机制上界定正当性
二、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标准

第2章 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
一、自由以公平为前提和条件
一、模仿自由与不正当竞争
三、一般知识技能的利用自由和择业自由
四、3Q大战案对于公平与自由关系的阐释

第3章 日常道德与商业伦理
一、商业伦理标准
一、公认的商业道德
一、效率取向的“正当性”判断标准

第4章 经营者保护与消费者保护
一、经营者保护、消费者保护与不受扭曲的竞争
一、经营者的行为标准
三、消费者福利

第5章 一般条款与特别规定
一、定义性规范与一般条款
一、一般条款的可单独适用性
二、一般条款限制性适用的取向
四、一般条款与类型化行为规定
五、一般条款的适用条件
六、适用一般条款的司法实践

第6章 狭义与广义的竞争关系
一、竞争关系的广义化发展
二、竞争关系原则上是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二、竞争关系不限于同业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四、民事救济必须以受到损害为前提
五、可考虑放弃竞争关系的要求

第7章 遏制行为与保护法益
第8章 条文性适用与精神性适用
第9章 专门保护与补充保护
附录1 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解读
附录2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司法解释解读
后记

TOP书摘

从理论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根本目的是要建立和维护一种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竞争秩序(该法第2条第1款),其对竞争秩序的维护可以分为以下两个层面:一是维护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正当竞争,即禁止具有狭义的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竞争优势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在具有狭义的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形成正当的竞争关系和健康的竞争秩序。二是维护整个市场而不是相关市场的竞争秩序,即禁止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顾客的“惠顾”(购买力),而不正当地争取了比其他诚实正当的经营者更多的交易机会。换言之,竞争本质上是对顾客即交易对象的争夺,从更广的范围看,无论经营者之间是否具有狭义的竞争关系,在最终意义上都是在争夺同一群体的消费者公众,没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同样也会存在着对顾客或者交易机会的争夺。因为,顾客拥有的金钱资源是稀缺的,也即口袋里的金钱是有限的,以有限的金钱面对众多的购买需求,只能作出“顾此失彼”的有限选择,买了这种东西就可能买不了那种东西,买了此经营者的商品就无力买彼经营者的商品。如果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争取了本来争取不到的顾客,无异于减少了该顾客对其他经营者“惠顾”的购买力和购买机会,从而也可以排挤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竞争。与狭义的竞争关系中的直接竞争相对比,经营者与没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是一种间接的竞争,该竞争关系往往是以消费者为中介而连接起来的,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侵害的往往是消费者的利益,最终损害到市场竞争的正常机制。
  例如,以虚假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即使没有竞争对手或者没有损害竞争对手,也是一种谋取了竞争优势的行为,即其虚假宣传行为增强了其自身的竞争力,抓住了消费者,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决策,消费者因被误导而没有用稀缺的金钱购买其他诚实经营者的不同商品,同样也可以对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没有狭义的竞争对手并不意味着不会损害竞争秩序和不会产生不正当竞争行为。再如,电脑经销商和酒类经销商之间并无直接的竞争关系,电脑经营者如果不是为了增强自己的竞争优势或者破坏酒类经销商的竞争优势,而对酒类经销商进行纯粹的诋毁,如纯粹为发泄经营目的以外的个人私怨而进行诋毁,自然不会发生不正当竞争,当然应当按照侵犯其他民事权利如名誉权、名称权等侵权行为处理,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倘若在特定的条件下是为了增强自己的竞争优势或者破坏酒类经销商的竞争优势而对酒类经销商进行诋毁,该诋毁实质上就有了经营目的,或者说为了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或者减少对方的市场份额(两者又常常是相关的)而诋毁,那么同样可以构成竞争关系。例如,北京某电脑商场拟于5月份开业,开业前在途经中关村的公共汽车上做车身广告,广告词为“现在买电脑绝对后悔,5月份在我商场买电脑给你惊喜价”。中关村几家电脑销售商店以该广告诋毁其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到法院。某电脑商场则辩称,其本身并不出售电脑,只是出租柜台供承租柜台的厂商销售电脑,因而与中关村的电脑销售商店之间不是同业经营者,没有竞争关系,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具有竞争关系,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
  上述两个层面的竞争秩序是表层与里层、浅层与深层、直接与间接、小范围与大范围的关系,都是竞争秩序整体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任何一个层面偏废,都称不上一部完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精装

页  数:350

开  本:32开

纸  张: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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