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道网
 您现在的位置:Fun书 > 中国政法大学案例研习系列教材:刑事诉讼法案例研习
中国政法大学案例研习系列教材:刑事诉讼法案例研习


中国政法大学案例研习系列教材:刑事诉讼法案例研习

作  者:刘玫,洪道德

出 版 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年08月

定  价:35.00

I S B N :9787562049388

所属分类: 教育学习  >  教材  >  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标  签:法律  诉讼法  

[查看微博评论]

分享到:

TOP内容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案例研习系列教材:刑事诉讼法案例研习》大多采用真实案例,分别取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司法判例和权威期刊、网络等,力求以鲜活案例反映当下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热点刑事诉讼问题,突出刑事诉讼法与社会实际相结合的特点。

TOP作者简介

刘玫,女,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洪道德,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法学博士。

TOP目录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知识概要
经典案例
案例一:王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案
案例二:王立军案
案例三:郭秀英包庇案
案例四:陈汝富等不追究刑事责任案
案例五:王泽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第二章 管辖
知识概要
经典案例
案例一:张卓滥用职权、非法采矿、逃税案
案例二:潘儒岭故意伤害案
案例三:陈秀珍、邵宏霖组织他人偷越我国国(边)境案
案例四:王立军叛逃、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受贿案
案例五:薄谷开来、张晓军故意杀人案:
案例六:罗昀等人境外开设中文网站传播淫秽信息牟利案
案例七:王建勇故意伤害案
案例八:吕峰、潘建、朱秉元故意伤害案
案例九:曾凡年敲诈勒索案

第三章 回避
知识概要
经典案例
案例一:张某、王某、李某强奸、盗窃案
案例二:李国和等人玩忽职守案
案例三:李志存交通肇事案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知识概要
经典案例
案例一:王蕴采等辩护案
案例二:马加爵故意杀人案
案例三: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例四:刘福堂案
案例五: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
案例六:肖洪波贪污案
案例七:张显刑事代理案

第五章 证据
知识概要
经典案例
案例一:马清元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案例二:章某受贿案
案例三:谢亚龙受贿案
案例四:非法占用农用土地罪案
案例五:陈某抢劫案
案例六:韩某、段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九章 立案
第十章 侦查
第十一章 提起公诉
第十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六章 执行程序
第十七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十八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十九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TOP书摘

本案涉及辩护制度中的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又可分为法定指定辩护和酌定指定辩护两种。法定指定辩护是指在出现属于法定指定辩护范畴的案件时,人民法院必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酌定指定辩护是指在出现属于酌定指定辩护范畴的案件时,人民法院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决定是否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酌定指定辩护案件的范围,1998年最高法《解释》第37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①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②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③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④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⑤具有外国国籍的;⑥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⑦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而对于法定指定辩护案件的范围,1998年最高法《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①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②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③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根据指定辩护的规定还可以看出,指定辩护,不论是酌定指定辩护还是法定指定辩护,指定辩护的主体都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对象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方式是由法院来直接为被告人指定律师。另外,指定辩护的阶段都是审判阶段,即虽然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是不存在指定辩护的,只有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才能通过指定辩护的方式获得法律援助。在本案中,马加爵拒绝聘请律师,按理来说是否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但考虑到案情,马加爵连杀4人,属于法定指定辩护中“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情况,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保留了指定辩护的制度,但是在很多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扩大了指定辩护的范围。首先,提前了指定辩护的时间,由审判阶段扩大到了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即犯罪嫌疑人从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获得指定辩护。
  ……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319

开  本:16开

纸  张:胶版纸

加载页面用时:76.1516