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道网
 您现在的位置:Fun书 > 行政非诉强制执行基本原理与实务操作
行政非诉强制执行基本原理与实务操作


行政非诉强制执行基本原理与实务操作

作  者:杨科雄 著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4年04月

定  价:49.00

I S B N :9787509352410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实务  >  诉讼法/程序法    

标  签:法律  行政法  

[查看微博评论]

分享到:

TOP内容简介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是中国持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标志,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里程碑。但是,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行政强制法》能否得到正确实施的重要保证在于司法机关可以对相关国家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司法审查。为此,《行政非诉强制执行基本原理与实务操作》研究的基本定位是探讨对相关国家机关如何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问题,其中也对《行政强制法》实施前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行政强制行为的规定和实践进行总结和归纳。

TOP作者简介

杨科雄,广东梅州人,1976年生,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1996年至2000年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原西北政法学院)行政法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0年至2003年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获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毕业留校任教至2008年。2006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攻读博士学位并获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主要论著有:《最新工伤认定规则及其适用》(专著)、《行政强制司法审查的规则与适用》(专著)、《行政行为效力来源一一价值、规范和事实》(博士论文)等;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条文理解与实务指南》、2012年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释义的编写;在《新华文摘》、《浙江学刊》、《法律适用》、《甘肃行政学院学报》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二十多篇。

TOP目录

第一章 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一般理论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
二、行政非诉强制执行
(一)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二)行政非诉强制执行主体为人民法院
(三)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依据
(四)行政非诉执行的标的
三、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分类
四、行政非诉执行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
(一)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增长明显,成为法院的重要业务
(二)人民法院因案多人少,导致行政非诉强制执行工作形势严峻
(三)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在实践中有时无所适从

第二章 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申请
一、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申请主体
二、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申请前的催告
三、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申请期限
四、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申请材料

第三章 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受理
一、行政决定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行政决定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管辖

第四章 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审查
一、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审查期限
二、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审查标准
三、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审查方式
四、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审查内容

第五章 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决定
一、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决定方式
二、行政非诉执行决定方式的法律拘束力和救济
(一)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案件裁定的拘束力
(二)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案件裁定的救济

第六章 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实施模式
一、行政非诉强制执行实施模式的理论基础
二、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裁执分离”与“裁执合一”之争
三、“裁执分离”下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几种模式
四、不同行政非诉强制执行实施模式的实施主体

第七章 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
一、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异议
(一)案外人异议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
二、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执行期限
三、行政非诉强制执行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
四、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中止、终结、暂缓
(一)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中止
(二)执行的终结
(三)执行的暂缓
五、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和解
……
第八章 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非诉强制执行
第十章 征收土地及房屋的行政非诉强制执行
第十一章 违法占地与违法建设的行政非诉强制执行

TOP书摘

(二)行政非诉强制执行主体为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不同与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有关。作为一种制度,行政强制执行主要有借助法院介入的司法执行模式和行政机关自力实现的行政执行模式两种。然而它们并不是互相排斥的,而是由于各国宪政体制、历史和法律传统以及行政法理论的不同而在制度构建上有所侧重而已。
  1.大陆法系的德奥模式,即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模式。德国行政法学者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为国家所专有的公权力。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实现其行政决定的内容,可以自行采取强制措施,而无须法院或其他专门强制执行机关的参与。行政强制执行权依据行政强制执行法而独立于司法执行权。①也就是说,在德国,如果行政行为得不到相对人的自动履行时,行政强制执行在多数情况下都由行政机关自己进行,主要包括对公法上货币债权的执行和对行为、容忍和不作为的行政强制执行。它们分别由主张债权的行政机关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予以强制执行。在我国台湾地区也是如此。台湾地区“行政执行法”第4条规定:“行政执行,由原处分机关或该管辖行政机关为之。但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所属行政执行处执行之。”因此,台湾地区新修正“行政执行法”的执行机关可分为两部分:一为行为或不行为义务的执行机关以及即时强制的机关为原处分机关或该管辖行政机关;二为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执行机关为“法务部”所属的行政执行处。台湾地区之所以另设行政执行处的主要原因,在于目前实务上有关金钱给付,都移送法院强制执行,显然不合理。为使其执行顺利,并兼顾人民财产权益的维护,设立专门机构。这种专门机构处理所有的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为台湾地区所创,似乎并无其他国家和地区有这样的机构。《德国联邦行政执行法》第4条是关于规定金钱给付义务执行机关的条文,规定:“执行机关为:A.由最高联邦机关经联邦内政部长同意而指定之有关行政部门机关。B.不能依A款之规定执行者,由联邦财务行政之执行机关执行之。”因此,依德国的规定,金钱征收的执行,并不属于台湾地区这种专门执行机构的职责。至于有关行为或不行为义务的执行,原则上由颁布行政处分的机关执行,这点与台湾地区情形相同。台湾地区为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强制执行设立专门机构,其实只是将法院的执行处移至“法务部执行署”,由其来执行所有金钱给付义务。①这些国家和地区之所以选择这一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根本原因在于,把实现行政效率放在了比公正更加突出的地位,是出于对行政效率和公共秩序追求的必然结果。所以,大陆法系中很多国家将行政强制执行权看成是行政权的一部分,由行政机关自行执行,行政机关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在这里,“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几乎是同一概念。
  2.普通法系的英美模式,即司法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参与模式。一般来说,司法执行模式就是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主体所确定的义务时,由该行政主体向法院提起类似于行政诉讼的一种诉讼,由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相对人履行行政义务的体制。这种诉讼模式,有学者称为“执行诉讼”。在这种强制执行模式下,法院对作为执行依据的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并赋予相对人被动的救济手段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种模式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最大限度地对相对人的权益进行保护,体现的理念是认为公平、公正价值比行政效率更为重要。普通法系国家把行政强制执行权看成是司法权的一部分,行政机关无权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司法机关是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主体。在这种模式下,只有“行政强制执行”概念,不太可能产生“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这一概念,更多是我国所说的“行政非诉强制执行”。
  3.日本模式,即以上两种模式的综合。日本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独特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日本承袭了德国的理论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根据日本《行政执行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享有代执行、执行罚、直接强制和强制征收等广泛的强制执行权力,缺少司法参与,体现了日本一直以来行政权“一家做大”的国家传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对日本的法律进行了深刻的改造,建立了立法、行政和司法分权制衡的宪政体制。司法权可以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力。在执行制度上借鉴了英美以法院为主的司法执行体制。
  ……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259

开  本:16开

纸  张:胶版纸

加载页面用时:46.8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